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合理配置和利用卫生资源,有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业务素质,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我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体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一)目的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理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关系,明确两者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组织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新机制。 (二)意义 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是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它有利于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有利于农村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利于乡村医生业务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规范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维护农村医药市场秩序,保证农民看病和用药安全。
二、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县乡村一体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各乡镇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乡村一体化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目标 (一)第一阶段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乡村一体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乡村一体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工作管理。 3、按照“五统一、两独立”(行政、业务、财务、药品、工资统一管理和法律责任、财务核算独立)的要求,完成本辖区内乡村一体化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反馈。 4、村卫生室统一布局,确保村卫生室内外卫生清洁,室内办公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摆放,村医生着装整洁,配戴上岗证,按甲级村卫生室设置标准完成医疗器械配置。 5、建立镇卫生院及乡村医生对乡村一体化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乡村一体化工作的顺利实施。(二)第二阶段 1、镇组织实施乡村一体化“五统一”和“两独立”的管理,对各种资料整理归档,资料整齐、统一有序。2、镇卫生院根据工作情况,查漏补缺,分析统计各类报表,进一步完善乡村一体化各项工作。 (三)第三阶段 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此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并对未完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签订责任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建设 严格按照我县村卫生室设置规划,以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为原则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人口少的邻近行政村也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酌情在较大的偏远自然村设置卫生室。县卫生局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牌、印章。
五、加强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监管,取缔非法行医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家鼓励多种形式办医的政策,凡符合法规规定准入条件者,均应支持和鼓励,引导他们到农村基层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对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和取缔,以净化农村医疗服务市场。
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 镇卫生院要根据医疗卫生工作的规范要求,加强对所辖村卫生室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抓住乡村一体化中的财务、药品和工资统一管理这三个核心和关键内容,使乡村一体化工作落到实处。
五、 (一)行政统一管理 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县乡村一体化工作。乡镇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乡村一体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药品及材料集中采购供应、统一考核;协助县卫生局进行监督管理,制止和取缔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机构。(二)统一业务管理 村卫生室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实行目标管理,统一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业务技术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制定,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统一门诊登记、医疗文书,做到“八有一上墙”即:①看病有登记;②用药有处方;③收费有凭据;④收支有账证;⑤工作有制度;⑥岗位有职责;⑦疫情有报告;⑧业务有考核;⑨主要工作制度、岗位职责、防保数据、图表、服务价格公示等上墙。 (三)统一财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账号,设立总账与分账,村卫生室同时设立账簿。村卫生室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实行相对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诊疗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安徽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乡镇卫生院对各个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各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从业务收入中统一提取卫生事业发展统筹基金,用于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由县卫生局设立专户进行专账管理。 (四)统一药品管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药品,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镇一体化管理配送中心配送到各村卫生室,实行村级医疗机构药品按统一价格销售。镇卫生院镇一体化管理配送中心根据各村卫生室用药计划负责药品的调拨,做好药品的进出库管理,保证医疗用药需要。对于不认真执行规定药品销售私自加价的,一经发现,进行处罚;乡村医生不得私自进购药品,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报县卫生局药监等部门按相关法规严肃查处外,同时取消其乡村医生聘用资格。(五)统一工资发放 乡村医生收入由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含村医补助)和诊疗活动的利润两部分组成,其中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部分由县卫生局财务中心拨付到乡镇卫生院,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部分的收入交乡镇卫生院统一核算。
公共卫生服务性收入,根据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及完成情况,个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兼顾绩效考核,由镇卫生院按规定进行核算发放。
诊疗活动的利润,按比例提取作为乡村医生的工资,其余部分作为村卫生室的积累,用于村卫生室的发展等支出。村卫生室取得的月利润低于300元的不参加统筹。
乡村医生业务收入利润提取比例(第一次统筹):
当月利润(元)
低于(含)300
301—500
501—1000
1001—2000
2001—3000
3001以上 提取利润比例(%) 不参加利润提取 5 6 7 8 9 业务收入工资发放(%) 全额发放 95 94 93 92 91
村卫生室生诊疗活动的利润提取统筹后,所取得的利润达到一定金额后进行第二次统筹,工资达到2500—3500元/月的按2%统筹,达到3501—4500元/月的按3%统筹,超过4501元/月的按4%统筹(不含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收入)。
乡村医生业务收入二次统筹比例(第二次统筹):
业务收入按比例提取后利润达到(元)
2500—3500
3501—4500
4501以上 统筹比例 2% 3% 4%
对于当月未完成公共卫生任务的,当月的村医补助一律按50%惩扣,当年未完成公共卫生任务的,下年度不再聘用。以上统筹经费由乡镇卫生院核算后,缴至县卫生局乡村一体化统筹基金专户,乡镇卫生院按月核算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工资并及时发放。 (六)两独立:即村卫生室法律责任和财务核算独立 1、法律责任独立:村卫生室的人员在开展诊疗及其他活动时,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村卫生室及相关人员承担。 2、财务核算独立:村卫生室的业务开展实行财务独立核实,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
七、实行竞争上岗、择优选聘乡乡村医生 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按所辖常住人口的1‰—1.5‰配备,服务人口多的村卫生室可适当增加乡村医生配置。乡村医生的选聘由乡镇卫生院从辖区范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一年。乡镇卫生院建立乡村医生人事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聘用人员报县卫生局审核备案后,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村卫生室新进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在岗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每两年培训一次,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
