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摘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同属所得税系,即以所得为课税对象,向所得收益者征收的一系列税,本文所主要讨论的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我国设置个税和征收个税的宗旨是“公平分配,调节差距”,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意义不是财政意义,而是调节意义,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其平衡社会分配的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经过建国以来的历次改革,在适应国情、遵循国际惯例方面有了很大改善,但仍有许多需要改进。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趋势入手,分析我国个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的个税制度作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模式 个税改革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9月1日实施,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一、当前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二)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如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
势不相吻合的。另外45%的最高累进税率从国际上看,采用这么高税率的国家非常少。税率越高,逃税的动机越强,在现实中,能够运用这么高税率的实例可以说非常罕见,没有实际意义。过高的累进税率,将会严重限制私人储蓄、投资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妨碍本国经济的发展。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税款的代扣质量并不高。甚至出现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款的现象。在实际税务稽查中,发现一些代扣代缴义务人将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干脆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改为5%的比例税率进行计算的情况。
(四)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状态。
二、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进行税制改革,选择恰当的税制模式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所得项目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算征税,而不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额进行加总。这种税制的优点是规定明确,征管方便,便于在税源上进行控制,简化计算手续,征管成本较低,但也存在着很多弊端,主要表现为:一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人水平和负担能力,难以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二是容易造成合理避税。纳税人利用变更收入项目、分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就可以达到避税目的, 导致税款流失。世界各国在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选择上,不外乎有三种形式,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即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应采取不同的税率。在这种制度下,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部分所得,如工资薪金、股息利息或营业利润的每一类,都分别计算所得税。换言之,其全部净所得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纳税。综合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
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扣除法定减免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不同形式的所得不分类别,统一课税。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负公平、扣除合理,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 能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混合所得税制也称分类综合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实际上是对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结合使用,即对收入进行不同的分类,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分别征税,而且有可能采用不同的税率,并在此基础上再对总收入进行征税。据不完全统计,在110个国家或地区中,有87个国家(地区)先后采用了综合税制,比例高达80%,包括非洲、亚洲等许多转型国家、发展中国家。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该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努力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不适应经济的发展了,也起不到调节居民收入的作用,必须要进行改革。要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必然要从改革分类税制入手。本来量能负担原则是现代课税制度的核心,而综合所得税制恰恰体现了这一点。但由于受到现有税务管理水平、税收环境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采用综合税制的相关条件。只能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作为过渡,待条件和时机成熟时,最终采用综合税制。而在混合税制模式下, 综合项目与分类项目的界定是一个首要的关键问题。个人收入可以大致分为经常性收入和偶然性、临时性收入。经常收入是个人主要收入来源,大约可以占到个人收入的.. 70%,具有稳定、持续的特点,可以考虑归为一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应进行合并征收,采用超额累计税率。临时性、偶然性所得具有成本不稳定且因人而异的特点,可以分类征税,采用比例税率,这些项目包括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这种较为规范的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比分类税制复杂一些,但比综合税制简单, 为今后向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转化奠定基础。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为适应加人WTO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逐步将个人所得税建设成主体税种,使之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和调节分配的职能。本人认为,这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与国际接轨,适当考虑国情
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该按照WTO的要求,改变现行个人所得税中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使之与国际接轨。但这里应强调的是,接轨不等于全面化,应考虑我国国情,与
我国现阶段个人收人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同时体现一定的前瞻性,使改革的先进性和税法的稳定性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
(二)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发展中,社会分配中的个人收人分配差距正在逐步拉大,分配不公的矛盾日渐突出。因此,规范社会分配秩序,强化国家税收对收人分配的调节功能,建立健全收人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而实现保护合法收人、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度收人已成为我国个人收人分配调整的基本任务。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个人收人的重要手段无疑应发挥其应有的调控功能。
(三)强化财政功能
税收的主要功能是组织财政收人,这也是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基础。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应坚持收人普遍纳税的原则,同时完善税收的征管措施,坚决打击偷逃税,确保财政收人。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建议
