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中商联关于发布《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精神,我会被批准成为全国首批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引导商业企业增强信用自律意识,加强信用管理,坚持诚信经营,积极参与信用等级评价活动,推进商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独立核算的各类商业企业(包括零售商、服务商和供货商)。

第三条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的原则:

(一)以《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待发布)及商业企业工商记录、税务记录、经营记录、财务记录、信用记录、其他监管与公共事业记录六大类信用信息为评价依据。

(二)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设定为五级,即AAA级、AA级、A级、B级、C级(根据企业信用建设和行业整体信用建设情况可扩展至BBB、BB、CCC、CC等级别),并以+、- 进行等级细化。

(三)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持有法人营业执照、依法设立满两年、近两年无经营性亏损、无失信违法行为、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且信用记录真实可靠、内控监管机制能坚持有效运转的企业,均可申报。

(四)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化管理。获评企业须自下一年度起,于每年3月30日前通过原申报网络通道定期传送本企业上一财年信用信息,共建商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与共享。

第二章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全国性商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商联信工委”)组织实施、(全国)商业信用中心提供技术测评等项支持。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和《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制订、修订。

(二)负责推动《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指导工作。

(三)负责组织商业企业信用等级的申报、技术测评、公示和颁证、授牌工作。

(四)负责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全国)商业信用中心技术测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五)负责受理参评企业隐瞒重大信用缺失问题的检举、投诉工作。

(六)推动建立统一格式的商业企业信用档案和企业与供货商、企业与消费者信用突出矛盾动态信息的征集渠道,构筑商业企业信用自律信息网络平台。

第五条 各有关省市商业联合会或相关组织机构等负责组织当地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初评与推荐工作;全国性信用等级申报须遵从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一个推荐组织机构向中商联申报。

第三章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方式

第六条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采取以百分为基数,按《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及《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的工商记录、税务记录、经营记录、财务记录、信用记录、其他监管与公共事业记录六大类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逐项技术测评,对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信用缺失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分数扣减,经技术测评模型计算出评价分值。

第七条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的量化条件:

(一)A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很好,是商业信用的最高级别,综合技术测评在

75分以上(含75分)。

(二)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好,综合技术测评在60-74分(含60分)。

(三)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好,综合评价在50-59分(含50分)。

(四)B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一般。

(五)C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

第四章 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程序

第八条 申报及受理。

(一)中国商业联合会及地方商业行业组织的会员企业,按照中国商业联合会通知要求,首先向所在城市或省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提出申请,按申报组织机构所给“申报编号”及密码,登陆“中国商业信用网”,进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模块,填报《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同时根据通知要求准备附件材料及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国税、地税、工商、质监、卫生、劳动保障、商务、物价、消协、银行)征询函。

(二)申报企业所在城市或省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负责对《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征询函等进行审核,填写《商业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价表》。凡参加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会员企业在通过当地组织机构审核后,均须通过“中国商业信用网”填报上传申报表,(全国)商业信用中心对网上申报信息与纸制申报推荐材料进行核对,以此作为参评准入的依据。纸制申报表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声明,保证所有申报信息真实性。

(三)申报企业所属城市或省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对申报企业给予培训、咨询、指导。

第九条 测评、考察及初评。

(一)本地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根据申报材料,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初审。对于报送表格和资料不全、存在真实性质疑或不认真填报者要督促其补充改进,仍达不到要求者不予受理。

(二)申报企业所在地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三)由省或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召开所在地方的商业企业

信用等级初评会,提出初评意见和推荐等级,并填写《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信息汇总表》及《商业企业信用等级初评意见表》。

第十条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推荐及受理。

(一)由申报企业所在城市或省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向中商联信工委推荐本地申报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名单,并提交初评考察材料和企业全部申报材料。

(二)(全国)商业信用中心收到组织机构报送的文字申报材料后,通过“中国商业信用网”查询申报企业是否已通过网络上传《申报表》,依此确定企业申报资格。

(三)(全国)商业信用中心负责全面审核申报企业的各项上报材料和推荐的初评材料,对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信用记录信息、其他公共信息五大类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逐项技术测评,并将技术测评结果报全国评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与公示。

(一)由中商联信工委召集“全国评委会”会议,(全国)商业信用中心对技术测评结果进行汇报,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由全国评委会审定企业等级结果。

(二)由中商联信工委负责在全国性媒体及“中国商业信用网”对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并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

(三)由中商联信工委负责按照全国整规办、国务院国资委要求统一设计、制作企业信用等级标识、标牌和证书,以中国商业联合会名义进行颁发。

(四)由(全国)商业信用中心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和技术测评情况编制并向企业出具《××年度企业信用报告》,促进企业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对评价结果的宣传报导工作,由中商联信工委统一负责。

第五章 企业信用等级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满,企业须按程序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全国)商业信用中心对商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动态信用资料实行信息联网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信用等级评价获评企业在有效期内,须到“中国商业信用网”输入本企业“申报编号及密码”进入本企业信用档案,将本企业的动态信用信息(按申报表格式)按年度(每年3月30日前报上年度)向“中国商业信用网”定期传送,中国商业

联合会将依据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年审。凡瞒报、谎报、不报及信用缺失记录的企业,一经查实,将给予警告、摘牌整顿、直至撤销其信用等级的处罚。

第六章 评价费用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及管理的相关费用,由参评企业共同分担。根据全国整规办、国资委有关收费条款精神,每个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服务费10000元,用于技术测评、公示宣传、信用报告编制、资料费、会议费、企业考察及相关办公经费。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报受理时,须将费用直接汇到技术测评单位-(全国)商业信用中心,并由收费单位出具发票。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商业联合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另附《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意见征询函》、《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商业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价表》、《商业企业信用等级初评意见表》、《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中商联关于发布《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精神,我会被批准成为全国首批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引导商业企业增强信用自律意识,加强信用管理,坚持诚信经营,积极参与信用等级评价活动,推进商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独立核算的各类商业企业(包括零售商、服务商和供货商)。

