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非法营运不服运管部门处罚案
2010-07-26 文章来源:
【案情】
2002年,某产煤大县分期分批向新城址搬迁,新城址距老城约25公里,某行政单位于2004年5月正式搬迁到新城址办公,由于该单位干部职工都住在老城区,所以,该单位购置了大客车一辆用于上下班通勤。通勤车驾驶员张某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上下班间隙偷偷从事新城至老城的客运,收取乘客费用。该情况引起了公交车辆和班线客车的不满,多次向交通运管部门举报,县运管所接到举报后经过调查取证,于2004年7月6将该车查扣,并向张某下达了《车辆暂扣凭证》和《交通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张某所违犯的法律条款及拟给予3万元的行政处罚。7月10日对张某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对行政处罚不服,于2004年7月14日以运管所滥用职权、违规扣车为由,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返还被扣车辆,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运管所进行了答辩,称张某未从事运输经营的说法不能成立。
复议机关经过调查认为,运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车辆予以暂扣并无不当。但申请人张某拉客、捎客行为是自2004年6月开始直至7月被发现,在这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出台。因此,完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张某的行为予以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据此,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运管所原行政处罚决定,对张某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争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前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和滥用职权。
【评析】
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随意行
为。在这种情况下,该机关虽然在自己的权限内作出行政行为,但由于处罚的轻重程度与事实不相符,或者畸轻,或者畸重,形成了滥用。滥用职权实施的结果必然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直接损害。滥用职权的另一种结果就是直接侵犯了公民、法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例如对本应批评教育的轻微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对违反市场管理秩序的小贩采用销毁商品,没收经营工具;对应当限期整改的企业予以关闭。其实质都是对权力的滥用。超越和滥用职权行为都是侧重于行政机关本身运用权力的能力的评价,不同于对行为内容是否合法、合理的评价。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是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不仅要确定其是否合法,也要确定其是否适当,这是该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明显的区别。所谓适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合适、妥当,具有合理性。实践中以下行为可以视为明显不当:—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显失公正的,同类违法行为,程度、后果相似而处理的内容明显不同,处罚或严或宽的,应确定为明显不当;二是明显违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的;三是为局部利益而影响全局工作的行政行为。
张某非法营运不服运管部门处罚案
2010-07-26 文章来源:
【案情】
2002年,某产煤大县分期分批向新城址搬迁,新城址距老城约25公里,某行政单位于2004年5月正式搬迁到新城址办公,由于该单位干部职工都住在老城区,所以,该单位购置了大客车一辆用于上下班通勤。通勤车驾驶员张某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上下班间隙偷偷从事新城至老城的客运,收取乘客费用。该情况引起了公交车辆和班线客车的不满,多次向交通运管部门举报,县运管所接到举报后经过调查取证,于2004年7月6将该车查扣,并向张某下达了《车辆暂扣凭证》和《交通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张某所违犯的法律条款及拟给予3万元的行政处罚。7月10日对张某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对行政处罚不服,于2004年7月14日以运管所滥用职权、违规扣车为由,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返还被扣车辆,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运管所进行了答辩,称张某未从事运输经营的说法不能成立。
复议机关经过调查认为,运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车辆予以暂扣并无不当。但申请人张某拉客、捎客行为是自2004年6月开始直至7月被发现,在这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出台。因此,完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张某的行为予以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据此,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运管所原行政处罚决定,对张某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争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前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和滥用职权。
【评析】
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随意行
为。在这种情况下,该机关虽然在自己的权限内作出行政行为,但由于处罚的轻重程度与事实不相符,或者畸轻,或者畸重,形成了滥用。滥用职权实施的结果必然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直接损害。滥用职权的另一种结果就是直接侵犯了公民、法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例如对本应批评教育的轻微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对违反市场管理秩序的小贩采用销毁商品,没收经营工具;对应当限期整改的企业予以关闭。其实质都是对权力的滥用。超越和滥用职权行为都是侧重于行政机关本身运用权力的能力的评价,不同于对行为内容是否合法、合理的评价。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是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不仅要确定其是否合法,也要确定其是否适当,这是该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明显的区别。所谓适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合适、妥当,具有合理性。实践中以下行为可以视为明显不当:—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显失公正的,同类违法行为,程度、后果相似而处理的内容明显不同,处罚或严或宽的,应确定为明显不当;二是明显违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的;三是为局部利益而影响全局工作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