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司考培训刑法重点罪名解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本罪与本节中其它走私犯罪之间的关系:兜底条款。即凡是走私的对象不属于其它特别规定的,均构成本罪。

如下两种单向走私:

走私贵重金属、文物的行为的定性

走私贵重金属罪中,仅仅规定了禁止“出口”贵重金属,而没有规定禁止“进口”,因此,违反规定进口贵重金属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相同的还有走私文物罪,刑法仅规定了禁止出口,如果违反规定进口文物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打击的是走私进口的行为,如果是出口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以走私论处的形式

(1)变相走私:——将没有交税的货物在境内销售

a. 走私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b. 走私特定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间接走私:——向走私的人买东西

第一手购买走私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它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注意第二手购买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推定走私:——在危险区域买东西又没有证明

在边界水域违法运输、买卖: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4)假借捐赠走私。是指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捐赠货物、物品或者其他其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的货物、物品,非法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3、主观罪过:故意。即明知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2)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3)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4)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5)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6)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7)其它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4、《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的修改

(1)明确将多次走私的“蚂蚁搬家”式行为规定为犯罪。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纳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逃税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定罪的标准不再使用明确的数额标准,而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取消本罪死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本罪与本节中其它走私犯罪之间的关系:兜底条款。即凡是走私的对象不属于其它特别规定的,均构成本罪。

如下两种单向走私:

走私贵重金属、文物的行为的定性

走私贵重金属罪中,仅仅规定了禁止“出口”贵重金属,而没有规定禁止“进口”,因此,违反规定进口贵重金属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相同的还有走私文物罪,刑法仅规定了禁止出口,如果违反规定进口文物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打击的是走私进口的行为,如果是出口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以走私论处的形式

(1)变相走私:——将没有交税的货物在境内销售

a. 走私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b. 走私特定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间接走私:——向走私的人买东西

第一手购买走私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它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注意第二手购买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推定走私:——在危险区域买东西又没有证明

在边界水域违法运输、买卖: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4)假借捐赠走私。是指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捐赠货物、物品或者其他其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的货物、物品,非法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3、主观罪过:故意。即明知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2)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3)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4)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5)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6)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7)其它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4、《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的修改

(1)明确将多次走私的“蚂蚁搬家”式行为规定为犯罪。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纳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逃税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定罪的标准不再使用明确的数额标准,而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取消本罪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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