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风捉影.伪造证据,捏造事实--假借反腐诬告陷害他人,该受何处分?

【导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正颜厉色地提出,“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甚至“有的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的地步!”

花样百出的诬告形式与千奇百怪的诬告动机

来源:《人民论坛》杂志

作者: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唐任伍

十九大召开在即,党的各级地方组织梯次换届,有效防止各类诬告现象发生,纯洁党的政治生态,选拔出真正的党的先进分子成为各级党代表和进入各级领导班子,显得尤为必要。

为此,小编推荐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唐任伍教授发表于《人民论坛》杂志2017年7月的文章,细谈花样百出的诬告形式与千奇百怪的诬告动机。

一、诬告形式五花八门

诬告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可以说令人眼花缭乱,归根结底是为了某种利益,运用卑劣的手段,干着不可告人的勾当。过去是“一张邮票八分钱,要让纪委忙半年”,现在信息社会,自媒体发达,连八分钱的邮票都省了,网络上、微信上、博客上一发,立刻招来大量粉丝围观。但是,不管诬告形式上如何千奇百怪、花样五花八门,但万变不离其宗,归纳起来不外乎下列几种:

1、捕风捉影,生拉硬扯

这是诬告者惯用的手段。诬告者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听见风就是雨,将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来的那些子虚乌有的花边新闻、网络段子,添油加醋,改造修饰,然后使用匿名手段,或者上网、或者写信,生拉硬扯到与自己有私人恩怨或者竞争关系的对手身上。

这种似是而非、看似“真实”的内容,一旦被拉扯到某人身上,具有极大的蛊惑性和欺骗性,产生很大的杀伤力。

2、张冠李戴、移花接木

诬告者在换届或评优关键时刻,为了一己“私利”,采用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手法,把许多社会上发生过的事情搜集起来,运用现代技术和手段,通过改头换面的PS,或者移花接木的嫁接,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夸大其词,制造吸引眼球的新闻效应,硬栽到竞争对手身上,希望以此手段搞垮竞争对手,实现自己顺利上位的梦想。

3、伪造证据,捏造事实

诬告者往往抓住一点,然后添枝加叶,凭空捏造一些事实,杜撰一些证据,将一些真真假假的内容混在一起,使诬告内容看似“真实”,然后背地里煽风点火,婉转含蓄,旁敲侧击,云里雾里,蒙蔽不明真相的人。使得受害者哑巴吃黄连,有口难辩,不明事理的人误会越来越深,黑锅越背越多。

4、设置圈套,倒打一耙

诬告者通常团团伙伙,勾结几个要好的哥们同事,策划于密室,设置圈套,挖好陷阱,施之以花言巧语,小利糖衣,企图钓“鱼”上当,诱人上钩。大凡正直之人识破其勾当,戳穿其伎俩,诬告者便凶相毕露,倒打一耙,散布谣言,搬弄是非。

二、诬告的动机千奇百怪

诬告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诬告者的动机也是千奇百怪。大致说来,主要出于以下动机:

一是双方存在竞争利害关系,每当人事变动或荣誉、利益分配时,一方使用诬告手段,既拉下对手,又促成自己上位。如某县换届之前,县委副书记与常务副县长为了争夺县长之位,双方各出阴招,使出诬告作为杀手锏,企图置对方于死地,扰乱了当地的政治生态,结果两败俱伤。

二是双方存在矛盾并发生过冲突,怀恨在心,一旦瞅见机会,乘机兴风作浪,利用各种方式诬告对方。尽管诬告者知道,诬告信一旦发出,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最终有可能是杀敌一千,也要自损八百,甚至有可能两败俱伤,殃及自身。但诬告者利欲熏心,大有破釜沉舟之决心。

