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职权

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职权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一) 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这与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分类都是一致的。 上述的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同时,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作更为具体的分类。例如,可以把宏观调控权再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其中,财政调控权又可以分为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此外,金融调控权可以分为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可以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上述的市场规制权,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上述的市场规制权是传统的一般市场规制权。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一些新型制度的产生,又出现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

上述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要具体地规定于各类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也是"职权法定"的具体体现。此外,经济法主体的调制权同宪法联系非常密切。从应然的角度说,调制权应当首先在宪法上加以明确。从各国的宪法规定来看,许多国家在宪法上对预算权、征税权、发债权、货币发行权、反垄断权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不仅如此,一些国家还在相关的组织法或具体的经济立法中对各类调制权予以具体化,并通过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来对其加以保障。依循上述国家的通例,我国也应当通过专门的立法,对财税机关、中央银行、计划部门、规制竞争的专门机构等调制主体的职权,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 调制权的分配

由于调制权的种类各异,各个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作为负有特定职能的部门,所享有的职权也各不相同。其中,调制立法权既可以主要由立法机关独自享有,也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此外,在调制执法权方面,往往是采取较为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

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例如,财税调控权一般主要由国家财税部门来行使,金融调控权一般主要由中央银行来行使等。

目前,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际上实行的是"分享模式"。由于多种原因,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在调制执法权方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我国在进行过多次机构改革后,将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分成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部门,一类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其中,宏观调控部门主要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它们是国务院所属的部、委、行。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职能部门,事实上在税收等方面不同程度地负有宏观调控的职责。在市场规制方面,目前我国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当然,其他部委也可能依法分享一些市场规制权。

另外,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来看,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如国家发改委要进行价格总水平的调控,从而具有了对价格的宏观调控权;同时,它又有权规范具体的市场价格行为,即对微观的市场价格有市场规制权。又如,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有市场规制权。

可见,如果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不宜说某类主体就一定只是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因为某些主体可能同时可以行使两类不同的调制权。事实上,现实中的主体,从名称到职能,都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而发生变化。因此,不能仅依现行的机构设置来确定经济法上的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而应当依据具体的职能来确定行使调制权的主体。

考虑到现实中的机构变动情况,在经济法的相关立法中,在立法技术上已经作出了相关处理。例如,在规定具体行使某种调制执法权的机构时,一般只规定国务院的某类职能部门,而不直接用现实中正在使用的某个部委的名称,这是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单项选择题

◎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划分,不属于宏观调控权的是( )。

A. 财政调控权

B. 金融调控权

C. 计划调控权

D. 市场调控权

正确答案:D

中华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职权的分类。可以把宏观调控权再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

多项选择题

◎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际上实行的是“分享模式”。其中,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立法权的有( )。

A. 财政部

B. 中国人民银行

C. 国家工商总局

D. 国家发改委

正确答案:ABCD

中华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调制权的分配。

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职权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一) 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这与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分类都是一致的。 上述的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同时,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作更为具体的分类。例如,可以把宏观调控权再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其中,财政调控权又可以分为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此外,金融调控权可以分为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可以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上述的市场规制权,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上述的市场规制权是传统的一般市场规制权。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一些新型制度的产生,又出现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

上述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要具体地规定于各类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也是"职权法定"的具体体现。此外,经济法主体的调制权同宪法联系非常密切。从应然的角度说,调制权应当首先在宪法上加以明确。从各国的宪法规定来看,许多国家在宪法上对预算权、征税权、发债权、货币发行权、反垄断权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不仅如此,一些国家还在相关的组织法或具体的经济立法中对各类调制权予以具体化,并通过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来对其加以保障。依循上述国家的通例,我国也应当通过专门的立法,对财税机关、中央银行、计划部门、规制竞争的专门机构等调制主体的职权,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 调制权的分配

由于调制权的种类各异,各个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作为负有特定职能的部门,所享有的职权也各不相同。其中,调制立法权既可以主要由立法机关独自享有,也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此外,在调制执法权方面,往往是采取较为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

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例如,财税调控权一般主要由国家财税部门来行使,金融调控权一般主要由中央银行来行使等。

目前,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际上实行的是"分享模式"。由于多种原因,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在调制执法权方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我国在进行过多次机构改革后,将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分成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部门,一类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其中,宏观调控部门主要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它们是国务院所属的部、委、行。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职能部门,事实上在税收等方面不同程度地负有宏观调控的职责。在市场规制方面,目前我国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当然,其他部委也可能依法分享一些市场规制权。

另外,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来看,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如国家发改委要进行价格总水平的调控,从而具有了对价格的宏观调控权;同时,它又有权规范具体的市场价格行为,即对微观的市场价格有市场规制权。又如,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有市场规制权。

可见,如果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不宜说某类主体就一定只是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因为某些主体可能同时可以行使两类不同的调制权。事实上,现实中的主体,从名称到职能,都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而发生变化。因此,不能仅依现行的机构设置来确定经济法上的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而应当依据具体的职能来确定行使调制权的主体。

考虑到现实中的机构变动情况,在经济法的相关立法中,在立法技术上已经作出了相关处理。例如,在规定具体行使某种调制执法权的机构时,一般只规定国务院的某类职能部门,而不直接用现实中正在使用的某个部委的名称,这是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单项选择题

◎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划分,不属于宏观调控权的是( )。

A. 财政调控权

B. 金融调控权

C. 计划调控权

D. 市场调控权

正确答案:D

中华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职权的分类。可以把宏观调控权再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

多项选择题

◎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际上实行的是“分享模式”。其中,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立法权的有( )。

A. 财政部

B. 中国人民银行

C. 国家工商总局

D. 国家发改委

正确答案:ABCD

中华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调制权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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