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及其解决方法

论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应如何解决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主要有法律上的和经济上的两大类:

1、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国际重复征税违背税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

2、从经济的角度来讲,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增进国家的税收利益、经济利益和国际经济贸易发展。

A、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增进国家的税收利益、经济利益。在一般情况下,跨国交易使得双方当事人受益,从而双方当事人的政府可能对从交易中获得对当事人收益的征税,又使得国家税收利益增加。

B、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维护国际正常的经济关系秩序。国际税收是国家行使主权在国际经济领域交往的具体表现,追求税收利益、增加财政收入是各国的必须,尤其在国际竞争中,各国以自己利益为重,出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重叠,造成国际重复征税,反映国家之间税收的矛盾。

C、国际重复征税在某种程度上阻碍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纳税人根据市场条件,本来准备对外投资,但重复征税的存在是其税负加重,税收利益降低,就会挫伤其跨国投资的积极性,可能使得纳税人取消对外投资的计划,而转向国内投资,从而对国际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阻碍了国际间资金、技术、人员和商品的正常流动和交往,而且也严重影响了纳税人相应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而在更大程度上影响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办法或缓解办法。

1、免税制(foreign tax exemption)

免税制,亦称“豁免制”,全称应为“外国税收豁免制”,指规定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

抵免制的全称应为“外国税收抵免制”,指规定本国居民须以其在本国境内外的全部应纳税所得为税基,并依法定税率计额,然后再减去其已在境外的所纳税额,并以二者之差作为其应纳税额。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境内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X法定税率一境外已纳税额一境内应纳税额。

抵免制有若干不同种类,现分述如下:

A.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根据抵免制中的纳税人是否同一,可以区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l)直接抵免

所谓“直接抵免”,是指就具有同一纳税人身份的本国居民所规定的税收抵免。这里的“具有同一纳税人身份的本国居民”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作为整体的本国居民自身,如本国公司或本国个人;其二,是指本国居民公司及其在国外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如本国公司总部和其在国外的分公司、办事处等。因为具有同一纳税人身份的本国居民有以上两种情况,所以,直接抵免亦相应地表现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本国居民自身的外国税收抵免。比如,A公司因在一个实行直接抵免制的A国登记成立,而成为该国的居民,它由于向B国的B公司转让一项专利使用权,而从B公司得到了一笔100万美元的专利转让费,并且B国已对A公司的这笔收人依法征收了30%的所得税;那么,A国在对A公司征收所得税时,即应按直接抵免制进行。

第二种情况,是在国外驻有分支机构或其他派出机构的本国居民公司的外国税收抵免。比如,A公司是实行直接抵免制的A国的居民公司,且A公司在C国设有B分公司,B分公司在C国的某税收年度里有100万美元的经营所得,并已依法向C国缴纳了50%的所得

税,那么,A国在对A公司征收所得税时,即应把B分公司在C国已纳的上述所得税考虑进去,对之加以直接抵免。

(2)间接抵免

所谓“间接抵免”,是指就具有本国居民身份的纳税人,以及其他与本国居民纳税人有某种法定股权关系的外国纳税人在外国的已纳税,所规定的税收抵免。在间接抵免中,纳税人通常总是有两个,即本国纳税人和与本国纳税人有某种法定股权关系的外国纳税人。在间接抵免中,“间接”的一般含义是指:与本国纳税人有某种法定股权关系的外国纳税人在外国的已纳税,在法定程度上视同本国纳税人在外国的已纳税,予以抵免。

间接抵免主要被用于母、子公司间的税收抵免。这是因为:作为本国居民公司的母公司和作为外国居民公司的子公司在严格意义上,分别是不同国家税法上的纳税人。因此,以同一纳税人为必要条件的直接抵免,对作为本国居民公司的母公司欲抵免其从外国子公司所得股息的已纳税,是不适用的。而间接抵免恰恰具有进行母、子公司间税收抵免的功能。

B.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所谓“全额抵免”,是指规定允许本国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全部款额,均从该居民在其居住国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制度。在全额抵免制下,居民在其居住国的所得税抵免额一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全额。

所谓“限额抵免”,是指规定仅允许本国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在该居民的国外所得依其居住国法定所得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的制度。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实行税收抵免制的国家,都是采取限额抵免的,所以,限额抵免又被称为“普通抵免"。

3、扣除制(foreign tax deduction)

扣除制,是指居住国在对本国居民纳税人计征所得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纳税款作为费用,在其应税所得中扣除的制度。按照扣除制,居民纳税人在其居住国的应纳税额=(居住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一国外已纳税额户居住国所得税率。

4、减税制(foreign tax abatement)

减税制,是指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某些所得,在居住国减征所得税的制度。在减税制中,主要有三种减税的方式。 5、国家间的税收协定

国际间重复征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国税收管辖权间的冲突。各国政府间通过签订税收协定,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各自的税收管辖权,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目前,联合国专家小组制定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一个税收协定范本,各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该范本的指导下缔结税收协定。