一名曾经担任过市委书记的领导在任时以作风强悍、敢抓敢管著称,批评和处分得罪了一批人,断了一些人的财路,损害了一些人的利益。一些人对此耿耿于怀,但书记在任时这些人慑于权力,不敢轻举妄动。当该书记因年龄退居二线后,这些人认为机会来了,开始兴风作浪,到处散发该领导的匿名信,使得该领导被纪委约谈和审查。最后虽还了清白,但元气大伤,弄得精疲力竭。

三是自身存在见不得人的腐败行为,发觉败露苗头,抱着“与其坐等被人收拾、不如主动出击先下手为强”的心态,采用诬告之法将祸水东引,既想歪打正着,又要把水搅浑,以求自保过关。

四是唯恐天下不乱,挑拨离间,企图乱中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利益。诬告者大多是手段卑劣、缺乏道德底线的小人,他们不讲规矩,没有原则,热衷于传播那些家长里短的小道消息。一有风吹草动,就热血沸腾,或者亲自出马,搬弄是非;或者授意他人,诬陷对手,求得在混乱中获取自己的利益和好处。

如某县级市的一名诬告者借一位常委的名义,向上级大量发送针对主要领导的举报信,后虽经查实举报的内容纯属空穴来风、子虚乌有,但却造成整个班子变得互相猜忌提防。尽管被假借名义举报的那位常委反复声明本人与举报信无关,整场诬告完全是唯恐天下不乱的势利小人挑拨的无妄之灾。但声明归声明,对整个班子造成的裂痕难以弥补。

三、诬告不止破坏政治生态

诬告盛行,败坏了党风官风民风,污染了政治生态,损害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削弱了治国理政的基础。因此,诬告之风不除,党无宁日,国无宁日。

首先,诬告破坏了政治生态。政治生态好不好,关键看三个指标:选人用人、效率作风和民生发展。一些怀有不可告人目的的人,搞非组织活动,诬告陷害也往往从上述三个方面入手影响政治生态。个别地方和单位长期领导班子闹不团结,经济上不去,政治生态不好,与诬告盛行不无关系。

其次,诬告耽误了干部前程。官场上居心叵测的诬告之中,诬告者和被诬告者大多是一个单位的“关键少数”,造成的结果是有鬼者惶惶,无辜者怅怅。诬告者大多存在贪腐,自身并不干净。胡编乱造的诬告信一旦发出,心中有鬼自然常常寝食难安,生怕败露被人揭穿、引火烧身,故把心思全花在这种害人防人上,本职工作经常是应付了事。

另一类比较正直、官声较好的被诬告者,在面对诬告者无所不用其极的诬告时,尽管身正不怕影斜,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以相信组织、相信法律、相信群众、相信时间、相信自己的信念自我安慰,但在精心设计的网络举报、始料未及的诬告内容面前,进退不能。

找诬告者辩论、对质,诬告者躲在暗处,连辩论、对质的对象都找不到;如果自己站出来表态发声明,在人们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反会引来更多的不了解乃至谩骂;如果找人去删帖、找诬告者,反而被认为做贼心虚、欲盖弥彰。

因此,被诬告者一旦遭遇此类事情,只能自认倒霉,坐等组织出面给还一个清白。一方面要主动向组织解释清楚,另一方面要应对纪委按程序进行的约谈和调查。而一旦“某某被纪委调查”的消息传开,即便被诬告的事实根本不存在,结果也是轻者一身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重者断送了仕途。

如某市一名处长在升副厅公示的关键时刻遭遇诬告,纪委出面调查,尽管最后被证实清白,也“先放放”暂时不提拔。这一“放”却错过了升迁机会,仕途上再无进步。

后来该被诬告者不无伤感地说:证实了清白,却很难讨得回公道,无可奈何!一些有才气、有个性的干部受诬告之患,失去晋升、提拔的机会。

虽然我们常说“是金子总会发光”,但好机会不常有,有些机会往往是“错过了这个村就没有下个店”。一些人甚至遭遇诬告后精神萎靡,一蹶不振,葬送了大好前程。

再次,诬告干扰了反腐方向。大量无中生有的诬告和陷害案件,用心十分险恶,他们冠冕堂皇地借反腐败之“势”,行打压对立面干部之“实”,破坏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损害了党的权威和团结,使得纪委和监察部门不得不耗费大量的人力,花费大量的物力和财力去处理这些反腐高压下的“浑水摸鱼”,恢复遭破坏的政治生态,同时要保护那些清正廉洁的干部,避免使坚持原则而无端遭受诬告的人流汗又流泪,受到伤害。

