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元乡敬元村村规民约
二0一0年 月 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为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我村社会稳定,创造震后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集体,永远记着党和国家震后所做出的一切努力。
第二条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生产、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一经发现,要积极制止并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第三条 团结友爱,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不拨弄是非,不仗势欺人,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四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简,不搞陈规旧俗,不搞宗族激性,反对家族主义,反对封建迷信、赌博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条 服从村庄的总体规划,不扩占,不超离,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需经村民委员会核实,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
第六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做到人畜分离,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污水不乱流,柴草不乱放,房前屋后不积水,檐沟处处要疏通。
第七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作物。
第八条 自觉养路护路,维护道路通畅,不准在村道,主道边搭建违章建筑,堆放废土、乱石、杂物,不准在路道上乱挖排水沟,不准在路旁上种植作物,侵占路面,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九条 保护环境,认真执行《敬元村村庄环境保护制度》巩固整治成果。
第十条 积极主动参与村容整洁,搞好门前“三包”,义务投工投劳。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男女平等,尊老爱幼。
第十二条 每个家庭有义务保证其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凡十六岁以下少年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的,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有权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村民应当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织的各种文化学习及会议,村民小组应当对村民参加会议的
情况记录考勤。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如下处理:
1. 予以批评教育
2. 写出悔过书,进行公示
3. 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 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5. 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凡是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
1. 必须要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2. 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家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十六条 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敬元乡敬元村村规民约
二0一0年 月 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为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我村社会稳定,创造震后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集体,永远记着党和国家震后所做出的一切努力。
第二条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生产、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一经发现,要积极制止并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第三条 团结友爱,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不拨弄是非,不仗势欺人,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四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简,不搞陈规旧俗,不搞宗族激性,反对家族主义,反对封建迷信、赌博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条 服从村庄的总体规划,不扩占,不超离,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需经村民委员会核实,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
第六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做到人畜分离,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污水不乱流,柴草不乱放,房前屋后不积水,檐沟处处要疏通。
第七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作物。
第八条 自觉养路护路,维护道路通畅,不准在村道,主道边搭建违章建筑,堆放废土、乱石、杂物,不准在路道上乱挖排水沟,不准在路旁上种植作物,侵占路面,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九条 保护环境,认真执行《敬元村村庄环境保护制度》巩固整治成果。
第十条 积极主动参与村容整洁,搞好门前“三包”,义务投工投劳。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男女平等,尊老爱幼。
第十二条 每个家庭有义务保证其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凡十六岁以下少年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的,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有权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村民应当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织的各种文化学习及会议,村民小组应当对村民参加会议的
情况记录考勤。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如下处理:
1. 予以批评教育
2. 写出悔过书,进行公示
3. 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 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5. 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凡是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
1. 必须要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2. 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家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十六条 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