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民权砖厂规章制度

会东县民权砖厂 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条 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砖厂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

第二条 副厂长必须积极会同厂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体系,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检查,提出本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目标,向职工大会报告上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情况。

第三条 车间主任在厂长和副厂长领导下,配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体系,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负直接责任,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等方面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在适当场合向全体员工宣传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方针、目标。

第四条 各生产岗位必须认真学习砖厂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积极配合进行自保互保,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负责,对本班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奖惩,由厂级人员视其功过提议,在不违返国家和上级安全管理规定前提下,经半数股权(持有者)通过后实施。

会东县民权砖厂 会计岗位责任制

一、忠于民权、勤奋工作、团结协作、坚持原则、爱岗敬业、踏实工作,遵规守纪,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砖厂负责,对厂长负责。

三、真实、完整、正确、及时反映生产经营各环节财务核算资料,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按会计制度规定管好、用好每一分钱,为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做出努力。

四、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台帐,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与业务,确保企业资产资金安全。

五、分析生产经营活动经验教训,按时上交会计报表资料,提供生产经营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与财务人员一道共同提高会计业务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会东县民权砖厂 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一、忠于民权、勤奋工作、团结协作、坚持原则、爱岗敬业、踏实工作、遵规守纪,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出纳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民权砖厂有关现金管理制度,正确进行现金收支的核算,监督现金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时应计算现金收入合计、现金收入支出合计及结余数,并同库存现金数核对,保证帐款相符。

四、出纳人员不得挪用现金,白条顶库,超限额留存现金,对现金的盘点与核对应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

五、出纳人员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等,不得“坐支”现金。

六、出纳人员应设置“现金日记帐”,全面、系统、连续、详细地反映有关现金的收支情况。

会东县民权砖厂 车间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忠于民权、勤奋工作、团结协作、坚持原则、爱岗敬业、踏实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负责本厂砖坯成型、产品装车和厂卫管理工作,协助副厂长完成砖坯烧制、产品质量监控与验收、产品保存与发售任务,及时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三、在厂长、副厂长领导下,监督执行本厂管理制度,促进本厂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与厂长、副厂长一道做好全厂员工的管理工作,实现厂与员工共同发展。

五、完成厂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作业;

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十八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安全技术培训对象

从事上述第一条所述的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时,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种作业专业的毕业生,已按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四、考核与发证

1、考核内容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

能考核,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2、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4、考核与发证工作,由副厂长负责组织申报,州县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五、复审及其他

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为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复审由安全生产处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2、副厂长保存原件,并将合格人员名单及证件复印件上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生产车间

第1条 参加生产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2条 电工、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3条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生产车间,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

第4条 生产车间的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同意。

第5条 生产厂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6条 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

第二节 机械设备

第7条 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头发要挽入帽内。

第8条 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9条 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10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单一开关;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11条 生产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第12条 电气、仪表、管道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运转时不准擦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13条 从事腐蚀、粉尘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体检。

第三节 季节生产

第14条 暴雨台风前后,要检查生产设施、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第15条 烟囱、变压器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第16条 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第17条 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第四节 检修 一般要求

第18条 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第19条 现场线路,应按照生产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第20条 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第21条 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第22条 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标示牌,防止误合闸。

第23条 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应防止有人触及正在测定中的线路或设备。测定容性或感性设备、材料后,必须放电。雷电时禁止测定线路绝缘。

第24条 电流互感器禁止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压方式运行。

第25条 电气材料或设备需放电时,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用绝缘棒安全放电。

会东县民权砖厂 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条 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砖厂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

第二条 副厂长必须积极会同厂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体系,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检查,提出本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目标,向职工大会报告上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情况。

第三条 车间主任在厂长和副厂长领导下,配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体系,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负直接责任,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等方面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在适当场合向全体员工宣传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方针、目标。

第四条 各生产岗位必须认真学习砖厂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积极配合进行自保互保,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负责,对本班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奖惩,由厂级人员视其功过提议,在不违返国家和上级安全管理规定前提下,经半数股权(持有者)通过后实施。

会东县民权砖厂 会计岗位责任制

一、忠于民权、勤奋工作、团结协作、坚持原则、爱岗敬业、踏实工作,遵规守纪,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砖厂负责,对厂长负责。

三、真实、完整、正确、及时反映生产经营各环节财务核算资料,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按会计制度规定管好、用好每一分钱,为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做出努力。

四、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台帐,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与业务,确保企业资产资金安全。

五、分析生产经营活动经验教训,按时上交会计报表资料,提供生产经营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与财务人员一道共同提高会计业务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会东县民权砖厂 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一、忠于民权、勤奋工作、团结协作、坚持原则、爱岗敬业、踏实工作、遵规守纪,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出纳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民权砖厂有关现金管理制度,正确进行现金收支的核算,监督现金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时应计算现金收入合计、现金收入支出合计及结余数,并同库存现金数核对,保证帐款相符。

四、出纳人员不得挪用现金,白条顶库,超限额留存现金,对现金的盘点与核对应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

五、出纳人员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等,不得“坐支”现金。

六、出纳人员应设置“现金日记帐”,全面、系统、连续、详细地反映有关现金的收支情况。

会东县民权砖厂 车间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忠于民权、勤奋工作、团结协作、坚持原则、爱岗敬业、踏实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负责本厂砖坯成型、产品装车和厂卫管理工作,协助副厂长完成砖坯烧制、产品质量监控与验收、产品保存与发售任务,及时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三、在厂长、副厂长领导下,监督执行本厂管理制度,促进本厂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与厂长、副厂长一道做好全厂员工的管理工作,实现厂与员工共同发展。

五、完成厂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作业;

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十八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安全技术培训对象

从事上述第一条所述的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时,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种作业专业的毕业生,已按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四、考核与发证

1、考核内容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

能考核,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2、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4、考核与发证工作,由副厂长负责组织申报,州县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五、复审及其他

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为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复审由安全生产处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2、副厂长保存原件,并将合格人员名单及证件复印件上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生产车间

第1条 参加生产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2条 电工、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3条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生产车间,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

第4条 生产车间的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同意。

第5条 生产厂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6条 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

第二节 机械设备

第7条 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头发要挽入帽内。

第8条 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9条 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10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单一开关;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11条 生产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第12条 电气、仪表、管道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运转时不准擦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13条 从事腐蚀、粉尘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体检。

第三节 季节生产

第14条 暴雨台风前后,要检查生产设施、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第15条 烟囱、变压器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第16条 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第17条 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第四节 检修 一般要求

第18条 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第19条 现场线路,应按照生产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第20条 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第21条 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第22条 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标示牌,防止误合闸。

第23条 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应防止有人触及正在测定中的线路或设备。测定容性或感性设备、材料后,必须放电。雷电时禁止测定线路绝缘。

第24条 电流互感器禁止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压方式运行。

第25条 电气材料或设备需放电时,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用绝缘棒安全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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