第三条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的原则:

(一)以《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待发布)及商业企业工商记录、税务记录、经营记录、财务记录、信用记录、其他监管与公共事业记录六大类信用信息为评价依据。

(二)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设定为五级,即AAA级、AA级、A级、B级、C级(根据企业信用建设和行业整体信用建设情况可扩展至BBB、BB、CCC、CC等级别),并以+、- 进行等级细化。

(三)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持有法人营业执照、依法设立满两年、近两年无经营性亏损、无失信违法行为、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且信用记录真实可靠、内控监管机制能坚持有效运转的企业,均可申报。

(四)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化管理。获评企业须自下一年度起,于每年3月30日前通过原申报网络通道定期传送本企业上一财年信用信息,共建商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与共享。

第二章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全国性商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商联信工委”)组织实施、(全国)商业信用中心提供技术测评等项支持。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和《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制订、修订。

(二)负责推动《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指导工作。

(三)负责组织商业企业信用等级的申报、技术测评、公示和颁证、授牌工作。

(四)负责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全国)商业信用中心技术测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五)负责受理参评企业隐瞒重大信用缺失问题的检举、投诉工作。

(六)推动建立统一格式的商业企业信用档案和企业与供货商、企业与消费者信用突出矛盾动态信息的征集渠道,构筑商业企业信用自律信息网络平台。

第五条 各有关省市商业联合会或相关组织机构等负责组织当地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初评与推荐工作;全国性信用等级申报须遵从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一个推荐组织机构向中商联申报。

第三章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方式

第六条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采取以百分为基数,按《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及《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的工商记录、税务记录、经营记录、财务记录、信用记录、其他监管与公共事业记录六大类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逐项技术测评,对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信用缺失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分数扣减,经技术测评模型计算出评价分值。

第七条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的量化条件:

(一)A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很好,是商业信用的最高级别,综合技术测评在

75分以上(含75分)。

(二)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好,综合技术测评在60-74分(含60分)。

(三)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好,综合评价在50-59分(含50分)。

(四)B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一般。

(五)C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

第四章 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程序

第八条 申报及受理。

(一)中国商业联合会及地方商业行业组织的会员企业,按照中国商业联合会通知要求,首先向所在城市或省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提出申请,按申报组织机构所给“申报编号”及密码,登陆“中国商业信用网”,进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模块,填报《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同时根据通知要求准备附件材料及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国税、地税、工商、质监、卫生、劳动保障、商务、物价、消协、银行)征询函。

(二)申报企业所在城市或省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负责对《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征询函等进行审核,填写《商业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价表》。凡参加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会员企业在通过当地组织机构审核后,均须通过“中国商业信用网”填报上传申报表,(全国)商业信用中心对网上申报信息与纸制申报推荐材料进行核对,以此作为参评准入的依据。纸制申报表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声明,保证所有申报信息真实性。

(三)申报企业所属城市或省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对申报企业给予培训、咨询、指导。

第九条 测评、考察及初评。

(一)本地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根据申报材料,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初审。对于报送表格和资料不全、存在真实性质疑或不认真填报者要督促其补充改进,仍达不到要求者不予受理。

(二)申报企业所在地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三)由省或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召开所在地方的商业企业

信用等级初评会,提出初评意见和推荐等级,并填写《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信息汇总表》及《商业企业信用等级初评意见表》。

第十条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推荐及受理。

(一)由申报企业所在城市或省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机构向中商联信工委推荐本地申报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名单,并提交初评考察材料和企业全部申报材料。

(二)(全国)商业信用中心收到组织机构报送的文字申报材料后,通过“中国商业信用网”查询申报企业是否已通过网络上传《申报表》,依此确定企业申报资格。

(三)(全国)商业信用中心负责全面审核申报企业的各项上报材料和推荐的初评材料,对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信用记录信息、其他公共信息五大类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逐项技术测评,并将技术测评结果报全国评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与公示。

(一)由中商联信工委召集“全国评委会”会议,(全国)商业信用中心对技术测评结果进行汇报,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由全国评委会审定企业等级结果。

(二)由中商联信工委负责在全国性媒体及“中国商业信用网”对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并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

(三)由中商联信工委负责按照全国整规办、国务院国资委要求统一设计、制作企业信用等级标识、标牌和证书,以中国商业联合会名义进行颁发。

(四)由(全国)商业信用中心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和技术测评情况编制并向企业出具《××年度企业信用报告》,促进企业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对评价结果的宣传报导工作,由中商联信工委统一负责。

第五章 企业信用等级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满,企业须按程序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全国)商业信用中心对商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动态信用资料实行信息联网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信用等级评价获评企业在有效期内,须到“中国商业信用网”输入本企业“申报编号及密码”进入本企业信用档案,将本企业的动态信用信息(按申报表格式)按年度(每年3月30日前报上年度)向“中国商业信用网”定期传送,中国商业

联合会将依据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年审。凡瞒报、谎报、不报及信用缺失记录的企业,一经查实,将给予警告、摘牌整顿、直至撤销其信用等级的处罚。

第六章 评价费用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及管理的相关费用,由参评企业共同分担。根据全国整规办、国资委有关收费条款精神,每个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服务费10000元,用于技术测评、公示宣传、信用报告编制、资料费、会议费、企业考察及相关办公经费。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报受理时,须将费用直接汇到技术测评单位-(全国)商业信用中心,并由收费单位出具发票。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商业联合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另附《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意见征询函》、《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商业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价表》、《商业企业信用等级初评意见表》、《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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