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部结构超限审查

1. 审查对象:什么样的结构属于超限、需要审查 总结:超高,平面不规则,立面不规则,大跨和长悬挑

第二条 下列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 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抗规》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

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规》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

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高度大于28m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膜结构)。

第三条 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超过《高规》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和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或跨度大于24m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带转换层、带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两种以上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A级且转换层位置超过规定层数以及高度超过A级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高层建筑工程;

(四)按本技术要点第八条要求,需要进行模型试验的高层建筑工程;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委托全国专家委员会审查的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各种特殊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

2. 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待审结构的基本情况描述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申报表项目见附录二,至少5份);

(二)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至少5份);

(三)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至少5份);

(五)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至少5份);

(六)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

(七)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出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附录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按照此规定自行制表)

1.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申报日期,勘察 单位及资质,设计单位及资质,联系人和方式等)

2.抗震设防标准(包括: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分类等)

3.勘察报告基本数据(包括:场地类别,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液化判别,持力层名称和埋深,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方案,不利地段评价等)

4.基础设计概况(包括:主楼和裙房的基础类型,基础埋深,地下室底板和顶板的厚度,桩型和单桩承载力,承台的主要截面等)

5.建筑结构布置和选型(包括:主楼高度和层数,出屋面高度和层数,裙房高度和层数;防震缝设置;建筑平面和竖向的规则性;结构类型是否属于复杂、特殊类型;大型空间结构屋盖的尺寸和结构形式;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等)

6.结构分析主要结果(包括:计算软件;总剪力和周期调整系数,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竖向地震取值;纵横扭方向的基本周期;最大层位移角和位置、扭转位移比;框架柱、墙体最大轴压比;构件最大剪压比和钢构件应力比;楼层刚度比;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作用;时程法的波形和数量,时程法与反应谱法结果比较,隔震支座的位移;大型空间结构屋盖稳定性等)

7.超限设计的抗震构造(包括:结构构件的混凝土、钢筋、钢材的最高和最低材料强度;关键部位梁柱的最大和最小截面,关键墙体和筒体的最大和最小厚度;短柱分布范围;错层、连体、转换梁、转换桁架和加强层的主要构造;关键钢结构构件的截面形式、基本的连接构造;型钢混凝土柱的含钢率和构造等)

8.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包括:性能设计目标简述;超限工程设计的主要加强措施,有待解决的问题,试验结果等)

第六条 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应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如高度、转换层形式和位置、多塔、连体、错层、加强层、竖向不规则、平面不规则、超限大跨空间结构等)和程度,并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术措施,包括抗震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和预期的性能目标。

(三)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是否考虑扭转耦连、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输入地震波和峰值加速度等),结构自振周期、振型、位移、扭转位移比、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楼层刚度比、墙体(或筒体)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等整体计算结果,主要构件的轴压比、剪压比和应力比控制等。 对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采用时程分析时,其结果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对多个软件的计算结果应加以比较。

3. 专项审查的控制条件:怎样才算审查通过,大的原则

第七条 专项审查的重点是结构抗震安全性和预期的性能目标,房屋高度在《高规》B级高度范围内且比较规则的高层建筑应按《高规》执行,其余超限工程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严格执行规范、规程的强制性条文,并注意系统掌握、全面准确理解其内涵和相关条文。

(二)不应同时采用多塔、连体、错层、带转换层、带加强层等五种类型中的三种以上的复杂类型。

(三)为了达到安全和预期的性能目标,应按超限的程度和薄弱部位,采取比规范

和规程的规定更严格、更具针对性的抗震措施。

第八条 当房屋高度超过《高规》的B级高度时,以及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审查应特别慎重,要求提供达到预期性能目标的充分依据,如试验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以及不同结构体系的对比分析等的详细论证。

第九条 对超高很多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特殊的工程,当没有可借鉴的设计依据时,应选择整体结构模型、结构构件、部件或节点模型进行必要的抗震性能试验研究。

3.专项审查的内容:审查指标和要求,具体的内容

第十条 专项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抗震设防依据; (二)场地勘察成果; (三)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

