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防工〔2011〕110号

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现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和完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备案,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工程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人防专业监理。

第六条 凡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到相关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承担涉密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第二章 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非外资企业);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企业近两年内独立监理过各1

项以上战时用途为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一等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项目;具备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满两年,且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年检结论均为合格。

(二)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非外资企业);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企业近两年内独立监理过3项以上单项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6级人防工程项目;具备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满两年,且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年检结论均为合格。

(三)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非外资企业),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 各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省范围内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除指挥工程外的各类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省范围内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除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一般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拟申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须填写《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与申请材料原件一并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报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初审,审查申报材料的内容及所承担过的人防工程业绩等情况。初审合格后,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情况报告,与企业申报材料(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报复印件)一并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不合格,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办理的意见,并将申报材料返还申请企业。

(三)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申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定有关监理人员的资格及申报企业的资质等情况。复审合格后,转入下一步程序。复审不合格,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不予办理的意见,并将有关材料返还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四)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甲、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五)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审查监理企业申报材料时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材料原件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原件,否则不予办理其资质申请。

第十条 资质升级审批程序同第九条。

第十一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2月、8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正式受理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或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附件1)一式3份(单独成册)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及其聘用合同;

(六)监理业绩表;

(七)监理业务手册(附件2);

(八)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近两年完成的升级所需要工程的监理委托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单独成册)。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甲、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转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持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申请,甲、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转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时或因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其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销毁,其中甲、乙级资质证书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销毁。

第四章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第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招标过程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招标结束后,应及时将邀请招标情况的书面材料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中标后,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监理机构、监理人员(1万平方米以下不少于3人,1万平方米以上不少于5人,且满足各专业需要)和监理设备。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费计取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并通过投标方式在监理合同中确定其计取标准和付款方式,建设单位不应借故压低监理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费列入人防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在招标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管理工作、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工作等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所监理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将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三)与建设单位或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谋取中标。

(四)以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扰乱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

(五)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七)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八)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

(九)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签发工作指令,在有关监理资料中签字。

(十)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十一)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十二)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十三)拒绝或阻挠依法进行的有关监督检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以下监理企业不得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

(一)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

(二)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监理企业;

(三)有重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监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人员必须经过人防工程专业监理培训,取得相关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及上岗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防工程监理人员,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培训考试合格后,可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他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人员,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培训考试合格后,可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上岗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

参加本省以外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从业人员,在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30日内,需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年检工作,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年检有关工作。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一般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进行。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接受资质年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

加资质年检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检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理资格。

(一)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3.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均通过省级以上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专业监理培训。

(二)基本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

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

(三)不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不合格;

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接受资质年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监理人员的监理资格证书;

(四)监理人员的变化情况有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自检报告;

(六)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附件3)。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年检工作方案;

(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进行检查;

(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填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初审确认后,与年检附件材料一并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审批;

(四)年检结束后,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通报年检结果。

第三十一条 外省进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及每年年

检结束后30日内,须到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备案手续。

未备案的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监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进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取得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持下列材料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一)进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表(附件4);

(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进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办理资质备案程序:

(一)进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提出备案申请,填写《进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表》,与备案附件材料一并报监理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经监理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进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持有关备案材料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二)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人防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损失;

(五)多次出现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不能落实旁站监理的;

(六)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人防工程监理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

2.监理业务手册附件2.doc 附件1.doc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附件3.doc

附件4.doc 4.进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表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防工〔2011〕110号

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现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和完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备案,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工程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人防专业监理。

第六条 凡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到相关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承担涉密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第二章 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非外资企业);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企业近两年内独立监理过各1

项以上战时用途为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一等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项目;具备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满两年,且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年检结论均为合格。

(二)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非外资企业);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企业近两年内独立监理过3项以上单项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6级人防工程项目;具备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满两年,且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年检结论均为合格。

(三)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非外资企业),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 各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省范围内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除指挥工程外的各类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省范围内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除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一般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拟申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须填写《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与申请材料原件一并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报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初审,审查申报材料的内容及所承担过的人防工程业绩等情况。初审合格后,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情况报告,与企业申报材料(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报复印件)一并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不合格,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办理的意见,并将申报材料返还申请企业。

(三)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申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定有关监理人员的资格及申报企业的资质等情况。复审合格后,转入下一步程序。复审不合格,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不予办理的意见,并将有关材料返还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四)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甲、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五)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审查监理企业申报材料时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材料原件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原件,否则不予办理其资质申请。

第十条 资质升级审批程序同第九条。

第十一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2月、8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正式受理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或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附件1)一式3份(单独成册)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及其聘用合同;

(六)监理业绩表;

(七)监理业务手册(附件2);

(八)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近两年完成的升级所需要工程的监理委托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单独成册)。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甲、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转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持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申请,甲、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转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时或因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其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销毁,其中甲、乙级资质证书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销毁。

第四章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第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招标过程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招标结束后,应及时将邀请招标情况的书面材料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中标后,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监理机构、监理人员(1万平方米以下不少于3人,1万平方米以上不少于5人,且满足各专业需要)和监理设备。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费计取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并通过投标方式在监理合同中确定其计取标准和付款方式,建设单位不应借故压低监理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费列入人防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在招标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管理工作、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工作等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所监理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将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三)与建设单位或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谋取中标。

(四)以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扰乱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

(五)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七)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八)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

(九)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签发工作指令,在有关监理资料中签字。

(十)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十一)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十二)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十三)拒绝或阻挠依法进行的有关监督检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以下监理企业不得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

(一)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

(二)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监理企业;

(三)有重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监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人员必须经过人防工程专业监理培训,取得相关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及上岗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防工程监理人员,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培训考试合格后,可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他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人员,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培训考试合格后,可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上岗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

参加本省以外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从业人员,在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30日内,需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年检工作,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年检有关工作。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一般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进行。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接受资质年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

加资质年检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检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理资格。

(一)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3.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均通过省级以上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专业监理培训。

(二)基本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

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

(三)不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不合格;

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接受资质年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监理人员的监理资格证书;

(四)监理人员的变化情况有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自检报告;

(六)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附件3)。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年检工作方案;

(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进行检查;

(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填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初审确认后,与年检附件材料一并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审批;

(四)年检结束后,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通报年检结果。

第三十一条 外省进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及每年年

检结束后30日内,须到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备案手续。

未备案的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监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进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取得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持下列材料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一)进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表(附件4);

(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进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办理资质备案程序:

(一)进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提出备案申请,填写《进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表》,与备案附件材料一并报监理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经监理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进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持有关备案材料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二)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人防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损失;

(五)多次出现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不能落实旁站监理的;

(六)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人防工程监理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

2.监理业务手册附件2.doc 附件1.doc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附件3.doc

附件4.doc 4.进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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