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经销合同模板

XXXX

经销合同

经销商名称: 经销区域: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客户编号: 签订时间:

XXXXXXX

经销合同

甲方: 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依照以下条款及条件,甲方授权乙方在限定区域内销售“骑客品牌产品”,乙方同意接受下述方案执行销售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乙方经销甲方的产品

1.1 本合同中涉及的经销产品,系指“骑客”御虎系列、smart 系列。

2. 经销权的授予

2.1 甲方授权乙方经销产品的区域为: 省 市 渠道

3. 合同时限

3.1 本协议有效时间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 订货及付款

4.1 双方确认按照“款到发货”的方式进行结算,乙方须在货款汇出当天通知甲方,并传真汇款凭证给甲方以作发货准备。收款日期以汇款到达甲方账户日期为准。

4.2 乙方可以选择电汇、现汇、网上付款等方式进行付款,通过期票、银行承兑汇票、远期支票形式支付的货款甲方不予受理。

4.3 甲方按月将双方上月的资金往来情况传真给乙方,乙方确认无误、签字或盖章后回传,乙方确认回传的传真件作为双方对账的依据,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未回传的视同默认。若本对帐周期发生改变,甲方将另行通知乙方。

4.4 双方每次货品交易都需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乙方需在汇款前将《产品购销合同》盖章后传真或邮件(扫描件)给甲方,甲方签字盖章后回传给乙方,双方备案留存。

5、供应价格及销售量的确认

5.1 供应价格、建议零售价及经销返利政策,详细情况见当次的《产品购销协议》及销售政策补充条款;

甲方将在月度或季度销售政策及时通知乙方(甲方视市场状况可调整供应价格及政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5.2 乙方任务指标:

5.3 乙方详细收货地址: ;

5.4 乙方收货人姓名: ,乙方收货人身份证号: ;

5.5 乙方收货电话: ,乙方收货人手机号码: ;

5.6 以上5.3、5.4、5.5三个条款若有变动,乙方必须在当次《产品购销合同》中标明,以免甲方误发。未在当次《产品购销合同》中标明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

5.7 甲方有权更改产品类别、技术指标,因涉及技术机密,故无需提前通知乙方。

6. 运输及交货方式

6.1 乙方原则上应自行提货,也可委托甲方代办托运,运费由乙方承担;运输方式为一般汽车运输;乙方自行提货或委托甲方代办托运时需填写《骑客产品提货委托书》, 盖章后传真交予甲方验证后方可提货或代办托运,以确保货物的安全性,相关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乙方收货时应及时验货,当场对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数量等进行验收,如发现有问题,请拒绝签收,并及时以书面和照片形式通知甲方,便于甲方及时协助处理;若乙方已签收,则表示对货物无异议,后期若出现问题,应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概不负责。

6.3 乙方委托货运公司提货的,该受托方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有车辆保险、运输保险,以降低风险,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7. 市场定价

7.1 甲方以经销商进货价供货给乙方。乙方需按照甲方规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以甲方官方旗舰店价格为准)销售给用户;(此处有删除)若乙方批发给下游中间商的,提供的供货价格也应符合甲方的价格体系。

7.2 双方确定,协议期限内,原则上所指定经销的产品其价格保持不变,若有一方需要进行价格变动,应提前告知对方。

7.3 若乙方根据市场需求,在特定时间段需要以低于甲方规定市场零售价的价格做市场促销活动,乙方需提前将促销方案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并在甲方邮件回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促销活动,乙方不能擅自调整市场零售价格,否则视为越权违约。

7.4 乙方有责任为此价格保守秘密。

8. 甲方权利和义务

8.1 根据市场情况提供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有调整产品分销价格、终端建议零售价格、阶段性政策价格及销售政策的权利。

8.2 有对乙方日常营销工作进行指导、授权经销销售区域调整和违约行为处罚的权利。

8.3 有对乙方各类广告宣传、促销活动进行规范的权利。

8.4 有对乙方营销、服务人员提供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8.5 有要求乙方对甲方产品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三包政策的权利和义务。

