油气田企业递延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摘要:递延所得税费用核算内容是确认、转回递延税款而影响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它与当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不一样,当期所得税费用确认一定在借方,递延所得税费用确认既可以是借方,又可以是贷方,在借方时,习惯称为递延所得税费用;在贷方时则成为所得税收益。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  递延所得税  确认  计量   递延所得税费用,有时也称为递延所得税,但其与递延税款涵义很不相同,不能将递延所得税称为递延税款,因为递延所得税是一个费用项目名称,是动态信息指标,而递延税款是资产或负债项目,是一个静态信息指标。但是,递延所得税的发生却与递延税款的确认和转回存在直接关系,正常情况下,除将确认或转回递延税款导致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的事项外,凡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都会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则会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   一、油气田企业涉及递延所得税项目的主要存在方式   油气田企业涉及递延所得税的项目,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理   依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费用只有在实际发生支出时方可抵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油气田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及《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相关问题的通知》的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抵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税,这样就产生了时间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须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年度,企业实际使用本单位计提的安全费用时,再做相应的纳税调减,调整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二)员工薪酬的处理   期末未发放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教育经费等),即本年度计提数大于发放数,如果在下期实际支出时可以税前扣除的,应调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本年度实际发放数大于计提数,那么需要调整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三)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坏账准备等的处理   油气田企业以前年度及本年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按照税法规定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以前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在后续的会计期间按税法允许折旧折耗与会计折旧折耗的差额逐步转回,应对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进行调整。   (四)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的处理   对于独立纳税单位的子公司,对于当期或者以前年度的累积亏损,依据会计准备的相关规定,如果能够判断其能在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弥补期限内得到弥补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存在因享受购买安全、环保、节能等设备的税收优惠产生的可予以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支出,则根据税法规定也须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油气田企业因弃置义务计提的油气资产折耗和财务费用的处理   油气田企业因弃置义务提取的油气资产折耗、以及随时间推移确认的财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需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须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六)油气田企业油气资产折耗年限改为8年的业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的颁布,规定了油气资产可不留残值,最低税收折旧年限为8年,与会计处理中折旧年限存在差异,使得油气资产折耗存在了差异,须确认递延所得税,并且油气资产折耗方法由直线法转变为了产量法,税法规定的折耗方法为直线法,这样油气资产折耗又存在了差异,须确认递延所得税。   二、油气田企业涉及递延所得税项目的其他存在方式   以上仅对油气田企业有可能涉及递延所得税的项目进行了部分分析,随着会计处理方式和税法的不断变化,仍有可能出现新的须确认递延所得税的项目。   油气田企业递延所得税费用的确认需要通过对以上及其他可能出现的递延所得税合并确认,统一计量。具体的步骤为:第一,确认每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第二,依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定本期末暂时性差异的合计数;第三,按照准则规定对暂时性差异合计数进行适当调整;第四,再根据调整后的暂时性差异合计和预计或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金额,作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应有余额;第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有余额与账面现有余额的差额,确认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与其相对应的递延所得税,则按其抵销后的净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或递延所得税收益。   以上“递延所得税合并确认和统一计量”第三中提到对按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计算的暂时性差异合计数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应包括:   其一,对于存在暂时性差异,但不符合准则中确认递延税款的条件或符合准则中不确认递延税款特征的暂时性差异,比如应加计扣除(按150%摊销)的无形资产,确认无形资产时虽然存在暂时性差异,因为其发生时既不是企业合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或应税所得,因此符合不确认递延税款的特征,不能确认递延税款,于是递延所得税收益也不予确认,调整时应从暂时性差异合计中剔除。   其二,对于很可能在以后一定期限(5年)内获得足够应税所得弥补的亏损额,尽管确认时不存在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但准则规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因此调整时应将很可能获得弥补的亏损加计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合计数中。   以上递延所得税确认、计量原则是根据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到的与油气田企业有关的须确认递延所得税的项目总结而成的。基于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为了能够准备确认、计量递延所得税,需要详细了解财务会计和税收法规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和费用扣除的时间和费用的可扣性。由于财务会计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来确认收益、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而税法是按照税收法规确认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等,因此,按照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并不相等,形成了递延所得税的存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   (作者单位:冀东油田)