建立覆盖个人全部收入的所得税制度,明确课税对象以及征税范围。应该创造条件将居民的收入包括资本利得收入、经营性收入、第二职业收入等纳入征收范围,根据公平税负的纳税原则,对现行的课税项目进行合并调整,建议将收入项目分为以下几类:劳动性所得、经营性所得、资本性所得、租赁及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竞赛竞技运动及偶然性所得、自力耕作农业所得等。另外,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适时考虑扩大税基的可能性,可以将社会福利等项目的收入也列入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之内。
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在加强对高收入者进行控制的基础上, 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及课税级距进行调整, 使纳税人不因为感觉到税负沉重而对收入进行隐瞒。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税率级别的设定应该减少,建议设定五级。另外,为了有效的吸引人才和国际上的资金,提高纳税人投资的积极性,边际税率不能设定过高, 否则会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建议设在40%。适当拓宽各级税率的税基, 相对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这样做既有利于有效的调节收入分配,也有利于组织较多的财政收入。
实施按月预缴、年终汇算的所得税征收办法。个人所得税应该按月按次分类预缴,
等到年终进行统一的汇算抵扣清缴,实行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这样既能够保证税款足额、及时的入库, 防止偷税逃税行为的发生, 又能够减少征税成本,有利于税负公平,方便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计税。
完善收入监控体系。首先,尽快实施个人财产等级制度,界定个人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同时纳税人的收入显性化还可以加强税务机关对遗产税、财产税等的税源控制。其次,完善银行存款的实名制,争取实现银税联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并克服税源不公平、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再次, 实施居民的身份证号码和纳税号码绑定终身化的湿度,并具备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实施金融资产实名制,为税务机关掌握纳税资料提供有利条件。另外,努力实现个人收支的信贷化,在银行建立个人的信贷结算中心后,注册登记全国范围联网的统一税号,逐步的实现个人结算的信贷化。
增强执法力度,严惩偷税逃税行为。一方面,要加强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配合, 对偷逃税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加大执法的力度。另一方面,建立集权护税、协税网络,完善税务的举报和信访制度, 认真遵循公开查办结果的原则,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营造良好的纳税基础和社会环境。
五、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设想
(一)实行分类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合理调整应税所得额
随着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纳税人用于住房、医疗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会明显增加。为此,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在这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尤其是要增加对子女教育费的特别扣除和对纳税人购买住房等财产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的特别扣除。如为适应住房制度的改革,广泛发展消费信贷,促进居民消费,个人所得税
法应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是指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如纳税人之间的相互拆借,其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有效调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既易被纳税人接受,又可鼓励其借款消费,拉动有效需求。
(三)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
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扭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构性收人问题,即在通货膨胀时期纳税者所得到的收入,事实上并不反映其实际购买力的真实水平;二是收入级别的自然提高问题,即由于通货膨胀所导致的纳税人名义收入的增加会使纳税者自然地进入较高的收入级别,从而受制于较高的边际税率。通货膨胀的这两种扭曲无疑给个人所得税带来了制度上的不公平。为了消除这一不公平的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各发达国家都普遍采用了“税收指数化”形式将通货膨胀因素从现行税制中剔除出来。其重点放在税率结构和税负减免这两个方面。对税率结构的指数化而言,各国一般都根据“消费物价指数”对所有收入级别实行指数化调整;对税负减免而言,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对纳税人扣除等实行指数化,并对受通货膨胀影响较大的生计扣除等予以相应调整。
(四)适当修改税率
我国应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多不能超过5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
(五)有效控制个人收入源泉
从根源上堵塞偷逃税漏洞,首先要限制或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然后由金融机构进行身份控制。在实名存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实行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个纳税人制定一个终身不变的专用号码,用于参加保险、银行存款、就业任职及申报纳税,并利用网络统一管理,便于税务机关高效控制税源。
(六)实行预付税款法
预付税款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预扣式,另一种是预估式,我国主要采用预扣形式。
对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所得,将现行按月按次申报的办法,改为逐月或逐笔预扣,年度终了,双方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清算后多退少补。这种方法使得个人所得的支付方和收入方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科学机制,一旦双方申报的数额相差较大,就能够立即发现问题,防止税款的流失。同时,采用预扣方式,在纳税人得到其收入的时候,已由支付方按照一定标准扣掉所得税部分,一边取得收入,一边缴纳税款,对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的纳税人来说身不由己,对税务局来说可以提早收到税款,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完整地入库。
(七)完善征管方法
在完善征管方法方面,代扣代缴始终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征收方式。现在要做的是明确代扣代缴的法律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很好地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怎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促进这一制度的完善。在全面落实代扣代缴制度的同时,要突出高收入人群中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主要是金融、保险、演出市场、广告市场等行业和部门的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这些人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与社会各方面有着广泛的接触,影响面大,其收入也易引起社会上的关注。因此,认真抓好这部分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可以克服人们的观望态度,求得心理平衡;也体现了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带动一大批人自觉地执行税法,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税务机关在基层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渠道,掌握辖区内高收入者的基本情况,对高收入者逐步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并对同一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扣缴情况进行交叉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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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摘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同属所得税系,即以所得为课税对象,向所得收益者征收的一系列税,本文所主要讨论的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我国设置个税和征收个税的宗旨是“公平分配,调节差距”,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意义不是财政意义,而是调节意义,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其平衡社会分配的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经过建国以来的历次改革,在适应国情、遵循国际惯例方面有了很大改善,但仍有许多需要改进。