8.6 有对乙方进行产品质量及客户服务等提供技术咨询及服务支持、培训的义务。

8.7 甲方有权对乙方有损客户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8.8 甲方与跨区域经营的集团客户进行商务合作时,如涉及到乙方指定区域的,需经乙方同意。甲方应设置相应条款限制集团客户再销售行为,以保障乙方作为该区域经销商的合理利益。此类集团客户的订单计入乙方年销售量,销售及售后服务仍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根据此类订单的情况与乙方友好协商,酌情补贴售后服务支持费用。

8.9 条删除

9. 乙方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有执行甲方市场营销、客户响应、客户服务相关规定的义务。同时,乙方需在合同期内完成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销售任务。

9.2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具备“骑客”产品销售所需的法定资质、资金、运营能力。如因乙方被处罚、曝光、限制经营等,妨碍其销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3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内,乙方应按甲方建议的销售价格批发给分销商,并管理分销商的零售价格,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打折、降价销售产品,应维护甲方产品的价格体系。对乙方分销商乱加行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等同为乙方乱价行为。

9.4 乙方应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个月度内售出产品的出售日期、产品序列号、价格、数量等,便于甲方核对保修期限和记录售后信息。

9.5 乙方的产品库存如果超过叁(3)个月,需要拆箱对电池进行充电维护,以防损坏。乙方需按照甲方规定对产品进行拆装及维护。

9.6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后叁个月的时间内,在其经销区域内建立不低于 壹(1)个批发或零售渠道。

9.7 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顾客事故,乙方应第一时间通告甲方并商议应急解决办法。乙方怠于解决或导致事故影响扩大,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10. 市场保证金

10.1 乙方向甲方缴纳市场保证金是乙方取得在指定区域内合法经销甲方产品的前提条件,同时作为乙方遵守本合同条款,全面履行义务的保障,乙方须向甲方交付市场保证金。 10.2 市场保证金的额度:¥ 万元人民币 大写: 万元整。

10.3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柒(7)个工作日内, 将市场保证金及首批发货的货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并完成首批提货手续的,双方业务合作正式开始;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证金,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首批货款交接的,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10.4 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从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冲减货款,专款专用。保证金扣减后不足10.2条约定额度的,乙方应当在伍

(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10.5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双方共同制定的销售目标,无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也未对甲方品牌造成不良影响的,在乙方认可甲方产品定位、定价体系、合作模式的前提下,双方可续签下新的经销合同。否则,本合同期满自行解除经销权限。

10.6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完成双方共同制定的销售目标,或对甲方品牌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对甲方产品定位、定价体系、合作模式不认可,本合同期满不续签或提前解除的,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起拾(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剩余产品,或将库存产品折价退还给甲方。在确认乙方无其他违约行为,不存在销售纠纷的前提下,甲方于双方确认合同终止之日起叁拾(30)个工作内,无息退还乙方剩余市场保证金。

11. 售后服务

11.1 详见《骑客产品售后客户服务政策》,双方照此政策执行。

11.2 如此后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调整,对售后服务内容作出相应改动的,乙方予以接受,并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12. 知识产权

12.1 甲方产品的专利、商标、版权、经营门店装修形象标识及其它知识产权为甲方独家所有,乙方须切实遵守及维护;乙方如发现甲方上述知识产权在授权区域内遭受侵害,应立即

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措施保护甲方权益;本合同的签署,不得视为甲方就其所有的相关知识产权对乙方进行了许可、授权或共有,有关知识产权仍由甲方独占。

12.2 乙方不得向有关部门申请或注册与甲方的任何知识产权内容相同或类似的知识产权, 非经甲方允许也不得使用或销售、传播与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同或类似的知识产权产品。 1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字号或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注册,也不得以甲方名义与第三方签署任何协议,也不得将本合同权益作为出资、占股、许可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

12.4 若双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将带有甲方商标、名称或标志的产品、宣传物品及其它带有甲方商标、名称、标志标识的物品在合同终止十五(15)日内退还甲方或销毁,不得留存,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

