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上 海 市 标 准

住 宅 建 筑 设 计 标 准

DBJ08-20-94

1总 则

1.0.1 为使住宅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在总结执行《“八五”期间城镇职工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本世纪末实现小康居住目标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

1.0.2.1 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成本价房;

1.0.2.2 城市建设动迁房;

1.0.2.3 出租给职工的住宅。

1.0.3 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1.0.4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5 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的要求。

2 套型及面积标准

2.0.1 新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阳台或阳光室。

2.0.2 低、多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m 2;中高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6m 2;高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76m 2。

2.0.3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2.0.3.1 小套33m 2;

2.0.3.2 中套40m 2;

2.0.3.3 大套52m 2。

2.0.4 住宅的各类房间,其净面积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2.0.4.1 主卧室12m 2;双人卧室9m 2;单人卧室6m 2; 2.0.4.2 起

2居室12m ;

2.0.4.3 厨房:大套5.0m ;中套4.5m ;小套4.0m ; 2.0.4.4 卫生间:3.5m 2 。

3 卫生标准

3.0.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向南或南偏东35°~南偏西35°。

3.0.2 住宅设计应组织好穿堂风。卧室、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低、多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高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3.0.3 厨房应设置出屋顶的垂直排烟道。

3.0.4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必须设置出屋顶的通风竖井,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3.0.5 住宅卧室、起居室的东、西、北、外墙的热阻值不应小于0.344m 2k /W。

注:m 棗米;k 棗开尔文,绝对温度;W 棗瓦特,功率。

3.0.6 住宅屋面的热阻值不应小于墙体热阻值的1.5倍。 3.0.7 低、多层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中高层、高层住宅设置垃圾管道时,必须设垃圾间;不设垃圾管道时,必须设置密闭垃圾收集设施,收集袋装垃圾。

4 使用标准

4.0.1 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50m ;层高不应高于2.80m 。采取2.70m 层高的,其每户建筑面积可增加1~2m 2 。

4.0.2 厨房宜设计为封闭式。

4.0.3 外墙、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应≧45dB。 222

注:dB 棗分贝,声压级单位。

4.0.4 楼梯应设扶手。

4.0.5 门窗设计应考虑私密性的要求;卫生间的窗不得直对楼梯间。 4.0.6 中高层、高层住宅出入口应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多层住宅出入口宜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4.0.7 住宅宜在底层出入口近端设置自行车停放处;住宅下为满堂基础、箱基或设置人防时,应结合人防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置自行车停放处。

4.0.8 大套型住宅的卫生间,可将浴缸、坐便器和洗脸盆、洗衣机分隔布置。

4.0.9 每套住宅的主要房间均应考虑安装空调的措施,在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应绘制安装详图。

4.0.10 每套住宅应有储藏空间,壁橱深度不宜小于600mm 。 4.0.11 当楼梯开间为2.40m 时,其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30m 。

5 设施标准

5.0.1 厨房应设置白陶洗涤池;并应预留灶台、操作台、吊柜、排油烟器和热水器等设施的位置。如有穿墙部位均应预留孔洞。 5.0.2 卫生间应设坐便器。应 预留脸盆和1.4m 长浴缸或不小于0.8m 2的淋浴池及洗衣机等设施的位置。

5.0.3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平台) 或小院。主要阳台的净深不宜小于1.30m ;住宅底层的小院进深不宜大于4.0m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应做成封闭式;沿街的多层住宅阳台宜做成封闭式。阳台(平台) 或小院应有晒(凉) 衣设施,并应有组织排水。阳台设计应注意室内日照不受或少受影响。

5.0.4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底层出入口处应设管理值班室,也可和其他房间合为一室。

5.0.5 低、多层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分户信报箱;中高层、高层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信报间和信报柜。

6 安全标准

6.0.1 每套住宅应采用防盗功能的分户门,分户门上端不得开气窗。分户门外应有安装铁栅门的可能。

6.0.2 住宅底层的外墙窗,通向公共部位走廊的窗以及外墙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 小于2.0m 时,必须设置间距不大于1的防护栅栏。

6.0.3 煤气管、避雷装置等垂直管线,不应安装在临近阳台或窗的部位。雨水管应采用承插式。

6.0.4 靠近分户门的窗与门锁间的距离应超过1.0m ;距离不足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6.0.5 屋面修理孔应设在公共走道平顶上,顶盖应加锁。 6.0.6 顶层阳台设不小于阳台宽度的雨罩。并联阳台之间的隔板,外突不应小于200m 。

6.0.7 底层房间如下部有管道通过时,必须采用回填土上筑水泥地坪。

6.0.8 多层住宅出入口可装具有对讲、紧急求救等功能的电控总门。中高层、高层住宅可安装双向呼叫系统。

7 设备标准

7.0.1 每户用电负荷设计功率应为44千瓦,每户一表,选用5(20)安电度表。每套住宅进户处必须设嵌墙式住户配电箱。

7.0.2 电气插座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7.0.2.1 单人卧室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二处。 7.0.2.2 起居室、双人卧室和主卧室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三处。

7.0.2.3 主卧室或起居室应配置空调用单相三极插座。

7.0.2.4 厨房应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两处,并在排油烟器高度附近处设单相三极插座一只。卫生间应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两处。并应选用防溅式。

7.0.3 住宅公用部位必须配设人工照明,并宜用节能自熄开关。照明电源接至公用电度表上。

7.0.4 阳台应设人工照明。

7.0.5 住宅必须设置有线电视系统,小套每户应设电视系统双孔终端盒一只,中套、大套每户应设电视系统双孔终端盒两只。

7.0.6 住宅电话通信管、线必须到户;每户电话线不应少于一对。小套住宅每户电话插座不应少于一只,中套、大套住宅每户电话插座不应少于两只。

7.0.7 新建居住区规模在400户以上时,其多层住宅不宜采用水箱给水方式。400户以下居住区和旧区散建住宅采用钢筋混凝土水箱时,其底部及内壁应铺设白瓷砖。

7.0.8 高层住宅有屋顶水箱时中间层以下宜采用减压阀装置给水。

7.0.9 卫生间应设置供洗衣机使用和地面排水的两用地漏。热水器的进气管、冷热水管均应到位,热水管应有保温措施。

7.0.10 水表宜采用口径为20mm 的干式水表。室外和住宅公共部位的给水管道及配件应有防冻保温措施。

7.0.11 卫生间污水管应有出屋面的透气管与之相连。

7.0.12 使用管道煤气的,每户应设容量不小于4m 3/h的煤气表。煤气管道必须明敷。 注:h -小时

7.0.13 每户的电表,电话分线箱,有线电视系统分支、分配器应分层集中设在公共部位。每户的水表、煤气表宜分层集中设在公共部位。

7.0.14 电气、电话、电视线路应采用阻燃型塑料管暗敷。给水管、废水管、污水管宜暗敷。

8 装饰标准

8.0.1 住宅公共走道、公共部位及楼梯间墙面及平顶应刷涂料。户内墙面仅做至粉刷,饰面由住户自行装修。

8.0.2 户内地坪均应做至水泥石屑面层或细石混凝土面层。 8.0.3 卧室和起居室墙面不宜做挂镜线和窗帘箱。 8.0.4 住宅外墙可做涂料或贴面。

9 面积计算

9.0.1 每户建筑面积应按该户使用面积在总使用面积中的比例分摊户外公用面积。 9.0.2 阳台面积以1/2计入建筑面积;并以其净面积的1/2计入使用面积。

9.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9.0.3.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分户门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橱和阳台等净面积之总和。

9.0.3.2 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上下两层所占面积的总和计算。

9.0.3.3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排烟道,管道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

9.0.3.4 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9.0.4 套内居住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9.0.4.1 卧室和尽端式起居室的面积均计入居住面积。

9.0.4.2 通过式起居室及过厅按该室面积扣去5m 2后计入居住面积。

9.0.4.3 卧室、起居室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居住面积。 附录A 名词解释

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

B.0.1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B.0.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必须”;

反面词采用

“严禁”。

B.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应”;

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

“不得”。

B.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宜”或

“可”;

反面词采用

“不宜”。

B.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住宅建筑设计标准》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涉及千家万户,住宅建筑设计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生活和居住环境质量,也涉及国家巨额投资能否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大事。1990年12月上海市建委颁发了《“八五”期间城镇职工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以下简称“八五”标准) ,于1991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于改革的深化,形势的发展,市府提出了小康居住目标的要求,即到2000年,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m 2;成套率达到70%。这样原有标准已不相适应。修制本标准时,对“八五”标准实施中主要问题进行了调查和总结,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并结合上海人口拥挤,居住水平低,用地紧张的实际,制订了住宅建筑设计的套型及面积标准、卫生标准、使用标准、设施标准、安全标准、设备标准和装饰标准,使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符合实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协调。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建造的职工住宅,联建公助住宅,以及由商品房开发单位建造,单位购买分配给职工的住宅和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成本价房。成本价系指住房本身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七项因素。