八、建立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一)县卫生局与卫生院院长按乡村一体化工作职责签订责任书,年底对卫生院院长进行考核,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进行奖惩。 (二)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公共卫生服务指标的完成情况;2、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质量;3、村卫生室的内部管理;4、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情况;5、群众的满意度。考核评分办法按县卫生局制定的《乡村医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三)年度考核分值达90分以上者,兑现全额的公共卫生服务费。年度考核分值80分以上90分以下者按分值比例兑现公共卫生服务费。年终考核分值80分以下者(不含80分),兑现80%的公共卫生服务费等。
九、监督管理 县乡两级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及时处理。村卫生室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卫生局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和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对徇私枉法、不负责任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调离现岗。
十、大力开展对村医业务适用技术培训 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统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稳定村医队伍,保障乡村医生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促进乡村一体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乡村一体化统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村一体化统筹基金的归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一体化办公室负责统筹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统筹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乡村一体化统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时使用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资金使用由乡村一体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卫生局审核拨付。基金使用情况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乡村一体化统筹基金的来源。按照《桐梓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规定,根据乡村医生的实际收入每月按比例提取。 第六条 统筹基金归集和管理。从村医收入中提取的统筹基金,各乡镇卫生院在核算完毕后,缴至县乡村一体化统筹基金专户。 第七条 乡村一体化统筹基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国家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二)用于建立抵御抗风险基金。(三)用于对边远较困难村卫生室建设。(四)用于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村医生的奖励。第八条 乡村一体化统筹基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审核使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缴纳养老保险乡村医生。1、由符合条件的村医生提出书面申请,经辖区乡镇卫生院确认后,将名单上报县乡村一体化办公室。
2、县卫生局依据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的村医名单,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将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村医统计表,报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县卫生局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果拨付统筹基金。 (二)边远困难村卫生室建设补助资金及村医生奖励资金。
1、边远困难村卫生室内部建设,由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卫生局批准。 2、对于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村
医生奖励,由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卫生局批准。
第九条 统筹基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工作人员不得侵占、挪用。否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合理配置和利用卫生资源,有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业务素质,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我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体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一)目的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理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关系,明确两者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组织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新机制。 (二)意义 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是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它有利于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有利于农村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利于乡村医生业务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规范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维护农村医药市场秩序,保证农民看病和用药安全。
二、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县乡村一体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各乡镇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乡村一体化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目标 (一)第一阶段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乡村一体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乡村一体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工作管理。 3、按照“五统一、两独立”(行政、业务、财务、药品、工资统一管理和法律责任、财务核算独立)的要求,完成本辖区内乡村一体化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反馈。 4、村卫生室统一布局,确保村卫生室内外卫生清洁,室内办公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摆放,村医生着装整洁,配戴上岗证,按甲级村卫生室设置标准完成医疗器械配置。 5、建立镇卫生院及乡村医生对乡村一体化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乡村一体化工作的顺利实施。(二)第二阶段 1、镇组织实施乡村一体化“五统一”和“两独立”的管理,对各种资料整理归档,资料整齐、统一有序。2、镇卫生院根据工作情况,查漏补缺,分析统计各类报表,进一步完善乡村一体化各项工作。 (三)第三阶段 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此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并对未完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签订责任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建设 严格按照我县村卫生室设置规划,以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为原则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人口少的邻近行政村也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酌情在较大的偏远自然村设置卫生室。县卫生局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牌、印章。
五、加强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监管,取缔非法行医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家鼓励多种形式办医的政策,凡符合法规规定准入条件者,均应支持和鼓励,引导他们到农村基层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对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和取缔,以净化农村医疗服务市场。
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 镇卫生院要根据医疗卫生工作的规范要求,加强对所辖村卫生室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抓住乡村一体化中的财务、药品和工资统一管理这三个核心和关键内容,使乡村一体化工作落到实处。