(四)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和性能目标; (五)总体计算和关键部位计算的工程判断; (六)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 (七)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第十一条 建筑结构抗震概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超高时建筑结构规则性的要求应从严掌握,明确竖向不规则和水平向不规则的程度,避免过大的地震扭转效应。

(二)结构布置、防震缝设置、转换层和水平加强层的处理、薄弱层和薄弱部位、主楼与裙房共同工作等妥善设计。

(三)结构的总体刚度应适当,变形特征应合理;楼层最大层间位移和扭转位移比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混合结构工程、钢支撑框架结构的钢框架,其重要连接构造应使整体结构能形成多道抗侧力体系。

(五)多塔、连体、错层、带转换层、带加强层等复杂体型的结构,应尽量减少不规则的类型和不规则的程度;一般不宜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

(六)当几部分结构的连接薄弱时,应考虑连接部位各构件的实际构造和连接的可靠程度,必要时取结构整体计算和分开计算的不利情况,或要求某部分结构在设防烈度下保持弹性工作状态。

(七)规则性要求的严格程度,可依抗震设防烈度不同有所区别。当计算的最大水平位移、层间位移值很小时,扭转位移比的控制可略有放宽。

第十二条 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结构整体或局部达到预期性能目标(承载力、位移)的地震水准,如小震、中震和大震(或地震重现期50年、100年、475年、950年、1600年、2000年等等)。

(二)针对实际工程的情况,承载力可选择极限(安全)、不屈服、微裂或保持弹性等设计目标。

{小震,中震,大震}+{弹性承载力设计,不屈服承载力设计,极限承载力设计}

(三)按性能目标论证抗震措施(如内力增大系数、配筋率和配箍率)的合理可行性。

第十三条 结构计算分析模型、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过结构各部分受力分布的变化,以及最大层间位移的位置和分布特征,判断结构受力特征的不利情况。 (内力的集中和变形的集中)

(二)结构总地震剪力以及各层的地震剪力与其以上各层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值,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Ⅲ、Ⅳ类场地时尚宜适当增加。

(三)结构时程分析所用的水平、竖向地震波应符合规范要求,持续时间一般不小于结构基本周期的5倍;弹性时程分析的结果,一般取多条波的平均值,超高较多或体型复杂时宜取多条波的包络。

(四)软弱层地震剪力和不落地构件传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的调整系数取值,超高时宜大于规范的规定值;楼层刚度比值的控制值仍需符合规范的要求。

(五)上部墙体开设边门洞等的水平转换构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强;必要时,宜采用重力荷载下不考虑墙体共同工作的手算复核。

(六)连接体的竖向地震应参照竖向时程分析结果采用。

(七)钢结构和钢-混结构中,钢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应依超限程度比规范的规定适当增加。

(八)必要时,应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动力弹塑性分析方法确定薄弱部位。

(九)必要时应有重力荷载下的结构施工模拟分析。

(十)当计算结果有明显疑问时,应另行专项复核。

第十四条 结构抗震加强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抗震等级、内力调整、轴压比、剪压比、钢材的材质选取等方面的加强,应根据烈度、超限程度和构件在结构中所处部位的不同,区别对待、综合考虑。

(二)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采用增设芯柱、约束边缘构件、型钢混凝土或钢管混凝土构件,钢结构工程的减震耗能设计等提高延性的措施。

(三)抗震薄弱部位应在承载力和细部构造两方面有相应的综合措施。

4.超限大跨空间结构的审查

第十八条 可行性论证报告应符合下列重点要求:

(一)明确所采用的大跨屋盖的结构形式和具体的结构安全控制荷载和控制目标。

(二)列出所采用的屋盖结构形式与常用结构形式在振型、内力分布、位移分布特征等方面的不同。

(三)明确关键杆件和薄弱部位,提出有效控制屋盖构件承载能力和稳定的具体措施,详细论证其技术可行性。

第十九条 结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重点要求:

(一)作用和作用效应组合:

A 设防烈度为7度(0.15g)及以上时,屋盖的竖向地震作用应参照时程分析按支承结构的高度确定。 (建议采用振型叠加反应谱法)

