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及作业对象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第三条 破土作业施工前必须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破土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工艺、电气、仪表、设备、消防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消防通道及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管道、埋地电缆、不明物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报施工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3、大型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4、破土作业许可证应在开始作业前3天提交。
第五条 破土作业许可证
1、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安全管理部门存档;第
二联由作业单位存,破土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电气部门存;第四联由设备部门存。
2、破土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一个施工点一张破土证。 第六条 破土施工单位要明确破土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施工作业点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督。
第七条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施工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安全负责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监督,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地下设施。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报施工主管部门,经审批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领导。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以外土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电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九条 在道路、开工装置,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
第十条 在施工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相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一条 在坑、沟、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相关部门报告,查清情况制定出防范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二条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三条 在雨季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尽可能实行人工挖土,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现场堆积泥土,堵塞交通道路,施工结束后,按原样平整恢复地面。
第十五条 在破土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等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施工和安全主管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管理部门
附件1: 破土作业许可证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及作业对象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第三条 破土作业施工前必须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破土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工艺、电气、仪表、设备、消防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消防通道及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管道、埋地电缆、不明物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报施工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3、大型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4、破土作业许可证应在开始作业前3天提交。
第五条 破土作业许可证
1、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安全管理部门存档;第
二联由作业单位存,破土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电气部门存;第四联由设备部门存。
2、破土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一个施工点一张破土证。 第六条 破土施工单位要明确破土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施工作业点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督。
第七条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施工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安全负责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监督,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地下设施。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报施工主管部门,经审批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领导。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以外土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电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九条 在道路、开工装置,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
第十条 在施工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相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一条 在坑、沟、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相关部门报告,查清情况制定出防范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二条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三条 在雨季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尽可能实行人工挖土,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现场堆积泥土,堵塞交通道路,施工结束后,按原样平整恢复地面。
第十五条 在破土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等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施工和安全主管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管理部门
附件1: 破土作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