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陕西省工伤/亡赔偿操作指南
陕西省统计局2015年6月公布:2014年度陕西省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119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43.25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1年2月25日) 、《西安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07月20日)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认定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承担。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如下:
0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注: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02伤残津贴
(五、六级伤残[未保留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无此津贴)
1、一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60%
五级和六级伤残适用条件为: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
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0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4343.25元/月×24个月=104238元
2、六级伤残:4343.25元/月×21个月=91208.25元
3、七级伤残:4343.25元/月×15个月=65148.75元
4、八级伤残:4343.25元/月×12个月=52119元
5、九级伤残:4343.25元/月×9个月=39089.25元
6、十级伤残:4343.25元/月×6个月=26059.5元
以上领取条件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0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
1、五级伤残:4343.25元/月×24个月=104238元
2、六级伤残:4343.25元/月×21个月=91208.25元
3、七级伤残:4343.25元/月×15个月=65148.75元
4、八级伤残:4343.25元/月×12个月=52119元
5、九级伤残:4343.25元/月×9个月=39089.25元
6. 十级伤残:4343.25元/月×6个月=26059.5元
以上领取条件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其中,五、六级伤残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05因工死亡待遇
(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4343.25×6个月=26059.5元【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8844元/年×20年=576880元(国家统计局2015年2月26日公布: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06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停工留薪期间待遇=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
07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
医疗费: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根据西安市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费: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食宿费用:暂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的标准执行,根据西安市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康复治疗费: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08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另,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343.25×50%=2171.63元/月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343.25×40%=1737.3元/月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343.25×30%=1302.98元/月
09工伤辅助器具
1、标准:《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2015年陕西省工伤/亡赔偿操作指南
陕西省统计局2015年6月公布:2014年度陕西省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119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43.25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1年2月25日) 、《西安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07月20日)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认定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承担。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如下:
0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注: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02伤残津贴
(五、六级伤残[未保留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无此津贴)
1、一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60%
五级和六级伤残适用条件为: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
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0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4343.25元/月×24个月=104238元
2、六级伤残:4343.25元/月×21个月=91208.25元
3、七级伤残:4343.25元/月×15个月=65148.75元
4、八级伤残:4343.25元/月×12个月=52119元
5、九级伤残:4343.25元/月×9个月=39089.25元
6、十级伤残:4343.25元/月×6个月=26059.5元
以上领取条件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0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
1、五级伤残:4343.25元/月×24个月=104238元
2、六级伤残:4343.25元/月×21个月=91208.25元
3、七级伤残:4343.25元/月×15个月=65148.75元
4、八级伤残:4343.25元/月×12个月=52119元
5、九级伤残:4343.25元/月×9个月=39089.25元
6. 十级伤残:4343.25元/月×6个月=26059.5元
以上领取条件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其中,五、六级伤残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05因工死亡待遇
(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4343.25×6个月=26059.5元【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8844元/年×20年=576880元(国家统计局2015年2月26日公布: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06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停工留薪期间待遇=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
07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
医疗费: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根据西安市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费: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食宿费用:暂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的标准执行,根据西安市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康复治疗费: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08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另,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343.25×50%=2171.63元/月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343.25×40%=1737.3元/月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343.25×30%=1302.98元/月
09工伤辅助器具
1、标准:《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