12.5 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经销合同。

13. 特别约定

13.1 凡涉及甲、乙双方有关货款/订单(含电子类订单) 类合作补充协议等各类书面合作文件,经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后均视为本合同内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2 乙方不得向甲方各级营销、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借贷现金(含货款) 、各类物品、有价证券、票据等;若有发生,均视同个人行为,由此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与甲方人员接触过程中应遵守廉洁原则,发现商业贿赂或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甲方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刑事责任。

13.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经销销售范围本品及同类竞争产品的相关信息,以便甲乙双方共同对区域市场进行销售决策,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市场调研、反馈。

13.4 为保护甲乙双方利益,未经甲方书面授权同意,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渠道外的其他渠道销售本产品。未经书面授权,通过任何互联网网站、渠道、方式等突破指定区域进行经销,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13.5 在业务开拓过程中,乙方可对外声明与甲方的经销关系,但不能以甲方员工、甲方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对外活动。

13.6 为帮助乙方提高销售业绩,甲方可协助乙方在经销区域范围内发展分销商,分销商为乙方的下游客户,乙方须积极配合并做好分销商的选任、管理、维护。

13.7 乙方不得从事其它同类产品的代理、销售、售后工作。

13.8 未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乙方单个月度进货未达到规定任务量的50%,或者连续两个月进货未达到任务量的75%,或者季度销售任务量未达到规定任务量的90%,或者全年进货未

达到规定任务量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13.9 特殊(封闭)渠道的销售:国家政府部门、国家级、跨区域的、省级的协会、组织、连锁机构这些特殊(封闭)渠道的销售,甲、乙双方均可销售,但应事先沟通、以便协调市场经营活动、避免市场冲突。

14. 违约责任

14.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中任意一款均视为违约。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后,守约方有权单方面采取终止合同、责令整改、考核处置、处罚、缩小经销销售区域的方式或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经济损失。

1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若需提前终止合作,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交销售期间内与甲方及乙方下属销售商(若有)间的账务结算清单,经甲方认定后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14.3 跨区域销售必须第一时间将销售信息向甲方申报,未获批准而擅自销售的按跨区域销售处罚。跨区域销售责任方属乙方或其下游销售商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4.4 在乙方经销销售甲方产品期间,如遇到国家行政区划调整,原授权经销销售区域以新调整行政区域为准,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书后应切实执行。区域调整后,乙方拥有对调整区域经销商优化与重新开发的权利,原则上原有经销商具有优先权。如原经销商主动放弃经销权,则由乙方负责收回原经销商库存,监督经销商清除和注销涉及甲方经营的一切形象标示。

14.5 凡进行恶意报价、恶意低价倾销、扰乱市场销售的、跨区域销售或有其它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经查实(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广告、价格标签、海报、销售凭证、DM 单页、电子商务渠道等) ,乙方按1500元/次台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相关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其中500元/次台以货款的方式补偿给被串货经销商。

14.6 凡蓄意撕刮产品条形码、不开具销售凭证(含收据) ,销售车辆附件不齐全者(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证、说明书) ,产品代码不符合当地正常出货规则的,一经查实将以跨区域销售论处,甲方将不予以保修。

14.7 凡虚报市场信息、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以虚假广告、虚假政策申报骗取甲方促销资源和财物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取消对乙方的一切激励政策,同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从甲方领取的财物价值的三倍的违约金。

14.8 区域交界地带发生消费者跨区域零售或团购的,各属地经销商必须贯彻属地销售原则,提醒消费者或团购者前往所属区域经销商处购买;若零售(团购) 已经发生,销售方必须将销

售车辆型号、价格、数量、消费者姓名及地址报请甲方进行备案,未有备案而发生经销商投诉的将按跨区域销售进行处罚,由销售方承担责任。

14.9 对于乙方指定经销区域内的团购业务,乙方具有优先权。若乙方无法承接该业务,甲方直接参与业务谈判,订单计入乙方年销售任务,销售利润甲乙双方共享,平均分成,销售服务由乙方承担。

