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资定居』服务协议
签约日期: / /
甲方: 英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88号英皇集团中心28楼
乙方:
地址:
一. 总则:
1. 甲方接受乙方委任甲方协助其先办理第三国居留权,然后代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居留权之申请。
2. 甲方、乙方双方共同遵守此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及应自觉尊重和保护对方的利益。
二. 收费程序:
1. 乙方须向甲方缴付总申请费用合共HK$ ____________。
2. 乙方递交申请文件时先付HK$150,000.00订金。待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 (以下简称”入境处”) 批出『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原则性批准通知书后之14天内客户须缴清申请费用之余数。
3. 所有费用乙方需将款项入账于”英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EMPEROR WEALTH MANAGEMENT LIMITED”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户口号码 (a/c no. 004-640-017620-292) 或南洋商业银行户口号码 (a/c no. 043-472-0-043368-4) 。
三. 甲、乙双方之承诺及确认:
1. 如因甲方所提供之第三国居留权文件问题而不能使乙方获取入境处发出之”原则性批准通知书”, 甲方将于20个工作日内无息及无条件原款退回乙方。
2. 乙方于取得第三国居留权后,乙方明白入境处仍有绝对权力决定是否批准乙方之香港居留权,如不获批准,甲方无需负责,而乙方所交之费用亦不会作出退回。
3. 如因乙方之个人问题不符合入境处之要求; 或由于乙方上述申请所递交之文件有任何不实或不全等问题; 而其申请不被接纳, 甲方则无须负任何责任, 同时乙方所交之费用均不会作出退回。
4. 乙方必须按照入境处之规定, 由提交申请日之前两年连续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之个人净资产及有关资料, 如有虚假提交而不获批准, 甲方无须负任何责任,
同时所交之费用均不会作出退回。
5. 乙方于取得入境处 “原则上批准通知书” 后, 必须依照入境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作出在香港的投资, 否则入境处有权取消其申请资格, 如是者与甲方无关, 且不会退还款项。
6. 有关乙方于取得入境处 “原则上批准通知书” 后于香港之投资, 如乙方有意委任英皇证券(香港) 有限公司作其金融中介机构以作出在香港的投资, 则另订协议安排, 该协议将详述有关『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有关条文及投资规则。
7. 乙方不得在办理期间擅自取消或终止办理上述之申请, 如是者所缴付之费用均不会退还。
8. 甲方保证在乙方提供数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得第三国居留权文件, 如超过30个工作天甲方必须向乙方作出解释或乙方有权终止办理及要求甲方无息及无条件将原款退回乙方。
四.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 由甲方于香港总部之授权人签署,并盖章作实。 甲方及乙方各
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之日起实时生效。
甲方: 英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乙方:
『香港投资定居』服务协议
签约日期: / /
甲方: 英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88号英皇集团中心28楼
乙方:
地址:
一. 总则:
1. 甲方接受乙方委任甲方协助其先办理第三国居留权,然后代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居留权之申请。
2. 甲方、乙方双方共同遵守此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及应自觉尊重和保护对方的利益。
二. 收费程序:
1. 乙方须向甲方缴付总申请费用合共HK$ ____________。
2. 乙方递交申请文件时先付HK$150,000.00订金。待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 (以下简称”入境处”) 批出『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原则性批准通知书后之14天内客户须缴清申请费用之余数。
3. 所有费用乙方需将款项入账于”英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EMPEROR WEALTH MANAGEMENT LIMITED”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户口号码 (a/c no. 004-640-017620-292) 或南洋商业银行户口号码 (a/c no. 043-472-0-043368-4) 。
三. 甲、乙双方之承诺及确认:
1. 如因甲方所提供之第三国居留权文件问题而不能使乙方获取入境处发出之”原则性批准通知书”, 甲方将于20个工作日内无息及无条件原款退回乙方。
2. 乙方于取得第三国居留权后,乙方明白入境处仍有绝对权力决定是否批准乙方之香港居留权,如不获批准,甲方无需负责,而乙方所交之费用亦不会作出退回。
3. 如因乙方之个人问题不符合入境处之要求; 或由于乙方上述申请所递交之文件有任何不实或不全等问题; 而其申请不被接纳, 甲方则无须负任何责任, 同时乙方所交之费用均不会作出退回。
4. 乙方必须按照入境处之规定, 由提交申请日之前两年连续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之个人净资产及有关资料, 如有虚假提交而不获批准, 甲方无须负任何责任,
同时所交之费用均不会作出退回。
5. 乙方于取得入境处 “原则上批准通知书” 后, 必须依照入境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作出在香港的投资, 否则入境处有权取消其申请资格, 如是者与甲方无关, 且不会退还款项。
6. 有关乙方于取得入境处 “原则上批准通知书” 后于香港之投资, 如乙方有意委任英皇证券(香港) 有限公司作其金融中介机构以作出在香港的投资, 则另订协议安排, 该协议将详述有关『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有关条文及投资规则。
7. 乙方不得在办理期间擅自取消或终止办理上述之申请, 如是者所缴付之费用均不会退还。
8. 甲方保证在乙方提供数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得第三国居留权文件, 如超过30个工作天甲方必须向乙方作出解释或乙方有权终止办理及要求甲方无息及无条件将原款退回乙方。
四.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 由甲方于香港总部之授权人签署,并盖章作实。 甲方及乙方各
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之日起实时生效。
甲方: 英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