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分析及完善
李小琴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陕西西安 710063)
摘要:民间借贷作为我国的二元金融体系下被排除在正式金融机构之外的借贷行为,为中小
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活跃了我国的市场经济,但是其民间性、非监管性导致了很多的负面
影响,因此我们应该改变对于民间借贷的偏见,积极运用法律去规制它,使其最大限度地发
挥正面效应。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间性、非监管性、法律规制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存在的基础、必要性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特征
民间借贷是在我国的二元金融体系下被排除在正式金融机构之外的借贷行为。狭义上的
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货币或者实物的借贷关
系,广义上还包括组织化程度较低的地下钱庄、典当行、和会等。
民间借贷最大的特征是民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第一,民间借贷是由民间借贷组
织或个人独立自主开展的资金融通和与其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第二,资金的需求者是从官
方正式的金融体系中难以得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资金的供给者多是由民间资本出资组
建的民间组织或手中持有闲散资金的个体;三是民间借贷活动的非监管性,即民间借贷活动
游离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也难以得到金融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有效保护。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基础、必要性
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相比在融资方面处于劣势,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并没有平衡
满足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以银行为主的正规金融体系很少有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的融
资政策和模式,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机构筹集到资金,企业规模难以扩大,非公有制经济无法做大做强,同时,社会中存在大量闲置资金,造成资本与良好的投资机会相分离,
导致我国金融体系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不利的金融环境使部分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满足,于是产生
了民间借贷。在民间借贷兴起的初期,大多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和小规模的生产经营,随着市场化、城市化改革的推进,民间借贷凭借其灵活、自由、便利、简单的特点逐渐向集资、融
资发展,借贷的对象主要为中小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规模。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定义及认定
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
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
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
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以下四种无效情形: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
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行为。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上,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
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自由、广泛、简单、灵活使民间借贷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为其埋下了隐患。如果处
理不好不仅会影响其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将最终影响整个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民间借贷易引发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
民间借贷最大的特点是其民间性,由于参与主体的民间性,借贷活动的随意性,法律效
力认定的从宽性,使得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监管。民间借贷以其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
的高额回报率,使得许多拥有闲置资金的人不愿意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
这样就汇集了较高的风险,很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而当借款人不能按时按约定还款时
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
(二)民间借贷影响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民间借贷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未进入官方的统计报表,未纳入到
金融监管当局日常管理系统,导致金融市场统计数据失真,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
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给国家对社会资金的流量流向等宏观分析和预测带来不确定因素,一
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三)民间借贷易引发纠纷
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等熟人之间,以信用为基础,呈现出鲜明的人格
化交易特征。借贷行为常常是以口头协议的方式或者写“借条”的方式订立,即便写借条也
往往只写明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和日期,而没有借款用途、还款日期和还款方
式等相关要素的约定,常常会因为对有关条款理解的不一致、相关要素约定的缺失或者不明确而引发经济纠纷。
四.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但我们应该肯定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作用是影响的主要方面,并且运用法律规制去尽可能地减少其负面影响。
(一)将民间借贷逐步纳入国家正规的金融体制
国家正规金融体制外的借贷缺乏国家有效的监管,导致出现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所以,政府、金融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合力监控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和具体市场行为,将民间借贷逐步纳入国家正规的金融体制之中,放宽民间借贷准入金融市场的条件,允许部分地下借贷机构转为正规的金融机构,通过发展小型信贷公司等形式的机构吸引社会闲散资金自由地进入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二)完善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当前法律规范对于不同主体之间民间借贷行为的评价不同。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便认定为有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但是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却被认定为无效。民间借贷要得到规模发展,出借人必须规范化、规模化,势必会成为企业之间的借贷。另外,企业之间的借贷可以轻易转化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甚至是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多种变相借贷在企业之间的借贷被确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出现的“应对之策”,这样不但实现不了立法的初衷,更加不利于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化管理。那何不让它在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下健康发展,将《放债人条例》、《合作金融法》、《互助金融条例》、《小额贷款公司条例》、《民间借贷利率管理条例》等纳入我国民间金融法制建设的视野。
(三)为民间借贷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政府必须转变正规金融机构行为和民间借贷的偏见,加强以银行为主的正规金融体系与民间借贷的联接,使双方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为此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减少对金融活动的干预,保障交易自由、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让民间借贷主体与国家正规的金融机构能够在市场中公平地竞争。
参考文献:
[1]蒋寒迪,张孝锋.中国地下金融市场中的利益群体及其博弈分析[J] 北京:华龄出版社.2007.
