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医学科研计划管理,促进医学科技发展,根据上级计划下达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计划管理包括课题申报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审查。

第三条 我院将采取倾斜政策,大力支持和发展重点、优势学科,提倡国际、国内及科室间协作,注意保持科研的连续性及先进性,努力提高课题层次,逐渐形成我院的科研优势。对积极纳入计划管理的课题给予经费支持。

第四条 科研项目周期:应用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二年,基础理论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科学研究项目来源如下:1、市科技局和卫生局下达的科学研究任务。2、与社会各单位合作的项目(包括委托、协作、联合、攻关、咨询等)。3、医院自选的科学研究项目(包括院创新、攻关课题、院一般课题等)。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六条申请研究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研究目的明确,内容具体,题目与内容相一致。

2、先进性研究内容新颖,有创造性,有一定技术难度。所用指标先进,研究起点高,预计可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3、科学性立题有足够的信息量和充分的依据,课题设计科学严密, 技术方法先进可行、实验手段、动物、试剂符合标准,样本量满足统计学要求,分析、判断、推理合乎逻辑,研究结果具有可重复性。4、可行性项目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的技术力量强,能胜任研究工作,具备基本的实验研究条件和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进度安排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组织措施落实。

第七条 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的选题要瞄准国际前沿,结合国情特色及学科优势,突出创新性,并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临床应用及开发研究要向高新技术、大项目及产、学、研结合方向倾斜,注重开发及推广应用。

第八条 院自选课题的选题与立项工作,凡承担院自选课题,研究情况较理想者,鼓励滚动申报上级部门课题。

第九条 申请者条件与资格: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药、护、技及管理人员,有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者不受职称限制。2、已有2项立项课题(不包括院自选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再申报厅、市级以上课题;无正当理由未执行计划进度或根本无法进行研究的课题负责人,自立项年度起,两年内不得再申报课题。3、执行计划且完成情况好的科室和个人、各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人员、各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院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申报课题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每年第三季度,在全院范围内征集下一年度的科研课题。申报者到科研处领取《检索申请表》及《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报前课题负责人务必到图书馆(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检索机构)进行文献检索,并开具检索证明。申报者填写《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打印一式两份,附检索证明及

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及摘要一份报所在科室。经科室组织评审、排序,形成汇总表(内容包括科室、次序、课题名称、课题类别、 课题负责人、评分等),存入软盘并打印一份,由科主任签字。汇总软盘、汇总表连同《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以科室为单位报科研处,未排序者以上报的自然顺序为准。

第十二条 课题征集完毕后,科研处组织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他相关专家对课题按专业组进行评审、打分,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各专业组专家意见,按课题实际情况及立项部门要求择优上报上级部门。申报省部级以上课题时,须经课题申报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和提出修改意见后方可上报。

第十三条 完成各级项目上报后,根据我院实际情况进行筛选,确定本年度院自选课题。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科室与社会企事业单位联合、协作的科研项目,双方明确承担的任务和责任,签定合同,在手续完备后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获资助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组,必须按计划规定的内容、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科研项目获得立项后,在科研处及计财处监督管理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有支配使用权。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具体规定见《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在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若涉及改动研究内容与指标、终止计划实施、 延长时间、更换题目或项目负责人变动等情况,项目组须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理由,提出调整方案或拟采取的措施,经科研处审查后上报计划下达部门,获得批准后再行变动。

第十八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除上级立项部门要求填报的科研计划项目进度调查表外,科研处将定期对包括院自选课题在内的全部在研课题进行进度调查,由课题负责人如实填写《科技计划项目进度调查表》。调查所得结果将作为科研经费配备、是否继续支持研究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无正当理由未执行计划进度或根本无法进行研究的项目组,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终止项目、撤消计划或收回已拨科研经费等处理,两年内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课题。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课题的学术、技术、经费及研究任务的完成等全面负责,课题组成员做到科学分工,团结合作,按期完成科研任务。不参加实际工作的人员不得在课题组挂名。

第五章 结题与审查

第二十条 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认真整理研究成果资料,进行查新检索,填写《结题简表》,经科研处审查合格后,方可准备鉴定。发表论文杂志要求属于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见附件) 。

第六章 经费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纳入科研计划管理的课题予以经费奖励,立项并报科教处备案后给予

2000-3000元奖励,对于中期考核优秀并发表论著的课题给予3000-5000元奖励。对符合条件优先报评当年的市级或省级科技进步奖。

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医学科研计划管理,促进医学科技发展,根据上级计划下达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计划管理包括课题申报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审查。