如果诬告陷害案处理得不好,还会让外界对反腐败产生误解,甚至出现“调查不够扎实”“纪律可能松绑”“打击举报者”“官官相护”等谬论。

最后,诬告影响了干事的积极性。某位县委书记,颇具改革开拓意识,干事创业激情四溢,一些做法也得到上级领导和社会舆论的认可,老百姓评价也很不错。但正因为如此,得罪了一些人,这些人便开始到处写信告状,上级领导虽然澄清过,但诬告的人稍稍消停了一下后,看到反腐力度加大了,又开始四处诬告,给上级领导留下了不会处事、不团结同事的印象。

挥之不去的诬告,给这位县委书记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他不得不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进度,使得一些改革和事业本来可以尽快取得突破的,也只得放弃或者放慢步伐。

诬告不得人心,特别是随着反腐败的深入,在打虎拍蝇、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的同时,更要遏制诬告之风,为那些敢抓敢管敢担当的干部在遭受诬告时提供保护。

同时,对诬告者一定要高悬法律的利剑,反腐败眼中容不得诬告陷害的沙子,让诬告者输阵又输人,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对策

假借反腐诬告陷害他人,该受何种处分?

干部被诬告在各地并不鲜见。据人民日报7月10日消息,四川省近5年来严查诬告陷害,共为2万多名党员干部澄清是非。还有一个可供参考的数据是,广东省茂名市自十八大以来为1692名被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是非。

一、对诬告陷害行为有啥处分?

为避免因举报失实招致冤案、错案,就要从制度上加以预防,以公平、公正为基准,建立起妥善处置错告、诬告的法律机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诬告陷害行为做出明确的处分规定——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很有针对性的办法来遏止“诬告现象”。比如,早在2013年9月,江西省纪委出台《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的意见》明确:大力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实干兴赣的热情激情,保护改革者,宽容失误失败者,追究诬告者,惩处腐败者......对在改革创新中受到错告诬告的干部,要及时澄清和保护。

2016年10月,山东省济南市出台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坚决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其中还专门强调: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对诬告陷害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据新华网消息,江苏省太仓市纪委近日制定出台了《党员干部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办法》,该《办法》共12条,对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进行了具体界定,即:

主观上具有故意性,使他人受到纪律或法律追究的目的,包括侵害他人人格名誉,影响他人选拔任用,扰乱他人工作生活等。客观上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等方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进行恶意举报。

另外,该《办法》重点对具有以下六种情节之一的将从重处理:

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的事实情节严重的;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影响决策,导致进程缓慢的;侵害他人人格名誉,扰乱他人工作生活,导致履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经调查并有明确结论的信访举报,仍重复多头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诬告者或有牢狱之灾

诬告他人,就算你说你写着玩的,也要承担后果。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得知,其第四十二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三、向诬告者亮剑

诬告是违规违法行为,与良政善政格格不入。历史上,诬告者大都不得善终,很多诬告者都被醒悟的当政者惩处。而且,古代对诬告的法律规定相当严厉,诬告和杀伤人同为重罪。汉宣帝元康四年,朝廷明文规定,80岁以上犯有其他罪行,都可以不予处罚,唯独诬告和杀伤人,仍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当下,我们更应该勇于向诬告者亮剑。对那些诬告者,一经查实,就要依据党规党纪给予惩处,并建立“诬告清单”,让其原形毕露、付出代价。同时,对于那些被诬告者,也要及时给予澄清,并以人性化和制度化的方式对其所受伤害给予弥补。如此,才能让勤政廉政之人敢于干事、大胆干事、干出大事。

【导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正颜厉色地提出,“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甚至“有的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的地步!”