近几年市政建设动迁房增多,但不少建设单位未按“八五”标准执行,有的甚至沿用了“七五”标准、“六五”标准,制造了新的困难户。因此本标准强调了动迁房也按本标准执行。

1.0.3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住宅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这些都为今后改造留有可能性。

1.0.4 住宅建筑设计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改造的可能性称为潜伏设计,如在小套住宅设计中,采取预留门洞等手法,将近期使用的二套,在远期改造为一套。对不易更换位置的厨房、卫生间尽可能少做变动,但可适当预留使用面积。

1.0.5 本标准有关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照明,住宅内的结构、水、电、煤气设备,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条例的要求。 有关厨房、卫生间、电话应符合上海市标准DBJ08-2《住宅厨房设施功能标准》、DBJ08-3《住宅厨房设施尺度标准》、DBJ08-4《住宅卫生间设施功能标准》、DBJ08-5《住宅卫生间设施尺度标准》、DBJ08-8《住宅建筑电话通信设计标准》。

2 套型及面积标准

2.0.1 该条文强调了新建住宅套型设计的要求,不论大套、中套、小套必须独门独户,且都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储藏、阳台或阳光室等六个方面独立的空间组成,互不干扰。

2.1.2 本标准比“八五”标准在平方米指标上有较大提高,“八

22五”标准多层为50m ,本标准提高到60m ,扣除因9.0.2规定阳台以

1/2计入建筑面积,实际每户平均增加建筑面积8m 2。

其依据为:

一、市府提出到2000年小康居住目标之一,人均居住面积为10m 2,目前上海每户平均人口已降为3.09人,也即到2000年每户平均居住面积为30.9m 2,按平面系数0.5,计建筑面积应为61.8m 2。但户均人口还有继续下降趋势,而上海百姓居住水平差异也不小,高出10m 2的

2还有一定比例,因此目前建筑面积应略低于61.8m 为宜。

二、根据本建筑面积指标对小套、中套、大套型面积测算如表一:

套型面积测算表

单位:m 2 表一

第一方案:小套30%,中套60%,大套10%。

46.52m 2×30%+59.02m2×60%+80.19m2×10%=57.39m 2 第二方案:小套25%,中套60%,大套15%。

46.52m 2×25%+59.02m2×60%+80.19m2×15%=59.07m 2 以上两方案平均为每套建筑面积58.23m 2≈58m 2

在具体设计时,主要控制总面积,除卫生间和厨房的面积应按标准设计外,卧室和厅的面积可相互调剂。

根据本标准9.0.2的规定,阳台以1/2计入建筑面积,故增加2m 2,即每套平均建筑面积为60m 2。

三、上海城镇的居住水平低,困难户多,住房需求量大,土地有限。因此在确定上海城镇住宅标准时,要发展面积小一点,功能好一点,设施全一点的住宅。

上海今后几年每年要建造700万m ,如每户平均建筑面积50m ,则可解决14万户居住。如提高到每户62m 2,则只能解决11.29万户,而同样解决14万户居住,则需建868万m 2,则多建168万m 2,至少增10多个亿的投资。另据预测上海市区人口以3%累增到2000年,将新增200万人,约70万户,相当于需建3500万~4000万m 2的住宅。再加上补偿拆除的旧房约1000万m 2,6m 2以下解困建房2500万m 2,总计新建7500万m 2,今后每年需平均建造1000万m 2以上。因此每户平均建筑面积指标必须与上述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面积标准,考虑了交通、公用面积增加等因素,中高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6m 2,高层住宅每户住宅建

2筑面积不应超过76m 。

2.0.3 户型均按套来划分,改变以前习惯用的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三室一厅的概念。套型概念设计可更加灵活,如中套可设计二室一厅也可设计为三室一厅、二室二厅等。 每套最小面积是根据2.0.1对成套的要求和2.0.4对各类房间面积的最低要求的规定确定的,可参见2.0.2表一。

2.0.4 卧室从功能上分为主卧室,双人卧室和单人卧室。主要是根据近几年来设计实践和卧室功能确定的。国家标准规定卧室最小面积为5m 2,据调查认为过小,本标准规定6m 2。

本标准不仅规定了每户必须设置起居室,而且要求其净面积不小于12m 2,体现了大厅小卧室的构思。据调查,起居室在住宅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会友、团聚、娱乐、洽谈都在起居室,“过厅”形式已不适应现代家庭的需求。 22

厨房的面积标准,按大套、中套、小套有所区别,但基本功能都应达到,基本设施都应具备。厨房应基本满足洗、切、烧和备餐的要求,能放置洗涤池、煤气灶台、操作台。卫生间的面积不论大套、中套、小套,功能要求是一致的,因此没有按套型区分面积。应能满足浴、厕、洗的要求,能放置洗衣机,并能有洗脚的位置。

3 卫生标准

3.0.1 朝向和日照对上海居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卫生标准之

一。对人体健康和居住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冬季日照能提高室温,改善室内小气候。有些设计为了追求套数,出现了朝北户。该条说明,朝北房间允许,而朝北户不允许。不同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如下表:

日照的有效时间

表二

限于本市的用地条件,有些住宅设计时(主要在旧区改造) 个别套型不能满足日照要求,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3.0.2 上海夏季天气闷热,通风十分重要。卧室有直接采光,不难做到,而起居室在有些设计中直接采光被忽视了。所谓直接采光,

不包括开向户外走廊和小天井的窗。厨房是居民家务劳动集中的地方,良好的采光和通风,可改善劳动条件,因此应有外窗。有些条状高层住宅,厨房不能象低、多层住宅那样都能做到直接采光时,允许开向外走廊。

3.0.3 厨房内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和烹饪的油烟,不仅对人体健康有较大的危害,同时对门窗五金、电器用具、管道起腐蚀作用。将厨房产生的废气尽快排出,是保证居民健康的必需。很多住户在厨房灶台上都已安装排油烟器,由于没有设置垂直排烟道,有的另凿墙洞,破坏结构,有的排在楼梯间、走道内,污染严重。“八五”标准原允许设水平烟道,实践证明,水平烟道一是废气仍在人们的生活区域徘徊,二是上下层容易产生矛盾,三是立面凌乱,影响市容。因此修订为一律设置垂直排烟道。垂直烟道应高出屋面,并有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的措施”

3.0.4 卫生间比较潮湿有异味,一般情况下有直接采光,通风较好。但具体平面设计时,尤其在高层住宅中可能难以做到,则允许做“暗厕”,但必须设置通风竖井,组织好通风和排气。如与厨房相邻,该通风竖井可与厨房垂直排烟道合而为一。

3.0.5 本市高层住宅大量采用剪力墙结构体系,外墙厚度以200mm 居多,多层住宅采用新颖墙体材料的也在增多,不论何种材料的墙体,都要求卧室 东、西、北外墙采取一定的隔热保温措施。本标准所订外墙热阻值约相当于240mm 厚粘土砖墙的热工标准。

3.0.6 本市住宅屋顶夏季以隔热为主。以往常用的是架空板隔热,效果较好,且较经济但也有一定问题。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新型材料和新的构造将会涌现。因此原“八五”标准推荐采用架空板,此次修订只提出隔热标准,具体做法可多种多样。

3.0.7 在住宅设计中,要否设置垃圾管道意见不一。从上海已建高层住宅垃圾管道的使用情况来看,主要是垃圾管道截面设计过小,表面粗糙,居民使用不当,管理不力,故使管道堵塞,垃圾腐烂脏臭,环境脏乱差,居民不愿意居住在边上。目前垃圾管道材料已基本得到解决。如设计合理,垃圾管道还是受欢迎的。同时有些地区已使用袋装垃圾的办法,如加强管理后也收到良好效果。因此中高层、高层住宅垃圾的收集两种方法并存。具体工程可根据业主要求,按当地环卫部门有关办法决定。

4 使用标准

4.0.1 对卧室、起居室的净高提出了下限的要求,对层高提出了上限的要求。这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及上海的气候条件和生活习惯制订的。个别房屋如卫生间有些设计如做暗管道可能做吊平顶,其净高不受本条文的约束。这几年上海进行了2.70m 层高的试点,实践证

明并不感到压抑,改善室内小气候主要靠改进平面设计,组织好穿堂风。降低层高对节约投资、节约能源、节约用地和结构抗震有显著效果。为鼓励采用该标准,作出了可增加1~2m 2的规定。

4.0.2 所谓封闭式即有门,可关得住,不受穿越的厨房。“八五”