14.10 凡通过电子商务渠道恶意低价销售产品的,一经查实,乙方须按10000 元/辆/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保留撤销乙方经销商资格的权利。

14.11 乙方若存在违反价格约定销售甲方产品的情况,一经查实,甲方按5000 元/辆/次的标准对乙方予以处罚;如购买方要求退货,乙方必须在收到产品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额款项退还给购买方。

14.12 双方坚决同意杜绝商业索贿、行贿及其它不正当商业行为,如乙方以任何形式对甲方员工及其亲属进行商业贿赂,如“回扣”、“娱乐”、“购房”、“就业”、“国内或国外旅游”、“购物折扣”、“经营入股”等等,皆视为禁止行为。

如有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不少于其行贿数额的10倍(且不低于10 万元人民币) 的违约金,如情节严重或涉及法律刑事,则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司法部门处理。乙方向甲方辞、退职人员和跳槽人员进行商业索贿、行贿或者有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也在本条禁止之列。

14.13 乙方违反以上协议任何一条款,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市场保证金,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取证费等。

15. 其它

15.1 协议的标题只作为对本协议的描述和解释,并无特殊意义,条款解释以具体条文为准。 15.2 本协议中双方之间并不因签订本协议而构成合伙关系、合营关系、投资关系,双方作为独立的商业主体均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一方无权利和义务代表对方,亦无权利和义务对对方的行为或其不履行之义务负责。

15.3 协议签订时乙方需要提交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复印件等) 并加盖乙方的企业公章或乙方自然人印章。

16. 争议解决

16.1 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6.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16.4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及甲方已经和将来为产品销售、促销而制定的经过公司盖章的营销政策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将被视为对该协议及各项补充条款全部认可,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代 表 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邮政编码:

开 户 行:

帐 号:

汇款抬头: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代 表 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邮政编码: 开 户 行: 帐 号: 汇款抬头:

XXXX

经销合同

经销商名称: 经销区域: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客户编号: 签订时间:

XXXXXXX

经销合同

甲方: 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依照以下条款及条件,甲方授权乙方在限定区域内销售“骑客品牌产品”,乙方同意接受下述方案执行销售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乙方经销甲方的产品

1.1 本合同中涉及的经销产品,系指“骑客”御虎系列、smart 系列。

2. 经销权的授予

2.1 甲方授权乙方经销产品的区域为: 省 市 渠道

3. 合同时限

3.1 本协议有效时间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 订货及付款

4.1 双方确认按照“款到发货”的方式进行结算,乙方须在货款汇出当天通知甲方,并传真汇款凭证给甲方以作发货准备。收款日期以汇款到达甲方账户日期为准。

4.2 乙方可以选择电汇、现汇、网上付款等方式进行付款,通过期票、银行承兑汇票、远期支票形式支付的货款甲方不予受理。

4.3 甲方按月将双方上月的资金往来情况传真给乙方,乙方确认无误、签字或盖章后回传,乙方确认回传的传真件作为双方对账的依据,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未回传的视同默认。若本对帐周期发生改变,甲方将另行通知乙方。

4.4 双方每次货品交易都需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乙方需在汇款前将《产品购销合同》盖章后传真或邮件(扫描件)给甲方,甲方签字盖章后回传给乙方,双方备案留存。

5、供应价格及销售量的确认

5.1 供应价格、建议零售价及经销返利政策,详细情况见当次的《产品购销协议》及销售政策补充条款;

甲方将在月度或季度销售政策及时通知乙方(甲方视市场状况可调整供应价格及政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5.2 乙方任务指标:

5.3 乙方详细收货地址: ;

5.4 乙方收货人姓名: ,乙方收货人身份证号: ;

5.5 乙方收货电话: ,乙方收货人手机号码: ;

5.6 以上5.3、5.4、5.5三个条款若有变动,乙方必须在当次《产品购销合同》中标明,以免甲方误发。未在当次《产品购销合同》中标明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

