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起诉书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市桓台县邢家建筑公司
企业性质:集体
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
流动资金:169.5万元
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开业;19xx年3月份经桓台县基建局批准
地址及电话:桓台县邢家乡刑家村、邢家总机转xx
开户银行:xx市历下区办事处,账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伊xx职务:公司经理被告:xx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地址:南效宾馆东路xx号
诉讼请求
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偿乙方经济损失242006. 83元。其中:
(一)付清宿舍楼、教学楼拖欠款21793. 08元;
(二)结算零建工程款:174551.87元减去甲方垫付的材料款66913. 30元,应付给乙方工程款107638.57元;
(三)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1) 19xx年至1989年拖欠款 的滞纳金54595.88元; (2) 19xx年2月至6月设备闲置费 57979. 30元。事实与理由
19xx年12月1日,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邢家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x/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楼两幢。承包方式是“议标形式,包工包材料”。承包额为495152. 74元。开工日期定为19xx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定为19xx年9月3。日。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时将设备机具等运进工地,但甲方因土地、图纸等原因没有同有关单位交涉好,直到19xx年6月19日乙方才正式开工。在长达1”天之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开进工地的70余名职工无活可干,机具设备长期闲置无用,给乙方经济上造成损失达80590. 73元。甲方虽然承担了25611.43元的误工费,但尚有57979. 30元至今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两幢宿舍楼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于19xx年6月25日,乙方又同甲方签订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书(附原印件)。教学楼工程于19xx年11月1日完工,三幢楼均经//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x/市建设银行校准定案,双方无任何争议。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 21793. 08元。 从19xx年元月开始,甲方要求乙方为其零建工程施工。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乙方又为甲方修建了汽车房、锅炉房、围墙等多项零建工程,但价值174551.87元的工程款至今不与乙方结算。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资长期不能支付,被迫于19xx年12月底撤离甲方工地。 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开始,甲方以工程资料不全为由予以推脱,乙方只得将自己的全部资料复印交给甲方。后来,甲方又以有关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原宿舍楼、教学楼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广之,拒绝审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结算。 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一至五项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一至五项规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 “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此致
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邢家公司(盖章) 19xx年9月22日
工程欠款起诉书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市桓台县邢家建筑公司
企业性质:集体
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
流动资金:169.5万元
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开业;19xx年3月份经桓台县基建局批准
地址及电话:桓台县邢家乡刑家村、邢家总机转xx
开户银行:xx市历下区办事处,账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伊xx职务:公司经理被告:xx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地址:南效宾馆东路xx号
诉讼请求
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偿乙方经济损失242006. 83元。其中:
(一)付清宿舍楼、教学楼拖欠款21793. 08元;
(二)结算零建工程款:174551.87元减去甲方垫付的材料款66913. 30元,应付给乙方工程款107638.57元;
(三)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1) 19xx年至1989年拖欠款 的滞纳金54595.88元; (2) 19xx年2月至6月设备闲置费 57979. 30元。事实与理由
19xx年12月1日,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邢家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x/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楼两幢。承包方式是“议标形式,包工包材料”。承包额为495152. 74元。开工日期定为19xx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定为19xx年9月3。日。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时将设备机具等运进工地,但甲方因土地、图纸等原因没有同有关单位交涉好,直到19xx年6月19日乙方才正式开工。在长达1”天之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开进工地的70余名职工无活可干,机具设备长期闲置无用,给乙方经济上造成损失达80590. 73元。甲方虽然承担了25611.43元的误工费,但尚有57979. 30元至今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两幢宿舍楼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于19xx年6月25日,乙方又同甲方签订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书(附原印件)。教学楼工程于19xx年11月1日完工,三幢楼均经//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x/市建设银行校准定案,双方无任何争议。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 21793. 08元。 从19xx年元月开始,甲方要求乙方为其零建工程施工。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乙方又为甲方修建了汽车房、锅炉房、围墙等多项零建工程,但价值174551.87元的工程款至今不与乙方结算。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资长期不能支付,被迫于19xx年12月底撤离甲方工地。 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开始,甲方以工程资料不全为由予以推脱,乙方只得将自己的全部资料复印交给甲方。后来,甲方又以有关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原宿舍楼、教学楼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广之,拒绝审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结算。 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一至五项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一至五项规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 “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此致
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桓台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邢家公司(盖章) 19xx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