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二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三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廖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四条 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五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
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六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七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 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九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办(人事部)负责解释。
浙江奔奔针织有限公司
2006年3月10日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二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三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廖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四条 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五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
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六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七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 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九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办(人事部)负责解释。
浙江奔奔针织有限公司
200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