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根据水利部文明委《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大中型(含1、2、3级堤防)水利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修复及加固)项目在建工地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全面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民生水利新发展。

第四条 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任务是: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第五条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

简称“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归口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六条 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工程内在、外观质量优良;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处理及时;质量档案管理规范、真实,归档及时等。

(二) 综合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周密,组织到位,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参建各方信守合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全体参建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学习气氛浓厚,职工文体活动丰富;信息管理规范;参建单位之间关系融洽,能正确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关系,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三) 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完善;制定针对性及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 施工区环境:现场材料堆放、施工机械停放有序、整齐;施工道路布置合理,路面平整、通畅;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及警示标识规范;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整洁、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防止或减少施工引起的粉尘、废水、废

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防范污染措施得当。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文明工地”:

(一)干部职工中发生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处刑法主刑的;干部职工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刑事处罚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环保事件;

(三)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进行处罚的;

(四)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或与当地群众发生重大冲突等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

(六)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事宜的;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八条 文明工地创建在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和相关单位齐抓共

管,各参建单位积极配合,广大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总体规划,根据文明工地的创建标准,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创建工作实施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开展文明工地创建的单位,应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档案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文明工地创建应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广泛开展技能比武,文明班组、青年文明号、岗位能手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 文明工地创建要加强自身管理,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载体。要搞好日常的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创建水平。

第四章 申报命名

第十三条 文明工地实行届期制,每两年命名一次。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考核评审、公示评议、审定命名的程序进行。在上一届期已被命名为文明工地的,如符合条件,可继续申报下一届。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第六条条件且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水利建设工地,即: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半年以上;工程项目已完成的工程量,应达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的20%及以上,或在主体工程完工一年以内;工程进度满足总体进度计划要求的均可由项目法人按自愿原则申报。

申报文明工地的项目,原则上是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所

管辖的一个工程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为单位的工程项目(或标段)为一个文明建设工地。

(二)逐级推荐。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逐级向上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会同建管部门进行考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本单位文明委提出推荐(申报)名单。

流域机构所属的工程项目,由流域机构文明办会同建管部门进行考核,向本单位文明委提出推荐(申报)名单。

中央和水利部直属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直接向水利部文明办申报。

(三)考核评审。水利部文明办会同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文明工地的审核、评定,按照考核标准赋分;提出文明工地建议名单,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委”)审定。

(四)公示评议。水利部文明委审议通过后,在水利部相关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水利部文明办会同建设与管理司组织复核。

(五)审定命名。对符合条件的“文明工地”工程项目,由水利部文明办授予“文明工地”称号。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文明工地由水利部文明办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对文明工地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得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可参照其所在地地市级文明单位奖励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文明工地荣誉称号可作为水利建设市场主

体信用等级评价的得分条件。

第十七条 凡发现有第七条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文明工地荣誉称号,且该工程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工地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水利部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建地[1998]4号)同时废止。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根据水利部文明委《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大中型(含1、2、3级堤防)水利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修复及加固)项目在建工地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全面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民生水利新发展。

第四条 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任务是: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第五条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

简称“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归口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六条 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工程内在、外观质量优良;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处理及时;质量档案管理规范、真实,归档及时等。

(二) 综合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周密,组织到位,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参建各方信守合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全体参建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学习气氛浓厚,职工文体活动丰富;信息管理规范;参建单位之间关系融洽,能正确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关系,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三) 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完善;制定针对性及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 施工区环境:现场材料堆放、施工机械停放有序、整齐;施工道路布置合理,路面平整、通畅;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及警示标识规范;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整洁、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防止或减少施工引起的粉尘、废水、废

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防范污染措施得当。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文明工地”:

(一)干部职工中发生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处刑法主刑的;干部职工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刑事处罚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环保事件;

(三)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进行处罚的;

(四)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或与当地群众发生重大冲突等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

(六)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事宜的;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八条 文明工地创建在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和相关单位齐抓共

管,各参建单位积极配合,广大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总体规划,根据文明工地的创建标准,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创建工作实施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开展文明工地创建的单位,应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档案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文明工地创建应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广泛开展技能比武,文明班组、青年文明号、岗位能手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 文明工地创建要加强自身管理,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载体。要搞好日常的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创建水平。

第四章 申报命名

第十三条 文明工地实行届期制,每两年命名一次。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考核评审、公示评议、审定命名的程序进行。在上一届期已被命名为文明工地的,如符合条件,可继续申报下一届。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第六条条件且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水利建设工地,即: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半年以上;工程项目已完成的工程量,应达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的20%及以上,或在主体工程完工一年以内;工程进度满足总体进度计划要求的均可由项目法人按自愿原则申报。

申报文明工地的项目,原则上是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所

管辖的一个工程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为单位的工程项目(或标段)为一个文明建设工地。

(二)逐级推荐。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逐级向上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会同建管部门进行考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本单位文明委提出推荐(申报)名单。

流域机构所属的工程项目,由流域机构文明办会同建管部门进行考核,向本单位文明委提出推荐(申报)名单。

中央和水利部直属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直接向水利部文明办申报。

(三)考核评审。水利部文明办会同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文明工地的审核、评定,按照考核标准赋分;提出文明工地建议名单,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委”)审定。

(四)公示评议。水利部文明委审议通过后,在水利部相关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水利部文明办会同建设与管理司组织复核。

(五)审定命名。对符合条件的“文明工地”工程项目,由水利部文明办授予“文明工地”称号。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文明工地由水利部文明办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对文明工地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得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可参照其所在地地市级文明单位奖励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文明工地荣誉称号可作为水利建设市场主

体信用等级评价的得分条件。

第十七条 凡发现有第七条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文明工地荣誉称号,且该工程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工地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水利部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建地[199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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