2标准原允许第一类住宅即建筑面积42~45m /户均可做通过式厨房。由

于面积标准的提升,所以修订为均做封闭式厨房。

4.0.3 隔声是住宅建筑的重要功能,在粘土砖墙逐步被取代的情况下,各种新颖墙体材料不断涌现,规定统一的隔声标准很有必要。

4.0.4 上海已率先进入老年社会,有关老年用房设计标准正在研究其制定问题,以往有些住宅设计楼梯仅有栏板,不设扶手,老年人使用不方便。为此楼梯应有扶手。有关老年人其他特殊要求,应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4.0.5 住宅应具备私密的功能。有些相邻两户住宅,尤其在面向天井或开口天井墙面上开窗,如不注意,容易出现能互相对视室内的弊端。卫生间窗直对楼梯间,很不文明雅观,应引起注意。

4.0.6 方便残疾人往往反映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上海市建委曾有沪建设(92)第1252号文颁发了《关于在本市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通知》,要求住宅小区,街坊,均应有几幢住宅的底层出入口,设置供残疾人轮椅通行的坡道。但残疾人不可能集中住在一幢楼的底层,因此要求每幢住宅建筑底层出入口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中高层、高层住宅因设电梯,故出入口应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坡道的设计应按JGJ50《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执行。

4.0.7 自行车的停放在当前仍是居民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在小区集中建造自行车存放处能解决部分居民的问题,但不少居民仍因停放处过远而在家门口乱停乱放。因此尽量能在底层出入口近端(如在住宅的北面) 设置自行车停放处。有的住宅有人防或半地下室,应结合设置自行车停放处。这样能避免单独建造,增加小区绿化和公共场地面积。

4.0.8 大套型户,人口较多,浴缸、坐便器一用,洗脸洗手、洗衣就不能进行。尤其卫生间使用以早晚为高峰、常有“撞车”现象。但分隔可能带来结构面积的增加,而中小套人员结构不复杂,矛盾不突出,因此中小套不作规定。

4.0.9 空调现正步入寻常百姓家中,安装空调牵涉墙身打洞,而墙体尤其是有些非粘土砖墙体,打凿墙洞甚为困难。因此设计时应预留位置,方便居民自行安装,在施工图纸上,应有安装详图。

4.0.10 从上海气候和居民生活水平与习惯来看,家家户户都有较长时间不用而又必备的物品,主要是更换季节后需存放的衣物、被褥和杂物。因此每套必须设有储藏空间。储藏空间可以是储藏室壁橱等,也可以是利用顶部、上部、结构底部等占天不占地的部位。由于生活条件的改善,衣物吊挂量增加,箱式存放已逐渐减少,因此有条件时住宅最好设壁橱。壁橱可利用平面中边角地段设置。尺寸过小的壁橱不利于存放和吊挂,故其深度不宜小于600mm 。壁橱应有防潮层和结构层隔绝。

4.0.11 近年来楼梯服务户数为一梯二户的增多,2.40m 开间选用的较多。墙体材料为砖墙时,其梯段净宽不到1.10m ,如不加大进深,居民搬运家具颇多困难。另一方面今后三表出户可能增多,表具突出墙面的可能性加大,因此规定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30m 。

5 设施标准

5.0.1~5.0.2 厨房除洗涤池、卫生间除坐便器外,其余一概不设,只预留其位置。主要是居民胃口各异,萝卜青菜各人所好。以往许多居民迁入新居后,对不合胃口的往往敲掉重做。厨房卫生间是敲凿的重点,造成很大的浪费。本着让居民少做或不做“减法”的原则,本标准规定设置少量设施,大部设施应预留位置,以便住户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需要,自行设置。

5.0.3 根据本标准2.0.1新建住宅成套的概念,每户均应有阳(平台) ,底层没有阳台的应做小院。底层一般居住条件较差,增设小院增加了住户的安全感,又可提供室外独用的空间。以前设计阳台宽度多为1.20m 中距,扣除墙身和栏板厚度,实际只有1m 左右,窗户又开向阳台,活动余地很少,一不小心常常“吃苦头”。居民反映也颇多。因此要求主要阳台的净深不宜小于1.30m 。

封阳台也是居民二次装修的主要内容,不仅高层封,多层也封,五花八门,杂乱无章,严重影响市容。但阳台毕竟是接触自然的场所,有其独特的功能。因此对封阳台作了规定,即中高层、高层阳台应封,沿街的多层住宅阳台宜封。街坊、小区内的住宅阳台不封。不论封阳台还是开敞阳台,都应有晒晾衣设施。排水如为无组织排水,既不雅观,也易引发上、下居民的矛盾。

阳台设计不好,往往遮挡室内日照。因此,阳台设计应多种多样,不宜按开间全部做通。

5.0.4 中高层和高层住宅,需要有保卫、传达、公用电话等服务项目以及电梯司机休息室。因此,宜在出入口处设管理值班室。

5.0.5 低层、多层住宅在出入口处应设置标准信报箱(或信奶箱) ,每户一格。中高层、高层住宅由于楼内户数多,应设置信报间和信报柜。邮递员在信报间分、拣信报后从背面投入,居民从柜前取件。

6 安全标准

6.0.1 有防盗功能的分户门主要是经检测符合国家标准或经市建委和市公安局核准的产品。即应安全可靠,又应注意美观,启闭时不应产生金属撞击声。门上气窗常为防盗分户门的薄弱环节,现多数分户门已不设气窗。

6.0.2 为防止盗窃者破窗而入,故规定这些位置的窗应设防护栅栏。防护栏栅间距取1,与国际GBJ9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对阳台栏杆净空的规定相一致。

6.0.3 煤气管、避雷针等接地管线容易攀登,为了居民安全和免遭破坏,特规定不应安装在临近阳台或窗的附近。承插式雨水管能阻止攀登,着力后自行脱落。

6.0.4 本条主要考虑一般人的手臂长度在550~800mm 之间,加肩膀局部内伸的因素,为了保证住户的安全,规定靠近分户门的窗与门锁间的距离必须超过1.00m ,距离不足时,应局部加档板或人手伸不进的防盗罩等安全措施。

6.0.5 本条为了防止盗窃者从屋面潜入住户室内,规定屋面修理孔应设在走道平顶上。顶盖应上锁,防止无关人员上屋面。

6.0.6 某些住宅在顶层阳台未设雨罩的,雨天就无法晒衣,暴雨时阳台积水也容易流入室内,故本条规定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同时,为防止盗窃者从屋面经阳台潜入室内,规定雨罩宽度不应小于阳台宽度。

并联阳台盗窃者容易从这家攀至另一家,因此不仅要设隔板,而且隔板还应外突200mm 以上,以阻止其攀登。

6.0.7 底层房间如有煤气管道通过。做架空楼板,在损坏泄气时,容易发生爆炸中毒事故,为保护居民安全,故作本条规定。

6.0.8 多层住宅底层出入口处安装总门,也是为了安全。进屋者可通过按钮、对讲与对方取得联系,由居民决定是否电控开门。高层住宅因底层有管理值班室,故不设电控总门,可改用呼叫系统。

7 设备标准

7.0.1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形形色色的家用电器日益繁多,且不少家用电器,其容量在1千瓦左右,电饭煲、微波炉、空调器、电水壶、电烫斗等均逐渐涌入普通家庭。原规定每户用电负荷功率为1千瓦,已明显不相适应,申请调换电表的屡见不鲜,因此规定每户用电负荷设计功率为4千瓦,电表选用5(20)安培。为达到安全用电,方便控制并规定每户进户处装设嵌墙式住户配电箱,内设漏电断路器为总开关,并具有过负载、过电压保护功能,下分3~4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回路。

7.0.2. 1~7.0.2.2 一般家用电器的电线长度,即使用半径为2m 左右,而繁多的家电设备,其位置又随各户习惯和生活行为的不同而不同,为方便使用,且不致于电线穿门洞,插座数量较原“八五”标准有所增加。

7.0.2.3 配合4.0.9条,主卧室或起居室应配置空调用插座。 7.0.2.4 厨房间大容量家用电器比较集中,故设二处组合插座,在排油烟器高度附近设排油烟器用单相三极插座一只。卫生间为防止水溅入插座孔内,故应用防溅式插座。

7.0.3 过去多层住宅公用部位不配置人工照明,晚间漆黑一团行走不便,居民颇有意见,为改善住宅公用部位环境,采用节能自熄开关照明。

7.0.4 阳台装置照明,可改善环境、方便使用。

7.0.5 近几年有线电视发展迅速,许多地区已实现联网,为适应广播事业发展,原“八五”标准规定安装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改为安装有线电视系统,不仅丰富家庭电视节目,且保证了电视收看质量。