B 基本风压和基本雪压应按100年一遇采用;屋盖体型复杂时,屋面积雪分布系数、风载体型系数和风振系数,应比规范要求增大或经风洞试验等方法确定。

C 温度作用应按合理的温差值确定。

D 除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的作用效应组合外,应增加考虑竖向地震为主的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以及风力为主的地震作用效应组合。

(二)计算模型和设计参数

A 屋盖结构与支承结构的主要连接部位的构造应与计算模型相符。

B 整体结构计算分析时,应考虑支承结构与屋盖结构不同阻尼比的影响。若各支承结构单元动力特性不同且彼此连接薄弱,必要时应有整体计算与分开单独计算的比较。

C 必要时应进行罕遇地震下考虑几何和材料非线性的弹塑性分析。

D 超长结构(如大于400m)应有多点地震输入的分析比较。

E 必要时,应进行屋盖施工模拟分析。

第二十条 屋盖构件的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重点要求:

(一)明确主要传力结构杆件,采取加强措施。

(二)从严控制关键杆件应力比及稳定要求。

(三)特殊连接构造及其支座在罕遇地震下安全可靠,并确保屋盖的地震作用直接传递到下部支承结构。

(四)对某些复杂结构形式,应考虑个别关键构件失效时屋盖整体连续倒塌的可能。 第二十一条 屋盖的支承结构应符合下列重点要求:

(一)支座(支承结构)差异沉降应严格控制。

(二)支承结构应确保抗震安全,不应先于屋盖破坏;当其不规则性属于超限专项审查范围时,应符合本技术要点的有关要求。

(三)支座采用隔震或滑移减震等技术时,应有可行性论证。

5. 专项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第二十二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内容:

(一)总评。对抗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场地评价、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做简要评定。

(二)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问题,应进行讨论、研究,主要安全问题应写入书面审查意见中,并提出便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目标)。

(三)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列为“通过”,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在施工图审查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对计算、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缺陷的工程项目,应列为“修改”,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后提出书面报告,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通过后,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申报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对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工程方案均需大调整的工程项目,应列为“复审”,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重新填写审查申报表,由建设单位再次报审。

1. 审查对象:什么样的结构属于超限、需要审查 总结:超高,平面不规则,立面不规则,大跨和长悬挑

第二条 下列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 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抗规》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

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规》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

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高度大于28m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膜结构)。

第三条 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超过《高规》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和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或跨度大于24m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带转换层、带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两种以上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A级且转换层位置超过规定层数以及高度超过A级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高层建筑工程;

(四)按本技术要点第八条要求,需要进行模型试验的高层建筑工程;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委托全国专家委员会审查的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各种特殊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

2. 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待审结构的基本情况描述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申报表项目见附录二,至少5份);

(二)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至少5份);

(三)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至少5份);

(五)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至少5份);

(六)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

(七)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出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附录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按照此规定自行制表)

1.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申报日期,勘察 单位及资质,设计单位及资质,联系人和方式等)

2.抗震设防标准(包括: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分类等)

3.勘察报告基本数据(包括:场地类别,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液化判别,持力层名称和埋深,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方案,不利地段评价等)

4.基础设计概况(包括:主楼和裙房的基础类型,基础埋深,地下室底板和顶板的厚度,桩型和单桩承载力,承台的主要截面等)

5.建筑结构布置和选型(包括:主楼高度和层数,出屋面高度和层数,裙房高度和层数;防震缝设置;建筑平面和竖向的规则性;结构类型是否属于复杂、特殊类型;大型空间结构屋盖的尺寸和结构形式;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等)

6.结构分析主要结果(包括:计算软件;总剪力和周期调整系数,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竖向地震取值;纵横扭方向的基本周期;最大层位移角和位置、扭转位移比;框架柱、墙体最大轴压比;构件最大剪压比和钢构件应力比;楼层刚度比;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作用;时程法的波形和数量,时程法与反应谱法结果比较,隔震支座的位移;大型空间结构屋盖稳定性等)