第三条 我院将采取倾斜政策,大力支持和发展重点、优势学科,提倡国际、国内及科室间协作,注意保持科研的连续性及先进性,努力提高课题层次,逐渐形成我院的科研优势。对积极纳入计划管理的课题给予经费支持。

第四条 科研项目周期:应用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二年,基础理论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科学研究项目来源如下:1、市科技局和卫生局下达的科学研究任务。2、与社会各单位合作的项目(包括委托、协作、联合、攻关、咨询等)。3、医院自选的科学研究项目(包括院创新、攻关课题、院一般课题等)。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六条申请研究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研究目的明确,内容具体,题目与内容相一致。

2、先进性研究内容新颖,有创造性,有一定技术难度。所用指标先进,研究起点高,预计可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3、科学性立题有足够的信息量和充分的依据,课题设计科学严密, 技术方法先进可行、实验手段、动物、试剂符合标准,样本量满足统计学要求,分析、判断、推理合乎逻辑,研究结果具有可重复性。4、可行性项目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的技术力量强,能胜任研究工作,具备基本的实验研究条件和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进度安排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组织措施落实。

第七条 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的选题要瞄准国际前沿,结合国情特色及学科优势,突出创新性,并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临床应用及开发研究要向高新技术、大项目及产、学、研结合方向倾斜,注重开发及推广应用。

第八条 院自选课题的选题与立项工作,凡承担院自选课题,研究情况较理想者,鼓励滚动申报上级部门课题。

第九条 申请者条件与资格: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药、护、技及管理人员,有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者不受职称限制。2、已有2项立项课题(不包括院自选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再申报厅、市级以上课题;无正当理由未执行计划进度或根本无法进行研究的课题负责人,自立项年度起,两年内不得再申报课题。3、执行计划且完成情况好的科室和个人、各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人员、各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院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申报课题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每年第三季度,在全院范围内征集下一年度的科研课题。申报者到科研处领取《检索申请表》及《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报前课题负责人务必到图书馆(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检索机构)进行文献检索,并开具检索证明。申报者填写《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打印一式两份,附检索证明及

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及摘要一份报所在科室。经科室组织评审、排序,形成汇总表(内容包括科室、次序、课题名称、课题类别、 课题负责人、评分等),存入软盘并打印一份,由科主任签字。汇总软盘、汇总表连同《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以科室为单位报科研处,未排序者以上报的自然顺序为准。

第十二条 课题征集完毕后,科研处组织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他相关专家对课题按专业组进行评审、打分,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各专业组专家意见,按课题实际情况及立项部门要求择优上报上级部门。申报省部级以上课题时,须经课题申报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和提出修改意见后方可上报。

第十三条 完成各级项目上报后,根据我院实际情况进行筛选,确定本年度院自选课题。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科室与社会企事业单位联合、协作的科研项目,双方明确承担的任务和责任,签定合同,在手续完备后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获资助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组,必须按计划规定的内容、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科研项目获得立项后,在科研处及计财处监督管理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有支配使用权。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具体规定见《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在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若涉及改动研究内容与指标、终止计划实施、 延长时间、更换题目或项目负责人变动等情况,项目组须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理由,提出调整方案或拟采取的措施,经科研处审查后上报计划下达部门,获得批准后再行变动。

第十八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除上级立项部门要求填报的科研计划项目进度调查表外,科研处将定期对包括院自选课题在内的全部在研课题进行进度调查,由课题负责人如实填写《科技计划项目进度调查表》。调查所得结果将作为科研经费配备、是否继续支持研究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无正当理由未执行计划进度或根本无法进行研究的项目组,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终止项目、撤消计划或收回已拨科研经费等处理,两年内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课题。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课题的学术、技术、经费及研究任务的完成等全面负责,课题组成员做到科学分工,团结合作,按期完成科研任务。不参加实际工作的人员不得在课题组挂名。

第五章 结题与审查

第二十条 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认真整理研究成果资料,进行查新检索,填写《结题简表》,经科研处审查合格后,方可准备鉴定。发表论文杂志要求属于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见附件) 。

第六章 经费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纳入科研计划管理的课题予以经费奖励,立项并报科教处备案后给予

2000-3000元奖励,对于中期考核优秀并发表论著的课题给予3000-5000元奖励。对符合条件优先报评当年的市级或省级科技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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