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第三章并网服务流程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分为并网申请、

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工程设计与审查、工程中间检查、并网

验收和并网运行等6个阶段,用户参与环节的流程见附件1

和附件2. 第八条并网申请

1. 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申

请。

2. 自然人申请(单户居民) 需提供: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见附件3)、户主身

份证、户口本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土地)租赁

合同等支持性文件。非户主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

证原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果占用的是公共面

积,需要提供其他业主、物业、居委会的同意证明,农村

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需要提供当地村委会证明文件(见附

件4)。

3. 法人申请(集体或单位) 需提供: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2)企业法人、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委托书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主地

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等支持

性文件;

(5)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

复;

(6)发、用电设备明细表;

(7)其它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4. 各营业窗口应对并网申请资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对

于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资料;

对于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并在2个工

作日内,根据项目拟接入的电压等级将资料送达市级或县

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

5. 对于拟接入10千伏电网的项目,市级分公司市场营

销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条件审核,

并组织生产技术部、计划基建部以及项目所在县公司完成

现场勘查。

6. 对于拟接入380(220)伏电网的项目,县级分公司

市场营销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条

件审核,并组织生产技术部完成现场勘查。

第九条接入系统方案制订

对于1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完成现场勘查

后8个工作日内,由市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生产技术

部、计划基建部、电网运行中心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县

分公司,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项目接入系

统方案的制订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和并网意见函(见附

件5)。

2. 对于380(220) 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完成现

场勘查后3个工作日内,由县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相

关部门进行接入系统方案的制定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3. 市/县级市场营销部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意见

出具接入方案确认单(含接入方案)(见附件6),并通知项

目业主签署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领取并网意见函。若项

目业主对接入系统方案内容存在异议,市场营销部应负责

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修订接入系

统方案。

4. 项目业主可持并网意向函及其它相关材料,按照国

家相关规定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然后将备案文

件上交当地电力部门营业窗口归档。对于个人利用自有住

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县级或市

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收到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后,根

据当地能源主管部门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集中向当地能源

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设计与审查

1. 对于10千伏并网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具备建

设部门须发的相应级别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设计资质

的设计单位,按照答复的接入系统方案开展工程设计。对

于380(20)伏并网项目,可由当地电网企业免费为项目

进行设计。

2. 市/县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受理项目业主设计

审查申请,接受并查验项目业主提交的设计文件(见附件

7) ,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

3. 在受理客户设计审查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市级市

场营销部负责组织市级计划基建部、生产技术部、调度中

心等部门(中心) ,依照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批复的接入系

统方案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向项目业主出具审查意见

(见附件8) 。项目业主根据答复意见开展接入系统工程建

设等后续工作。

4.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

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

设。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

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

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5. 由业主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其接入系

统工程,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由项

目业主自主选择。承揽接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政府主

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

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和行

业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

6. 各单位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配套工程建设

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立项程序。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完工时

间不应超过光伏发电项目计划竣工时间。

7. 各级分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跟踪业主投资建设的接

入系统工程建设情况,积极配合业主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

的困难和问题,并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接入系统工程中间检查

1. 对380(220)伏并网工程,各县级分公司根据并网

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开展中间检查,对不开展中

间检查的并网工程,在接入方案中应明确客户隐蔽工程要

满足的技术标准,并在签订发用电合同时明确相关责任。

对10千伏并网工程应开展中间检查。

2. 项目业主依据审查后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

过程中,隐蔽工程掩埋或封闭前,项目业主应提前5个工

作日报市级或县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进行中间检查。涉及

占用电力通道资源的,应提前在通道维管部门办理工程配

合手续。

3. 市/县级分公司在受理中间检查报验申请后,应及时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

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和行

业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

6. 各单位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配套工程建设

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立项程序。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完工时

间不应超过光伏发电项目计划竣工时间。

7. 各级分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跟踪业主投资建设的接

入系统工程建设情况,积极配合业主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

的困难和问题,并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发现问题

及时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接入系统工程中间检查

1. 对380(220)伏并网工程,各县级分公司根据并网

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开展中间检查,对不开展中

间检查的并网工程,在接入方案中应明确客户隐蔽工程要

满足的技术标准,并在签订发用电合同时明确相关责任。

对10千伏并网工程应开展中间检查。

2. 项目业主依据审查后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

过程中,隐蔽工程掩埋或封闭前,项目业主应提前5个工

作日报市级或县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进行中间检查。涉及

占用电力通道资源的,应提前在通道维管部门办理工程配

合手续。

3. 市/县级分公司在受理中间检查报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中间检查。中间检查的期限,380(220)

