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价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价费发[2012]13号 文件
潍坊市物价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 知
高新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各相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物业服务收费改革试点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位租赁费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产权属建设单位,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的,承租人应当交纳车库、车位租赁费(租赁费基准价格见附件1),租赁费标准由租用人与建设单位
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车库、车位产权属业主的,业主不缴纳车位租赁费。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出租车库、车位,车库、车位租赁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以合同形式约定。
二、停车服务费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不含业主拥有产权的封闭式独立车库)停放车辆,无论车库、车位产权归属怎样,都应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见附件2)。业主在自己拥有产权的封闭式独立车库内停车不缴纳停车服务费。
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以合同形式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形式约定。
本通知中的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标或协议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停车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占道停车车位场地使用费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本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管理占道车位或其他场地车位的,由业主委员会与使用人以合同形式约定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占道车位或其他场地车位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形式约定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管理占道车位或其他场地车位的,可从车位场地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具体比例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形式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提取管理费用后,不得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停车服务费。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提供占道或其他场地停车服务的,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室外停车服务费标准并以合同形式与车位使用人约定。
四、车辆出入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或智能停车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或智能IC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收费工本费。工本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物业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五、其他规定
本通知实施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已在合同中约定车库租赁费及停车服务费标准的,合同内容及收费标准应与本通知相一致。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高新区范围内进行试点。 附件:1.车库(位)租赁费基准价格
2.前期物业车库(位)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服务价格 住宅小区 停车收费 通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潍坊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6月12日印发
车库(位)租赁费基准价格
前期物业车库(位)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
备注:车型分类说明: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安管[2004]115号)确定。
潍坊市物价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价费发[2012]13号 文件
潍坊市物价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 知
高新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各相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物业服务收费改革试点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位租赁费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产权属建设单位,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的,承租人应当交纳车库、车位租赁费(租赁费基准价格见附件1),租赁费标准由租用人与建设单位
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车库、车位产权属业主的,业主不缴纳车位租赁费。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出租车库、车位,车库、车位租赁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以合同形式约定。
二、停车服务费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不含业主拥有产权的封闭式独立车库)停放车辆,无论车库、车位产权归属怎样,都应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见附件2)。业主在自己拥有产权的封闭式独立车库内停车不缴纳停车服务费。
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以合同形式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形式约定。
本通知中的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标或协议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停车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占道停车车位场地使用费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本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管理占道车位或其他场地车位的,由业主委员会与使用人以合同形式约定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占道车位或其他场地车位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形式约定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管理占道车位或其他场地车位的,可从车位场地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具体比例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形式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提取管理费用后,不得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停车服务费。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提供占道或其他场地停车服务的,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室外停车服务费标准并以合同形式与车位使用人约定。
四、车辆出入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或智能停车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或智能IC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收费工本费。工本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物业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五、其他规定
本通知实施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已在合同中约定车库租赁费及停车服务费标准的,合同内容及收费标准应与本通知相一致。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高新区范围内进行试点。 附件:1.车库(位)租赁费基准价格
2.前期物业车库(位)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服务价格 住宅小区 停车收费 通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潍坊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6月12日印发
车库(位)租赁费基准价格
前期物业车库(位)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
备注:车型分类说明: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安管[2004]115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