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企业管理五项制度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一条 公司设立验证员,负责承印验证工作。
第二条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三条 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收存复印件。
第四条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验证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准印手续,并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要保存委托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五条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承印登记制度
第一条 公司设立登记员,负责对承印的印刷品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
第二条 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付情况、半成品和废次品的处理、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
承印保管制度
第一条 印刷品的保管和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仓库保管员负责。
第二条 出版物等印刷品印刷完毕后,要全部交由仓库保管,仓管员要根据各工序的交接单进行核对,确保所有产品都进仓。
第三条 仓管员要妥善保管印刷品,作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品遗失,并做好防潮、放火工作。
第四条 印刷品的出仓,要严格按财会部门开具的出仓单发货。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一条 印刷品验收进仓后,除按规定留存一份样本备查外(2年内),须全部交给委印单位,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条 印刷印刷品,须将印刷品全部(含成品、半成品、废品等)连同印板、底片、原稿等交付委印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三条 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应按规定将印刷品全部交付委托单位或个人,对有规定不能留存样本、样张的,若企业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并在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后,可留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一条 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废品,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负责收集交给仓库,由仓管员负责销毁。
第二条 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装潢印刷产品的残次品、废品也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收集并交给仓库。再交给委托印单位,或经委印单位同意后销毁。
第四条 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特种印刷品,或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印刷企业管理五项制度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一条 公司设立验证员,负责承印验证工作。
第二条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三条 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收存复印件。
第四条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验证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准印手续,并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要保存委托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五条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承印登记制度
第一条 公司设立登记员,负责对承印的印刷品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
第二条 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付情况、半成品和废次品的处理、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
承印保管制度
第一条 印刷品的保管和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仓库保管员负责。
第二条 出版物等印刷品印刷完毕后,要全部交由仓库保管,仓管员要根据各工序的交接单进行核对,确保所有产品都进仓。
第三条 仓管员要妥善保管印刷品,作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品遗失,并做好防潮、放火工作。
第四条 印刷品的出仓,要严格按财会部门开具的出仓单发货。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一条 印刷品验收进仓后,除按规定留存一份样本备查外(2年内),须全部交给委印单位,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条 印刷印刷品,须将印刷品全部(含成品、半成品、废品等)连同印板、底片、原稿等交付委印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三条 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应按规定将印刷品全部交付委托单位或个人,对有规定不能留存样本、样张的,若企业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并在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后,可留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一条 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废品,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负责收集交给仓库,由仓管员负责销毁。
第二条 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装潢印刷产品的残次品、废品也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收集并交给仓库。再交给委托印单位,或经委印单位同意后销毁。
第四条 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特种印刷品,或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