7.超限设计的抗震构造(包括:结构构件的混凝土、钢筋、钢材的最高和最低材料强度;关键部位梁柱的最大和最小截面,关键墙体和筒体的最大和最小厚度;短柱分布范围;错层、连体、转换梁、转换桁架和加强层的主要构造;关键钢结构构件的截面形式、基本的连接构造;型钢混凝土柱的含钢率和构造等)

8.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包括:性能设计目标简述;超限工程设计的主要加强措施,有待解决的问题,试验结果等)

第六条 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应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如高度、转换层形式和位置、多塔、连体、错层、加强层、竖向不规则、平面不规则、超限大跨空间结构等)和程度,并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术措施,包括抗震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和预期的性能目标。

(三)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是否考虑扭转耦连、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输入地震波和峰值加速度等),结构自振周期、振型、位移、扭转位移比、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楼层刚度比、墙体(或筒体)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等整体计算结果,主要构件的轴压比、剪压比和应力比控制等。 对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采用时程分析时,其结果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对多个软件的计算结果应加以比较。

3. 专项审查的控制条件:怎样才算审查通过,大的原则

第七条 专项审查的重点是结构抗震安全性和预期的性能目标,房屋高度在《高规》B级高度范围内且比较规则的高层建筑应按《高规》执行,其余超限工程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严格执行规范、规程的强制性条文,并注意系统掌握、全面准确理解其内涵和相关条文。

(二)不应同时采用多塔、连体、错层、带转换层、带加强层等五种类型中的三种以上的复杂类型。

(三)为了达到安全和预期的性能目标,应按超限的程度和薄弱部位,采取比规范

和规程的规定更严格、更具针对性的抗震措施。

第八条 当房屋高度超过《高规》的B级高度时,以及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审查应特别慎重,要求提供达到预期性能目标的充分依据,如试验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以及不同结构体系的对比分析等的详细论证。

第九条 对超高很多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特殊的工程,当没有可借鉴的设计依据时,应选择整体结构模型、结构构件、部件或节点模型进行必要的抗震性能试验研究。

3.专项审查的内容:审查指标和要求,具体的内容

第十条 专项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抗震设防依据; (二)场地勘察成果; (三)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

(四)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和性能目标; (五)总体计算和关键部位计算的工程判断; (六)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 (七)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第十一条 建筑结构抗震概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超高时建筑结构规则性的要求应从严掌握,明确竖向不规则和水平向不规则的程度,避免过大的地震扭转效应。

(二)结构布置、防震缝设置、转换层和水平加强层的处理、薄弱层和薄弱部位、主楼与裙房共同工作等妥善设计。

(三)结构的总体刚度应适当,变形特征应合理;楼层最大层间位移和扭转位移比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混合结构工程、钢支撑框架结构的钢框架,其重要连接构造应使整体结构能形成多道抗侧力体系。

(五)多塔、连体、错层、带转换层、带加强层等复杂体型的结构,应尽量减少不规则的类型和不规则的程度;一般不宜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

(六)当几部分结构的连接薄弱时,应考虑连接部位各构件的实际构造和连接的可靠程度,必要时取结构整体计算和分开计算的不利情况,或要求某部分结构在设防烈度下保持弹性工作状态。

(七)规则性要求的严格程度,可依抗震设防烈度不同有所区别。当计算的最大水平位移、层间位移值很小时,扭转位移比的控制可略有放宽。

第十二条 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结构整体或局部达到预期性能目标(承载力、位移)的地震水准,如小震、中震和大震(或地震重现期50年、100年、475年、950年、1600年、2000年等等)。

(二)针对实际工程的情况,承载力可选择极限(安全)、不屈服、微裂或保持弹性等设计目标。

{小震,中震,大震}+{弹性承载力设计,不屈服承载力设计,极限承载力设计}

(三)按性能目标论证抗震措施(如内力增大系数、配筋率和配箍率)的合理可行性。

第十三条 结构计算分析模型、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过结构各部分受力分布的变化,以及最大层间位移的位置和分布特征,判断结构受力特征的不利情况。 (内力的集中和变形的集中)

(二)结构总地震剪力以及各层的地震剪力与其以上各层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值,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Ⅲ、Ⅳ类场地时尚宜适当增加。

