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学校教案---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
奖励优惠权
地点:村人口学校 时间:2011.1.3授课人:于明丽 维护农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权
1、晚婚假12天;
2、晚育假30天;
3、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休陪护假15天。
4、独生子女保健费。
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5元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A 、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支付全部。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由单位按月支付一半。下岗未再就业职工由原单位支付。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原单位支付到子女十四周岁止。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职工,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合同期止。
B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人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C 、个体工商户及雇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税前支出。
D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直接抚养子女方单位支付全部。直接抚养方再婚后,其配偶无子女也不再生育或配偶只有一个子女且未直接抚养的,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独生子女保健费。
E 、夫妻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夫妻双亡的,由夫妻原单位支付;夫妻无单位的,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
F 、夫妻一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双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全部。
人口学校教案---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
奖励优惠权
地点:村人口学校 时间:2011.1.3授课人:于明丽 维护农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权
1、晚婚假12天;
2、晚育假30天;
3、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休陪护假15天。
4、独生子女保健费。
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5元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A 、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支付全部。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由单位按月支付一半。下岗未再就业职工由原单位支付。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原单位支付到子女十四周岁止。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职工,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合同期止。
B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人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C 、个体工商户及雇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税前支出。
D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直接抚养子女方单位支付全部。直接抚养方再婚后,其配偶无子女也不再生育或配偶只有一个子女且未直接抚养的,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独生子女保健费。
E 、夫妻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夫妻双亡的,由夫妻原单位支付;夫妻无单位的,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
F 、夫妻一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双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