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第一稿 4月18日)

甲方:桐庐县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桐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本协议中参保人员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待遇,

更好地履行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维护

三方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严格遵守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

伤保险药品目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 按照劳动保障部

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服务范围,优化医疗保险服务工

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

疗保险服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第一条 教育并督促药店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自觉遵守基

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有权向另两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另

两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丙方所在法人单位的医保定点

连锁机构中有百分之三十及以上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自查处之日起,暂停或终止丙方所在法人单位的所有医保定点连锁机构的服务协议。

第四条 定期通报各定点零售药店的零售药品销售数量排前10位的药品。(中药饮片除外)

第五条 对丙方在一次配售过程中,超五种药品或出售同一类药品等不合理售药的,一经查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丙方配药量和OTC月人均次医保费用违反本协议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规定,超量的医保费用按违规金额在审核中全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丙方OTC季度人均医保费用违反本协议第三十三条规定,超出部分医保费根据季度报销额占季度医保费的比例扣除,扣除部分医保费按违规金额全额扣除。

第七条 抽查丙方门诊每月电脑上传三分之一时间内所发生的购药费用,对审核中发现丙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应扣除的费用,以此推断丙方全月的违规费用,丙方以此承担违约责任,并从丙方当月申报的费用中以违规金额的三倍扣除。

第八条 因故被有关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自吊销之日起,终止丙方医疗服务协议。

(二)义务

第九条 及时向丙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

传工作,协调参保人员与定点药店的衔接工作。

第十条 负责对丙方工作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知识、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的业务指导及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将丙方当月送审的医疗费用审核完毕,原则在次月十五日前以转帐方式将应拨付的费用拨付给丙方(非甲方主观原因除外)。

第十二条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建设,及时发现和通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情况。

第十三条 保障丙方合法权益,不得无故干涉丙方的正常营业秩序,不得无偿利用丙方的医疗资源(非甲方主观原因除外)。

二、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第十四条 教育并督促药店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有权向另两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另两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定期、不定期检查丙方的处方(销售凭证)、进货渠道、药品质量等管理,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药店标准规范,加大对丙方的经营合法性、场所要求、质量管理、从药人员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检查情况。

第十八条 督促丙方加强处方的管理,严禁医生与丙方利益挂钩,开具处方的行为。

(二)义务

第十九条 规范丙方日常药品销售行为,加强丙方工作人员特别是驻店药师的医德医风教育。

第二十条 对丙方处方(销售凭证)管理、进货渠道、药品质量、从药人员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甲方查处药品串换等违规购药行为,及时发现和通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保障丙方合法权益,不得无故干涉丙方的正常营业秩序,不得无偿利用丙方的医疗资源(非乙方主观原因除外)。

三、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育并督促药店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权向另两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另两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实时查验其市民卡、医保卡(证)是否与本人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配售。

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考评为AAA级的,甲乙方定期检查原

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信用等级考评为AA级的,甲乙方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三次;信用等级考评为A级的,甲乙方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四次(上级部门要求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甲乙方若有不正当行为,可向甲乙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

(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在本单位显要位臵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保障服务机构》标牌,设臵“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簿)”,公布“投诉电话”,张贴医疗保险温馨提示语,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购药时,应在医保专用证历本上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药品数量、售药药师签名等内容,无记载内容或记载内容与购药清单不一致,甲方不予支付;有义务为甲方至少保存2年药品进出库单、购药处方、购药票据存根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和中药饮片,调配、销售须凭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外配处方(盖有外配方专用章),并经本药店驻店药师审核签字,才能配售。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购药终结时,应根据国际疾病分类(ICD-10),及时上传参保人员的疾病诊断信息及售药药师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单次刷卡原则急性病购药用量控制在3天内,慢性病购药用量控制在7天内(处

方药、中药饮片除外)。

第三十三条 OTC月人均次医保费不高于65元;OTC季度人均医保费原则上不高于130元,

第三十四条 所有药品 (包括中药饮片、保健品等)在甲方监督检查时必须提供销售凭证存根联,至少保存二年,以便备查。

第三十五条 在提供《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时,属于政府定价的,其价格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所售药品价格高于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如数追回,并交由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不得自行向参保人员实行返利、实物赠送以及医保和非医保人员购药价格标准不一致等各种单方面让利或优惠措施。

