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宁波保税区进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浙江省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宁波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由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保税区内允许从事国际贸易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货物加工、包装、运输。仓储、商品展销以及金融、保险等业务。
第三条保税区内中外(含港澳台、下同)企业、办事机构、其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法,同时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设立,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市政府授权,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五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有:
(-)主持编制保税区建设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发布和组织实施保税区的有关管理细则;
(三)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批或办理保税区的投资项目、企业及内部机构设立、变更、撤销、区内计划、财政、工商、规划、基地、土地、房产、外经、外贸、劳动、人事、环保等方面的行政手续,协调海关、税务、商检、金融管理等职能部门在保税区内开展有关业务
(四)负责保税区内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
(五)负责人员、货物、车辆出入保税区中方人员出入境手续的审批;
(六)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保税区设立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管理机构。
第七条保税区鼓励设立从事建设、投资、服务等业务性公司以及劳务、会计、法律事务等代理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章企业管理
第八条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可向保税区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经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对开业。
第九条保税区内注册的企业可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租赁、购置房产。
第十条保税区内企业建设工程规划及设计须经营委会批准。建设工程可自行招标,也可委托保税区开发经营公司代理。
第十一条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尚品和经营的服务项目自行定价。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按照管委会的要求,定期向管委会报送统计报表。
企业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册,对进出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必须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簿,并要接受海关的核查。
第十三条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分配形式和招聘职工的条件。招聘事务可自行办理,也可由有关部门代理。
第十四条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四章贸易管理
第十五条保税区内企业可从事以转口贸易为导向的国际贸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贸易活动。
第十六条经海关批准,允许保税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加工业务。 第十七条凡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
免领进进出许可证;从保税区运行境内非保税区或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五章金融管理
第十八条中外金融机构(银行、则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保税区内设立营业机购。
第十九条保税区内外向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按国家《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区内中资企业经营的业务的外汇收入,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其经营所得外汇税后余额,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全部归农业所有,存入规汇帐户。
第二十条外国投资有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和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及其他办法收入,凭完税或清税证明汇往境外。
第二十一条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筹借外汇资金或向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措外汇资金,按照国家和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可按外汇调剂的有关规定,在区内外的外汇调剂中心从事外汇买卖。
第六章税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从境外运往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或者保税。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免缴关税。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应办理进口手续,并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用于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缴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缴的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四条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的商品运往境外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缴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保税区内企业按国家海关规定和保税区有关税收政策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第七章出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交通工具,凭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七条进出保税区人员,一律凭省委会认可的有效证件。个人携带的物品应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八条除经管委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特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二十九条保税区内的中方经营管理人员的出国出境可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入境有效的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宁波保税区进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浙江省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宁波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由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保税区内允许从事国际贸易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货物加工、包装、运输。仓储、商品展销以及金融、保险等业务。
第三条保税区内中外(含港澳台、下同)企业、办事机构、其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法,同时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设立,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市政府授权,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五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有:
(-)主持编制保税区建设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发布和组织实施保税区的有关管理细则;
(三)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批或办理保税区的投资项目、企业及内部机构设立、变更、撤销、区内计划、财政、工商、规划、基地、土地、房产、外经、外贸、劳动、人事、环保等方面的行政手续,协调海关、税务、商检、金融管理等职能部门在保税区内开展有关业务
(四)负责保税区内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
(五)负责人员、货物、车辆出入保税区中方人员出入境手续的审批;
(六)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保税区设立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管理机构。
第七条保税区鼓励设立从事建设、投资、服务等业务性公司以及劳务、会计、法律事务等代理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章企业管理
第八条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可向保税区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经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对开业。
第九条保税区内注册的企业可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租赁、购置房产。
第十条保税区内企业建设工程规划及设计须经营委会批准。建设工程可自行招标,也可委托保税区开发经营公司代理。
第十一条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尚品和经营的服务项目自行定价。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按照管委会的要求,定期向管委会报送统计报表。
企业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册,对进出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必须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簿,并要接受海关的核查。
第十三条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分配形式和招聘职工的条件。招聘事务可自行办理,也可由有关部门代理。
第十四条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四章贸易管理
第十五条保税区内企业可从事以转口贸易为导向的国际贸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贸易活动。
第十六条经海关批准,允许保税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加工业务。 第十七条凡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
免领进进出许可证;从保税区运行境内非保税区或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五章金融管理
第十八条中外金融机构(银行、则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保税区内设立营业机购。
第十九条保税区内外向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按国家《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区内中资企业经营的业务的外汇收入,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其经营所得外汇税后余额,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全部归农业所有,存入规汇帐户。
第二十条外国投资有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和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及其他办法收入,凭完税或清税证明汇往境外。
第二十一条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筹借外汇资金或向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措外汇资金,按照国家和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可按外汇调剂的有关规定,在区内外的外汇调剂中心从事外汇买卖。
第六章税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从境外运往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或者保税。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免缴关税。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应办理进口手续,并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用于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缴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缴的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四条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的商品运往境外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缴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保税区内企业按国家海关规定和保税区有关税收政策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第七章出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交通工具,凭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七条进出保税区人员,一律凭省委会认可的有效证件。个人携带的物品应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八条除经管委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特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二十九条保税区内的中方经营管理人员的出国出境可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入境有效的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