花样百出的诬告形式与千奇百怪的诬告动机

来源:《人民论坛》杂志

作者: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唐任伍

十九大召开在即,党的各级地方组织梯次换届,有效防止各类诬告现象发生,纯洁党的政治生态,选拔出真正的党的先进分子成为各级党代表和进入各级领导班子,显得尤为必要。

为此,小编推荐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唐任伍教授发表于《人民论坛》杂志2017年7月的文章,细谈花样百出的诬告形式与千奇百怪的诬告动机。

一、诬告形式五花八门

诬告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可以说令人眼花缭乱,归根结底是为了某种利益,运用卑劣的手段,干着不可告人的勾当。过去是“一张邮票八分钱,要让纪委忙半年”,现在信息社会,自媒体发达,连八分钱的邮票都省了,网络上、微信上、博客上一发,立刻招来大量粉丝围观。但是,不管诬告形式上如何千奇百怪、花样五花八门,但万变不离其宗,归纳起来不外乎下列几种:

1、捕风捉影,生拉硬扯

这是诬告者惯用的手段。诬告者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听见风就是雨,将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来的那些子虚乌有的花边新闻、网络段子,添油加醋,改造修饰,然后使用匿名手段,或者上网、或者写信,生拉硬扯到与自己有私人恩怨或者竞争关系的对手身上。

这种似是而非、看似“真实”的内容,一旦被拉扯到某人身上,具有极大的蛊惑性和欺骗性,产生很大的杀伤力。

2、张冠李戴、移花接木

诬告者在换届或评优关键时刻,为了一己“私利”,采用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手法,把许多社会上发生过的事情搜集起来,运用现代技术和手段,通过改头换面的PS,或者移花接木的嫁接,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夸大其词,制造吸引眼球的新闻效应,硬栽到竞争对手身上,希望以此手段搞垮竞争对手,实现自己顺利上位的梦想。

3、伪造证据,捏造事实

诬告者往往抓住一点,然后添枝加叶,凭空捏造一些事实,杜撰一些证据,将一些真真假假的内容混在一起,使诬告内容看似“真实”,然后背地里煽风点火,婉转含蓄,旁敲侧击,云里雾里,蒙蔽不明真相的人。使得受害者哑巴吃黄连,有口难辩,不明事理的人误会越来越深,黑锅越背越多。

4、设置圈套,倒打一耙

诬告者通常团团伙伙,勾结几个要好的哥们同事,策划于密室,设置圈套,挖好陷阱,施之以花言巧语,小利糖衣,企图钓“鱼”上当,诱人上钩。大凡正直之人识破其勾当,戳穿其伎俩,诬告者便凶相毕露,倒打一耙,散布谣言,搬弄是非。

二、诬告的动机千奇百怪

诬告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诬告者的动机也是千奇百怪。大致说来,主要出于以下动机:

一是双方存在竞争利害关系,每当人事变动或荣誉、利益分配时,一方使用诬告手段,既拉下对手,又促成自己上位。如某县换届之前,县委副书记与常务副县长为了争夺县长之位,双方各出阴招,使出诬告作为杀手锏,企图置对方于死地,扰乱了当地的政治生态,结果两败俱伤。

二是双方存在矛盾并发生过冲突,怀恨在心,一旦瞅见机会,乘机兴风作浪,利用各种方式诬告对方。尽管诬告者知道,诬告信一旦发出,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最终有可能是杀敌一千,也要自损八百,甚至有可能两败俱伤,殃及自身。但诬告者利欲熏心,大有破釜沉舟之决心。

一名曾经担任过市委书记的领导在任时以作风强悍、敢抓敢管著称,批评和处分得罪了一批人,断了一些人的财路,损害了一些人的利益。一些人对此耿耿于怀,但书记在任时这些人慑于权力,不敢轻举妄动。当该书记因年龄退居二线后,这些人认为机会来了,开始兴风作浪,到处散发该领导的匿名信,使得该领导被纪委约谈和审查。最后虽还了清白,但元气大伤,弄得精疲力竭。

