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
中律教培 [2011]第02号
关于邀请2011年新会员入会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是集研究、咨询、会议、培训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人才培训机构,www.lawyertraining.com.cn 为国际、国内注册的专业性法律网站,服务于培训中心。培训中心以为广大法律工作者、企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培训服务为最高目标,倾力打造最专业、最优质的法律培训平台!培训中心自2003年成立以来,拥有由五百多名国内一流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组成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名师荟萃,举办各类研讨会、研讨班、进修班、培训班、出国研修团和考察团、函授班等六百多场,参加人员达五万多人次,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人才培训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更好的整合资源,充分发挥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的功能作用,巩固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的培训成果,提升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培训、教育的质量,提高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的理论研究水平,搭建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研讨和交流平台,更好地为全国法律工作者服务,中心将实
行会员制服务方式 自即日起接收2011年新会员单位和个人申请。凡加入本中心的会员将按规定,享有各项权利和义务。请各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会员类别,真实填写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入会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传真或快递邮寄至培训中心,中心将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并建档。
鉴于贵单位的发展潜力和社会影响,我们真诚邀请贵方入会,期待您成为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会员。
附件一: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入会条件及权利 附件二: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入会申请表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
2011-10-1
附件一: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入会条件及权利》
第一条 本网站会员分为VIP 会员、贵宾会员、普通A 级会员、普通B 级会员。
第二条 入会条件
拥护本中心会员条例,有加入本中心的意愿。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各地法律机构、教育团体、协会及其他行业机构。 从事法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会员可享受的权利
(一)VIP 会员:会费 10万元/年(仅限华东区、华南区、华北区、华中地区、西南区、西北区、东北区各一名)
权利:
1、在担任VIP 会员期间内,安排VIP 会员免费参加由我中心及我中心与其他相关权威机构联合举办的培训活动,次数不限,每期参加活动人数不超过10人。
2、自动成为我中心每期相关领域培训研讨班的协办单位,并在官方会议文件、会刊、会场背板或横幅上体现。
3、可下载我中心网站上所有专家讲义、音频资料。 4、免费提供我中心网站广告位一年。 5、每月政策法规汇编电子版一份。
6、安排VIP 会员单位有关领导、专家担任我中心培训研讨班演讲嘉宾五次,每次2-3小时,交通费用及食宿自理。
(二)贵宾会员:会费3万元/年 权利:
1、在担任贵宾会员期间内,会员单位可免费30人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过6人;会员期间内培训名额用完后,在会员期内按七五折会员价收取。
2、会员可在本网站免费刊登招聘、合作类信息,首页突出广告位8折优惠。
3、赴企业内部培训可享受8折优惠。 4、每月政策法规汇编电子版一份。
5、安排贵宾会员单位有关领导、专家担任我中心培训研讨班演讲嘉宾二次,每次2-3小时,交通费用及课酬自理。
(三)普通A 级会员:会费1万元/年 权利:
1、在担任普通A 级会员期间内,会员单位可免费8人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过3人;会员期间内培训名额用完后,在会员期内按八折会员价收取。
2、会员可在本网站免费刊登招聘、合作类信息,首页突出广告位8折优惠。
3、赴企业内部培训可享受8折优惠。 4、每月政策法规汇编电子版一份。 (四)普通B 级会员:会费6千元/年
1、在担任普通B 级会员期间内,会员单位可免费4人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过2人;会员期间内培训名额用完后,在会员期内按八折会员价收取。
2、会员可在本网站免费刊登招聘、合作类信息,首页突出广告位8折优惠。
3、赴企业内部培训可享受8折优惠。 4、每月政策法规汇编电子版一份。
第四条 会员单位可参加由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举办的、联合举办的各类诉讼、非诉讼类培训研讨班,覆盖各类民商事活动、公司纠纷、合同管理、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技术合同、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金融资本市场、涉外民商事、企业法律风险等,每年活动不低于40场。
第五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须将会费汇入我中心指定的帐户。 单位名称:北京华睿创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开 户 行:光大银行北京三里河支行 帐 号:0835 1212 0100 3040 24700
第六条 入会时间以收到入会申请表和款项为准,会员到期时间以12个月为准,待审批合格后将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此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所有。
附件二: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会员入会申请表
说明:以上内容由申请方填写,须真实有效,并能遵守培训中心章程。如通讯地址、电话、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联系人变动时,请及时函告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秘书处,以便保持联系。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
