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混合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追偿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析混合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追偿问题

作者:高菡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

摘 要: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相关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热点话题,特别是在当前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起草的大背景下,明确混合共同担保人的责任优先问题,混合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问题以及追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混合共同担保;保证人;物上保证人;追偿权

一、混合共同担保人的责任优先问题

当人保和物保并存时,债权人主张实现担保权利有无顺序限制以及何种限制,是明确担保人之间有无追偿权的前提。关于混合担保人之间的责任优先问题,学术界有以下三种主张

[1]:

(1)物保绝对优先说。此学说认为,债权人应先向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在其未受清偿的范围内,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仅对物保以外的债权额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第28条第1款采此说。

(2)区分物保提供者说。此说认为,物保和人保的责任优先问题因物保的提供者不同而应区别对待,当物保由债务人提供时,债权人应先向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在其未受清偿的范围内,再向保证人主张;当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时,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此时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向任何一人主张权利。我国《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和《物权法》第176条采此说。

(3)物保、人保平等说。此说认为,无论物保是由谁提供的,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均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向任何一人主张权利。

由上述解释可看出,第一种学说是明显不合理的。它不区分物保的提供者而一概认定物保应先于人保清偿,对于第三人物保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这就意味着把第三人和债务人放到了同一法律地位上,与债务人负有同等的义务。

目前学术界争议最大的就是区分物保提供者说和物保、人保平等说。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当债务人作为物上保证人时,物保是否先于人保清偿债务。支持物保、人保平等说的学者认为债务人作为物上保证人时,物保与人保处于同一法律地位,无先后顺序之分。我认为债务人作为物上保证人时,物保应先于人保清偿债务,即区分物保提供者说。第一,从担保制度的目的而言,担保人作为主债务合同的第三人,最终债务承担者还是债务人,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就说明债务人是有偿债能力的,此时债权人优先实现担保物权符合一般的社会观念与公民的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析混合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追偿问题

作者:高菡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

摘 要: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相关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热点话题,特别是在当前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起草的大背景下,明确混合共同担保人的责任优先问题,混合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问题以及追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混合共同担保;保证人;物上保证人;追偿权

一、混合共同担保人的责任优先问题

当人保和物保并存时,债权人主张实现担保权利有无顺序限制以及何种限制,是明确担保人之间有无追偿权的前提。关于混合担保人之间的责任优先问题,学术界有以下三种主张

[1]:

(1)物保绝对优先说。此学说认为,债权人应先向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在其未受清偿的范围内,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仅对物保以外的债权额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第28条第1款采此说。

(2)区分物保提供者说。此说认为,物保和人保的责任优先问题因物保的提供者不同而应区别对待,当物保由债务人提供时,债权人应先向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在其未受清偿的范围内,再向保证人主张;当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时,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此时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向任何一人主张权利。我国《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和《物权法》第176条采此说。

(3)物保、人保平等说。此说认为,无论物保是由谁提供的,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均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向任何一人主张权利。

由上述解释可看出,第一种学说是明显不合理的。它不区分物保的提供者而一概认定物保应先于人保清偿,对于第三人物保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这就意味着把第三人和债务人放到了同一法律地位上,与债务人负有同等的义务。

目前学术界争议最大的就是区分物保提供者说和物保、人保平等说。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当债务人作为物上保证人时,物保是否先于人保清偿债务。支持物保、人保平等说的学者认为债务人作为物上保证人时,物保与人保处于同一法律地位,无先后顺序之分。我认为债务人作为物上保证人时,物保应先于人保清偿债务,即区分物保提供者说。第一,从担保制度的目的而言,担保人作为主债务合同的第三人,最终债务承担者还是债务人,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就说明债务人是有偿债能力的,此时债权人优先实现担保物权符合一般的社会观念与公民的


相关文章

  • 共同保证法律责任分析
  • 2004年3月 第17卷 第1期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GansuEconomicManagementInstituteMarch2004Vol117 No11 共同保证法律责任分析 郑天锋 (西北民族大学法律系,甘肃 ...查看


  • 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_对[物权法]第176条的理解_程啸
  • 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期 2014年第6期·专论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 ---对<物权法>第176条的理解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要:在混合共同担保中,物上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就担保范 ...查看


  • 汽车保险理赔论文
  • 浅析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险 郑州科技学院 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 题 目 _____浅析我国汽车 消费贷款保险 学生姓名 专业班级 学 号 于军剑 10 级汽修班 201013001 2012 年 6 月 6 日 完成时间 浅析我国汽车消费贷 ...查看


  •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行为,加强代偿损失管理,切实提高资产质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 ...查看


  • 银行贷款新五级分类标准
  • 贷款五级分类详细标准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 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 ...查看


  • 贷款五级分类制
  • 什么是贷款五级分类制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 贷款五级分类制是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查看


  • 货运险理赔实务
  • 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实务 一.接受报案和登记 (一)询问案情 服务专线信息员接听客户出险报案后,应详细询问报案人情况(包括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与被保险人关系).保险情况(被保险人名称.保单号码.承保险种.险别.运输情况).出险情况(出险时间. ...查看


  • 0.1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标准修订(送审稿)
  • 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 评级体系修订(送审稿) (2013修订版) 本次修订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修订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评级体系. 一.主干指标结构 根据人行相关规定,现将主干指标结构调整如下表 ...查看


  • 经济法概论案例及答案
  • 案例 2006年1月, 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 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没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 币出资4万元:(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