五、 (一)行政统一管理 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县乡村一体化工作。乡镇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乡村一体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药品及材料集中采购供应、统一考核;协助县卫生局进行监督管理,制止和取缔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机构。(二)统一业务管理 村卫生室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实行目标管理,统一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业务技术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制定,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统一门诊登记、医疗文书,做到“八有一上墙”即:①看病有登记;②用药有处方;③收费有凭据;④收支有账证;⑤工作有制度;⑥岗位有职责;⑦疫情有报告;⑧业务有考核;⑨主要工作制度、岗位职责、防保数据、图表、服务价格公示等上墙。 (三)统一财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账号,设立总账与分账,村卫生室同时设立账簿。村卫生室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实行相对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诊疗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安徽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乡镇卫生院对各个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各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从业务收入中统一提取卫生事业发展统筹基金,用于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由县卫生局设立专户进行专账管理。 (四)统一药品管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药品,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镇一体化管理配送中心配送到各村卫生室,实行村级医疗机构药品按统一价格销售。镇卫生院镇一体化管理配送中心根据各村卫生室用药计划负责药品的调拨,做好药品的进出库管理,保证医疗用药需要。对于不认真执行规定药品销售私自加价的,一经发现,进行处罚;乡村医生不得私自进购药品,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报县卫生局药监等部门按相关法规严肃查处外,同时取消其乡村医生聘用资格。(五)统一工资发放 乡村医生收入由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含村医补助)和诊疗活动的利润两部分组成,其中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部分由县卫生局财务中心拨付到乡镇卫生院,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部分的收入交乡镇卫生院统一核算。
公共卫生服务性收入,根据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及完成情况,个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兼顾绩效考核,由镇卫生院按规定进行核算发放。
诊疗活动的利润,按比例提取作为乡村医生的工资,其余部分作为村卫生室的积累,用于村卫生室的发展等支出。村卫生室取得的月利润低于300元的不参加统筹。
乡村医生业务收入利润提取比例(第一次统筹):
当月利润(元)
低于(含)300
301—500
501—1000
1001—2000
2001—3000
3001以上 提取利润比例(%) 不参加利润提取 5 6 7 8 9 业务收入工资发放(%) 全额发放 95 94 93 92 91
村卫生室生诊疗活动的利润提取统筹后,所取得的利润达到一定金额后进行第二次统筹,工资达到2500—3500元/月的按2%统筹,达到3501—4500元/月的按3%统筹,超过4501元/月的按4%统筹(不含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收入)。
乡村医生业务收入二次统筹比例(第二次统筹):
业务收入按比例提取后利润达到(元)
2500—3500
3501—4500
4501以上 统筹比例 2% 3% 4%
对于当月未完成公共卫生任务的,当月的村医补助一律按50%惩扣,当年未完成公共卫生任务的,下年度不再聘用。以上统筹经费由乡镇卫生院核算后,缴至县卫生局乡村一体化统筹基金专户,乡镇卫生院按月核算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工资并及时发放。 (六)两独立:即村卫生室法律责任和财务核算独立 1、法律责任独立:村卫生室的人员在开展诊疗及其他活动时,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村卫生室及相关人员承担。 2、财务核算独立:村卫生室的业务开展实行财务独立核实,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
七、实行竞争上岗、择优选聘乡乡村医生 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按所辖常住人口的1‰—1.5‰配备,服务人口多的村卫生室可适当增加乡村医生配置。乡村医生的选聘由乡镇卫生院从辖区范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一年。乡镇卫生院建立乡村医生人事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聘用人员报县卫生局审核备案后,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村卫生室新进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在岗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每两年培训一次,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
八、建立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一)县卫生局与卫生院院长按乡村一体化工作职责签订责任书,年底对卫生院院长进行考核,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进行奖惩。 (二)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公共卫生服务指标的完成情况;2、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质量;3、村卫生室的内部管理;4、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情况;5、群众的满意度。考核评分办法按县卫生局制定的《乡村医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三)年度考核分值达90分以上者,兑现全额的公共卫生服务费。年度考核分值80分以上90分以下者按分值比例兑现公共卫生服务费。年终考核分值80分以下者(不含80分),兑现80%的公共卫生服务费等。
九、监督管理 县乡两级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及时处理。村卫生室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卫生局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和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对徇私枉法、不负责任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调离现岗。
十、大力开展对村医业务适用技术培训 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统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稳定村医队伍,保障乡村医生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促进乡村一体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乡村一体化统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村一体化统筹基金的归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一体化办公室负责统筹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统筹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乡村一体化统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时使用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资金使用由乡村一体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卫生局审核拨付。基金使用情况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乡村一体化统筹基金的来源。按照《桐梓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规定,根据乡村医生的实际收入每月按比例提取。 第六条 统筹基金归集和管理。从村医收入中提取的统筹基金,各乡镇卫生院在核算完毕后,缴至县乡村一体化统筹基金专户。 第七条 乡村一体化统筹基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国家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二)用于建立抵御抗风险基金。(三)用于对边远较困难村卫生室建设。(四)用于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村医生的奖励。第八条 乡村一体化统筹基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审核使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缴纳养老保险乡村医生。1、由符合条件的村医生提出书面申请,经辖区乡镇卫生院确认后,将名单上报县乡村一体化办公室。
2、县卫生局依据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的村医名单,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将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村医统计表,报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县卫生局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果拨付统筹基金。 (二)边远困难村卫生室建设补助资金及村医生奖励资金。
1、边远困难村卫生室内部建设,由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卫生局批准。 2、对于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村
医生奖励,由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卫生局批准。
第九条 统筹基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工作人员不得侵占、挪用。否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