中律教培 [2011]第02号
关于邀请2011年新会员入会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是集研究、咨询、会议、培训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人才培训机构,www.lawyertraining.com.cn 为国际、国内注册的专业性法律网站,服务于培训中心。培训中心以为广大法律工作者、企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培训服务为最高目标,倾力打造最专业、最优质的法律培训平台!培训中心自2003年成立以来,拥有由五百多名国内一流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组成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名师荟萃,举办各类研讨会、研讨班、进修班、培训班、出国研修团和考察团、函授班等六百多场,参加人员达五万多人次,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人才培训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更好的整合资源,充分发挥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的功能作用,巩固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的培训成果,提升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培训、教育的质量,提高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的理论研究水平,搭建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研讨和交流平台,更好地为全国法律工作者服务,中心将实
行会员制服务方式 自即日起接收2011年新会员单位和个人申请。凡加入本中心的会员将按规定,享有各项权利和义务。请各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会员类别,真实填写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入会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传真或快递邮寄至培训中心,中心将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并建档。
鉴于贵单位的发展潜力和社会影响,我们真诚邀请贵方入会,期待您成为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会员。
附件一: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入会条件及权利 附件二: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入会申请表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
2011-10-1
附件一: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入会条件及权利》
第一条 本网站会员分为VIP 会员、贵宾会员、普通A 级会员、普通B 级会员。
第二条 入会条件
拥护本中心会员条例,有加入本中心的意愿。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各地法律机构、教育团体、协会及其他行业机构。 从事法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会员可享受的权利
(一)VIP 会员:会费 10万元/年(仅限华东区、华南区、华北区、华中地区、西南区、西北区、东北区各一名)
权利:
1、在担任VIP 会员期间内,安排VIP 会员免费参加由我中心及我中心与其他相关权威机构联合举办的培训活动,次数不限,每期参加活动人数不超过10人。
2、自动成为我中心每期相关领域培训研讨班的协办单位,并在官方会议文件、会刊、会场背板或横幅上体现。
3、可下载我中心网站上所有专家讲义、音频资料。 4、免费提供我中心网站广告位一年。 5、每月政策法规汇编电子版一份。
6、安排VIP 会员单位有关领导、专家担任我中心培训研讨班演讲嘉宾五次,每次2-3小时,交通费用及食宿自理。
(二)贵宾会员:会费3万元/年 权利:
1、在担任贵宾会员期间内,会员单位可免费30人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过6人;会员期间内培训名额用完后,在会员期内按七五折会员价收取。
2、会员可在本网站免费刊登招聘、合作类信息,首页突出广告位8折优惠。
3、赴企业内部培训可享受8折优惠。 4、每月政策法规汇编电子版一份。
5、安排贵宾会员单位有关领导、专家担任我中心培训研讨班演讲嘉宾二次,每次2-3小时,交通费用及课酬自理。
(三)普通A 级会员:会费1万元/年 权利:
1、在担任普通A 级会员期间内,会员单位可免费8人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过3人;会员期间内培训名额用完后,在会员期内按八折会员价收取。
2、会员可在本网站免费刊登招聘、合作类信息,首页突出广告位8折优惠。
3、赴企业内部培训可享受8折优惠。 4、每月政策法规汇编电子版一份。 (四)普通B 级会员:会费6千元/年
1、在担任普通B 级会员期间内,会员单位可免费4人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过2人;会员期间内培训名额用完后,在会员期内按八折会员价收取。
2、会员可在本网站免费刊登招聘、合作类信息,首页突出广告位8折优惠。
3、赴企业内部培训可享受8折优惠。 4、每月政策法规汇编电子版一份。
第四条 会员单位可参加由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举办的、联合举办的各类诉讼、非诉讼类培训研讨班,覆盖各类民商事活动、公司纠纷、合同管理、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技术合同、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金融资本市场、涉外民商事、企业法律风险等,每年活动不低于40场。
第五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须将会费汇入我中心指定的帐户。 单位名称:北京华睿创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开 户 行:光大银行北京三里河支行 帐 号:0835 1212 0100 3040 24700
第六条 入会时间以收到入会申请表和款项为准,会员到期时间以12个月为准,待审批合格后将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此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所有。
附件二: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会员入会申请表
说明:以上内容由申请方填写,须真实有效,并能遵守培训中心章程。如通讯地址、电话、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联系人变动时,请及时函告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秘书处,以便保持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