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环境第23卷第6期2011年6月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进展
12
张金兰,于智忠
(1.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环境监察大队,东胜017000;2.鄂尔多斯市环境监察支队,东胜017000)摘要: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是基于传统环境程序法对环境问题复杂性和风险性的应对不足而兴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我国2002年颁布的虽然对公众参与的规定较之此前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建设方面尚存在着立法及具体操作层面上的诸多缺陷。这些将大大弱化
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也制约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形成。据此,研究我国环境评能够直接的反应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程度。价中公众参与的程度,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图分类号:X8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370(2011)06-0090-02
Advances of Chines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Zhang Jinlan 1,Yu Zhizhong 2
(1.Dong Sheng of Erdos city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 ,Dong Sheng 017000;2.Erdos city District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detachment ,Dong Sheng 017000)
Abstract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 is based on traditional environmental procedural complexity of environmental issues and risks of inadequate response to the rise.In 2002,China promulgated the " Republic of China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Law" .The provisions on public participation has been substantial progress than previously ,but the system of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mains many defects in the legislative building and the specific operational level.These will greatly weake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but also restricts the formation of pub-lic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 and participation mechanisms.Accordingly ,the study of the extent of Chinese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will directly response to the degree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development.
Key words :public participation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1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国2002年颁布的中
能得到考虑和补偿。并规定了两种公众参与的方式:第一种是,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直接听取贷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或居委会、村委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种是,项目所在地(区、县)人大、政协或群”《通知》众团体征询受影响地区公众的意见。该虽然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它还仅仅只是针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而设立的。
我国于1996年8月3日通过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
我国是在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这项规定明确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政策。
我国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
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比较详细的法律规定。该法第511条、21条,条、对明确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由此可见,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较之过去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公众
所设计的公众参与机制,是中国推进环境决策民主化的重大步其意义已远远超过了环境保护的本身。但根据目前的制度骤,
安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机制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要认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问题,首先应理论基础及价值功能进行全面考察。对其现状、1.11.1.1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现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现实
1991年实施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中首次提出公众参与的论题。此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备受关注。1993年6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首次,“公众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通知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应设专门章节予以表述,使可能受影响的公众或社会团体的利益
参与条款的规定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是,该法在有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救济措施等方面还仍处于空白状态。1.1.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主要缺陷
我国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但是与国际上的其他先进国家的规定虽然有了实质性的进步,
相比,我国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上还存在着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
a 、现行立法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法律尚未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出系目前,
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零星地在各种法律法规中有相应地《宪法》、《环境保护法》中只为公众参与提出了原则规定。在
