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1402班 龙**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龚维斌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刘正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长沙和园小区空置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
二、房屋月租金900元,不含税。
三、乙方可于2016年7月16日入住使用。
四、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
在交付乙方入住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发生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甲方为乙方承租房屋配备免费网络宽带。
六、甲方不限定乙方租住人数,乙方可找人合租,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
七、由甲方到房屋所在区地方税务局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八、房屋租赁合同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有关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九、乙方所承租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得做商业用途。
十、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日常管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
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
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2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十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
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十三、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
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龚维斌 乙方(签章):刘正
2015年11月15日 2015年11月15日
物管1402班 龙**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龚维斌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刘正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长沙和园小区空置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
二、房屋月租金900元,不含税。
三、乙方可于2016年7月16日入住使用。
四、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
在交付乙方入住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发生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甲方为乙方承租房屋配备免费网络宽带。
六、甲方不限定乙方租住人数,乙方可找人合租,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
七、由甲方到房屋所在区地方税务局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八、房屋租赁合同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有关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九、乙方所承租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得做商业用途。
十、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日常管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
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
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2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十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
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十三、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
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龚维斌 乙方(签章):刘正
2015年11月15日 201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