7.0.6 原“八五”标准规定,高层住宅电话线路敷设到户,而大量的多层住宅则管线到层,居民安装电话,则需要从楼层公共部位拉线到户,据调查,上海近几年电话通信虽迅猛发展,但普及率还只有20%,且多层住宅居民的需要量并不比高层住宅小。故规定高层多层都应管、线到户。有关设计应符合DBJ08-8-93《住宅建筑电话通信设计标准》的规定。 7.0.7 屋顶水箱给水一直是本市多层住宅的主要给水方式。它对削低用水高峰值,缓解用水的供需矛盾发挥重要作用。这种供水方式还有系统可靠、简单,能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压力、投资省、维修方便等优点。但暴露出来的弊端也不少。主要存在着水质易被污染,水压不足。抗冻性不好,影响建筑外观,增加结构荷载等缺点。因此一方面应积极采用新技术,适当限制屋顶水箱的给水方式,发展其他住宅给水方式,另一方面又不能取消屋顶水箱,同时对现行屋顶水箱技术进行改造。1992年市建委曾委托华东建筑设计院对《上海市区住宅(区) 给水方案论证》。本标准依据该论证报告作了本

条规定。新建住宅区规模在400户以上时,其多层住宅不宜采用水箱给水方式,可采用水池一水泵等的给水方式。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水箱时为减少二次污染,水箱底部及内壁应铺设白瓷砖,便于清洗。

7.0.8 高层住宅给水系统过去常采用分区水箱方式减压。这种减压方式,要占用一定面积,周围噪声大,容易二次污染等。经几年实践,采用减压阀减压是可行的方式,具有系统简单,避免给水二次污染,减轻噪声,扩展使用面积,节约用水等优点,故本标准规定宜采用减压阀装置供水。

7.0.9 居民一般将洗衣机放置在卫生间,故本标准5.0.2规定卫生间预留洗衣机等设施的位置。这样洗衣机的给水排水问题应予以设计。可设置与地面排水相结合的两用地漏。热水器现已普及,5.0.1规定应预留其位置,与此相适应,本条规定热水器的进气管,冷热水管应到位。居民自行安装热水器较方便,而管线安装则需“大动干戈”。

7.0.10 1991年冬季,严寒侵袭本市使万余只水表、五万余处管道冻裂。经市建委组织有关单位研究确认,主要是水表质量和管道未加保温措施,有的管道虽用稻草纸筋包扎,但达不到防冻保温效果,因此本标准提出宜用干式水表(已由市自来水公司开发) ,管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管道保温材料的测试方法应符合DBJ08-208-92《住宅建筑给水管道保温材料防冻性能测试标准》,管道保温措施应符合DBJ08-33-93《住宅给水管道工程防冻保温技术规程》的规定。 7.0.11 卫生间地下埋置的污水管,经常由于建筑物的沉降而影响排污,下沉多的有甚至出现倒坡,致使二层坐便器内翻泡不断,居民意见颇大。因此,除了在结构设计中控制沉降量外,给排水设计中应每层设透气管与污水管相连。

7.0.12 上海过去一直沿用3m 3/容量的煤气表。由于家用煤气热水器,煤气取暖器等设施的装置,煤气表容量已不相适应,故改为4m 3/的煤气表。煤气管道明敷目的是为了安全,煤气管道工程的设计应符合DBJ08-10-92《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 7.0.13 电话管、线、有线电视系统按本标准已到户,因此有关分线箱、分支、分配器均应分层集中在公共部位。近几年,上海有些住宅工程对水表、煤气表进行出户试点,这样厨房间墙面简洁,减少设备设施碰撞的矛盾,方便抄表,但建筑平面设计受到一定限制,管线增加,因此用词 上取第三层次“宜”。

设备集中在公共部位后,设计上应综合布置,避免公共部位凌乱不堪。

7.0.14 电气管线明线改暗线,也是居民二次装修的重点对象,以增加室内雅观。故规定电气、电话、电视线路应用阻燃型塑料管暗敷。废水管、污水管较粗,与室内环境很不协调,故尽量做暗敷,如设管笼局部吊平顶等,但应注意检修方便。给水管暗敷可采取埋入墙体和隐在操作台、煤气台下部等做法。

8 装饰标准

8.0.1 住宅公共走道和楼梯间是住宅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居民出入的必经地段,以往有些住宅不注重公共走道及楼梯间的装饰,房屋刚建成,这些部位已脏乱不堪,影响居住环境,故要求刷涂料。 上海居民在迁入新居时,大多数住户要根据各自的经济水平,文化修养和兴趣爱好对室内墙面进行装饰,对已做的饰面要铲除。因此规定户内墙面包括厨房、卫生间均不宜做饰面。这样既避免浪费,降低造价,又可方便居民装修。

8.0.2 为防止地面起砂,又为居民二次装修提供方便,室内地面,包括厨房、卫生间在内,均应做至水泥石屑面层或细石混凝土面层为止,饰面由居民根据自己爱好自行装修。 8.0.3 住宅建筑的层高较低,卧室、起居室安置家具后,剩下的墙面比较少,因此不宜做挂镜线,居民按照各自的家具,装修条件和爱好可自行处理。

随着装饰手段的多样化,窗帘箱已不是唯一的悬挂窗帘的手段,且居民的装饰要求各异,因此作出卧室起居室墙面不宜做窗帘箱的规定,以便让居民自行装饰。

8.0.4 住宅外墙面装饰对美化城市,改善环境形象,有很大意义。因此可根据周围环境设计的需要,或做涂料,或贴面。选择涂料时,应注意材料质量,要选用复盖率强、沾污性低、耐紫外线和风雨侵袭的涂料,其施工操作应符合DBJ08-205-92《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的规定。外墙采用贴面时,应选用粘结强度高的粘合剂,防止脱落。其设计施工应符合DB/TJ08-202-91《陶瓷面砖粘合剂应用技术规定》的规定。

9 面积计算

9.0.1 计算每户平均建筑面积时,一般对户外公用面积进行平均分摊,但如计算各户的建筑面积时,平均分摊就不尽合理,因户型有大套、中套、小套,各套面积出入很大,对户外公用面积的需要不一样,因此按使用面积的不同比例分摊比较合理。

9.0.2 阳台面积的计算,一直是引起争议的问题,国家经委(82)经基设字58号关于印发《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阳台面积以1/2计入建筑面积。而国家计委(84)774号文规定,在国家控制阳台面

积标准范围内,这些阳台可不计入平均每套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之内。结果在计算工程量时,按国家经委文件,住宅设计需控制面积标准时,按国家计委文件,二种不同计算方法,常在建设中造成混乱。原“八五”标准中,也是基于维持上述二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作出了阳台净面积不应大于4.00m 2的规定。即阳台宽度1.20m ,住宅开间为3.60mm 。超过4.00m 2,即以1/2计入建筑面积。当时由于规定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为50m 2,如再将阳台面积计算进去,上海面积标准太小了。这次趁每户平均建筑面积提高之际,有必要将二种不同计算方法混用局面改正过来。平均每户60m 2的建筑面积,包括阳台在内。因此本标准规定阳台以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并以其1/2净面积计入使用面积,使工程量的计算与面积标准的计算实现统一。

9.0.3 套内使用面积是住宅平面设计中最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之一。也是衡量设计优秀和水平的一项指标。设计应为住房户多增套内使用面积。这里明确规定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范围。

9.0.3.1 套内使用面积指每套住宅分户门住户独自可使用的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橱和阳台等净面积的总和。

9.0.3.2 跃层住宅,一般住户占上下二层,有户内楼梯可连通。属过道性质,又因其占用二层,故规定按上下二层所占面积的总和计算。

9.0.3.3 为方便计算,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排烟道,管道井等应计入使用面积。

9.0.3.4 内墙面一般由居民自行装修,由于采用的装修材料不同,其占墙面的厚度也不同,为方便计算,内墙面装修厚度应计入使用面积。

9.0.4 在住宅建筑设计中,过去长期使用居住面积系数(K值) ,由于片面扩大K 值,过多地压缩了厨房、卫生间、过厅等面积,给住户带来诸多不便。这几年在大厅小室等户型出现,再沿用居住面积系数K 值已无必要。但居住面积的概念却不能取消,例如国家在制订住宅建设的目标时就用人均居住面积的指标。因此本标准规定了居住面积的计算方法。

9.0.4.1 尽端式起居室,必要时可作为卧室使用,因此应计入居住面积。

9.0.4.2 通过式起居室及过厅往往是联系其他房间的枢纽,且常有通向其他房间的门数樘,因此不能全部计入居住面积,应扣去适当的交通面积。以往还有一种算法即以通过式起居室或过厅面积的1/2

计入居住面积,但通过式起居室或过厅面积有大有小,对面积较大的

2过厅如8~10m 较合宜,对较小面积的起居室及过厅不甚合理。

9.0.4.3 习惯上粉刷装修厚度计入居住面积。壁橱、储藏室、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等均不计入居住面积。

