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研究
上海金融! 2004年第4期
摘要:本文根据新颁布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 从央行地位、监管目标、新增职
强
化央行内部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能、提升央行履职水平等方面的特点和作用, 结合央行内审工作实际, 就当前如何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央行内部监督管理; 对策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0. 2 文献标示码:B 文章编号:1006-1428(2004) 04-0060-02
新颁布的 中
审批等业务处理不当, 可能会使央行受到间接损失。
二、内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尚不完善。首先, 从较高层次来讲, 总行无专门机构(或组织) 负责内控制度建设工作, 而是由各职能部门将内部控制的相关内容分解到业务规程、制度办法之中, 至今未形成一套系统性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评价标准和责任追究制度; 现有内控制度建设上具有一定随意性, 哪个环节出现问题, 就急忙总结教训, 存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问题。其次, 新法规赋予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指导和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等新职责, 然而与之相对应的各职能部门的岗位设置、管理职责、操作规程和风险评价准则等都在摸索待定。第三, 央行内审机构∀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监督同级、下查一级#的管理体制, 造成内审工作独立性、权威性、绩效性不足, 未充分发挥内审再监督作用, 影响央行履行职责水平。
三、加强央行内部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 加强内控组织建设。内部控制反映了一个组织最高管理层的意志, 为此, 人民银行应设立专门的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设、监督和纠正。应抓紧设计内部控制体系, 从组织、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 检查、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 采取措施, 处理和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各分支行应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业部门或由行领导任组长、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内控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并实施识别、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近期设立的事后监督中心为综合性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监督部门, 也是为了强化内部监督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的组织机构, 将和内审部门一齐全力承担对央行内部监督管理职能, 并在内容和范围上各有侧重地开展工作。
(二) 牢固树立内控优先意识。这是强化内部监督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的坚实基础。谈风险防范必须从业务操作规程入手。业务操作规程是工作人员在处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的工作准则, 各分支行的业务部门应按∀三定#方案, 根
张
虹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 200120
国人民银行法! 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为了强化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 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 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其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 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这条法规在人民银行监管职能调整后, 再次明确提出, 显示了进一步加强央行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一、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后, 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已成为其非
常突出的职能, 然而金融服务工作本身存在较多风险, 处理不当, 将直接影响到中央银行的权威和形象。如对支付清算、国库经理、发行保卫、资金财务等业务处理不当, 可能造成央行直接经济损失; 对账户管理、现金管理、外汇结售汇
收稿日期:2004 03 05
作者简介:张虹(1967 ) , 女, 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内审处。
上海金融! 2004年第4期
据规范、实用、安全、有效的原则, 设置涵盖业务处理全过程的标准化操作规程, 实行前道岗对后道岗负责, 后道岗对前道岗监督的运行机制。同时对整个业务操作过程实行综合管理动态控制, 并根据管理需要不断补充和调整, 特别是每推出一项新业务时, 要坚持∀内控制度先行#的原则, 在开发推广新业务过程中, 明确各部门的责任, 制定相互制衡的业务管理办法和制度, 尽可能在新业务推出之前建立健全新业务的各项操作规程, 使新业务开展时就有章可循, 以减少开展新业务的风险。
(三) 突出对风险部位的监督检查, 这是强化内部监督管理、防业务风险的有力措施。会计核算、支付结算、国库经理、货币金银、安全保卫部门是人民银行自身主要的风险源, 如果发生风险或案件, 影响到中央银行职责的履行和作用的发挥。事后监督中心作为独立于经办部门及内审部门的一个机构, 是内部控制的一道防线, 主要对涉及会计核算的有关业务进行及时监督, 事后监督中心的设立, 缩短了作案者转移资金的时间, 即作案后有可能在次日就被发现。因此, 事后监督中心要经常性地对这些部门的制度执行情况开展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督促各级员工克服重制度制订、轻制度执行的倾向, 在内部控制上真正做到理念到位、制度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
(四) 内审部门将对重要风险部位进行再监督, 加大对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积极适应人民银行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继续做好对金融服务部门、内部管理部门财务和业务活动的审计监督, 将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情况的评价和分析贯穿于审计工作中。以风险为
金融实务研究
核心进一步拓展内审领域, 内审重点将逐步从操作层面转到决策和管理层面, 实施内审关口前移和内审重心上移, 积极探索主要对决策层和管理层开展的审计, 如决策审计、绩效审计、管理审计等, 适时开展内审的事前、事中监督, 为央行的管理和决策服务。鉴于咨询业务是为组织增加价值的新兴增值型服务, 而且内审部门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具有独特优势, 因此可以结合实际尝试开展一些咨询项目, 如参加一些工作委员会、提出新业务风险测评控制标准、参加灾难恢复计划小组等等, 作为对保证服务的补充。应加快内审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内审理论实务研究, 使内审人员以辅助决策者或管理者的姿态, 成为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实现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服务的内审目的。