论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应如何解决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主要有法律上的和经济上的两大类:

1、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国际重复征税违背税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

2、从经济的角度来讲,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增进国家的税收利益、经济利益和国际经济贸易发展。

A、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增进国家的税收利益、经济利益。在一般情况下,跨国交易使得双方当事人受益,从而双方当事人的政府可能对从交易中获得对当事人收益的征税,又使得国家税收利益增加。

B、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维护国际正常的经济关系秩序。国际税收是国家行使主权在国际经济领域交往的具体表现,追求税收利益、增加财政收入是各国的必须,尤其在国际竞争中,各国以自己利益为重,出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重叠,造成国际重复征税,反映国家之间税收的矛盾。

C、国际重复征税在某种程度上阻碍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纳税人根据市场条件,本来准备对外投资,但重复征税的存在是其税负加重,税收利益降低,就会挫伤其跨国投资的积极性,可能使得纳税人取消对外投资的计划,而转向国内投资,从而对国际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阻碍了国际间资金、技术、人员和商品的正常流动和交往,而且也严重影响了纳税人相应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而在更大程度上影响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办法或缓解办法。

1、免税制(foreign tax exemption)

免税制,亦称“豁免制”,全称应为“外国税收豁免制”,指规定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

抵免制的全称应为“外国税收抵免制”,指规定本国居民须以其在本国境内外的全部应纳税所得为税基,并依法定税率计额,然后再减去其已在境外的所纳税额,并以二者之差作为其应纳税额。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境内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X法定税率一境外已纳税额一境内应纳税额。

抵免制有若干不同种类,现分述如下:

A.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根据抵免制中的纳税人是否同一,可以区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l)直接抵免

所谓“直接抵免”,是指就具有同一纳税人身份的本国居民所规定的税收抵免。这里的“具有同一纳税人身份的本国居民”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作为整体的本国居民自身,如本国公司或本国个人;其二,是指本国居民公司及其在国外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如本国公司总部和其在国外的分公司、办事处等。因为具有同一纳税人身份的本国居民有以上两种情况,所以,直接抵免亦相应地表现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本国居民自身的外国税收抵免。比如,A公司因在一个实行直接抵免制的A国登记成立,而成为该国的居民,它由于向B国的B公司转让一项专利使用权,而从B公司得到了一笔100万美元的专利转让费,并且B国已对A公司的这笔收人依法征收了30%的所得税;那么,A国在对A公司征收所得税时,即应按直接抵免制进行。

第二种情况,是在国外驻有分支机构或其他派出机构的本国居民公司的外国税收抵免。比如,A公司是实行直接抵免制的A国的居民公司,且A公司在C国设有B分公司,B分公司在C国的某税收年度里有100万美元的经营所得,并已依法向C国缴纳了50%的所得

税,那么,A国在对A公司征收所得税时,即应把B分公司在C国已纳的上述所得税考虑进去,对之加以直接抵免。

(2)间接抵免

所谓“间接抵免”,是指就具有本国居民身份的纳税人,以及其他与本国居民纳税人有某种法定股权关系的外国纳税人在外国的已纳税,所规定的税收抵免。在间接抵免中,纳税人通常总是有两个,即本国纳税人和与本国纳税人有某种法定股权关系的外国纳税人。在间接抵免中,“间接”的一般含义是指:与本国纳税人有某种法定股权关系的外国纳税人在外国的已纳税,在法定程度上视同本国纳税人在外国的已纳税,予以抵免。

间接抵免主要被用于母、子公司间的税收抵免。这是因为:作为本国居民公司的母公司和作为外国居民公司的子公司在严格意义上,分别是不同国家税法上的纳税人。因此,以同一纳税人为必要条件的直接抵免,对作为本国居民公司的母公司欲抵免其从外国子公司所得股息的已纳税,是不适用的。而间接抵免恰恰具有进行母、子公司间税收抵免的功能。

B.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所谓“全额抵免”,是指规定允许本国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全部款额,均从该居民在其居住国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制度。在全额抵免制下,居民在其居住国的所得税抵免额一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全额。

所谓“限额抵免”,是指规定仅允许本国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在该居民的国外所得依其居住国法定所得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的制度。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实行税收抵免制的国家,都是采取限额抵免的,所以,限额抵免又被称为“普通抵免"。

3、扣除制(foreign tax deduction)

扣除制,是指居住国在对本国居民纳税人计征所得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纳税款作为费用,在其应税所得中扣除的制度。按照扣除制,居民纳税人在其居住国的应纳税额=(居住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一国外已纳税额户居住国所得税率。

4、减税制(foreign tax abatement)

减税制,是指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某些所得,在居住国减征所得税的制度。在减税制中,主要有三种减税的方式。 5、国家间的税收协定

国际间重复征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国税收管辖权间的冲突。各国政府间通过签订税收协定,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各自的税收管辖权,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目前,联合国专家小组制定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一个税收协定范本,各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该范本的指导下缔结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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