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鄂地税发[2011]3号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
等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通知》第一条提出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减免比例,可沿用《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
二O 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10]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
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二O 一O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安置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70份 2010年12月29日印发
抄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1月26日印发 打字:王力 校对:税政三处 石国松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鄂地税发[2011]3号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
等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通知》第一条提出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减免比例,可沿用《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
二O 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10]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
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二O 一O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安置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70份 2010年12月29日印发
抄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1月26日印发 打字:王力 校对:税政三处 石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