第三十七条 必须将HIS系统连接到甲方的库房系统,实现所有出入库数据实时上传。

第三十八条 应将所有药品 (包括中药饮片、保健品等)录入电脑库存,及时做好随货联的电脑录入(一般不超过5天),并按要求单独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台帐,确保票、帐、实相符,并及时地按要求做好随货联凭证和每个季度末进行实物盘存,做到电子版盘存表实时上传,并打印盘存纸质资料备查。

第三十九条 应将药店每日产生的日报表和每月产生的月报表实时上传,并报送纸质财务月报表(统一按照卫生局报表格

式),以便核对、查询。

第四十条 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送甲方, 若结算方式有变化的,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十一条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建设,及时发现和通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情况。

四、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甲乙方在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中,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 甲方将暂停丙方实时刷卡,限期整改;涉及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在丙方申报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同时丙方按所发生违规金额的一至三倍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除追回违规费用外,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有违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

2、存放参保人员医保卡(市民卡)的;

3、空刷卡套取医保基金的;

4、私自与非医疗保障服务机构联网的;

5、违反《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经营的;

6、保健品类经营专柜占总经营柜面积比在10%及以上的;

7、变相降低月人均次或季度人均医保费的;

8、零售信息系统数据与社保中心信息系统数据不一致,或

商品零售小票数量与社保中心信息系统零售数量不一致,或商品随货联数量与社保中心信息系统入库数量不一致的;

9、使用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配(售)药品、药械,或为在非医保定点单位购药人员刷卡计费的;

10、计算机信息不按要求实时上传的;

11、药品盘盈(亏)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12、存在向参保人员实行返利、实物赠送以及医保和非医保人员购药价格标准不一致等各种单方面让利或优惠措施的;

13、不按卫生事业会计制度要求真实、完整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月报表的;

14、存在违反本协议第十六条至十八条以及丙方义务相关约定的。

第四十三条 甲乙方没有按照协议规定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的,丙方可以单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甲乙方不认真听取和整改的,丙方也可以向甲乙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异议。

五、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市法律、法规调整时,甲乙丙三方应按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三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如丙方变更名称、营业地点等,应在30日内到甲方并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执行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止(壹年),协议期满前30日内,甲乙丙三方可以通过协商,续签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丙方(盖章) 桐庐县社险办 桐庐县药监局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第一稿 4月18日)

甲方:桐庐县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桐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本协议中参保人员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待遇,

更好地履行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维护

三方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严格遵守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

伤保险药品目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 按照劳动保障部

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服务范围,优化医疗保险服务工

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

疗保险服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第一条 教育并督促药店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自觉遵守基

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有权向另两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另

两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丙方所在法人单位的医保定点

连锁机构中有百分之三十及以上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自查处之日起,暂停或终止丙方所在法人单位的所有医保定点连锁机构的服务协议。

第四条 定期通报各定点零售药店的零售药品销售数量排前10位的药品。(中药饮片除外)

第五条 对丙方在一次配售过程中,超五种药品或出售同一类药品等不合理售药的,一经查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丙方配药量和OTC月人均次医保费用违反本协议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规定,超量的医保费用按违规金额在审核中全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丙方OTC季度人均医保费用违反本协议第三十三条规定,超出部分医保费根据季度报销额占季度医保费的比例扣除,扣除部分医保费按违规金额全额扣除。

第七条 抽查丙方门诊每月电脑上传三分之一时间内所发生的购药费用,对审核中发现丙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应扣除的费用,以此推断丙方全月的违规费用,丙方以此承担违约责任,并从丙方当月申报的费用中以违规金额的三倍扣除。

第八条 因故被有关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自吊销之日起,终止丙方医疗服务协议。

(二)义务

第九条 及时向丙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

传工作,协调参保人员与定点药店的衔接工作。

第十条 负责对丙方工作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知识、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的业务指导及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将丙方当月送审的医疗费用审核完毕,原则在次月十五日前以转帐方式将应拨付的费用拨付给丙方(非甲方主观原因除外)。

第十二条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建设,及时发现和通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情况。

第十三条 保障丙方合法权益,不得无故干涉丙方的正常营业秩序,不得无偿利用丙方的医疗资源(非甲方主观原因除外)。

二、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第十四条 教育并督促药店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有权向另两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另两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定期、不定期检查丙方的处方(销售凭证)、进货渠道、药品质量等管理,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药店标准规范,加大对丙方的经营合法性、场所要求、质量管理、从药人员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检查情况。