上 海 市 标 准

住 宅 建 筑 设 计 标 准

DBJ08-20-94

1总 则

1.0.1 为使住宅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在总结执行《“八五”期间城镇职工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本世纪末实现小康居住目标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

1.0.2.1 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成本价房;

1.0.2.2 城市建设动迁房;

1.0.2.3 出租给职工的住宅。

1.0.3 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1.0.4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5 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的要求。

2 套型及面积标准

2.0.1 新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阳台或阳光室。

2.0.2 低、多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m 2;中高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6m 2;高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76m 2。

2.0.3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2.0.3.1 小套33m 2;

2.0.3.2 中套40m 2;

2.0.3.3 大套52m 2。

2.0.4 住宅的各类房间,其净面积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2.0.4.1 主卧室12m 2;双人卧室9m 2;单人卧室6m 2; 2.0.4.2 起

2居室12m ;

2.0.4.3 厨房:大套5.0m ;中套4.5m ;小套4.0m ; 2.0.4.4 卫生间:3.5m 2 。

3 卫生标准

3.0.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向南或南偏东35°~南偏西35°。

3.0.2 住宅设计应组织好穿堂风。卧室、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低、多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高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3.0.3 厨房应设置出屋顶的垂直排烟道。

3.0.4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必须设置出屋顶的通风竖井,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3.0.5 住宅卧室、起居室的东、西、北、外墙的热阻值不应小于0.344m 2k /W。

注:m 棗米;k 棗开尔文,绝对温度;W 棗瓦特,功率。

3.0.6 住宅屋面的热阻值不应小于墙体热阻值的1.5倍。 3.0.7 低、多层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中高层、高层住宅设置垃圾管道时,必须设垃圾间;不设垃圾管道时,必须设置密闭垃圾收集设施,收集袋装垃圾。

4 使用标准

4.0.1 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50m ;层高不应高于2.80m 。采取2.70m 层高的,其每户建筑面积可增加1~2m 2 。

4.0.2 厨房宜设计为封闭式。

4.0.3 外墙、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应≧45dB。 222

注:dB 棗分贝,声压级单位。

4.0.4 楼梯应设扶手。

4.0.5 门窗设计应考虑私密性的要求;卫生间的窗不得直对楼梯间。 4.0.6 中高层、高层住宅出入口应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多层住宅出入口宜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4.0.7 住宅宜在底层出入口近端设置自行车停放处;住宅下为满堂基础、箱基或设置人防时,应结合人防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置自行车停放处。

4.0.8 大套型住宅的卫生间,可将浴缸、坐便器和洗脸盆、洗衣机分隔布置。

4.0.9 每套住宅的主要房间均应考虑安装空调的措施,在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应绘制安装详图。

4.0.10 每套住宅应有储藏空间,壁橱深度不宜小于600mm 。 4.0.11 当楼梯开间为2.40m 时,其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30m 。

5 设施标准

5.0.1 厨房应设置白陶洗涤池;并应预留灶台、操作台、吊柜、排油烟器和热水器等设施的位置。如有穿墙部位均应预留孔洞。 5.0.2 卫生间应设坐便器。应 预留脸盆和1.4m 长浴缸或不小于0.8m 2的淋浴池及洗衣机等设施的位置。

5.0.3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平台) 或小院。主要阳台的净深不宜小于1.30m ;住宅底层的小院进深不宜大于4.0m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应做成封闭式;沿街的多层住宅阳台宜做成封闭式。阳台(平台) 或小院应有晒(凉) 衣设施,并应有组织排水。阳台设计应注意室内日照不受或少受影响。

5.0.4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底层出入口处应设管理值班室,也可和其他房间合为一室。

5.0.5 低、多层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分户信报箱;中高层、高层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信报间和信报柜。

6 安全标准

6.0.1 每套住宅应采用防盗功能的分户门,分户门上端不得开气窗。分户门外应有安装铁栅门的可能。

6.0.2 住宅底层的外墙窗,通向公共部位走廊的窗以及外墙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 小于2.0m 时,必须设置间距不大于1的防护栅栏。

6.0.3 煤气管、避雷装置等垂直管线,不应安装在临近阳台或窗的部位。雨水管应采用承插式。

6.0.4 靠近分户门的窗与门锁间的距离应超过1.0m ;距离不足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6.0.5 屋面修理孔应设在公共走道平顶上,顶盖应加锁。 6.0.6 顶层阳台设不小于阳台宽度的雨罩。并联阳台之间的隔板,外突不应小于200m 。

6.0.7 底层房间如下部有管道通过时,必须采用回填土上筑水泥地坪。

6.0.8 多层住宅出入口可装具有对讲、紧急求救等功能的电控总门。中高层、高层住宅可安装双向呼叫系统。

7 设备标准

7.0.1 每户用电负荷设计功率应为44千瓦,每户一表,选用5(20)安电度表。每套住宅进户处必须设嵌墙式住户配电箱。

7.0.2 电气插座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7.0.2.1 单人卧室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二处。 7.0.2.2 起居室、双人卧室和主卧室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三处。

7.0.2.3 主卧室或起居室应配置空调用单相三极插座。

7.0.2.4 厨房应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两处,并在排油烟器高度附近处设单相三极插座一只。卫生间应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两处。并应选用防溅式。

7.0.3 住宅公用部位必须配设人工照明,并宜用节能自熄开关。照明电源接至公用电度表上。

7.0.4 阳台应设人工照明。

7.0.5 住宅必须设置有线电视系统,小套每户应设电视系统双孔终端盒一只,中套、大套每户应设电视系统双孔终端盒两只。

7.0.6 住宅电话通信管、线必须到户;每户电话线不应少于一对。小套住宅每户电话插座不应少于一只,中套、大套住宅每户电话插座不应少于两只。

7.0.7 新建居住区规模在400户以上时,其多层住宅不宜采用水箱给水方式。400户以下居住区和旧区散建住宅采用钢筋混凝土水箱时,其底部及内壁应铺设白瓷砖。

7.0.8 高层住宅有屋顶水箱时中间层以下宜采用减压阀装置给水。

7.0.9 卫生间应设置供洗衣机使用和地面排水的两用地漏。热水器的进气管、冷热水管均应到位,热水管应有保温措施。

7.0.10 水表宜采用口径为20mm 的干式水表。室外和住宅公共部位的给水管道及配件应有防冻保温措施。

7.0.11 卫生间污水管应有出屋面的透气管与之相连。

7.0.12 使用管道煤气的,每户应设容量不小于4m 3/h的煤气表。煤气管道必须明敷。 注:h -小时

7.0.13 每户的电表,电话分线箱,有线电视系统分支、分配器应分层集中设在公共部位。每户的水表、煤气表宜分层集中设在公共部位。

7.0.14 电气、电话、电视线路应采用阻燃型塑料管暗敷。给水管、废水管、污水管宜暗敷。

8 装饰标准

8.0.1 住宅公共走道、公共部位及楼梯间墙面及平顶应刷涂料。户内墙面仅做至粉刷,饰面由住户自行装修。

8.0.2 户内地坪均应做至水泥石屑面层或细石混凝土面层。 8.0.3 卧室和起居室墙面不宜做挂镜线和窗帘箱。 8.0.4 住宅外墙可做涂料或贴面。

9 面积计算

9.0.1 每户建筑面积应按该户使用面积在总使用面积中的比例分摊户外公用面积。 9.0.2 阳台面积以1/2计入建筑面积;并以其净面积的1/2计入使用面积。

9.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9.0.3.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分户门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橱和阳台等净面积之总和。

9.0.3.2 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上下两层所占面积的总和计算。

9.0.3.3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排烟道,管道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

9.0.3.4 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9.0.4 套内居住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9.0.4.1 卧室和尽端式起居室的面积均计入居住面积。

9.0.4.2 通过式起居室及过厅按该室面积扣去5m 2后计入居住面积。

9.0.4.3 卧室、起居室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居住面积。 附录A 名词解释

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

B.0.1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B.0.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必须”;

反面词采用

“严禁”。

B.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应”;

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

“不得”。

B.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宜”或

“可”;

反面词采用

“不宜”。

B.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住宅建筑设计标准》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涉及千家万户,住宅建筑设计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生活和居住环境质量,也涉及国家巨额投资能否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大事。1990年12月上海市建委颁发了《“八五”期间城镇职工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以下简称“八五”标准) ,于1991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于改革的深化,形势的发展,市府提出了小康居住目标的要求,即到2000年,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m 2;成套率达到70%。这样原有标准已不相适应。修制本标准时,对“八五”标准实施中主要问题进行了调查和总结,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并结合上海人口拥挤,居住水平低,用地紧张的实际,制订了住宅建筑设计的套型及面积标准、卫生标准、使用标准、设施标准、安全标准、设备标准和装饰标准,使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符合实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协调。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建造的职工住宅,联建公助住宅,以及由商品房开发单位建造,单位购买分配给职工的住宅和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成本价房。成本价系指住房本身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七项因素。

