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管理及维修规定
为进一步我院规范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备、管理和维修行为,厉行节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一体机、电话机、移动存储、操作系统等与无纸化办公有关的硬件、软件及耗材。
第二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及维修,由院技术人员负责。采购及费用核销,由院财务部门负责。
第三条 院正式干警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标准配置为:台式电脑一台、黑白激光打印机一台、八插位双排电源插座一支、有源2.0音箱一套、有线电话一台、不少于16G 移动存储一支、百兆屏蔽网线一根,因工作需要有特殊工作需求的另行申请。
第四条 需要购置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须填写《设备申购单》(见附件一),市场平均价在500元以下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500元及以上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审批后交由院财务部门处理。
第五条 非紧急情况下,院财务部门将根据采购单汇总情况,于每月最后一周填写月度采购计划表(见附件二),审批完成后在下一个月份根据政府采购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该表审批完毕后, 复印件交由技术人员备案。
第六条 采购的设备应以国产知名品牌为主,在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选用中低档产品,且在同一年度应尽量保持品牌、型号一致,便于管理和维护(品牌、型号、使用年限及价格标准
参见附件三)。
第七条 采购设备到货后,应统一交由技术人员处理,严禁直接发放给设备使用人。
第八条 技术人员应对照月度采购计划表,根据产品包装核对到货设备的品牌、型号、数量,确认无误后进行统一编号,明确设备使用人,在固定资产台账上登记完毕后下发。下发时需填写设备交接清单(见附件四),复印件交由财务室备案。
第九条 设备使用人应尽妥善保管使用义务,因操作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设备出现故障或遗失的,应及时联系技术人员予以处理,严禁私自同外单位人员联系。
第十一条 未经统一登记编号的设备严禁在院内、外网中使用。
第十二条 技术人员在完成检修后需填写设备维修单(见附件五),经使用人签字确认后,复印件交由院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费用核销依据。
第十三条 设备如需送至院外检修的,必须拆除存储部件。存储部件出现故障的,维修厂商在签署数据保密协议后方可带出院外。
第十四条 以旧换新的设备使用人,应在收到新设备后5个工作日内将旧设备交还技术人员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的,技术人员有权回收新设备。设备交接时需填写设备交接清单,复印件交由院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技术人员需对回收设备旧存数据进行清除,功能
完好的分类存放,并在固定资产台账上作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需要报废的,由技术人员制定报废方案,报院财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还需遵守上级法院、市委及我院关于网络安全、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院办公室保留最终解释权。我院现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管理及维修规定
为进一步我院规范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备、管理和维修行为,厉行节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一体机、电话机、移动存储、操作系统等与无纸化办公有关的硬件、软件及耗材。
第二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及维修,由院技术人员负责。采购及费用核销,由院财务部门负责。
第三条 院正式干警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标准配置为:台式电脑一台、黑白激光打印机一台、八插位双排电源插座一支、有源2.0音箱一套、有线电话一台、不少于16G 移动存储一支、百兆屏蔽网线一根,因工作需要有特殊工作需求的另行申请。
第四条 需要购置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须填写《设备申购单》(见附件一),市场平均价在500元以下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500元及以上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审批后交由院财务部门处理。
第五条 非紧急情况下,院财务部门将根据采购单汇总情况,于每月最后一周填写月度采购计划表(见附件二),审批完成后在下一个月份根据政府采购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该表审批完毕后, 复印件交由技术人员备案。
第六条 采购的设备应以国产知名品牌为主,在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选用中低档产品,且在同一年度应尽量保持品牌、型号一致,便于管理和维护(品牌、型号、使用年限及价格标准
参见附件三)。
第七条 采购设备到货后,应统一交由技术人员处理,严禁直接发放给设备使用人。
第八条 技术人员应对照月度采购计划表,根据产品包装核对到货设备的品牌、型号、数量,确认无误后进行统一编号,明确设备使用人,在固定资产台账上登记完毕后下发。下发时需填写设备交接清单(见附件四),复印件交由财务室备案。
第九条 设备使用人应尽妥善保管使用义务,因操作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设备出现故障或遗失的,应及时联系技术人员予以处理,严禁私自同外单位人员联系。
第十一条 未经统一登记编号的设备严禁在院内、外网中使用。
第十二条 技术人员在完成检修后需填写设备维修单(见附件五),经使用人签字确认后,复印件交由院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费用核销依据。
第十三条 设备如需送至院外检修的,必须拆除存储部件。存储部件出现故障的,维修厂商在签署数据保密协议后方可带出院外。
第十四条 以旧换新的设备使用人,应在收到新设备后5个工作日内将旧设备交还技术人员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的,技术人员有权回收新设备。设备交接时需填写设备交接清单,复印件交由院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技术人员需对回收设备旧存数据进行清除,功能
完好的分类存放,并在固定资产台账上作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需要报废的,由技术人员制定报废方案,报院财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还需遵守上级法院、市委及我院关于网络安全、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院办公室保留最终解释权。我院现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