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婚姻法重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司法考试婚姻法重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司法考试婚姻法重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血缘关系,不因当事人的意思而予以解除,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方还是由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继承法第36、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应做如下处理: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的婚生子女、养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应按以下情形处理:(1)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的关系可因生母与继父、继母与生父的离婚而消灭;(2)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消灭;(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2.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归属。离婚后,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3.抚养关系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原定的抚养方式可能因为父母抚养条件的变化和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方

式,可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维护子女的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父母双方的情况作出判决。

4.子女抚养的负担。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父母双方不能就抚养费达成协议时,法院可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5.抚养费给付的期限与方式。抚养费给付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子女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然须给付抚养费:(1)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2)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由于抚养费给付的周期较长,数额较大,原则上应定期支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给付方从事农业或其他生产活动而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给付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

6.子女抚养费的变更。离婚后,对离婚抚养费的数额,在父母或子女情况发生变化时,男女双方及子女都可以依法要求予以增加、减少或免除。子女或抚养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要求增加抚养费: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丧失劳动能力的;失去经济来源,无法按原来的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给付的;因犯罪正在服刑,无力支付抚养费的。

司法考试婚姻法重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司法考试婚姻法重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血缘关系,不因当事人的意思而予以解除,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方还是由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继承法第36、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应做如下处理: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的婚生子女、养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应按以下情形处理:(1)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的关系可因生母与继父、继母与生父的离婚而消灭;(2)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消灭;(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2.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归属。离婚后,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3.抚养关系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原定的抚养方式可能因为父母抚养条件的变化和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方

式,可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维护子女的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父母双方的情况作出判决。

4.子女抚养的负担。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父母双方不能就抚养费达成协议时,法院可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5.抚养费给付的期限与方式。抚养费给付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子女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然须给付抚养费:(1)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2)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由于抚养费给付的周期较长,数额较大,原则上应定期支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给付方从事农业或其他生产活动而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给付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

6.子女抚养费的变更。离婚后,对离婚抚养费的数额,在父母或子女情况发生变化时,男女双方及子女都可以依法要求予以增加、减少或免除。子女或抚养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要求增加抚养费: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丧失劳动能力的;失去经济来源,无法按原来的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给付的;因犯罪正在服刑,无力支付抚养费的。


相关文章

  • 婚姻法考试重点
  • 婚姻法考试重点 一.论述题: 1.论夫妻共同财产制 (1)含义及性质 含义: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的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性质: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共有. (2)范围 A. ...查看


  • [口袋法条][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核心法条(评注版)
  •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核心法条 制作人:吴一鸣_众合教育 微博:weibo.com/civillaw 友情提示:基于"最核心.最精练"之宗旨,[口袋法条]不收录虽必考但属常识性的条文,以及虽考过. 但考到频 ...查看


  •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2011年08月12日13:05中国新闻网 [导读]最高法今天公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个人财产,同时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 中新网8 ...查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内容详解与释疑(附全文)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 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 ...查看


  •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
  •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查看


  • 转载新婚姻法解释相关热点问题及案例
  • 王琳:婚姻法新解释无碍婚姻伦理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并在13日起正式实施.10天过去了,这段时间以来,本报"律师在你身边"栏目几乎成了婚姻财产热线.记者整理了其中最为关注的几个问 ...查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 ...查看


  • 现行婚姻法及解释(1-3)
  • 现行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查看


  • 婚姻司法中妇女权益保障的特点
  • 婚姻司法中妇女权益保障的特点 --从诉讼卷宗考察婚姻司法六十年 薛峰/刘骁男/李玉斌 [内容提要] 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婚姻司法六十年可分为改革开放前.后两个阶段,各时期的婚姻司法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六十年的婚姻司法实践,反映出保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