伏并网项目不超过2个工作日,10千伏并网项目不超过3

个工作日。

4. 现场检查前,应提前与项目业主预约时间,告知格

查项目和应配合的工作;现场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应

以《接入系统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见附件9)的形式一

次性通知项目业主整改。整改完成后,应报请市场营销部复

验,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中间检查合格后,以《接

入系统工程中间检查结果通知单》(见附件10)形式书面通

知项目业主。

5. 对未实施中间检查的10千伏并网工程的隐蔽工程,

应书面向项目业主提出返工要求。

6. 中间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企业、试验单位是

否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线路架设情况或电缆敷设检查;电

缆通道开挖情况检查;封闭母线及计量箱(柜) 安装检查;

高、低压盘(柜) 安装检查;配电室接线检查;设备到货

验收及安装前的特性校验资料检查;设备基础建设检查;

安全措施检查等。

第十二条并网验收

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和电网配套工程竣工

后,项目业主可向营业窗口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

验收申请(见附件11)。

2. 营业窗口受理并网验收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

通知相关单位或部门组织签订发用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

议,在相关部门签订后通知业主一次性签署确认。

3. 对于接入10千伏电网的项目,由市级分公司市场营

销部和相关调度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

签订发用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在发用电合同签订后3

个工作日内,市级分公司计量中心负责安装计量装置。在

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级分公司市场营

销部组织并网验收和调试,并出具验收意见(见附件12)。

4. 对于接入380(220)伏电网的项目,县级分公司市

场营销部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签订发用电合同

(含调度运行相关内容)。在发用电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

内由县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安装计量装置,并在完成安装

计量装置3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5. 电网企业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费提供并安装电

能计量装置。在项目发电装置出口装设计量装置,满足项

目发电量计量要求。在产权分界点设置计量关口点,满足

上、下网电量双向分开结算要求。

6. 项目进入商业运行后,由营业窗口对项目资料进行

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并网运行

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应满足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服从调度机构调度,确保系统安全。

2. 各级调度机构应对分布式发电项目进行调度管理和

专业指导,开展负荷预测、电力电量平衡、检修计划管理、

电网风险评估等业务。

3.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的公用线路开展计划检

修,调度机构应按规定提前通知项目业主,并按电源考虑

在并网点做安全隔离和接地措施。调度机构应定期披露分

布式光伏发电和安全运行等信息。

第三章并网服务流程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分为并网申请、

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工程设计与审查、工程中间检查、并网

验收和并网运行等6个阶段,用户参与环节的流程见附件1

和附件2. 第八条并网申请

1. 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申

请。

2. 自然人申请(单户居民) 需提供: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见附件3)、户主身

份证、户口本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土地)租赁

合同等支持性文件。非户主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

证原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果占用的是公共面

积,需要提供其他业主、物业、居委会的同意证明,农村

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需要提供当地村委会证明文件(见附

件4)。

3. 法人申请(集体或单位) 需提供: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2)企业法人、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委托书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主地

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等支持

性文件;

(5)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

复;

(6)发、用电设备明细表;

(7)其它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4. 各营业窗口应对并网申请资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对

于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资料;

对于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并在2个工

作日内,根据项目拟接入的电压等级将资料送达市级或县

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

5. 对于拟接入10千伏电网的项目,市级分公司市场营

销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条件审核,

并组织生产技术部、计划基建部以及项目所在县公司完成

现场勘查。

6. 对于拟接入380(220)伏电网的项目,县级分公司

市场营销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条

件审核,并组织生产技术部完成现场勘查。

第九条接入系统方案制订

对于1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完成现场勘查

后8个工作日内,由市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生产技术

部、计划基建部、电网运行中心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县

分公司,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项目接入系

统方案的制订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和并网意见函(见附

件5)。

2. 对于380(220) 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完成现

场勘查后3个工作日内,由县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相

关部门进行接入系统方案的制定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3. 市/县级市场营销部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意见

出具接入方案确认单(含接入方案)(见附件6),并通知项

目业主签署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领取并网意见函。若项

目业主对接入系统方案内容存在异议,市场营销部应负责

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修订接入系

统方案。

4. 项目业主可持并网意向函及其它相关材料,按照国

家相关规定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然后将备案文

件上交当地电力部门营业窗口归档。对于个人利用自有住

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县级或市

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收到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后,根