三是自身存在见不得人的腐败行为,发觉败露苗头,抱着“与其坐等被人收拾、不如主动出击先下手为强”的心态,采用诬告之法将祸水东引,既想歪打正着,又要把水搅浑,以求自保过关。

四是唯恐天下不乱,挑拨离间,企图乱中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利益。诬告者大多是手段卑劣、缺乏道德底线的小人,他们不讲规矩,没有原则,热衷于传播那些家长里短的小道消息。一有风吹草动,就热血沸腾,或者亲自出马,搬弄是非;或者授意他人,诬陷对手,求得在混乱中获取自己的利益和好处。

如某县级市的一名诬告者借一位常委的名义,向上级大量发送针对主要领导的举报信,后虽经查实举报的内容纯属空穴来风、子虚乌有,但却造成整个班子变得互相猜忌提防。尽管被假借名义举报的那位常委反复声明本人与举报信无关,整场诬告完全是唯恐天下不乱的势利小人挑拨的无妄之灾。但声明归声明,对整个班子造成的裂痕难以弥补。

三、诬告不止破坏政治生态

诬告盛行,败坏了党风官风民风,污染了政治生态,损害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削弱了治国理政的基础。因此,诬告之风不除,党无宁日,国无宁日。

首先,诬告破坏了政治生态。政治生态好不好,关键看三个指标:选人用人、效率作风和民生发展。一些怀有不可告人目的的人,搞非组织活动,诬告陷害也往往从上述三个方面入手影响政治生态。个别地方和单位长期领导班子闹不团结,经济上不去,政治生态不好,与诬告盛行不无关系。

其次,诬告耽误了干部前程。官场上居心叵测的诬告之中,诬告者和被诬告者大多是一个单位的“关键少数”,造成的结果是有鬼者惶惶,无辜者怅怅。诬告者大多存在贪腐,自身并不干净。胡编乱造的诬告信一旦发出,心中有鬼自然常常寝食难安,生怕败露被人揭穿、引火烧身,故把心思全花在这种害人防人上,本职工作经常是应付了事。

另一类比较正直、官声较好的被诬告者,在面对诬告者无所不用其极的诬告时,尽管身正不怕影斜,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以相信组织、相信法律、相信群众、相信时间、相信自己的信念自我安慰,但在精心设计的网络举报、始料未及的诬告内容面前,进退不能。

找诬告者辩论、对质,诬告者躲在暗处,连辩论、对质的对象都找不到;如果自己站出来表态发声明,在人们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反会引来更多的不了解乃至谩骂;如果找人去删帖、找诬告者,反而被认为做贼心虚、欲盖弥彰。

因此,被诬告者一旦遭遇此类事情,只能自认倒霉,坐等组织出面给还一个清白。一方面要主动向组织解释清楚,另一方面要应对纪委按程序进行的约谈和调查。而一旦“某某被纪委调查”的消息传开,即便被诬告的事实根本不存在,结果也是轻者一身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重者断送了仕途。

如某市一名处长在升副厅公示的关键时刻遭遇诬告,纪委出面调查,尽管最后被证实清白,也“先放放”暂时不提拔。这一“放”却错过了升迁机会,仕途上再无进步。

后来该被诬告者不无伤感地说:证实了清白,却很难讨得回公道,无可奈何!一些有才气、有个性的干部受诬告之患,失去晋升、提拔的机会。

虽然我们常说“是金子总会发光”,但好机会不常有,有些机会往往是“错过了这个村就没有下个店”。一些人甚至遭遇诬告后精神萎靡,一蹶不振,葬送了大好前程。

再次,诬告干扰了反腐方向。大量无中生有的诬告和陷害案件,用心十分险恶,他们冠冕堂皇地借反腐败之“势”,行打压对立面干部之“实”,破坏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损害了党的权威和团结,使得纪委和监察部门不得不耗费大量的人力,花费大量的物力和财力去处理这些反腐高压下的“浑水摸鱼”,恢复遭破坏的政治生态,同时要保护那些清正廉洁的干部,避免使坚持原则而无端遭受诬告的人流汗又流泪,受到伤害。

