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荒山承包合同几个重点问题的法律意见
问题一、荒山是否可以作为承包合同标的
根据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只要荒山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可作为承包经营标的。
根据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根据201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因此,该问题答案取决于荒山的性质。如果荒山性质为集体所有,则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承包即可,可以通过县政府核发的不动产证或土地证等权属证书确认。如果荒山为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则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批准无效。
问题二:荒山的承包方式
根据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根据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法律并未对“公开协商”的具体方式和标准有明确规定,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决议,可以看做是公开协商的一种形式。
问题三:承包合同主体
1、发包方
根据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发包方可以是村民委员会。
2、承包方
根据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因此,本合同签订主体合法。并且承包方可以就其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依法流转。
问题四:承包期限及承包经营权的确认
2007年《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2007年《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50年承包期限应属合法。
问题五:承包程序
根据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项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在这里不是指具体的荒山承包方案。我国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地分为采取家庭承包方式(适宜家庭承包)和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该法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二节“承包原则和程序”中强调了对承包方案的集体成员决议、公开、实施等内容(第12、13条),但在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里并未规定严格原则和程序,也并未要求参照家庭承包的原则和程序;这说明该法律对家庭承包和其他承包是区别对待的,两种承包方式的价值是不同的,为积极鼓励开发荒山、荒丘,有关承包方式应当更为灵活,无需村民会议集体讨论更符合土地制度设计初衷。同时,其他法律也没有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因此,这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应该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方案。《村委会组织法》在此处对村民会议的权限列明即是要讲明,村委会应尊重村民会议的职权,不得越权干预家庭承包方案,但村民委员会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的事项便无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综上,荒山承包本身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否则有关村民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受到其他形式处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荒山承包合同几个重点问题的法律意见
问题一、荒山是否可以作为承包合同标的
根据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只要荒山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可作为承包经营标的。
根据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根据201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因此,该问题答案取决于荒山的性质。如果荒山性质为集体所有,则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承包即可,可以通过县政府核发的不动产证或土地证等权属证书确认。如果荒山为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则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批准无效。
问题二:荒山的承包方式
根据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根据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法律并未对“公开协商”的具体方式和标准有明确规定,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决议,可以看做是公开协商的一种形式。
问题三:承包合同主体
1、发包方
根据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发包方可以是村民委员会。
2、承包方
根据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因此,本合同签订主体合法。并且承包方可以就其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依法流转。
问题四:承包期限及承包经营权的确认
2007年《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2007年《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50年承包期限应属合法。
问题五:承包程序
根据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项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在这里不是指具体的荒山承包方案。我国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地分为采取家庭承包方式(适宜家庭承包)和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该法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二节“承包原则和程序”中强调了对承包方案的集体成员决议、公开、实施等内容(第12、13条),但在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里并未规定严格原则和程序,也并未要求参照家庭承包的原则和程序;这说明该法律对家庭承包和其他承包是区别对待的,两种承包方式的价值是不同的,为积极鼓励开发荒山、荒丘,有关承包方式应当更为灵活,无需村民会议集体讨论更符合土地制度设计初衷。同时,其他法律也没有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因此,这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应该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方案。《村委会组织法》在此处对村民会议的权限列明即是要讲明,村委会应尊重村民会议的职权,不得越权干预家庭承包方案,但村民委员会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的事项便无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综上,荒山承包本身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否则有关村民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受到其他形式处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