(五) 实行责任追究及违规违章处罚制度。这是强化内部监督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保证。做好内控工作的关键是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执法必严、令行禁止, 绝不迁就姑息。因此, 要制定出合法、合理、具体的、操作性强的业务操作责任追究制度、内控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等, 只有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才能促进员工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变∀被动执行#为∀主动执行#; 对检查监督人员实行∀谁检查、谁负责#, 有检查必须要有记录和签字, 对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该报告而未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 要视情况追究检查人员的相关责任。只有各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真正认识到了内部控制的意义, 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银行职能的正确、有效履行。
(责任编辑:尚 荣)
(上接第59页) 间的契约往往是银行拟制的格式合同, 如果双方的权责约定明确或条款显失公平, 就极易产生纠纷, 影响到支票的付款。而且契约具有相对性, 对出票人和付款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因此, 用契约来保证支票付款的法律效力远不如票据法上的支票保付。
2003年9月施行的新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规定自然人可以申请开立以使用信用支付工具为目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并大力宣传、推广支票、信用卡等个人信用工具。而现行票据法中支票保付制度的缺位无疑是支票发展的瓶颈。所以当前我们应该借鉴国际上支票立法, 恢复支票保付制度, 将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 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社会支付效率。
三、建议在票据法中规定相对支票保付制度
笔者认为, 我国应借鉴相对支票保付制度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票据法中增加支票保付的规定。因为在绝对支票保
付制度下, 支票一经付款人保付就会让出票人、背书人免除票据责任, 这与设立保付制度的目的不相符。∀支票之保付, 旨在加强支票之兑现及信用, 发票人及背书人之担保责任实不因保付而免除, 始符此旨趣#而且, 绝对保付支票的持票人不论是否在提示期间内, 也不论是否作成拒绝证书, 都可以要求付款人见票付款, 这就会偏重于保护持票人的利益而加重付款人的负担。其次, 绝对保付支票持票人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并不受支票时效的限制, 而是适用于汇票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的消灭时效三年, 这会强化支票的信用证券性, 也使得支票关系人长期处于不明确状态中, 不利于支票债务的消灭。
因此, 我国应当采取相对支票保付的立法体例, 并把付款人从出票人账户上划出保付支票金融另设专户的银行惯例用法律条文确定下来。
(责任编辑:朱晶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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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 2004年第4期
摘要:本文根据新颁布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 从央行地位、监管目标、新增职
强
化央行内部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能、提升央行履职水平等方面的特点和作用, 结合央行内审工作实际, 就当前如何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央行内部监督管理; 对策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0. 2 文献标示码:B 文章编号:1006-1428(2004) 04-0060-02
新颁布的 中
审批等业务处理不当, 可能会使央行受到间接损失。
二、内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尚不完善。首先, 从较高层次来讲, 总行无专门机构(或组织) 负责内控制度建设工作, 而是由各职能部门将内部控制的相关内容分解到业务规程、制度办法之中, 至今未形成一套系统性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评价标准和责任追究制度; 现有内控制度建设上具有一定随意性, 哪个环节出现问题, 就急忙总结教训, 存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问题。其次, 新法规赋予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指导和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等新职责, 然而与之相对应的各职能部门的岗位设置、管理职责、操作规程和风险评价准则等都在摸索待定。第三, 央行内审机构∀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监督同级、下查一级#的管理体制, 造成内审工作独立性、权威性、绩效性不足, 未充分发挥内审再监督作用, 影响央行履行职责水平。
三、加强央行内部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 加强内控组织建设。内部控制反映了一个组织最高管理层的意志, 为此, 人民银行应设立专门的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设、监督和纠正。应抓紧设计内部控制体系, 从组织、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 检查、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 采取措施, 处理和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各分支行应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业部门或由行领导任组长、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内控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并实施识别、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近期设立的事后监督中心为综合性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监督部门, 也是为了强化内部监督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的组织机构, 将和内审部门一齐全力承担对央行内部监督管理职能, 并在内容和范围上各有侧重地开展工作。
(二) 牢固树立内控优先意识。这是强化内部监督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的坚实基础。谈风险防范必须从业务操作规程入手。业务操作规程是工作人员在处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的工作准则, 各分支行的业务部门应按∀三定#方案, 根
