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问负责制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遵循便民原
则,根据市政府《新乡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来访人员到我局及财税所办事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等
形式询问事由,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来访人,耐心听取办事人员的
陈述,了解来访人员所办事项,并及时对来访人员提出的办理事项及其它有关内容进行登记。
三、凡属本部门应接待、处理的事务,被询问的工作人员
应热情周到,规范地答复来访人的询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按 照“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向办事人员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四、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科处室,由局领导指定
牵头科处室协调办理。牵头科处室要指定主办人负责跟踪,并在承诺的时间内答复办理结果。
五、首问责任人确因当时公务繁忙,无法及时办理应办事项时,要主动 说明原因,与来人约定时间并负责落实处理,也
可负责转交其他经办人办理,若遇有紧急事项,应按政策规定时限或领导要求及时给予办理。
六、若来访事由不属于本人负责的业务范围,被询问工作人员不得拒之不理,要明确告知其承办部门、科处室和承办人,经办科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处室的联系电话;若不明确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主动与办公室综合处联系,或请示部门领导,积极帮助落实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并应及时引导或介绍来访者 前往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处接待办理(或负责告知对方承办科处室和承办人及其确切的办公地点、电话)。
七、对老、幼、病、残、孕来访人员,应尽量给予特殊的
照顾和帮助,尽可能为其解决问题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
八、首问负责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来访事务推诱
扯皮、办事拖拉不履行职责,未及时将来访人员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冷漠对待来访人员,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有关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给来访人员答复,又不说明原因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以致受到工作对象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按《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给予行政处分。
九、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首问负责制的落实工作,每季
度检查一次各科处室或所属单位、财税所的首问负责制执行情况,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优化新区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遵循便民原则,根据新乡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要求,结合财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单位或个人到财政局机关或二级
机构、乡镇财政所办理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审批审核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经办人员对单位或个人需要办理审批审核事项负有一
次性告知义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无法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相应的办理程序;对暂不予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经办人员在向当事人一次告知时,要说明已具备内容
(或款项)和需要补办的内容〈或款项)。经办人需请示后才能告知补办内容(或款项)的,要说明缘由和何时、以何种方式告知。
四、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补齐上报后经办
人员要及时受理。
五、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没有做到一
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多次上门咨询或往返的,对经办人员要视情节轻重按《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限时办结责任制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财政部门的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程
序规范、高效运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市政府《新乡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是指各类须经本单位审批、审核事项,
在手续完备、文件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承办科处室要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办结。
二、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
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保证事项如期或提前办结。
三、凡已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时限的,必须认真履行办结
时限承诺。
四、对上级无时限规定的,要根据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情
况,合理确定时限,并严格执行。
五、对办事人提出的属于本科处(室)、本财政所职责范围
内的、应及时办理的事项要当场办完,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他部门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或及时提交会议研究办理。
六、常规事项办结时限
1、涉及单个科处室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办结。
2、涉及两个以上科处室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办结。
3、
七、建立限时办结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综合处及乡财政所
要对所受理的事项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科处室或主办人。主办科处室或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根据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并统一由办公室局综合办、财政所给予答复;凡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及时向对方告知原因,解释清楚。
八、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符合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的,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因不负责、效率低下等原因致使政策不能得到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九、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导致办理审批事项超过服务承诺
期限,要按照《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并责令限期办理,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出现第一次的予以诫勉谈话,第二次予以行政告诫。经告诫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对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由局办公室综合处进行监督。限时办结制履行情况与干部年度考核、晋级、提拔等挂钩。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管理,明确责任,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害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的行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
(五)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到定时限内未完成办理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六)对明显不真实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七)借工作之便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有“吃、拿、卡、要、报”行为的;
(八)办理事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4、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5、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去职务;
6、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行政过错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相关工作人
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造成国家赔偿的,对有过错
的责任人员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投诉,经核
实的,第一次诫勉谈话;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对本人进行免去职务、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
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
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报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或
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
行政过错责任按有关规定追究。
学习制度
为全面提高财政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更
好地服务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大局,根据市委提出的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结合财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组织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自觉服务于改革和经济发展大局。
二、学习内容
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业务知识和廉政建设规定等。机关支部学习以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业务学习应围绕财政改革进行理论探讨、研究, 学习财政工作业务新知识;廉政建设学习内容包括中央、省、市关于廉洁自律的规定等。
三、学习时间
每年初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全年各类学习计划,每周二、
周五下午为专门学习时间;如有重要学习内容的,临时安排。
四、组织落实
机关各类学习由局办公室负责。
五、学习形式: 采取集体组织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
与请进来相结合,理论研讨与 实地参观见学相结合等方式。
六、学习时间不准会客,原则上不准请假,特殊情况须经
主管领导批准。
七、全局干部职工除参加集体学习外,平时应挤时间自学,每个人应有 学习计划。参加学习要认真做笔记,并写出心得体会。
八、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科室和个人学习情况进