如果诬告陷害案处理得不好,还会让外界对反腐败产生误解,甚至出现“调查不够扎实”“纪律可能松绑”“打击举报者”“官官相护”等谬论。

最后,诬告影响了干事的积极性。某位县委书记,颇具改革开拓意识,干事创业激情四溢,一些做法也得到上级领导和社会舆论的认可,老百姓评价也很不错。但正因为如此,得罪了一些人,这些人便开始到处写信告状,上级领导虽然澄清过,但诬告的人稍稍消停了一下后,看到反腐力度加大了,又开始四处诬告,给上级领导留下了不会处事、不团结同事的印象。

挥之不去的诬告,给这位县委书记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他不得不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进度,使得一些改革和事业本来可以尽快取得突破的,也只得放弃或者放慢步伐。

诬告不得人心,特别是随着反腐败的深入,在打虎拍蝇、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的同时,更要遏制诬告之风,为那些敢抓敢管敢担当的干部在遭受诬告时提供保护。

同时,对诬告者一定要高悬法律的利剑,反腐败眼中容不得诬告陷害的沙子,让诬告者输阵又输人,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对策

假借反腐诬告陷害他人,该受何种处分?

干部被诬告在各地并不鲜见。据人民日报7月10日消息,四川省近5年来严查诬告陷害,共为2万多名党员干部澄清是非。还有一个可供参考的数据是,广东省茂名市自十八大以来为1692名被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是非。

一、对诬告陷害行为有啥处分?

为避免因举报失实招致冤案、错案,就要从制度上加以预防,以公平、公正为基准,建立起妥善处置错告、诬告的法律机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诬告陷害行为做出明确的处分规定——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很有针对性的办法来遏止“诬告现象”。比如,早在2013年9月,江西省纪委出台《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的意见》明确:大力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实干兴赣的热情激情,保护改革者,宽容失误失败者,追究诬告者,惩处腐败者......对在改革创新中受到错告诬告的干部,要及时澄清和保护。

2016年10月,山东省济南市出台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坚决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其中还专门强调: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对诬告陷害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据新华网消息,江苏省太仓市纪委近日制定出台了《党员干部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办法》,该《办法》共12条,对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进行了具体界定,即:

主观上具有故意性,使他人受到纪律或法律追究的目的,包括侵害他人人格名誉,影响他人选拔任用,扰乱他人工作生活等。客观上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等方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进行恶意举报。

另外,该《办法》重点对具有以下六种情节之一的将从重处理:

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的事实情节严重的;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影响决策,导致进程缓慢的;侵害他人人格名誉,扰乱他人工作生活,导致履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经调查并有明确结论的信访举报,仍重复多头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诬告者或有牢狱之灾

诬告他人,就算你说你写着玩的,也要承担后果。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得知,其第四十二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三、向诬告者亮剑

诬告是违规违法行为,与良政善政格格不入。历史上,诬告者大都不得善终,很多诬告者都被醒悟的当政者惩处。而且,古代对诬告的法律规定相当严厉,诬告和杀伤人同为重罪。汉宣帝元康四年,朝廷明文规定,80岁以上犯有其他罪行,都可以不予处罚,唯独诬告和杀伤人,仍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当下,我们更应该勇于向诬告者亮剑。对那些诬告者,一经查实,就要依据党规党纪给予惩处,并建立“诬告清单”,让其原形毕露、付出代价。同时,对于那些被诬告者,也要及时给予澄清,并以人性化和制度化的方式对其所受伤害给予弥补。如此,才能让勤政廉政之人敢于干事、大胆干事、干出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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