[2]刘丹.民间金融法制化模式探析[M].金融与经济,2009(8)
[3]李正辉.论民间借贷的规制模式及改进——以民商分立为线索[M.]法治研究,2011(2)
[4]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及其法律规制.朱丽静[M].法制与社会,2011(2)
作者简介:李小琴(1986.3—),女,陕西子长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09级法律硕士
民间借贷的法律分析及完善
李小琴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陕西西安 710063)
摘要:民间借贷作为我国的二元金融体系下被排除在正式金融机构之外的借贷行为,为中小
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活跃了我国的市场经济,但是其民间性、非监管性导致了很多的负面
影响,因此我们应该改变对于民间借贷的偏见,积极运用法律去规制它,使其最大限度地发
挥正面效应。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间性、非监管性、法律规制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存在的基础、必要性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特征
民间借贷是在我国的二元金融体系下被排除在正式金融机构之外的借贷行为。狭义上的
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货币或者实物的借贷关
系,广义上还包括组织化程度较低的地下钱庄、典当行、和会等。
民间借贷最大的特征是民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第一,民间借贷是由民间借贷组
织或个人独立自主开展的资金融通和与其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第二,资金的需求者是从官
方正式的金融体系中难以得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资金的供给者多是由民间资本出资组
建的民间组织或手中持有闲散资金的个体;三是民间借贷活动的非监管性,即民间借贷活动
游离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也难以得到金融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有效保护。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基础、必要性
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相比在融资方面处于劣势,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并没有平衡
满足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以银行为主的正规金融体系很少有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的融
资政策和模式,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机构筹集到资金,企业规模难以扩大,非公有制经济无法做大做强,同时,社会中存在大量闲置资金,造成资本与良好的投资机会相分离,
导致我国金融体系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不利的金融环境使部分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满足,于是产生
了民间借贷。在民间借贷兴起的初期,大多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和小规模的生产经营,随着市场化、城市化改革的推进,民间借贷凭借其灵活、自由、便利、简单的特点逐渐向集资、融
资发展,借贷的对象主要为中小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规模。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定义及认定
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
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
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
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以下四种无效情形: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
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行为。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上,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
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自由、广泛、简单、灵活使民间借贷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为其埋下了隐患。如果处
理不好不仅会影响其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将最终影响整个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民间借贷易引发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
民间借贷最大的特点是其民间性,由于参与主体的民间性,借贷活动的随意性,法律效
力认定的从宽性,使得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监管。民间借贷以其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
的高额回报率,使得许多拥有闲置资金的人不愿意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
这样就汇集了较高的风险,很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而当借款人不能按时按约定还款时
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
(二)民间借贷影响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民间借贷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未进入官方的统计报表,未纳入到
金融监管当局日常管理系统,导致金融市场统计数据失真,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
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给国家对社会资金的流量流向等宏观分析和预测带来不确定因素,一
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三)民间借贷易引发纠纷
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等熟人之间,以信用为基础,呈现出鲜明的人格
化交易特征。借贷行为常常是以口头协议的方式或者写“借条”的方式订立,即便写借条也
往往只写明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和日期,而没有借款用途、还款日期和还款方
式等相关要素的约定,常常会因为对有关条款理解的不一致、相关要素约定的缺失或者不明确而引发经济纠纷。
四.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但我们应该肯定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作用是影响的主要方面,并且运用法律规制去尽可能地减少其负面影响。
(一)将民间借贷逐步纳入国家正规的金融体制
国家正规金融体制外的借贷缺乏国家有效的监管,导致出现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所以,政府、金融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合力监控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和具体市场行为,将民间借贷逐步纳入国家正规的金融体制之中,放宽民间借贷准入金融市场的条件,允许部分地下借贷机构转为正规的金融机构,通过发展小型信贷公司等形式的机构吸引社会闲散资金自由地进入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二)完善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当前法律规范对于不同主体之间民间借贷行为的评价不同。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便认定为有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但是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却被认定为无效。民间借贷要得到规模发展,出借人必须规范化、规模化,势必会成为企业之间的借贷。另外,企业之间的借贷可以轻易转化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甚至是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多种变相借贷在企业之间的借贷被确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出现的“应对之策”,这样不但实现不了立法的初衷,更加不利于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化管理。那何不让它在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下健康发展,将《放债人条例》、《合作金融法》、《互助金融条例》、《小额贷款公司条例》、《民间借贷利率管理条例》等纳入我国民间金融法制建设的视野。
(三)为民间借贷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政府必须转变正规金融机构行为和民间借贷的偏见,加强以银行为主的正规金融体系与民间借贷的联接,使双方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为此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减少对金融活动的干预,保障交易自由、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让民间借贷主体与国家正规的金融机构能够在市场中公平地竞争。
参考文献:
[1]蒋寒迪,张孝锋.中国地下金融市场中的利益群体及其博弈分析[J] 北京:华龄出版社.2007.
[2]刘丹.民间金融法制化模式探析[M].金融与经济,2009(8)
[3]李正辉.论民间借贷的规制模式及改进——以民商分立为线索[M.]法治研究,2011(2)
[4]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及其法律规制.朱丽静[M].法制与社会,2011(2)
作者简介:李小琴(1986.3—),女,陕西子长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09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