《水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噪声法》《建性的法律依据;在和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关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对其法律效力也无明确定则过于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法》11和21条原规定;新颁布的虽然在其第5、则性地规定了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的条款,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中对于诸如公众如何参与、
以及如何保障公众参与等法律实践中的问参与哪些阶段参与,
题,有待于明确规范的内容。另外,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途径、程序等内容缺乏具体规定。
b 、“滞后”公众参与的时段
《环境影响评价法》“最早阶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段”是规划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公布报告书草案的规定。这也是唯一涉及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具体规定。借鉴国外的相关经在准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就应当引进公众参与、听取验,
公众的意见。如果在报批前才参与,那么对于几乎定稿的报告即使听取了公众意见,事实上也很难再根据公众意见书来讲,
或评论对报告书进行修改。
c 、未将公众参与环评的方式制度化,信息交流双向反馈性差
《环境影响评价法》21条规定,第11、规划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该规划或者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这里的二字实际上是赋予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一种选择权,因此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具体操作时可以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而“采取其,他形式”因为这种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其结果,很可能造成单纯的公布信息,只是单方面的信息披露,公众只在效果上远差于能被动的接受信息而无法有效地与单位沟通,
,《环境影响评价法》听证会等双向互馈交流的形式。另外虽然规定了举行听证会等形式,但是都没有就听证会举行过程的法定程序予以具体说明,使得现实无法操作。
d 、未规定听取公众意见的具体程序
在环境影响评价书的预审阶段或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书草最重要的是如何充分听取和反映居民的意见(包括案的阶段,
部门的意见)。这是能否充实的编制报告书的关键因素。我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和21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告书的意见,
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这种方法对公众意见的处理过于草率、简单和形式化,完全成为只为满足程序要求而进行的象征性行为。致使公众意见被形式化处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环境资源法研究资料》,2000年第6期,境法研究所主办第45页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造成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只听不采纳”的状况。取、
e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意识较弱
虽然目前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群众的环境但是公众的参与意识、尤其是环保护意识已经有了显著提高,
境参与意识还是较弱的。根据1998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和教“全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育部的联合项目的结果显示,公众对总体平均分、农村平均分、城市居民平于13个题目的回答中,
18.5分和34.6分。由于问卷调查对于环均分分别为21.6分、
境认知有较准确的测量,因此可以确切地说我国公众总体上缺乏环境知识。并且,公众的参与水平较低,有近三分之一的人而在有参与行为的人中,大多数也只能处于完全不参与状态,
且仅对自己的行为做到参加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益劳动或活动,
进行约束或动员,更谈不上诸如为解决日常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投诉、上访,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决策等具有更高政治含量的环境保护参与行为。
f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救济措施不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法》没有规定涉及公众参与受到侵害我国
如何救济、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不考虑公众意见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条款,这些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司法救济诉讼是人们保护自己的权利的基本制度作保障。在法制社会,
形式和最后保障,凡是缺乏司法救济的场合便无权利可言。我国现有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具备可诉性,公众参与国家事务的资格没有司法救济制度作保障。因此,我国法律未赋予救济权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是苍白无力的,决策者可以任意规避法律自行其事,从而使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也只能是流于形式。
2
2.1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明确赋予公众环境权是公众参与权的根本保证
公民的环境权包括两种权利:实体上的权利和程序上的权
利。实体意义上的环境权是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权利,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程序意义上的权利是为保障如环境知情权、环境事物参与权实体上的权利而设立的权利,
等。实体上的环境权是程序上的环境权的前提和依据,程序上的环境权是实体上的环境权实现的途径。因此,分别确立实体意义上的环境权和程序意义上的环境权,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又有了实现的可能性。评价既有了法律上的依据,2.1.1
确立实体意义上的环境权是公众参与的基础
鉴于我
国目前面临的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在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和使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相关法律中明确赋予公民环境权,
(下转第115页)
要求。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平面布置上应使噪声源尽量远离环境敏感点,最好是布置在靠紧环境不敏感的交通干线一侧。特别注意通风系统
KTV 房等冷却、的风口朝向,如柴油发动机组、空调等风口,应尽量朝向不敏感到地方。
(2)在高程上,如冷却塔安装位置附近(50m 之内),周围高于冷却塔顶部5m 以上的建筑物最好只有一面,若冷却塔四面附近的建筑物高度均高于冷却塔顶部5m 以上,则必须建议调
否则常规的噪声控制措施难整冷却塔的安装位置或安装高度,
以满足环境敏感点达标的要求;建筑物有地下室时,应尽量将
柴油发电机组、水泵、变压器等噪声源布置在地下室。
参考文献
[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物理研究所. 建筑声学设计手册.
[2]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长沙市国贸大厦柴油发
施工图.1995.电机组噪声治理方案、
[3]薛丹.城市立交桥交通噪声污染现状及降噪效果分析〔J 〕.科技资讯,2010,(1).
收稿日期:2011-04-08
作者简介:朱虹晓(1979-),男,工程师,研究方向:环境影响评价.