5.7 甲方有权更改产品类别、技术指标,因涉及技术机密,故无需提前通知乙方。

6. 运输及交货方式

6.1 乙方原则上应自行提货,也可委托甲方代办托运,运费由乙方承担;运输方式为一般汽车运输;乙方自行提货或委托甲方代办托运时需填写《骑客产品提货委托书》, 盖章后传真交予甲方验证后方可提货或代办托运,以确保货物的安全性,相关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乙方收货时应及时验货,当场对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数量等进行验收,如发现有问题,请拒绝签收,并及时以书面和照片形式通知甲方,便于甲方及时协助处理;若乙方已签收,则表示对货物无异议,后期若出现问题,应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概不负责。

6.3 乙方委托货运公司提货的,该受托方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有车辆保险、运输保险,以降低风险,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7. 市场定价

7.1 甲方以经销商进货价供货给乙方。乙方需按照甲方规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以甲方官方旗舰店价格为准)销售给用户;(此处有删除)若乙方批发给下游中间商的,提供的供货价格也应符合甲方的价格体系。

7.2 双方确定,协议期限内,原则上所指定经销的产品其价格保持不变,若有一方需要进行价格变动,应提前告知对方。

7.3 若乙方根据市场需求,在特定时间段需要以低于甲方规定市场零售价的价格做市场促销活动,乙方需提前将促销方案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并在甲方邮件回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促销活动,乙方不能擅自调整市场零售价格,否则视为越权违约。

7.4 乙方有责任为此价格保守秘密。

8. 甲方权利和义务

8.1 根据市场情况提供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有调整产品分销价格、终端建议零售价格、阶段性政策价格及销售政策的权利。

8.2 有对乙方日常营销工作进行指导、授权经销销售区域调整和违约行为处罚的权利。

8.3 有对乙方各类广告宣传、促销活动进行规范的权利。

8.4 有对乙方营销、服务人员提供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8.5 有要求乙方对甲方产品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三包政策的权利和义务。

8.6 有对乙方进行产品质量及客户服务等提供技术咨询及服务支持、培训的义务。

8.7 甲方有权对乙方有损客户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8.8 甲方与跨区域经营的集团客户进行商务合作时,如涉及到乙方指定区域的,需经乙方同意。甲方应设置相应条款限制集团客户再销售行为,以保障乙方作为该区域经销商的合理利益。此类集团客户的订单计入乙方年销售量,销售及售后服务仍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根据此类订单的情况与乙方友好协商,酌情补贴售后服务支持费用。

8.9 条删除

9. 乙方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有执行甲方市场营销、客户响应、客户服务相关规定的义务。同时,乙方需在合同期内完成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销售任务。

9.2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具备“骑客”产品销售所需的法定资质、资金、运营能力。如因乙方被处罚、曝光、限制经营等,妨碍其销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3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内,乙方应按甲方建议的销售价格批发给分销商,并管理分销商的零售价格,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打折、降价销售产品,应维护甲方产品的价格体系。对乙方分销商乱加行为,乙方未及时处理的,等同为乙方乱价行为。

9.4 乙方应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个月度内售出产品的出售日期、产品序列号、价格、数量等,便于甲方核对保修期限和记录售后信息。

9.5 乙方的产品库存如果超过叁(3)个月,需要拆箱对电池进行充电维护,以防损坏。乙方需按照甲方规定对产品进行拆装及维护。

9.6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后叁个月的时间内,在其经销区域内建立不低于 壹(1)个批发或零售渠道。

9.7 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顾客事故,乙方应第一时间通告甲方并商议应急解决办法。乙方怠于解决或导致事故影响扩大,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10. 市场保证金

10.1 乙方向甲方缴纳市场保证金是乙方取得在指定区域内合法经销甲方产品的前提条件,同时作为乙方遵守本合同条款,全面履行义务的保障,乙方须向甲方交付市场保证金。 10.2 市场保证金的额度:¥ 万元人民币 大写: 万元整。

