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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混合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追偿问题
作者:高菡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
摘 要: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相关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热点话题,特别是在当前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起草的大背景下,明确混合共同担保人的责任优先问题,混合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问题以及追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混合共同担保;保证人;物上保证人;追偿权
一、混合共同担保人的责任优先问题
当人保和物保并存时,债权人主张实现担保权利有无顺序限制以及何种限制,是明确担保人之间有无追偿权的前提。关于混合担保人之间的责任优先问题,学术界有以下三种主张
[1]:
(1)物保绝对优先说。此学说认为,债权人应先向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在其未受清偿的范围内,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仅对物保以外的债权额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第28条第1款采此说。
(2)区分物保提供者说。此说认为,物保和人保的责任优先问题因物保的提供者不同而应区别对待,当物保由债务人提供时,债权人应先向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在其未受清偿的范围内,再向保证人主张;当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时,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此时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向任何一人主张权利。我国《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和《物权法》第176条采此说。
(3)物保、人保平等说。此说认为,无论物保是由谁提供的,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均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向任何一人主张权利。
由上述解释可看出,第一种学说是明显不合理的。它不区分物保的提供者而一概认定物保应先于人保清偿,对于第三人物保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这就意味着把第三人和债务人放到了同一法律地位上,与债务人负有同等的义务。
目前学术界争议最大的就是区分物保提供者说和物保、人保平等说。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当债务人作为物上保证人时,物保是否先于人保清偿债务。支持物保、人保平等说的学者认为债务人作为物上保证人时,物保与人保处于同一法律地位,无先后顺序之分。我认为债务人作为物上保证人时,物保应先于人保清偿债务,即区分物保提供者说。第一,从担保制度的目的而言,担保人作为主债务合同的第三人,最终债务承担者还是债务人,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就说明债务人是有偿债能力的,此时债权人优先实现担保物权符合一般的社会观念与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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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混合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追偿问题
作者:高菡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
摘 要: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相关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热点话题,特别是在当前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起草的大背景下,明确混合共同担保人的责任优先问题,混合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问题以及追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混合共同担保;保证人;物上保证人;追偿权
一、混合共同担保人的责任优先问题
当人保和物保并存时,债权人主张实现担保权利有无顺序限制以及何种限制,是明确担保人之间有无追偿权的前提。关于混合担保人之间的责任优先问题,学术界有以下三种主张
[1]:
(1)物保绝对优先说。此学说认为,债权人应先向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在其未受清偿的范围内,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仅对物保以外的债权额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第28条第1款采此说。
(2)区分物保提供者说。此说认为,物保和人保的责任优先问题因物保的提供者不同而应区别对待,当物保由债务人提供时,债权人应先向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在其未受清偿的范围内,再向保证人主张;当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时,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此时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向任何一人主张权利。我国《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和《物权法》第176条采此说。
(3)物保、人保平等说。此说认为,无论物保是由谁提供的,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均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向任何一人主张权利。
由上述解释可看出,第一种学说是明显不合理的。它不区分物保的提供者而一概认定物保应先于人保清偿,对于第三人物保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这就意味着把第三人和债务人放到了同一法律地位上,与债务人负有同等的义务。
目前学术界争议最大的就是区分物保提供者说和物保、人保平等说。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当债务人作为物上保证人时,物保是否先于人保清偿债务。支持物保、人保平等说的学者认为债务人作为物上保证人时,物保与人保处于同一法律地位,无先后顺序之分。我认为债务人作为物上保证人时,物保应先于人保清偿债务,即区分物保提供者说。第一,从担保制度的目的而言,担保人作为主债务合同的第三人,最终债务承担者还是债务人,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就说明债务人是有偿债能力的,此时债权人优先实现担保物权符合一般的社会观念与公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