  摘要:递延所得税费用核算内容是确认、转回递延税款而影响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它与当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不一样,当期所得税费用确认一定在借方,递延所得税费用确认既可以是借方,又可以是贷方,在借方时,习惯称为递延所得税费用;在贷方时则成为所得税收益。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  递延所得税  确认  计量   递延所得税费用,有时也称为递延所得税,但其与递延税款涵义很不相同,不能将递延所得税称为递延税款,因为递延所得税是一个费用项目名称,是动态信息指标,而递延税款是资产或负债项目,是一个静态信息指标。但是,递延所得税的发生却与递延税款的确认和转回存在直接关系,正常情况下,除将确认或转回递延税款导致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的事项外,凡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都会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则会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   一、油气田企业涉及递延所得税项目的主要存在方式   油气田企业涉及递延所得税的项目,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理   依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费用只有在实际发生支出时方可抵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油气田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及《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相关问题的通知》的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抵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税,这样就产生了时间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须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年度,企业实际使用本单位计提的安全费用时,再做相应的纳税调减,调整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二)员工薪酬的处理   期末未发放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教育经费等),即本年度计提数大于发放数,如果在下期实际支出时可以税前扣除的,应调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本年度实际发放数大于计提数,那么需要调整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三)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坏账准备等的处理   油气田企业以前年度及本年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按照税法规定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以前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在后续的会计期间按税法允许折旧折耗与会计折旧折耗的差额逐步转回,应对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进行调整。   (四)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的处理   对于独立纳税单位的子公司,对于当期或者以前年度的累积亏损,依据会计准备的相关规定,如果能够判断其能在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弥补期限内得到弥补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存在因享受购买安全、环保、节能等设备的税收优惠产生的可予以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支出,则根据税法规定也须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油气田企业因弃置义务计提的油气资产折耗和财务费用的处理   油气田企业因弃置义务提取的油气资产折耗、以及随时间推移确认的财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需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须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六)油气田企业油气资产折耗年限改为8年的业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的颁布,规定了油气资产可不留残值,最低税收折旧年限为8年,与会计处理中折旧年限存在差异,使得油气资产折耗存在了差异,须确认递延所得税,并且油气资产折耗方法由直线法转变为了产量法,税法规定的折耗方法为直线法,这样油气资产折耗又存在了差异,须确认递延所得税。   二、油气田企业涉及递延所得税项目的其他存在方式   以上仅对油气田企业有可能涉及递延所得税的项目进行了部分分析,随着会计处理方式和税法的不断变化,仍有可能出现新的须确认递延所得税的项目。   油气田企业递延所得税费用的确认需要通过对以上及其他可能出现的递延所得税合并确认,统一计量。具体的步骤为:第一,确认每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第二,依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定本期末暂时性差异的合计数;第三,按照准则规定对暂时性差异合计数进行适当调整;第四,再根据调整后的暂时性差异合计和预计或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金额,作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应有余额;第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有余额与账面现有余额的差额,确认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与其相对应的递延所得税,则按其抵销后的净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或递延所得税收益。   以上“递延所得税合并确认和统一计量”第三中提到对按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计算的暂时性差异合计数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应包括:   其一,对于存在暂时性差异,但不符合准则中确认递延税款的条件或符合准则中不确认递延税款特征的暂时性差异,比如应加计扣除(按150%摊销)的无形资产,确认无形资产时虽然存在暂时性差异,因为其发生时既不是企业合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或应税所得,因此符合不确认递延税款的特征,不能确认递延税款,于是递延所得税收益也不予确认,调整时应从暂时性差异合计中剔除。   其二,对于很可能在以后一定期限(5年)内获得足够应税所得弥补的亏损额,尽管确认时不存在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但准则规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因此调整时应将很可能获得弥补的亏损加计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合计数中。   以上递延所得税确认、计量原则是根据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到的与油气田企业有关的须确认递延所得税的项目总结而成的。基于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为了能够准备确认、计量递延所得税,需要详细了解财务会计和税收法规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和费用扣除的时间和费用的可扣性。由于财务会计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来确认收益、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而税法是按照税收法规确认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等,因此,按照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并不相等,形成了递延所得税的存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   (作者单位:冀东油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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