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趋势入手,分析我国个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的个税制度作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模式 个税改革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9月1日实施,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一、当前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二)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如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
势不相吻合的。另外45%的最高累进税率从国际上看,采用这么高税率的国家非常少。税率越高,逃税的动机越强,在现实中,能够运用这么高税率的实例可以说非常罕见,没有实际意义。过高的累进税率,将会严重限制私人储蓄、投资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妨碍本国经济的发展。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税款的代扣质量并不高。甚至出现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款的现象。在实际税务稽查中,发现一些代扣代缴义务人将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干脆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改为5%的比例税率进行计算的情况。
(四)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状态。
二、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进行税制改革,选择恰当的税制模式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所得项目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算征税,而不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额进行加总。这种税制的优点是规定明确,征管方便,便于在税源上进行控制,简化计算手续,征管成本较低,但也存在着很多弊端,主要表现为:一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人水平和负担能力,难以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二是容易造成合理避税。纳税人利用变更收入项目、分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就可以达到避税目的, 导致税款流失。世界各国在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选择上,不外乎有三种形式,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即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应采取不同的税率。在这种制度下,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部分所得,如工资薪金、股息利息或营业利润的每一类,都分别计算所得税。换言之,其全部净所得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纳税。综合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
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扣除法定减免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不同形式的所得不分类别,统一课税。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负公平、扣除合理,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 能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混合所得税制也称分类综合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实际上是对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结合使用,即对收入进行不同的分类,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分别征税,而且有可能采用不同的税率,并在此基础上再对总收入进行征税。据不完全统计,在110个国家或地区中,有87个国家(地区)先后采用了综合税制,比例高达80%,包括非洲、亚洲等许多转型国家、发展中国家。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该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努力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不适应经济的发展了,也起不到调节居民收入的作用,必须要进行改革。要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必然要从改革分类税制入手。本来量能负担原则是现代课税制度的核心,而综合所得税制恰恰体现了这一点。但由于受到现有税务管理水平、税收环境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采用综合税制的相关条件。只能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作为过渡,待条件和时机成熟时,最终采用综合税制。而在混合税制模式下, 综合项目与分类项目的界定是一个首要的关键问题。个人收入可以大致分为经常性收入和偶然性、临时性收入。经常收入是个人主要收入来源,大约可以占到个人收入的.. 70%,具有稳定、持续的特点,可以考虑归为一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应进行合并征收,采用超额累计税率。临时性、偶然性所得具有成本不稳定且因人而异的特点,可以分类征税,采用比例税率,这些项目包括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这种较为规范的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比分类税制复杂一些,但比综合税制简单, 为今后向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转化奠定基础。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为适应加人WTO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逐步将个人所得税建设成主体税种,使之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和调节分配的职能。本人认为,这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与国际接轨,适当考虑国情
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该按照WTO的要求,改变现行个人所得税中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使之与国际接轨。但这里应强调的是,接轨不等于全面化,应考虑我国国情,与
我国现阶段个人收人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同时体现一定的前瞻性,使改革的先进性和税法的稳定性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
(二)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发展中,社会分配中的个人收人分配差距正在逐步拉大,分配不公的矛盾日渐突出。因此,规范社会分配秩序,强化国家税收对收人分配的调节功能,建立健全收人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而实现保护合法收人、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度收人已成为我国个人收人分配调整的基本任务。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个人收人的重要手段无疑应发挥其应有的调控功能。
(三)强化财政功能
税收的主要功能是组织财政收人,这也是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基础。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应坚持收人普遍纳税的原则,同时完善税收的征管措施,坚决打击偷逃税,确保财政收人。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建议