10.3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柒(7)个工作日内, 将市场保证金及首批发货的货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并完成首批提货手续的,双方业务合作正式开始;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证金,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首批货款交接的,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10.4 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从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冲减货款,专款专用。保证金扣减后不足10.2条约定额度的,乙方应当在伍

(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10.5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双方共同制定的销售目标,无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也未对甲方品牌造成不良影响的,在乙方认可甲方产品定位、定价体系、合作模式的前提下,双方可续签下新的经销合同。否则,本合同期满自行解除经销权限。

10.6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完成双方共同制定的销售目标,或对甲方品牌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对甲方产品定位、定价体系、合作模式不认可,本合同期满不续签或提前解除的,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起拾(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剩余产品,或将库存产品折价退还给甲方。在确认乙方无其他违约行为,不存在销售纠纷的前提下,甲方于双方确认合同终止之日起叁拾(30)个工作内,无息退还乙方剩余市场保证金。

11. 售后服务

11.1 详见《骑客产品售后客户服务政策》,双方照此政策执行。

11.2 如此后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调整,对售后服务内容作出相应改动的,乙方予以接受,并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12. 知识产权

12.1 甲方产品的专利、商标、版权、经营门店装修形象标识及其它知识产权为甲方独家所有,乙方须切实遵守及维护;乙方如发现甲方上述知识产权在授权区域内遭受侵害,应立即

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措施保护甲方权益;本合同的签署,不得视为甲方就其所有的相关知识产权对乙方进行了许可、授权或共有,有关知识产权仍由甲方独占。

12.2 乙方不得向有关部门申请或注册与甲方的任何知识产权内容相同或类似的知识产权, 非经甲方允许也不得使用或销售、传播与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同或类似的知识产权产品。 1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字号或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注册,也不得以甲方名义与第三方签署任何协议,也不得将本合同权益作为出资、占股、许可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

12.4 若双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将带有甲方商标、名称或标志的产品、宣传物品及其它带有甲方商标、名称、标志标识的物品在合同终止十五(15)日内退还甲方或销毁,不得留存,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

12.5 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经销合同。

13. 特别约定

13.1 凡涉及甲、乙双方有关货款/订单(含电子类订单) 类合作补充协议等各类书面合作文件,经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后均视为本合同内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2 乙方不得向甲方各级营销、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借贷现金(含货款) 、各类物品、有价证券、票据等;若有发生,均视同个人行为,由此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与甲方人员接触过程中应遵守廉洁原则,发现商业贿赂或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甲方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刑事责任。

13.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经销销售范围本品及同类竞争产品的相关信息,以便甲乙双方共同对区域市场进行销售决策,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市场调研、反馈。

13.4 为保护甲乙双方利益,未经甲方书面授权同意,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渠道外的其他渠道销售本产品。未经书面授权,通过任何互联网网站、渠道、方式等突破指定区域进行经销,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13.5 在业务开拓过程中,乙方可对外声明与甲方的经销关系,但不能以甲方员工、甲方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对外活动。

13.6 为帮助乙方提高销售业绩,甲方可协助乙方在经销区域范围内发展分销商,分销商为乙方的下游客户,乙方须积极配合并做好分销商的选任、管理、维护。

13.7 乙方不得从事其它同类产品的代理、销售、售后工作。

13.8 未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乙方单个月度进货未达到规定任务量的50%,或者连续两个月进货未达到任务量的75%,或者季度销售任务量未达到规定任务量的90%,或者全年进货未

达到规定任务量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13.9 特殊(封闭)渠道的销售:国家政府部门、国家级、跨区域的、省级的协会、组织、连锁机构这些特殊(封闭)渠道的销售,甲、乙双方均可销售,但应事先沟通、以便协调市场经营活动、避免市场冲突。

14. 违约责任

14.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中任意一款均视为违约。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后,守约方有权单方面采取终止合同、责令整改、考核处置、处罚、缩小经销销售区域的方式或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经济损失。