近几年市政建设动迁房增多,但不少建设单位未按“八五”标准执行,有的甚至沿用了“七五”标准、“六五”标准,制造了新的困难户。因此本标准强调了动迁房也按本标准执行。

1.0.3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住宅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这些都为今后改造留有可能性。

1.0.4 住宅建筑设计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改造的可能性称为潜伏设计,如在小套住宅设计中,采取预留门洞等手法,将近期使用的二套,在远期改造为一套。对不易更换位置的厨房、卫生间尽可能少做变动,但可适当预留使用面积。

1.0.5 本标准有关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照明,住宅内的结构、水、电、煤气设备,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条例的要求。 有关厨房、卫生间、电话应符合上海市标准DBJ08-2《住宅厨房设施功能标准》、DBJ08-3《住宅厨房设施尺度标准》、DBJ08-4《住宅卫生间设施功能标准》、DBJ08-5《住宅卫生间设施尺度标准》、DBJ08-8《住宅建筑电话通信设计标准》。

2 套型及面积标准

2.0.1 该条文强调了新建住宅套型设计的要求,不论大套、中套、小套必须独门独户,且都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储藏、阳台或阳光室等六个方面独立的空间组成,互不干扰。

2.1.2 本标准比“八五”标准在平方米指标上有较大提高,“八

22五”标准多层为50m ,本标准提高到60m ,扣除因9.0.2规定阳台以

1/2计入建筑面积,实际每户平均增加建筑面积8m 2。

其依据为:

一、市府提出到2000年小康居住目标之一,人均居住面积为10m 2,目前上海每户平均人口已降为3.09人,也即到2000年每户平均居住面积为30.9m 2,按平面系数0.5,计建筑面积应为61.8m 2。但户均人口还有继续下降趋势,而上海百姓居住水平差异也不小,高出10m 2的

2还有一定比例,因此目前建筑面积应略低于61.8m 为宜。

二、根据本建筑面积指标对小套、中套、大套型面积测算如表一:

套型面积测算表

单位:m 2 表一

第一方案:小套30%,中套60%,大套10%。

46.52m 2×30%+59.02m2×60%+80.19m2×10%=57.39m 2 第二方案:小套25%,中套60%,大套15%。

46.52m 2×25%+59.02m2×60%+80.19m2×15%=59.07m 2 以上两方案平均为每套建筑面积58.23m 2≈58m 2

在具体设计时,主要控制总面积,除卫生间和厨房的面积应按标准设计外,卧室和厅的面积可相互调剂。

根据本标准9.0.2的规定,阳台以1/2计入建筑面积,故增加2m 2,即每套平均建筑面积为60m 2。

三、上海城镇的居住水平低,困难户多,住房需求量大,土地有限。因此在确定上海城镇住宅标准时,要发展面积小一点,功能好一点,设施全一点的住宅。

上海今后几年每年要建造700万m ,如每户平均建筑面积50m ,则可解决14万户居住。如提高到每户62m 2,则只能解决11.29万户,而同样解决14万户居住,则需建868万m 2,则多建168万m 2,至少增10多个亿的投资。另据预测上海市区人口以3%累增到2000年,将新增200万人,约70万户,相当于需建3500万~4000万m 2的住宅。再加上补偿拆除的旧房约1000万m 2,6m 2以下解困建房2500万m 2,总计新建7500万m 2,今后每年需平均建造1000万m 2以上。因此每户平均建筑面积指标必须与上述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面积标准,考虑了交通、公用面积增加等因素,中高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6m 2,高层住宅每户住宅建

2筑面积不应超过76m 。

2.0.3 户型均按套来划分,改变以前习惯用的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三室一厅的概念。套型概念设计可更加灵活,如中套可设计二室一厅也可设计为三室一厅、二室二厅等。 每套最小面积是根据2.0.1对成套的要求和2.0.4对各类房间面积的最低要求的规定确定的,可参见2.0.2表一。

2.0.4 卧室从功能上分为主卧室,双人卧室和单人卧室。主要是根据近几年来设计实践和卧室功能确定的。国家标准规定卧室最小面积为5m 2,据调查认为过小,本标准规定6m 2。

本标准不仅规定了每户必须设置起居室,而且要求其净面积不小于12m 2,体现了大厅小卧室的构思。据调查,起居室在住宅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会友、团聚、娱乐、洽谈都在起居室,“过厅”形式已不适应现代家庭的需求。 22

厨房的面积标准,按大套、中套、小套有所区别,但基本功能都应达到,基本设施都应具备。厨房应基本满足洗、切、烧和备餐的要求,能放置洗涤池、煤气灶台、操作台。卫生间的面积不论大套、中套、小套,功能要求是一致的,因此没有按套型区分面积。应能满足浴、厕、洗的要求,能放置洗衣机,并能有洗脚的位置。

3 卫生标准

3.0.1 朝向和日照对上海居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卫生标准之

一。对人体健康和居住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冬季日照能提高室温,改善室内小气候。有些设计为了追求套数,出现了朝北户。该条说明,朝北房间允许,而朝北户不允许。不同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如下表:

日照的有效时间

表二

限于本市的用地条件,有些住宅设计时(主要在旧区改造) 个别套型不能满足日照要求,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3.0.2 上海夏季天气闷热,通风十分重要。卧室有直接采光,不难做到,而起居室在有些设计中直接采光被忽视了。所谓直接采光,

不包括开向户外走廊和小天井的窗。厨房是居民家务劳动集中的地方,良好的采光和通风,可改善劳动条件,因此应有外窗。有些条状高层住宅,厨房不能象低、多层住宅那样都能做到直接采光时,允许开向外走廊。

3.0.3 厨房内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和烹饪的油烟,不仅对人体健康有较大的危害,同时对门窗五金、电器用具、管道起腐蚀作用。将厨房产生的废气尽快排出,是保证居民健康的必需。很多住户在厨房灶台上都已安装排油烟器,由于没有设置垂直排烟道,有的另凿墙洞,破坏结构,有的排在楼梯间、走道内,污染严重。“八五”标准原允许设水平烟道,实践证明,水平烟道一是废气仍在人们的生活区域徘徊,二是上下层容易产生矛盾,三是立面凌乱,影响市容。因此修订为一律设置垂直排烟道。垂直烟道应高出屋面,并有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的措施”

3.0.4 卫生间比较潮湿有异味,一般情况下有直接采光,通风较好。但具体平面设计时,尤其在高层住宅中可能难以做到,则允许做“暗厕”,但必须设置通风竖井,组织好通风和排气。如与厨房相邻,该通风竖井可与厨房垂直排烟道合而为一。

3.0.5 本市高层住宅大量采用剪力墙结构体系,外墙厚度以200mm 居多,多层住宅采用新颖墙体材料的也在增多,不论何种材料的墙体,都要求卧室 东、西、北外墙采取一定的隔热保温措施。本标准所订外墙热阻值约相当于240mm 厚粘土砖墙的热工标准。

3.0.6 本市住宅屋顶夏季以隔热为主。以往常用的是架空板隔热,效果较好,且较经济但也有一定问题。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新型材料和新的构造将会涌现。因此原“八五”标准推荐采用架空板,此次修订只提出隔热标准,具体做法可多种多样。

3.0.7 在住宅设计中,要否设置垃圾管道意见不一。从上海已建高层住宅垃圾管道的使用情况来看,主要是垃圾管道截面设计过小,表面粗糙,居民使用不当,管理不力,故使管道堵塞,垃圾腐烂脏臭,环境脏乱差,居民不愿意居住在边上。目前垃圾管道材料已基本得到解决。如设计合理,垃圾管道还是受欢迎的。同时有些地区已使用袋装垃圾的办法,如加强管理后也收到良好效果。因此中高层、高层住宅垃圾的收集两种方法并存。具体工程可根据业主要求,按当地环卫部门有关办法决定。

4 使用标准

4.0.1 对卧室、起居室的净高提出了下限的要求,对层高提出了上限的要求。这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及上海的气候条件和生活习惯制订的。个别房屋如卫生间有些设计如做暗管道可能做吊平顶,其净高不受本条文的约束。这几年上海进行了2.70m 层高的试点,实践证

明并不感到压抑,改善室内小气候主要靠改进平面设计,组织好穿堂风。降低层高对节约投资、节约能源、节约用地和结构抗震有显著效果。为鼓励采用该标准,作出了可增加1~2m 2的规定。

4.0.2 所谓封闭式即有门,可关得住,不受穿越的厨房。“八五”