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
(上接第91页)
响评价不可或缺的内容得到法律的确认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只有赋予公众实体意义上的环境权,公众的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才能有法律上的依据,公众才能真正参与环境管理,真正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共同进行环境保护,改变现有的单一靠国家行政机构进行环境保护管理的模式。环境资源的利用可以说无处不在,仅靠国家管理是绝对不够的,它需要广大共同监督。这不仅指民众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民众的共同参与,法规,自觉杜绝环境污染行为,更应包括在环境决策过程中的参与,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等各方面。
第二,确立公民实体意义上的环境权有助于增强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当在法律中确定环境资源为民众共有的财产,民众享有在良好的、健康的环境中生存、生活之权利时,将会极大义务状态。确立公民实体意地改变现有的关于环境保护权利、
“事不关己、义上的环境权,会改变那种高高挂起”的淡漠心理,增加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有助于我国民族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方针、政策的实现。环境权法律制度的确立可以较好地实现环境污染的早期预防及合理地开发环境资源,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注重再生环境展协调起来。在注重当代环境资源利用的同时,
资源的保护,使经济能持续地发展。
第四,从公民实体意义上的环境权这一基本权力出发,可以明确规定公民在有关环境事务方面的知情权(了解、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力)以及参与环境事务的讨论权、建议权等程序上的权力。
2.1.2确立程序意义上的环境权是公众参与的关键环境请求权;(4)公众监督权。
我国要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真正落实,在完
应加强程序法建设,确立和保障公众程序意善实体法的同时,
义上的环境权--环境参与权。不仅要有公众参与的制度保
障,还要有公众参与的信息保障和监督机制。要构建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应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全过程参与的法律制度。
程序意
义上的环境权包括:(1)环境知情权;(2)环境事务参与权;(3)
体法的同时,应加强程序法建设,确立和保障以参与为本位的程序意义上的环境权。在实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通过严格的立法过程将公民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是实现公众参与权最具有决定性的环节,也是实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保证;为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这是实现程序意义上公众的知情权的保障,制定信息公开法,
是公众参与权和民主程序的重要特征,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
价的前提条件:通过立法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建立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是奠定实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保证和社会基础;而建立公益环境诉讼制度,保障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救济权,则是实施公众参与的有效方式。参考文献
[1].中国政法大学薛德运.论行政过程之公众参与〔D 〕2004年硕士论文.
[2]〔M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3]〔M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2007.社,[4]〔M 〕.中国人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2003.民大学出版社,[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M 〕2003.
[6]〔M 〕.北京大学汪劲.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2006.出版社,[7]王芳荺.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中公民参与机制之研析〔D 〕.国立暨南大学公共行政与政策研究所硕士论文.
[8]〔D 〕.国立台北蔡琇媛.论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之民众参大学法学所2003年学期论文.
[9]王鸿浚.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中公众参与之设计与分析〔J 〕.中华林学季刊,第34卷第1期.[10]王蕴波.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D 〕.吉林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收稿日期:2011-04-20
作者简介:张金兰(1973-),工程师,女,现从事环境监察工作.
3结语
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在强调实
北方环境第23卷第6期2011年6月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进展
12
张金兰,于智忠
(1.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环境监察大队,东胜017000;2.鄂尔多斯市环境监察支队,东胜017000)摘要: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是基于传统环境程序法对环境问题复杂性和风险性的应对不足而兴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我国2002年颁布的虽然对公众参与的规定较之此前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建设方面尚存在着立法及具体操作层面上的诸多缺陷。这些将大大弱化
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也制约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形成。据此,研究我国环境评能够直接的反应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程度。价中公众参与的程度,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图分类号:X8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370(2011)06-0090-02
Advances of Chines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Zhang Jinlan 1,Yu Zhizhong 2
(1.Dong Sheng of Erdos city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 ,Dong Sheng 017000;2.Erdos city District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detachment ,Dong Sheng 017000)
Abstract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 is based on traditional environmental procedural complexity of environmental issues and risks of inadequate response to the rise.In 2002,China promulgated the " Republic of China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Law" .The provisions on public participation has been substantial progress than previously ,but the system of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mains many defects in the legislative building and the specific operational level.These will greatly weake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but also restricts the formation of pub-lic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 and participation mechanisms.Accordingly ,the study of the extent of Chinese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will directly response to the degree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development.
