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普遍有效,反复适用,具有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性质,故称之为规范性文件。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的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影响公民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目前这类准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仅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还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共常务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军事机关、人民团体乃至各级党委等。
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狭义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管理性规范性文件。2010年12月省政府公布实施的《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第二条将这类规范性文件定义为:“除政府规章外,本省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2010年市政府1号令《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管理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定义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通知、通报、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做为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普遍有效,反复适用,具有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性质,故称之为规范性文件。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的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影响公民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目前这类准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仅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还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共常务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军事机关、人民团体乃至各级党委等。
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狭义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管理性规范性文件。2010年12月省政府公布实施的《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第二条将这类规范性文件定义为:“除政府规章外,本省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2010年市政府1号令《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管理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定义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通知、通报、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做为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