2标准原允许第一类住宅即建筑面积42~45m /户均可做通过式厨房。由

于面积标准的提升,所以修订为均做封闭式厨房。

4.0.3 隔声是住宅建筑的重要功能,在粘土砖墙逐步被取代的情况下,各种新颖墙体材料不断涌现,规定统一的隔声标准很有必要。

4.0.4 上海已率先进入老年社会,有关老年用房设计标准正在研究其制定问题,以往有些住宅设计楼梯仅有栏板,不设扶手,老年人使用不方便。为此楼梯应有扶手。有关老年人其他特殊要求,应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4.0.5 住宅应具备私密的功能。有些相邻两户住宅,尤其在面向天井或开口天井墙面上开窗,如不注意,容易出现能互相对视室内的弊端。卫生间窗直对楼梯间,很不文明雅观,应引起注意。

4.0.6 方便残疾人往往反映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上海市建委曾有沪建设(92)第1252号文颁发了《关于在本市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通知》,要求住宅小区,街坊,均应有几幢住宅的底层出入口,设置供残疾人轮椅通行的坡道。但残疾人不可能集中住在一幢楼的底层,因此要求每幢住宅建筑底层出入口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中高层、高层住宅因设电梯,故出入口应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坡道的设计应按JGJ50《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执行。

4.0.7 自行车的停放在当前仍是居民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在小区集中建造自行车存放处能解决部分居民的问题,但不少居民仍因停放处过远而在家门口乱停乱放。因此尽量能在底层出入口近端(如在住宅的北面) 设置自行车停放处。有的住宅有人防或半地下室,应结合设置自行车停放处。这样能避免单独建造,增加小区绿化和公共场地面积。

4.0.8 大套型户,人口较多,浴缸、坐便器一用,洗脸洗手、洗衣就不能进行。尤其卫生间使用以早晚为高峰、常有“撞车”现象。但分隔可能带来结构面积的增加,而中小套人员结构不复杂,矛盾不突出,因此中小套不作规定。

4.0.9 空调现正步入寻常百姓家中,安装空调牵涉墙身打洞,而墙体尤其是有些非粘土砖墙体,打凿墙洞甚为困难。因此设计时应预留位置,方便居民自行安装,在施工图纸上,应有安装详图。

4.0.10 从上海气候和居民生活水平与习惯来看,家家户户都有较长时间不用而又必备的物品,主要是更换季节后需存放的衣物、被褥和杂物。因此每套必须设有储藏空间。储藏空间可以是储藏室壁橱等,也可以是利用顶部、上部、结构底部等占天不占地的部位。由于生活条件的改善,衣物吊挂量增加,箱式存放已逐渐减少,因此有条件时住宅最好设壁橱。壁橱可利用平面中边角地段设置。尺寸过小的壁橱不利于存放和吊挂,故其深度不宜小于600mm 。壁橱应有防潮层和结构层隔绝。

4.0.11 近年来楼梯服务户数为一梯二户的增多,2.40m 开间选用的较多。墙体材料为砖墙时,其梯段净宽不到1.10m ,如不加大进深,居民搬运家具颇多困难。另一方面今后三表出户可能增多,表具突出墙面的可能性加大,因此规定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30m 。

5 设施标准

5.0.1~5.0.2 厨房除洗涤池、卫生间除坐便器外,其余一概不设,只预留其位置。主要是居民胃口各异,萝卜青菜各人所好。以往许多居民迁入新居后,对不合胃口的往往敲掉重做。厨房卫生间是敲凿的重点,造成很大的浪费。本着让居民少做或不做“减法”的原则,本标准规定设置少量设施,大部设施应预留位置,以便住户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需要,自行设置。

5.0.3 根据本标准2.0.1新建住宅成套的概念,每户均应有阳(平台) ,底层没有阳台的应做小院。底层一般居住条件较差,增设小院增加了住户的安全感,又可提供室外独用的空间。以前设计阳台宽度多为1.20m 中距,扣除墙身和栏板厚度,实际只有1m 左右,窗户又开向阳台,活动余地很少,一不小心常常“吃苦头”。居民反映也颇多。因此要求主要阳台的净深不宜小于1.30m 。

封阳台也是居民二次装修的主要内容,不仅高层封,多层也封,五花八门,杂乱无章,严重影响市容。但阳台毕竟是接触自然的场所,有其独特的功能。因此对封阳台作了规定,即中高层、高层阳台应封,沿街的多层住宅阳台宜封。街坊、小区内的住宅阳台不封。不论封阳台还是开敞阳台,都应有晒晾衣设施。排水如为无组织排水,既不雅观,也易引发上、下居民的矛盾。

阳台设计不好,往往遮挡室内日照。因此,阳台设计应多种多样,不宜按开间全部做通。

5.0.4 中高层和高层住宅,需要有保卫、传达、公用电话等服务项目以及电梯司机休息室。因此,宜在出入口处设管理值班室。

5.0.5 低层、多层住宅在出入口处应设置标准信报箱(或信奶箱) ,每户一格。中高层、高层住宅由于楼内户数多,应设置信报间和信报柜。邮递员在信报间分、拣信报后从背面投入,居民从柜前取件。

6 安全标准

6.0.1 有防盗功能的分户门主要是经检测符合国家标准或经市建委和市公安局核准的产品。即应安全可靠,又应注意美观,启闭时不应产生金属撞击声。门上气窗常为防盗分户门的薄弱环节,现多数分户门已不设气窗。

6.0.2 为防止盗窃者破窗而入,故规定这些位置的窗应设防护栅栏。防护栏栅间距取1,与国际GBJ9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对阳台栏杆净空的规定相一致。

6.0.3 煤气管、避雷针等接地管线容易攀登,为了居民安全和免遭破坏,特规定不应安装在临近阳台或窗的附近。承插式雨水管能阻止攀登,着力后自行脱落。

6.0.4 本条主要考虑一般人的手臂长度在550~800mm 之间,加肩膀局部内伸的因素,为了保证住户的安全,规定靠近分户门的窗与门锁间的距离必须超过1.00m ,距离不足时,应局部加档板或人手伸不进的防盗罩等安全措施。

6.0.5 本条为了防止盗窃者从屋面潜入住户室内,规定屋面修理孔应设在走道平顶上。顶盖应上锁,防止无关人员上屋面。

6.0.6 某些住宅在顶层阳台未设雨罩的,雨天就无法晒衣,暴雨时阳台积水也容易流入室内,故本条规定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同时,为防止盗窃者从屋面经阳台潜入室内,规定雨罩宽度不应小于阳台宽度。

并联阳台盗窃者容易从这家攀至另一家,因此不仅要设隔板,而且隔板还应外突200mm 以上,以阻止其攀登。

6.0.7 底层房间如有煤气管道通过。做架空楼板,在损坏泄气时,容易发生爆炸中毒事故,为保护居民安全,故作本条规定。

6.0.8 多层住宅底层出入口处安装总门,也是为了安全。进屋者可通过按钮、对讲与对方取得联系,由居民决定是否电控开门。高层住宅因底层有管理值班室,故不设电控总门,可改用呼叫系统。

7 设备标准

7.0.1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形形色色的家用电器日益繁多,且不少家用电器,其容量在1千瓦左右,电饭煲、微波炉、空调器、电水壶、电烫斗等均逐渐涌入普通家庭。原规定每户用电负荷功率为1千瓦,已明显不相适应,申请调换电表的屡见不鲜,因此规定每户用电负荷设计功率为4千瓦,电表选用5(20)安培。为达到安全用电,方便控制并规定每户进户处装设嵌墙式住户配电箱,内设漏电断路器为总开关,并具有过负载、过电压保护功能,下分3~4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回路。

7.0.2. 1~7.0.2.2 一般家用电器的电线长度,即使用半径为2m 左右,而繁多的家电设备,其位置又随各户习惯和生活行为的不同而不同,为方便使用,且不致于电线穿门洞,插座数量较原“八五”标准有所增加。

7.0.2.3 配合4.0.9条,主卧室或起居室应配置空调用插座。 7.0.2.4 厨房间大容量家用电器比较集中,故设二处组合插座,在排油烟器高度附近设排油烟器用单相三极插座一只。卫生间为防止水溅入插座孔内,故应用防溅式插座。

7.0.3 过去多层住宅公用部位不配置人工照明,晚间漆黑一团行走不便,居民颇有意见,为改善住宅公用部位环境,采用节能自熄开关照明。

7.0.4 阳台装置照明,可改善环境、方便使用。

7.0.5 近几年有线电视发展迅速,许多地区已实现联网,为适应广播事业发展,原“八五”标准规定安装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改为安装有线电视系统,不仅丰富家庭电视节目,且保证了电视收看质量。