建立覆盖个人全部收入的所得税制度,明确课税对象以及征税范围。应该创造条件将居民的收入包括资本利得收入、经营性收入、第二职业收入等纳入征收范围,根据公平税负的纳税原则,对现行的课税项目进行合并调整,建议将收入项目分为以下几类:劳动性所得、经营性所得、资本性所得、租赁及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竞赛竞技运动及偶然性所得、自力耕作农业所得等。另外,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适时考虑扩大税基的可能性,可以将社会福利等项目的收入也列入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之内。
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在加强对高收入者进行控制的基础上, 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及课税级距进行调整, 使纳税人不因为感觉到税负沉重而对收入进行隐瞒。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税率级别的设定应该减少,建议设定五级。另外,为了有效的吸引人才和国际上的资金,提高纳税人投资的积极性,边际税率不能设定过高, 否则会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建议设在40%。适当拓宽各级税率的税基, 相对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这样做既有利于有效的调节收入分配,也有利于组织较多的财政收入。
实施按月预缴、年终汇算的所得税征收办法。个人所得税应该按月按次分类预缴,
等到年终进行统一的汇算抵扣清缴,实行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这样既能够保证税款足额、及时的入库, 防止偷税逃税行为的发生, 又能够减少征税成本,有利于税负公平,方便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计税。
完善收入监控体系。首先,尽快实施个人财产等级制度,界定个人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同时纳税人的收入显性化还可以加强税务机关对遗产税、财产税等的税源控制。其次,完善银行存款的实名制,争取实现银税联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并克服税源不公平、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再次, 实施居民的身份证号码和纳税号码绑定终身化的湿度,并具备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实施金融资产实名制,为税务机关掌握纳税资料提供有利条件。另外,努力实现个人收支的信贷化,在银行建立个人的信贷结算中心后,注册登记全国范围联网的统一税号,逐步的实现个人结算的信贷化。
增强执法力度,严惩偷税逃税行为。一方面,要加强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配合, 对偷逃税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加大执法的力度。另一方面,建立集权护税、协税网络,完善税务的举报和信访制度, 认真遵循公开查办结果的原则,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营造良好的纳税基础和社会环境。
五、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设想
(一)实行分类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合理调整应税所得额
随着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纳税人用于住房、医疗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会明显增加。为此,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在这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尤其是要增加对子女教育费的特别扣除和对纳税人购买住房等财产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的特别扣除。如为适应住房制度的改革,广泛发展消费信贷,促进居民消费,个人所得税
法应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是指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如纳税人之间的相互拆借,其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有效调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既易被纳税人接受,又可鼓励其借款消费,拉动有效需求。
(三)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
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扭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构性收人问题,即在通货膨胀时期纳税者所得到的收入,事实上并不反映其实际购买力的真实水平;二是收入级别的自然提高问题,即由于通货膨胀所导致的纳税人名义收入的增加会使纳税者自然地进入较高的收入级别,从而受制于较高的边际税率。通货膨胀的这两种扭曲无疑给个人所得税带来了制度上的不公平。为了消除这一不公平的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各发达国家都普遍采用了“税收指数化”形式将通货膨胀因素从现行税制中剔除出来。其重点放在税率结构和税负减免这两个方面。对税率结构的指数化而言,各国一般都根据“消费物价指数”对所有收入级别实行指数化调整;对税负减免而言,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对纳税人扣除等实行指数化,并对受通货膨胀影响较大的生计扣除等予以相应调整。
(四)适当修改税率
我国应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多不能超过5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
(五)有效控制个人收入源泉
从根源上堵塞偷逃税漏洞,首先要限制或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然后由金融机构进行身份控制。在实名存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实行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个纳税人制定一个终身不变的专用号码,用于参加保险、银行存款、就业任职及申报纳税,并利用网络统一管理,便于税务机关高效控制税源。
(六)实行预付税款法
预付税款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预扣式,另一种是预估式,我国主要采用预扣形式。
对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所得,将现行按月按次申报的办法,改为逐月或逐笔预扣,年度终了,双方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清算后多退少补。这种方法使得个人所得的支付方和收入方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科学机制,一旦双方申报的数额相差较大,就能够立即发现问题,防止税款的流失。同时,采用预扣方式,在纳税人得到其收入的时候,已由支付方按照一定标准扣掉所得税部分,一边取得收入,一边缴纳税款,对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的纳税人来说身不由己,对税务局来说可以提早收到税款,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完整地入库。
(七)完善征管方法
在完善征管方法方面,代扣代缴始终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征收方式。现在要做的是明确代扣代缴的法律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很好地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怎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促进这一制度的完善。在全面落实代扣代缴制度的同时,要突出高收入人群中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主要是金融、保险、演出市场、广告市场等行业和部门的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这些人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与社会各方面有着广泛的接触,影响面大,其收入也易引起社会上的关注。因此,认真抓好这部分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可以克服人们的观望态度,求得心理平衡;也体现了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带动一大批人自觉地执行税法,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税务机关在基层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渠道,掌握辖区内高收入者的基本情况,对高收入者逐步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并对同一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扣缴情况进行交叉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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