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尉检刑诉(2014)第6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张三,男,(基本情况)。被告人于2013年受到行政处罚。2014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案件来源及告知权利情况)本案由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按照四个构成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2.
3.
本院认为,(被告人涉嫌犯罪情况),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被告单位开封市鑫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男,现年43岁,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基本情况,曾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情况,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尉检 刑附民诉(2014)第6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加上是否为刑事案件被告人)
被害单位***(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阐述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2014年5月10日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尉检 刑抗(2014)第6号
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拘留、逮捕以及现在羁押情况)
原审被告人***盗窃罪一案经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8日提起公诉,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0日以(2014)尉刑初字第6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经依法审查,本案事实如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
3.
原生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理由)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勤罚,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提起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附:
1.原审被告人居住地
2.证据目录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尉检刑诉(2014)第6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张三,男,(基本情况)。被告人于2013年受到行政处罚。2014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案件来源及告知权利情况)本案由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按照四个构成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2.
3.
本院认为,(被告人涉嫌犯罪情况),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被告单位开封市鑫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男,现年43岁,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基本情况,曾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情况,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尉检 刑附民诉(2014)第6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加上是否为刑事案件被告人)
被害单位***(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阐述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2014年5月10日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尉检 刑抗(2014)第6号
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拘留、逮捕以及现在羁押情况)
原审被告人***盗窃罪一案经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8日提起公诉,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0日以(2014)尉刑初字第6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经依法审查,本案事实如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
3.
原生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理由)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勤罚,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提起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附:
1.原审被告人居住地
2.证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