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准据法
继承的准据法的决定方法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继承统一主义》。
继承统一主义,是不分遗产的种类,不动产还是其他,把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者住址地法)作为继承的准据法。不管所要继承的财产在哪个国家,都以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作为继承的准据法。
采用继承统一主义的国家有:除了日本,还有意大利、韩国、西班牙、德国、葡萄牙、土耳其(以上为本国法主义),瑞士、丹麦、挪威(以上为住址地法主义)等。
另一种是《继承分割主义》。
继承分割主义,是把继承分为不动产的继承和动产的继承,不动产的继承问题要按照不动产的所在地法,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动产、积蓄等)的继承问题按照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住址地法或者本国法)作为继承的准据法。 采用继承分割主义的国家有:中国、罗马尼亚(以上为动产继承是本国法主义),以美国、英国为首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国、比利时(以上为动产继承是住址地法主义)等。
日本的通则法36条规定《继承》要《根据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这条文中的《继承》中所含的概念可理解为:包括继承开始的原因、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继承额、继承财产的构成•管理和转移等、继承开始到遗产的分配为止所发生的全部事项。
若被继承人所适用的本国法不是日本法,且所属国家采用继承分割主义的时候;还有即使是继承统一主义也要按照被继承人的住址地法执行的时候,有必要考虑《反致》。所谓反致,是即使在日本的国际私法上当事人的本国法应作为准据法,但是根据该国的国际私法日本法成为准据法时,最终日本法成为准据法的理论。所以,作为被继承人的本国的外国私法,可采用继承分割主义的时候,例如,所要继承的不动产在日本的时候,对于该不动产的继承是日本法成为准据法,反致成立,最终以日本法为准据法;被继承人的住址在日本的时候,对于动产同样反致成立,日本法成为准据法。
继承的准据法
继承的准据法的决定方法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继承统一主义》。
继承统一主义,是不分遗产的种类,不动产还是其他,把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者住址地法)作为继承的准据法。不管所要继承的财产在哪个国家,都以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作为继承的准据法。
采用继承统一主义的国家有:除了日本,还有意大利、韩国、西班牙、德国、葡萄牙、土耳其(以上为本国法主义),瑞士、丹麦、挪威(以上为住址地法主义)等。
另一种是《继承分割主义》。
继承分割主义,是把继承分为不动产的继承和动产的继承,不动产的继承问题要按照不动产的所在地法,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动产、积蓄等)的继承问题按照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住址地法或者本国法)作为继承的准据法。 采用继承分割主义的国家有:中国、罗马尼亚(以上为动产继承是本国法主义),以美国、英国为首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国、比利时(以上为动产继承是住址地法主义)等。
日本的通则法36条规定《继承》要《根据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这条文中的《继承》中所含的概念可理解为:包括继承开始的原因、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继承额、继承财产的构成•管理和转移等、继承开始到遗产的分配为止所发生的全部事项。
若被继承人所适用的本国法不是日本法,且所属国家采用继承分割主义的时候;还有即使是继承统一主义也要按照被继承人的住址地法执行的时候,有必要考虑《反致》。所谓反致,是即使在日本的国际私法上当事人的本国法应作为准据法,但是根据该国的国际私法日本法成为准据法时,最终日本法成为准据法的理论。所以,作为被继承人的本国的外国私法,可采用继承分割主义的时候,例如,所要继承的不动产在日本的时候,对于该不动产的继承是日本法成为准据法,反致成立,最终以日本法为准据法;被继承人的住址在日本的时候,对于动产同样反致成立,日本法成为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