(三)结构时程分析所用的水平、竖向地震波应符合规范要求,持续时间一般不小于结构基本周期的5倍;弹性时程分析的结果,一般取多条波的平均值,超高较多或体型复杂时宜取多条波的包络。

(四)软弱层地震剪力和不落地构件传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的调整系数取值,超高时宜大于规范的规定值;楼层刚度比值的控制值仍需符合规范的要求。

(五)上部墙体开设边门洞等的水平转换构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强;必要时,宜采用重力荷载下不考虑墙体共同工作的手算复核。

(六)连接体的竖向地震应参照竖向时程分析结果采用。

(七)钢结构和钢-混结构中,钢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应依超限程度比规范的规定适当增加。

(八)必要时,应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动力弹塑性分析方法确定薄弱部位。

(九)必要时应有重力荷载下的结构施工模拟分析。

(十)当计算结果有明显疑问时,应另行专项复核。

第十四条 结构抗震加强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抗震等级、内力调整、轴压比、剪压比、钢材的材质选取等方面的加强,应根据烈度、超限程度和构件在结构中所处部位的不同,区别对待、综合考虑。

(二)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采用增设芯柱、约束边缘构件、型钢混凝土或钢管混凝土构件,钢结构工程的减震耗能设计等提高延性的措施。

(三)抗震薄弱部位应在承载力和细部构造两方面有相应的综合措施。

4.超限大跨空间结构的审查

第十八条 可行性论证报告应符合下列重点要求:

(一)明确所采用的大跨屋盖的结构形式和具体的结构安全控制荷载和控制目标。

(二)列出所采用的屋盖结构形式与常用结构形式在振型、内力分布、位移分布特征等方面的不同。

(三)明确关键杆件和薄弱部位,提出有效控制屋盖构件承载能力和稳定的具体措施,详细论证其技术可行性。

第十九条 结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重点要求:

(一)作用和作用效应组合:

A 设防烈度为7度(0.15g)及以上时,屋盖的竖向地震作用应参照时程分析按支承结构的高度确定。 (建议采用振型叠加反应谱法)

B 基本风压和基本雪压应按100年一遇采用;屋盖体型复杂时,屋面积雪分布系数、风载体型系数和风振系数,应比规范要求增大或经风洞试验等方法确定。

C 温度作用应按合理的温差值确定。

D 除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的作用效应组合外,应增加考虑竖向地震为主的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以及风力为主的地震作用效应组合。

(二)计算模型和设计参数

A 屋盖结构与支承结构的主要连接部位的构造应与计算模型相符。

B 整体结构计算分析时,应考虑支承结构与屋盖结构不同阻尼比的影响。若各支承结构单元动力特性不同且彼此连接薄弱,必要时应有整体计算与分开单独计算的比较。

C 必要时应进行罕遇地震下考虑几何和材料非线性的弹塑性分析。

D 超长结构(如大于400m)应有多点地震输入的分析比较。

E 必要时,应进行屋盖施工模拟分析。

第二十条 屋盖构件的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重点要求:

(一)明确主要传力结构杆件,采取加强措施。

(二)从严控制关键杆件应力比及稳定要求。

(三)特殊连接构造及其支座在罕遇地震下安全可靠,并确保屋盖的地震作用直接传递到下部支承结构。

(四)对某些复杂结构形式,应考虑个别关键构件失效时屋盖整体连续倒塌的可能。 第二十一条 屋盖的支承结构应符合下列重点要求:

(一)支座(支承结构)差异沉降应严格控制。

(二)支承结构应确保抗震安全,不应先于屋盖破坏;当其不规则性属于超限专项审查范围时,应符合本技术要点的有关要求。

(三)支座采用隔震或滑移减震等技术时,应有可行性论证。

5. 专项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第二十二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内容:

(一)总评。对抗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场地评价、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做简要评定。

(二)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问题,应进行讨论、研究,主要安全问题应写入书面审查意见中,并提出便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目标)。

(三)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列为“通过”,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在施工图审查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对计算、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缺陷的工程项目,应列为“修改”,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后提出书面报告,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通过后,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申报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对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工程方案均需大调整的工程项目,应列为“复审”,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重新填写审查申报表,由建设单位再次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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