Key words :public participation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1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国2002年颁布的中
能得到考虑和补偿。并规定了两种公众参与的方式:第一种是,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直接听取贷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或居委会、村委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种是,项目所在地(区、县)人大、政协或群”《通知》众团体征询受影响地区公众的意见。该虽然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它还仅仅只是针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而设立的。
我国于1996年8月3日通过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
我国是在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这项规定明确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政策。
我国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
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比较详细的法律规定。该法第511条、21条,条、对明确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由此可见,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较之过去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公众
所设计的公众参与机制,是中国推进环境决策民主化的重大步其意义已远远超过了环境保护的本身。但根据目前的制度骤,
安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机制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要认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问题,首先应理论基础及价值功能进行全面考察。对其现状、1.11.1.1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现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现实
1991年实施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中首次提出公众参与的论题。此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备受关注。1993年6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首次,“公众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通知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应设专门章节予以表述,使可能受影响的公众或社会团体的利益
参与条款的规定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是,该法在有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救济措施等方面还仍处于空白状态。1.1.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主要缺陷
我国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但是与国际上的其他先进国家的规定虽然有了实质性的进步,
相比,我国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上还存在着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
a 、现行立法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法律尚未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出系目前,
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零星地在各种法律法规中有相应地《宪法》、《环境保护法》中只为公众参与提出了原则规定。在
《水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噪声法》《建性的法律依据;在和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关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对其法律效力也无明确定则过于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法》11和21条原规定;新颁布的虽然在其第5、则性地规定了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的条款,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中对于诸如公众如何参与、
以及如何保障公众参与等法律实践中的问参与哪些阶段参与,
题,有待于明确规范的内容。另外,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途径、程序等内容缺乏具体规定。
b 、“滞后”公众参与的时段
《环境影响评价法》“最早阶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段”是规划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公布报告书草案的规定。这也是唯一涉及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具体规定。借鉴国外的相关经在准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就应当引进公众参与、听取验,
公众的意见。如果在报批前才参与,那么对于几乎定稿的报告即使听取了公众意见,事实上也很难再根据公众意见书来讲,
或评论对报告书进行修改。
c 、未将公众参与环评的方式制度化,信息交流双向反馈性差
《环境影响评价法》21条规定,第11、规划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该规划或者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这里的二字实际上是赋予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一种选择权,因此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具体操作时可以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而“采取其,他形式”因为这种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其结果,很可能造成单纯的公布信息,只是单方面的信息披露,公众只在效果上远差于能被动的接受信息而无法有效地与单位沟通,
,《环境影响评价法》听证会等双向互馈交流的形式。另外虽然规定了举行听证会等形式,但是都没有就听证会举行过程的法定程序予以具体说明,使得现实无法操作。
d 、未规定听取公众意见的具体程序
在环境影响评价书的预审阶段或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书草最重要的是如何充分听取和反映居民的意见(包括案的阶段,
部门的意见)。这是能否充实的编制报告书的关键因素。我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和21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告书的意见,
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这种方法对公众意见的处理过于草率、简单和形式化,完全成为只为满足程序要求而进行的象征性行为。致使公众意见被形式化处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环境资源法研究资料》,2000年第6期,境法研究所主办第45页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造成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只听不采纳”的状况。取、
e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意识较弱
虽然目前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群众的环境但是公众的参与意识、尤其是环保护意识已经有了显著提高,
境参与意识还是较弱的。根据1998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和教“全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育部的联合项目的结果显示,公众对总体平均分、农村平均分、城市居民平于13个题目的回答中,
