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指南 办理条件 参保女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生产分娩后可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
办理材料 1、结婚证原件。
2、独生子女证原件(或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初婚初育证明); 如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多胎需提供全部的《出生证明》原件。 3、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 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 。
4、《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办理流程
1、首次生育且只生一个孩子,计生手术除中期妊娠流产、同时做两种及两种以上手术外,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其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费,由系统批量结算支付至所在单位账户。
计生津贴隔月发放,分娩津贴、护理假津贴4个月之后发放。
2、其他人员(不含首次分娩刷卡就诊) 的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按规定进行零星报销:
用人单位递交申请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完成发放。 南京生育保险零星报销指南
办理要点:
1、生育津贴根据产假天数(基础值为98天) 计算。参保人员晚婚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不含二胎已领取晚婚晚育津贴人员); 参保人员生产方式为剖宫产、助娩产的,增加15天产假; 参保人员多胎分娩的,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15天产假。
2、一次性营养费。按上年度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发放。流(引) 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3、参保人员休完产假后至一年内可申请发放分娩费用、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
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南京各区社保局网点信息一览
办理时间
每月1至10日,遇法定节日顺延
江苏省南京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指南 办理条件 参保女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生产分娩后可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
办理材料 1、结婚证原件。
2、独生子女证原件(或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初婚初育证明); 如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多胎需提供全部的《出生证明》原件。 3、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 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 。
4、《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办理流程
1、首次生育且只生一个孩子,计生手术除中期妊娠流产、同时做两种及两种以上手术外,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其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费,由系统批量结算支付至所在单位账户。
计生津贴隔月发放,分娩津贴、护理假津贴4个月之后发放。
2、其他人员(不含首次分娩刷卡就诊) 的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按规定进行零星报销:
用人单位递交申请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完成发放。 南京生育保险零星报销指南
办理要点:
1、生育津贴根据产假天数(基础值为98天) 计算。参保人员晚婚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不含二胎已领取晚婚晚育津贴人员); 参保人员生产方式为剖宫产、助娩产的,增加15天产假; 参保人员多胎分娩的,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15天产假。
2、一次性营养费。按上年度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发放。流(引) 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3、参保人员休完产假后至一年内可申请发放分娩费用、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
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南京各区社保局网点信息一览
办理时间
每月1至10日,遇法定节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