行 检查、考评,考评情况将作为年度个人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首问负责制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遵循便民原
则,根据市政府《新乡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来访人员到我局及财税所办事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等
形式询问事由,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来访人,耐心听取办事人员的
陈述,了解来访人员所办事项,并及时对来访人员提出的办理事项及其它有关内容进行登记。
三、凡属本部门应接待、处理的事务,被询问的工作人员
应热情周到,规范地答复来访人的询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按 照“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向办事人员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四、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科处室,由局领导指定
牵头科处室协调办理。牵头科处室要指定主办人负责跟踪,并在承诺的时间内答复办理结果。
五、首问责任人确因当时公务繁忙,无法及时办理应办事项时,要主动 说明原因,与来人约定时间并负责落实处理,也
可负责转交其他经办人办理,若遇有紧急事项,应按政策规定时限或领导要求及时给予办理。
六、若来访事由不属于本人负责的业务范围,被询问工作人员不得拒之不理,要明确告知其承办部门、科处室和承办人,经办科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处室的联系电话;若不明确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主动与办公室综合处联系,或请示部门领导,积极帮助落实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并应及时引导或介绍来访者 前往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处接待办理(或负责告知对方承办科处室和承办人及其确切的办公地点、电话)。
七、对老、幼、病、残、孕来访人员,应尽量给予特殊的
照顾和帮助,尽可能为其解决问题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
八、首问负责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来访事务推诱
扯皮、办事拖拉不履行职责,未及时将来访人员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冷漠对待来访人员,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有关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给来访人员答复,又不说明原因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以致受到工作对象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按《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给予行政处分。
九、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首问负责制的落实工作,每季
度检查一次各科处室或所属单位、财税所的首问负责制执行情况,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优化新区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遵循便民原则,根据新乡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要求,结合财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单位或个人到财政局机关或二级
机构、乡镇财政所办理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审批审核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经办人员对单位或个人需要办理审批审核事项负有一
次性告知义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无法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相应的办理程序;对暂不予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经办人员在向当事人一次告知时,要说明已具备内容
(或款项)和需要补办的内容〈或款项)。经办人需请示后才能告知补办内容(或款项)的,要说明缘由和何时、以何种方式告知。
四、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补齐上报后经办
人员要及时受理。
五、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没有做到一
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多次上门咨询或往返的,对经办人员要视情节轻重按《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限时办结责任制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财政部门的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程
序规范、高效运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市政府《新乡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是指各类须经本单位审批、审核事项,
在手续完备、文件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承办科处室要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办结。
二、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
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保证事项如期或提前办结。
三、凡已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时限的,必须认真履行办结
时限承诺。
四、对上级无时限规定的,要根据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情
况,合理确定时限,并严格执行。
五、对办事人提出的属于本科处(室)、本财政所职责范围
内的、应及时办理的事项要当场办完,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他部门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或及时提交会议研究办理。
六、常规事项办结时限
1、涉及单个科处室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办结。
2、涉及两个以上科处室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办结。
3、
七、建立限时办结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综合处及乡财政所
要对所受理的事项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科处室或主办人。主办科处室或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根据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并统一由办公室局综合办、财政所给予答复;凡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及时向对方告知原因,解释清楚。
八、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符合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的,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因不负责、效率低下等原因致使政策不能得到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九、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导致办理审批事项超过服务承诺
期限,要按照《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并责令限期办理,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出现第一次的予以诫勉谈话,第二次予以行政告诫。经告诫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对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由局办公室综合处进行监督。限时办结制履行情况与干部年度考核、晋级、提拔等挂钩。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管理,明确责任,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害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的行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
(五)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到定时限内未完成办理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六)对明显不真实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七)借工作之便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有“吃、拿、卡、要、报”行为的;
(八)办理事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4、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5、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去职务;
6、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行政过错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相关工作人
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造成国家赔偿的,对有过错
的责任人员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投诉,经核
实的,第一次诫勉谈话;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对本人进行免去职务、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
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
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报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或
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
行政过错责任按有关规定追究。
学习制度
为全面提高财政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更
好地服务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大局,根据市委提出的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结合财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组织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自觉服务于改革和经济发展大局。
二、学习内容
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业务知识和廉政建设规定等。机关支部学习以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业务学习应围绕财政改革进行理论探讨、研究, 学习财政工作业务新知识;廉政建设学习内容包括中央、省、市关于廉洁自律的规定等。
三、学习时间
每年初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全年各类学习计划,每周二、
周五下午为专门学习时间;如有重要学习内容的,临时安排。
四、组织落实
机关各类学习由局办公室负责。
五、学习形式: 采取集体组织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
与请进来相结合,理论研讨与 实地参观见学相结合等方式。
六、学习时间不准会客,原则上不准请假,特殊情况须经
主管领导批准。
七、全局干部职工除参加集体学习外,平时应挤时间自学,每个人应有 学习计划。参加学习要认真做笔记,并写出心得体会。
八、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科室和个人学习情况进
行 检查、考评,考评情况将作为年度个人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