18.5分和34.6分。由于问卷调查对于环均分分别为21.6分、
境认知有较准确的测量,因此可以确切地说我国公众总体上缺乏环境知识。并且,公众的参与水平较低,有近三分之一的人而在有参与行为的人中,大多数也只能处于完全不参与状态,
且仅对自己的行为做到参加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益劳动或活动,
进行约束或动员,更谈不上诸如为解决日常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投诉、上访,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决策等具有更高政治含量的环境保护参与行为。
f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救济措施不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法》没有规定涉及公众参与受到侵害我国
如何救济、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不考虑公众意见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条款,这些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司法救济诉讼是人们保护自己的权利的基本制度作保障。在法制社会,
形式和最后保障,凡是缺乏司法救济的场合便无权利可言。我国现有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具备可诉性,公众参与国家事务的资格没有司法救济制度作保障。因此,我国法律未赋予救济权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是苍白无力的,决策者可以任意规避法律自行其事,从而使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也只能是流于形式。
2
2.1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明确赋予公众环境权是公众参与权的根本保证
公民的环境权包括两种权利:实体上的权利和程序上的权
利。实体意义上的环境权是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权利,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程序意义上的权利是为保障如环境知情权、环境事物参与权实体上的权利而设立的权利,
等。实体上的环境权是程序上的环境权的前提和依据,程序上的环境权是实体上的环境权实现的途径。因此,分别确立实体意义上的环境权和程序意义上的环境权,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又有了实现的可能性。评价既有了法律上的依据,2.1.1
确立实体意义上的环境权是公众参与的基础
鉴于我
国目前面临的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在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和使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相关法律中明确赋予公民环境权,
(下转第115页)
要求。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平面布置上应使噪声源尽量远离环境敏感点,最好是布置在靠紧环境不敏感的交通干线一侧。特别注意通风系统
KTV 房等冷却、的风口朝向,如柴油发动机组、空调等风口,应尽量朝向不敏感到地方。
(2)在高程上,如冷却塔安装位置附近(50m 之内),周围高于冷却塔顶部5m 以上的建筑物最好只有一面,若冷却塔四面附近的建筑物高度均高于冷却塔顶部5m 以上,则必须建议调
否则常规的噪声控制措施难整冷却塔的安装位置或安装高度,
以满足环境敏感点达标的要求;建筑物有地下室时,应尽量将
柴油发电机组、水泵、变压器等噪声源布置在地下室。
参考文献
[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物理研究所. 建筑声学设计手册.
[2]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长沙市国贸大厦柴油发
施工图.1995.电机组噪声治理方案、
[3]薛丹.城市立交桥交通噪声污染现状及降噪效果分析〔J 〕.科技资讯,2010,(1).
收稿日期:2011-04-08
作者简介:朱虹晓(1979-),男,工程师,研究方向: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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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91页)
响评价不可或缺的内容得到法律的确认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只有赋予公众实体意义上的环境权,公众的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才能有法律上的依据,公众才能真正参与环境管理,真正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共同进行环境保护,改变现有的单一靠国家行政机构进行环境保护管理的模式。环境资源的利用可以说无处不在,仅靠国家管理是绝对不够的,它需要广大共同监督。这不仅指民众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民众的共同参与,法规,自觉杜绝环境污染行为,更应包括在环境决策过程中的参与,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等各方面。
第二,确立公民实体意义上的环境权有助于增强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当在法律中确定环境资源为民众共有的财产,民众享有在良好的、健康的环境中生存、生活之权利时,将会极大义务状态。确立公民实体意地改变现有的关于环境保护权利、
“事不关己、义上的环境权,会改变那种高高挂起”的淡漠心理,增加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有助于我国民族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方针、政策的实现。环境权法律制度的确立可以较好地实现环境污染的早期预防及合理地开发环境资源,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注重再生环境展协调起来。在注重当代环境资源利用的同时,
资源的保护,使经济能持续地发展。
第四,从公民实体意义上的环境权这一基本权力出发,可以明确规定公民在有关环境事务方面的知情权(了解、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力)以及参与环境事务的讨论权、建议权等程序上的权力。
2.1.2确立程序意义上的环境权是公众参与的关键环境请求权;(4)公众监督权。
我国要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真正落实,在完
应加强程序法建设,确立和保障公众程序意善实体法的同时,
义上的环境权--环境参与权。不仅要有公众参与的制度保
障,还要有公众参与的信息保障和监督机制。要构建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应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全过程参与的法律制度。
程序意
义上的环境权包括:(1)环境知情权;(2)环境事务参与权;(3)
体法的同时,应加强程序法建设,确立和保障以参与为本位的程序意义上的环境权。在实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通过严格的立法过程将公民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是实现公众参与权最具有决定性的环节,也是实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保证;为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这是实现程序意义上公众的知情权的保障,制定信息公开法,
是公众参与权和民主程序的重要特征,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
价的前提条件:通过立法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建立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是奠定实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保证和社会基础;而建立公益环境诉讼制度,保障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救济权,则是实施公众参与的有效方式。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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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1-04-20
作者简介:张金兰(1973-),工程师,女,现从事环境监察工作.
3结语
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在强调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