张
虹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 200120
国人民银行法! 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为了强化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 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 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其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 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这条法规在人民银行监管职能调整后, 再次明确提出, 显示了进一步加强央行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一、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后, 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已成为其非
常突出的职能, 然而金融服务工作本身存在较多风险, 处理不当, 将直接影响到中央银行的权威和形象。如对支付清算、国库经理、发行保卫、资金财务等业务处理不当, 可能造成央行直接经济损失; 对账户管理、现金管理、外汇结售汇
收稿日期:2004 03 05
作者简介:张虹(1967 ) , 女, 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内审处。
上海金融! 2004年第4期
据规范、实用、安全、有效的原则, 设置涵盖业务处理全过程的标准化操作规程, 实行前道岗对后道岗负责, 后道岗对前道岗监督的运行机制。同时对整个业务操作过程实行综合管理动态控制, 并根据管理需要不断补充和调整, 特别是每推出一项新业务时, 要坚持∀内控制度先行#的原则, 在开发推广新业务过程中, 明确各部门的责任, 制定相互制衡的业务管理办法和制度, 尽可能在新业务推出之前建立健全新业务的各项操作规程, 使新业务开展时就有章可循, 以减少开展新业务的风险。
(三) 突出对风险部位的监督检查, 这是强化内部监督管理、防业务风险的有力措施。会计核算、支付结算、国库经理、货币金银、安全保卫部门是人民银行自身主要的风险源, 如果发生风险或案件, 影响到中央银行职责的履行和作用的发挥。事后监督中心作为独立于经办部门及内审部门的一个机构, 是内部控制的一道防线, 主要对涉及会计核算的有关业务进行及时监督, 事后监督中心的设立, 缩短了作案者转移资金的时间, 即作案后有可能在次日就被发现。因此, 事后监督中心要经常性地对这些部门的制度执行情况开展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督促各级员工克服重制度制订、轻制度执行的倾向, 在内部控制上真正做到理念到位、制度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
(四) 内审部门将对重要风险部位进行再监督, 加大对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积极适应人民银行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继续做好对金融服务部门、内部管理部门财务和业务活动的审计监督, 将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情况的评价和分析贯穿于审计工作中。以风险为
金融实务研究
核心进一步拓展内审领域, 内审重点将逐步从操作层面转到决策和管理层面, 实施内审关口前移和内审重心上移, 积极探索主要对决策层和管理层开展的审计, 如决策审计、绩效审计、管理审计等, 适时开展内审的事前、事中监督, 为央行的管理和决策服务。鉴于咨询业务是为组织增加价值的新兴增值型服务, 而且内审部门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具有独特优势, 因此可以结合实际尝试开展一些咨询项目, 如参加一些工作委员会、提出新业务风险测评控制标准、参加灾难恢复计划小组等等, 作为对保证服务的补充。应加快内审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内审理论实务研究, 使内审人员以辅助决策者或管理者的姿态, 成为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实现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服务的内审目的。
(五) 实行责任追究及违规违章处罚制度。这是强化内部监督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保证。做好内控工作的关键是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执法必严、令行禁止, 绝不迁就姑息。因此, 要制定出合法、合理、具体的、操作性强的业务操作责任追究制度、内控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等, 只有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才能促进员工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变∀被动执行#为∀主动执行#; 对检查监督人员实行∀谁检查、谁负责#, 有检查必须要有记录和签字, 对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该报告而未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 要视情况追究检查人员的相关责任。只有各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真正认识到了内部控制的意义, 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银行职能的正确、有效履行。
(责任编辑:尚 荣)
(上接第59页) 间的契约往往是银行拟制的格式合同, 如果双方的权责约定明确或条款显失公平, 就极易产生纠纷, 影响到支票的付款。而且契约具有相对性, 对出票人和付款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因此, 用契约来保证支票付款的法律效力远不如票据法上的支票保付。
2003年9月施行的新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规定自然人可以申请开立以使用信用支付工具为目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并大力宣传、推广支票、信用卡等个人信用工具。而现行票据法中支票保付制度的缺位无疑是支票发展的瓶颈。所以当前我们应该借鉴国际上支票立法, 恢复支票保付制度, 将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 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社会支付效率。
三、建议在票据法中规定相对支票保付制度
笔者认为, 我国应借鉴相对支票保付制度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票据法中增加支票保付的规定。因为在绝对支票保
付制度下, 支票一经付款人保付就会让出票人、背书人免除票据责任, 这与设立保付制度的目的不相符。∀支票之保付, 旨在加强支票之兑现及信用, 发票人及背书人之担保责任实不因保付而免除, 始符此旨趣#而且, 绝对保付支票的持票人不论是否在提示期间内, 也不论是否作成拒绝证书, 都可以要求付款人见票付款, 这就会偏重于保护持票人的利益而加重付款人的负担。其次, 绝对保付支票持票人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并不受支票时效的限制, 而是适用于汇票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的消灭时效三年, 这会强化支票的信用证券性, 也使得支票关系人长期处于不明确状态中, 不利于支票债务的消灭。
因此, 我国应当采取相对支票保付的立法体例, 并把付款人从出票人账户上划出保付支票金融另设专户的银行惯例用法律条文确定下来。
(责任编辑:朱晶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