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3期罢龙江省政法4E,理-T"部学院学报No.32009(总第72期)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InstituteofPoliticsAndLaw(SumNo.72)
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对其适用范围的影响
王彦斌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连116026)
摘要:
而这种结合并不具备充分的理由。在第239条规定的前提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应该进行限制。“留王的权利”制度的提出与独立是解决我国留置权立法问题的根本之道。
关键词:留置权;优先受偿;留置的权利
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3-0057-04
一、创新与继承物所有人同意设质,或擅自出质,而第三人善意取得质权。
因为在此情形下,标的物为质权人实际直接占有,而留置权
在形式上采用了一种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突破了以往辩证推理的方式来对留置权和其他担保物权竞存的问题进我国民法将留置权限制在某些特定合同之债的做法。同行规定,从而软化了法定物权优于意定物权的基本原则。时,《物权法>第231条的但书以对一般留置权成立要件中但由于该法第239条的规定,尽管。不论抵押权,质权成立。同一法律关系”做出例外规定的形式创制了我国法上的在先还是成立在后,该留置权都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的商事留置权制度。有观点认为这是物权法上留置权的两大说法并不准确晡J,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除上文提及的两制度创新…。种例外情况,留置权受偿是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的。
创新的同时,颁布前,有学者主张在担保物权效力发生冲突时留置而在商事留置权方面则与上述诸国无异。
务履行为其债权设定抵押权,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留置权,
因为留置权人是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债务人,债务人的权二、观点综述
利不能优先于债权人的权利pJ。而先留后质情形是比较(一)法律救济手段不足
少见的,因为“质权以质物的占有为要件,虽然留置物的所有观点认为,留置权缺少物上代位性的救济,为弥补留有人可以将其对于留置权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使置权法律救济手段的不足,应当赋予其优先性。笔者认为,其取得间接占有而使质权成立,但由于该项返还请求权已虽然占有是我国留置权成立不可缺少的要件,占有丧失将因有留置权的存在而不完整,自不会有人愿意接受而成立导致留置权的丧失。但是这并不否认我国法上留置权作为质权¨“,但在这种情形下,留置权优先是肯定的。例外情担保物权所具有的物上代位性的效力。‘担保法司法解形是:留置物上的质权是由留置权人设定的。其或经留置释>第114条明确规定留置权准用该解释关于抵押权物上
收稿日期:2009—02—16
作者简介:王彦斌(1985一),男,天津人。2008级海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57
2009年第3期罢龙江省政法4E,理-T"部学院学报No.32009(总第72期)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InstituteofPoliticsAndLaw(SumNo.72)
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对其适用范围的影响
王彦斌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连116026)
摘要:
而这种结合并不具备充分的理由。在第239条规定的前提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应该进行限制。“留王的权利”制度的提出与独立是解决我国留置权立法问题的根本之道。
关键词:留置权;优先受偿;留置的权利
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3-0057-04
一、创新与继承物所有人同意设质,或擅自出质,而第三人善意取得质权。
因为在此情形下,标的物为质权人实际直接占有,而留置权
在形式上采用了一种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突破了以往辩证推理的方式来对留置权和其他担保物权竞存的问题进我国民法将留置权限制在某些特定合同之债的做法。同行规定,从而软化了法定物权优于意定物权的基本原则。时,《物权法>第231条的但书以对一般留置权成立要件中但由于该法第239条的规定,尽管。不论抵押权,质权成立。同一法律关系”做出例外规定的形式创制了我国法上的在先还是成立在后,该留置权都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的商事留置权制度。有观点认为这是物权法上留置权的两大说法并不准确晡J,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除上文提及的两制度创新…。种例外情况,留置权受偿是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的。
创新的同时,颁布前,有学者主张在担保物权效力发生冲突时留置而在商事留置权方面则与上述诸国无异。
务履行为其债权设定抵押权,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留置权,
因为留置权人是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债务人,债务人的权二、观点综述
利不能优先于债权人的权利pJ。而先留后质情形是比较(一)法律救济手段不足
少见的,因为“质权以质物的占有为要件,虽然留置物的所有观点认为,留置权缺少物上代位性的救济,为弥补留有人可以将其对于留置权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使置权法律救济手段的不足,应当赋予其优先性。笔者认为,其取得间接占有而使质权成立,但由于该项返还请求权已虽然占有是我国留置权成立不可缺少的要件,占有丧失将因有留置权的存在而不完整,自不会有人愿意接受而成立导致留置权的丧失。但是这并不否认我国法上留置权作为质权¨“,但在这种情形下,留置权优先是肯定的。例外情担保物权所具有的物上代位性的效力。‘担保法司法解形是:留置物上的质权是由留置权人设定的。其或经留置释>第114条明确规定留置权准用该解释关于抵押权物上
收稿日期:2009—02—16
作者简介:王彦斌(1985一),男,天津人。2008级海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