7.0.6 原“八五”标准规定,高层住宅电话线路敷设到户,而大量的多层住宅则管线到层,居民安装电话,则需要从楼层公共部位拉线到户,据调查,上海近几年电话通信虽迅猛发展,但普及率还只有20%,且多层住宅居民的需要量并不比高层住宅小。故规定高层多层都应管、线到户。有关设计应符合DBJ08-8-93《住宅建筑电话通信设计标准》的规定。 7.0.7 屋顶水箱给水一直是本市多层住宅的主要给水方式。它对削低用水高峰值,缓解用水的供需矛盾发挥重要作用。这种供水方式还有系统可靠、简单,能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压力、投资省、维修方便等优点。但暴露出来的弊端也不少。主要存在着水质易被污染,水压不足。抗冻性不好,影响建筑外观,增加结构荷载等缺点。因此一方面应积极采用新技术,适当限制屋顶水箱的给水方式,发展其他住宅给水方式,另一方面又不能取消屋顶水箱,同时对现行屋顶水箱技术进行改造。1992年市建委曾委托华东建筑设计院对《上海市区住宅(区) 给水方案论证》。本标准依据该论证报告作了本

条规定。新建住宅区规模在400户以上时,其多层住宅不宜采用水箱给水方式,可采用水池一水泵等的给水方式。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水箱时为减少二次污染,水箱底部及内壁应铺设白瓷砖,便于清洗。

7.0.8 高层住宅给水系统过去常采用分区水箱方式减压。这种减压方式,要占用一定面积,周围噪声大,容易二次污染等。经几年实践,采用减压阀减压是可行的方式,具有系统简单,避免给水二次污染,减轻噪声,扩展使用面积,节约用水等优点,故本标准规定宜采用减压阀装置供水。

7.0.9 居民一般将洗衣机放置在卫生间,故本标准5.0.2规定卫生间预留洗衣机等设施的位置。这样洗衣机的给水排水问题应予以设计。可设置与地面排水相结合的两用地漏。热水器现已普及,5.0.1规定应预留其位置,与此相适应,本条规定热水器的进气管,冷热水管应到位。居民自行安装热水器较方便,而管线安装则需“大动干戈”。

7.0.10 1991年冬季,严寒侵袭本市使万余只水表、五万余处管道冻裂。经市建委组织有关单位研究确认,主要是水表质量和管道未加保温措施,有的管道虽用稻草纸筋包扎,但达不到防冻保温效果,因此本标准提出宜用干式水表(已由市自来水公司开发) ,管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管道保温材料的测试方法应符合DBJ08-208-92《住宅建筑给水管道保温材料防冻性能测试标准》,管道保温措施应符合DBJ08-33-93《住宅给水管道工程防冻保温技术规程》的规定。 7.0.11 卫生间地下埋置的污水管,经常由于建筑物的沉降而影响排污,下沉多的有甚至出现倒坡,致使二层坐便器内翻泡不断,居民意见颇大。因此,除了在结构设计中控制沉降量外,给排水设计中应每层设透气管与污水管相连。

7.0.12 上海过去一直沿用3m 3/容量的煤气表。由于家用煤气热水器,煤气取暖器等设施的装置,煤气表容量已不相适应,故改为4m 3/的煤气表。煤气管道明敷目的是为了安全,煤气管道工程的设计应符合DBJ08-10-92《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 7.0.13 电话管、线、有线电视系统按本标准已到户,因此有关分线箱、分支、分配器均应分层集中在公共部位。近几年,上海有些住宅工程对水表、煤气表进行出户试点,这样厨房间墙面简洁,减少设备设施碰撞的矛盾,方便抄表,但建筑平面设计受到一定限制,管线增加,因此用词 上取第三层次“宜”。

设备集中在公共部位后,设计上应综合布置,避免公共部位凌乱不堪。

7.0.14 电气管线明线改暗线,也是居民二次装修的重点对象,以增加室内雅观。故规定电气、电话、电视线路应用阻燃型塑料管暗敷。废水管、污水管较粗,与室内环境很不协调,故尽量做暗敷,如设管笼局部吊平顶等,但应注意检修方便。给水管暗敷可采取埋入墙体和隐在操作台、煤气台下部等做法。

8 装饰标准

8.0.1 住宅公共走道和楼梯间是住宅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居民出入的必经地段,以往有些住宅不注重公共走道及楼梯间的装饰,房屋刚建成,这些部位已脏乱不堪,影响居住环境,故要求刷涂料。 上海居民在迁入新居时,大多数住户要根据各自的经济水平,文化修养和兴趣爱好对室内墙面进行装饰,对已做的饰面要铲除。因此规定户内墙面包括厨房、卫生间均不宜做饰面。这样既避免浪费,降低造价,又可方便居民装修。

8.0.2 为防止地面起砂,又为居民二次装修提供方便,室内地面,包括厨房、卫生间在内,均应做至水泥石屑面层或细石混凝土面层为止,饰面由居民根据自己爱好自行装修。 8.0.3 住宅建筑的层高较低,卧室、起居室安置家具后,剩下的墙面比较少,因此不宜做挂镜线,居民按照各自的家具,装修条件和爱好可自行处理。

随着装饰手段的多样化,窗帘箱已不是唯一的悬挂窗帘的手段,且居民的装饰要求各异,因此作出卧室起居室墙面不宜做窗帘箱的规定,以便让居民自行装饰。

8.0.4 住宅外墙面装饰对美化城市,改善环境形象,有很大意义。因此可根据周围环境设计的需要,或做涂料,或贴面。选择涂料时,应注意材料质量,要选用复盖率强、沾污性低、耐紫外线和风雨侵袭的涂料,其施工操作应符合DBJ08-205-92《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的规定。外墙采用贴面时,应选用粘结强度高的粘合剂,防止脱落。其设计施工应符合DB/TJ08-202-91《陶瓷面砖粘合剂应用技术规定》的规定。

9 面积计算

9.0.1 计算每户平均建筑面积时,一般对户外公用面积进行平均分摊,但如计算各户的建筑面积时,平均分摊就不尽合理,因户型有大套、中套、小套,各套面积出入很大,对户外公用面积的需要不一样,因此按使用面积的不同比例分摊比较合理。

9.0.2 阳台面积的计算,一直是引起争议的问题,国家经委(82)经基设字58号关于印发《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阳台面积以1/2计入建筑面积。而国家计委(84)774号文规定,在国家控制阳台面

积标准范围内,这些阳台可不计入平均每套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之内。结果在计算工程量时,按国家经委文件,住宅设计需控制面积标准时,按国家计委文件,二种不同计算方法,常在建设中造成混乱。原“八五”标准中,也是基于维持上述二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作出了阳台净面积不应大于4.00m 2的规定。即阳台宽度1.20m ,住宅开间为3.60mm 。超过4.00m 2,即以1/2计入建筑面积。当时由于规定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为50m 2,如再将阳台面积计算进去,上海面积标准太小了。这次趁每户平均建筑面积提高之际,有必要将二种不同计算方法混用局面改正过来。平均每户60m 2的建筑面积,包括阳台在内。因此本标准规定阳台以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并以其1/2净面积计入使用面积,使工程量的计算与面积标准的计算实现统一。

9.0.3 套内使用面积是住宅平面设计中最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之一。也是衡量设计优秀和水平的一项指标。设计应为住房户多增套内使用面积。这里明确规定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范围。

9.0.3.1 套内使用面积指每套住宅分户门住户独自可使用的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橱和阳台等净面积的总和。

9.0.3.2 跃层住宅,一般住户占上下二层,有户内楼梯可连通。属过道性质,又因其占用二层,故规定按上下二层所占面积的总和计算。

9.0.3.3 为方便计算,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排烟道,管道井等应计入使用面积。

9.0.3.4 内墙面一般由居民自行装修,由于采用的装修材料不同,其占墙面的厚度也不同,为方便计算,内墙面装修厚度应计入使用面积。

9.0.4 在住宅建筑设计中,过去长期使用居住面积系数(K值) ,由于片面扩大K 值,过多地压缩了厨房、卫生间、过厅等面积,给住户带来诸多不便。这几年在大厅小室等户型出现,再沿用居住面积系数K 值已无必要。但居住面积的概念却不能取消,例如国家在制订住宅建设的目标时就用人均居住面积的指标。因此本标准规定了居住面积的计算方法。

9.0.4.1 尽端式起居室,必要时可作为卧室使用,因此应计入居住面积。

9.0.4.2 通过式起居室及过厅往往是联系其他房间的枢纽,且常有通向其他房间的门数樘,因此不能全部计入居住面积,应扣去适当的交通面积。以往还有一种算法即以通过式起居室或过厅面积的1/2

计入居住面积,但通过式起居室或过厅面积有大有小,对面积较大的

2过厅如8~10m 较合宜,对较小面积的起居室及过厅不甚合理。

9.0.4.3 习惯上粉刷装修厚度计入居住面积。壁橱、储藏室、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等均不计入居住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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