据当地能源主管部门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集中向当地能源

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设计与审查

1. 对于10千伏并网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具备建

设部门须发的相应级别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设计资质

的设计单位,按照答复的接入系统方案开展工程设计。对

于380(20)伏并网项目,可由当地电网企业免费为项目

进行设计。

2. 市/县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受理项目业主设计

审查申请,接受并查验项目业主提交的设计文件(见附件

7) ,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

3. 在受理客户设计审查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市级市

场营销部负责组织市级计划基建部、生产技术部、调度中

心等部门(中心) ,依照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批复的接入系

统方案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向项目业主出具审查意见

(见附件8) 。项目业主根据答复意见开展接入系统工程建

设等后续工作。

4.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

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

设。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

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

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5. 由业主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其接入系

统工程,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由项

目业主自主选择。承揽接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政府主

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

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和行

业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

6. 各单位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配套工程建设

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立项程序。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完工时

间不应超过光伏发电项目计划竣工时间。

7. 各级分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跟踪业主投资建设的接

入系统工程建设情况,积极配合业主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

的困难和问题,并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接入系统工程中间检查

1. 对380(220)伏并网工程,各县级分公司根据并网

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开展中间检查,对不开展中

间检查的并网工程,在接入方案中应明确客户隐蔽工程要

满足的技术标准,并在签订发用电合同时明确相关责任。

对10千伏并网工程应开展中间检查。

2. 项目业主依据审查后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

过程中,隐蔽工程掩埋或封闭前,项目业主应提前5个工

作日报市级或县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进行中间检查。涉及

占用电力通道资源的,应提前在通道维管部门办理工程配

合手续。

3. 市/县级分公司在受理中间检查报验申请后,应及时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

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和行

业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

6. 各单位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配套工程建设

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立项程序。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完工时

间不应超过光伏发电项目计划竣工时间。

7. 各级分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跟踪业主投资建设的接

入系统工程建设情况,积极配合业主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

的困难和问题,并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发现问题

及时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接入系统工程中间检查

1. 对380(220)伏并网工程,各县级分公司根据并网

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开展中间检查,对不开展中

间检查的并网工程,在接入方案中应明确客户隐蔽工程要

满足的技术标准,并在签订发用电合同时明确相关责任。

对10千伏并网工程应开展中间检查。

2. 项目业主依据审查后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

过程中,隐蔽工程掩埋或封闭前,项目业主应提前5个工

作日报市级或县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进行中间检查。涉及

占用电力通道资源的,应提前在通道维管部门办理工程配

合手续。

3. 市/县级分公司在受理中间检查报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中间检查。中间检查的期限,380(220)

伏并网项目不超过2个工作日,10千伏并网项目不超过3

个工作日。

4. 现场检查前,应提前与项目业主预约时间,告知格

查项目和应配合的工作;现场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应

以《接入系统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见附件9)的形式一

次性通知项目业主整改。整改完成后,应报请市场营销部复

验,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中间检查合格后,以《接

入系统工程中间检查结果通知单》(见附件10)形式书面通

知项目业主。

5. 对未实施中间检查的10千伏并网工程的隐蔽工程,

应书面向项目业主提出返工要求。

6. 中间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企业、试验单位是

否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线路架设情况或电缆敷设检查;电

缆通道开挖情况检查;封闭母线及计量箱(柜) 安装检查;

高、低压盘(柜) 安装检查;配电室接线检查;设备到货

验收及安装前的特性校验资料检查;设备基础建设检查;

安全措施检查等。

第十二条并网验收

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和电网配套工程竣工

后,项目业主可向营业窗口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

验收申请(见附件11)。

2. 营业窗口受理并网验收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

通知相关单位或部门组织签订发用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

议,在相关部门签订后通知业主一次性签署确认。

3. 对于接入10千伏电网的项目,由市级分公司市场营

销部和相关调度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

签订发用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在发用电合同签订后3

个工作日内,市级分公司计量中心负责安装计量装置。在

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级分公司市场营

销部组织并网验收和调试,并出具验收意见(见附件12)。

4. 对于接入380(220)伏电网的项目,县级分公司市

场营销部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签订发用电合同

(含调度运行相关内容)。在发用电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

内由县级分公司市场营销部安装计量装置,并在完成安装

计量装置3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5. 电网企业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费提供并安装电

能计量装置。在项目发电装置出口装设计量装置,满足项

目发电量计量要求。在产权分界点设置计量关口点,满足

上、下网电量双向分开结算要求。

6. 项目进入商业运行后,由营业窗口对项目资料进行

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并网运行

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应满足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服从调度机构调度,确保系统安全。

2. 各级调度机构应对分布式发电项目进行调度管理和

专业指导,开展负荷预测、电力电量平衡、检修计划管理、

电网风险评估等业务。

3.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的公用线路开展计划检

修,调度机构应按规定提前通知项目业主,并按电源考虑

在并网点做安全隔离和接地措施。调度机构应定期披露分

布式光伏发电和安全运行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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