1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若需提前终止合作,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交销售期间内与甲方及乙方下属销售商(若有)间的账务结算清单,经甲方认定后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14.3 跨区域销售必须第一时间将销售信息向甲方申报,未获批准而擅自销售的按跨区域销售处罚。跨区域销售责任方属乙方或其下游销售商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4.4 在乙方经销销售甲方产品期间,如遇到国家行政区划调整,原授权经销销售区域以新调整行政区域为准,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书后应切实执行。区域调整后,乙方拥有对调整区域经销商优化与重新开发的权利,原则上原有经销商具有优先权。如原经销商主动放弃经销权,则由乙方负责收回原经销商库存,监督经销商清除和注销涉及甲方经营的一切形象标示。

14.5 凡进行恶意报价、恶意低价倾销、扰乱市场销售的、跨区域销售或有其它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经查实(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广告、价格标签、海报、销售凭证、DM 单页、电子商务渠道等) ,乙方按1500元/次台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相关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其中500元/次台以货款的方式补偿给被串货经销商。

14.6 凡蓄意撕刮产品条形码、不开具销售凭证(含收据) ,销售车辆附件不齐全者(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证、说明书) ,产品代码不符合当地正常出货规则的,一经查实将以跨区域销售论处,甲方将不予以保修。

14.7 凡虚报市场信息、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以虚假广告、虚假政策申报骗取甲方促销资源和财物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取消对乙方的一切激励政策,同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从甲方领取的财物价值的三倍的违约金。

14.8 区域交界地带发生消费者跨区域零售或团购的,各属地经销商必须贯彻属地销售原则,提醒消费者或团购者前往所属区域经销商处购买;若零售(团购) 已经发生,销售方必须将销

售车辆型号、价格、数量、消费者姓名及地址报请甲方进行备案,未有备案而发生经销商投诉的将按跨区域销售进行处罚,由销售方承担责任。

14.9 对于乙方指定经销区域内的团购业务,乙方具有优先权。若乙方无法承接该业务,甲方直接参与业务谈判,订单计入乙方年销售任务,销售利润甲乙双方共享,平均分成,销售服务由乙方承担。

14.10 凡通过电子商务渠道恶意低价销售产品的,一经查实,乙方须按10000 元/辆/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保留撤销乙方经销商资格的权利。

14.11 乙方若存在违反价格约定销售甲方产品的情况,一经查实,甲方按5000 元/辆/次的标准对乙方予以处罚;如购买方要求退货,乙方必须在收到产品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额款项退还给购买方。

14.12 双方坚决同意杜绝商业索贿、行贿及其它不正当商业行为,如乙方以任何形式对甲方员工及其亲属进行商业贿赂,如“回扣”、“娱乐”、“购房”、“就业”、“国内或国外旅游”、“购物折扣”、“经营入股”等等,皆视为禁止行为。

如有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不少于其行贿数额的10倍(且不低于10 万元人民币) 的违约金,如情节严重或涉及法律刑事,则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司法部门处理。乙方向甲方辞、退职人员和跳槽人员进行商业索贿、行贿或者有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也在本条禁止之列。

14.13 乙方违反以上协议任何一条款,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市场保证金,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取证费等。

15. 其它

15.1 协议的标题只作为对本协议的描述和解释,并无特殊意义,条款解释以具体条文为准。 15.2 本协议中双方之间并不因签订本协议而构成合伙关系、合营关系、投资关系,双方作为独立的商业主体均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一方无权利和义务代表对方,亦无权利和义务对对方的行为或其不履行之义务负责。

15.3 协议签订时乙方需要提交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复印件等) 并加盖乙方的企业公章或乙方自然人印章。

16. 争议解决

16.1 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6.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16.4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及甲方已经和将来为产品销售、促销而制定的经过公司盖章的营销政策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将被视为对该协议及各项补充条款全部认可,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代 表 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邮政编码:

开 户 行:

帐 号:

汇款抬头: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代 表 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邮政编码: 开 户 行: 帐 号: 汇款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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