第十八条 督促丙方加强处方的管理,严禁医生与丙方利益挂钩,开具处方的行为。

(二)义务

第十九条 规范丙方日常药品销售行为,加强丙方工作人员特别是驻店药师的医德医风教育。

第二十条 对丙方处方(销售凭证)管理、进货渠道、药品质量、从药人员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甲方查处药品串换等违规购药行为,及时发现和通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保障丙方合法权益,不得无故干涉丙方的正常营业秩序,不得无偿利用丙方的医疗资源(非乙方主观原因除外)。

三、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育并督促药店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权向另两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另两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实时查验其市民卡、医保卡(证)是否与本人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配售。

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考评为AAA级的,甲乙方定期检查原

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信用等级考评为AA级的,甲乙方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三次;信用等级考评为A级的,甲乙方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四次(上级部门要求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甲乙方若有不正当行为,可向甲乙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

(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在本单位显要位臵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保障服务机构》标牌,设臵“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簿)”,公布“投诉电话”,张贴医疗保险温馨提示语,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购药时,应在医保专用证历本上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药品数量、售药药师签名等内容,无记载内容或记载内容与购药清单不一致,甲方不予支付;有义务为甲方至少保存2年药品进出库单、购药处方、购药票据存根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和中药饮片,调配、销售须凭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外配处方(盖有外配方专用章),并经本药店驻店药师审核签字,才能配售。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购药终结时,应根据国际疾病分类(ICD-10),及时上传参保人员的疾病诊断信息及售药药师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单次刷卡原则急性病购药用量控制在3天内,慢性病购药用量控制在7天内(处

方药、中药饮片除外)。

第三十三条 OTC月人均次医保费不高于65元;OTC季度人均医保费原则上不高于130元,

第三十四条 所有药品 (包括中药饮片、保健品等)在甲方监督检查时必须提供销售凭证存根联,至少保存二年,以便备查。

第三十五条 在提供《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时,属于政府定价的,其价格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所售药品价格高于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如数追回,并交由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不得自行向参保人员实行返利、实物赠送以及医保和非医保人员购药价格标准不一致等各种单方面让利或优惠措施。

第三十七条 必须将HIS系统连接到甲方的库房系统,实现所有出入库数据实时上传。

第三十八条 应将所有药品 (包括中药饮片、保健品等)录入电脑库存,及时做好随货联的电脑录入(一般不超过5天),并按要求单独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台帐,确保票、帐、实相符,并及时地按要求做好随货联凭证和每个季度末进行实物盘存,做到电子版盘存表实时上传,并打印盘存纸质资料备查。

第三十九条 应将药店每日产生的日报表和每月产生的月报表实时上传,并报送纸质财务月报表(统一按照卫生局报表格

式),以便核对、查询。

第四十条 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送甲方, 若结算方式有变化的,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十一条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建设,及时发现和通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情况。

四、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甲乙方在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中,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 甲方将暂停丙方实时刷卡,限期整改;涉及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在丙方申报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同时丙方按所发生违规金额的一至三倍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除追回违规费用外,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有违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

2、存放参保人员医保卡(市民卡)的;

3、空刷卡套取医保基金的;

4、私自与非医疗保障服务机构联网的;

5、违反《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经营的;

6、保健品类经营专柜占总经营柜面积比在10%及以上的;

7、变相降低月人均次或季度人均医保费的;

8、零售信息系统数据与社保中心信息系统数据不一致,或

商品零售小票数量与社保中心信息系统零售数量不一致,或商品随货联数量与社保中心信息系统入库数量不一致的;

9、使用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配(售)药品、药械,或为在非医保定点单位购药人员刷卡计费的;

10、计算机信息不按要求实时上传的;

11、药品盘盈(亏)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12、存在向参保人员实行返利、实物赠送以及医保和非医保人员购药价格标准不一致等各种单方面让利或优惠措施的;

13、不按卫生事业会计制度要求真实、完整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月报表的;

14、存在违反本协议第十六条至十八条以及丙方义务相关约定的。

第四十三条 甲乙方没有按照协议规定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的,丙方可以单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甲乙方不认真听取和整改的,丙方也可以向甲乙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异议。

五、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市法律、法规调整时,甲乙丙三方应按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三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如丙方变更名称、营业地点等,应在30日内到甲方并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执行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止(壹年),协议期满前30日内,甲乙丙三方可以通过协商,续签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丙方(盖章) 桐庐县社险办 桐庐县药监局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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