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9招标代理工作制度

广州广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业务人员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招标代理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代理的所有招标项目。

第二章 招标准备

第四条 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应依据项目批准文件,编写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明确招标方式、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评标办法、招标时间安排及程序等内容,然后送招标人审查,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方案和招标人提供的项目资料,由公司业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文件和公司的《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和《招标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的准确、完整、明确和非歧视性。编写文件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文件内容应有理有据、有特点、有新意,切忌照搬照抄。

第六条 文件编制完成后,应首先送项目经理进行公司内部初审,然后报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公司内部终审,未经审查的文件不得送出公司。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查通过后,方可报招标人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业务人员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加盖

公司业务印章后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八条 文件报备后,业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已审定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如需修改,必须按规定逐级审查同意。

第三章 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才能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招标公告须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我公司名称和地址、招标方式、采购数量、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等事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公告发布前必须经公司各级领导逐级审查,最终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发布。公告发布后,业务人员应及时到发布媒体查看,以确定公告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及时留存有关资料。

第四章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

第十二条 业务人员应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出售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发售的文件应加盖公司业务印章。

第十三条 出售时,应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内容查验购买人的相关证书和证件,查验合格后才能将相关文件出售给投标人,同时由申请人在文件购买登记表上登记。业务人员应及时将文件出售情况向招标人和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如有异常情况,应落实发生的原因及下一步应对措施),文件的出售工作结束后应将文件购买登记表原件等文件妥善保管,以备存档。

第五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接收

第十四条 接收文件时,首先检查文件的包封是否完好,未按资审文件要求密封的文件不予接收。检查无误后,请申请人依次填写文件递交汇总表、分标段递交登记表,填写并领取文件签收证明,完成文件递交手续。

第十五条 到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应及时整理并清点文件,统计每个合同段递交文件数量,汇总后通知招标人。到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关闭接收现场大门,安排会场内按时到达的投标人有序完成文件的递交手续。截止时间后送交的文件不予接收。

第十六条 文件接收完成后,应交监督人员和(或)公证人员检查文件密封情况,检查完成后封存。同时安排专人整理保存相关的登记表,以免丢失。

第六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清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应提前与招标人协商确定清理文件的地点,清理文件的地点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尽量避开接收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

第十八条 资审清理工作开始前,首先由招标人和我公司选派熟悉评审工作的经济技术人员共同组建清理工作组,然后由项目经理召集全体参加清理工作的人员召开资审清理工作动员会议,根据拟定的《资格预审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布臵清理工作安排、强调工作纪律、加强保密培训。

第十九条 清理工作应遵循“全面、客观、准确”的原则,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清理工作期间,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应按规定上交监督人员保管。

第二十条 清理工作组应在评审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审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评审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二)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汇总评审标准、对申请文件的合格性要

求等;

(三)对申请文件响应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资格预审文件的所有偏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依据公司《资格预审清理报告范本》编写清理报告,交评审委员会。清理报告中写明的问题,应仔细核查,确保报告的内容准确无误。报告中不得存在前后不一致的错误,内容表达应准确、客观。

第七章 资格预审评审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按照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评审应严格遵循“公平、公证、科学、择优”的原则。在评审期间,清理工作组协助评审委员会工作,包括提供评审用表格、解答专家提出的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意见后,清理工作组受评审委员会委托,可协助评审委员会起草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及监督人员应在评审报告(终稿)上签字,评审报告上的专家及监督的签字应齐全。

第二十五条 评审完成后,项目经理应将评审报告提交给招标人,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招标文件的发售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如上级主管部门未对资审结果提出疑义,可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并开始发售招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业务人员应按照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出售文件。发售的文件应加盖公司业务印章。

第二十八条 出售时,应按照投标邀请书规定的内容查验购买人的相关证书和证件,查验合格后才能将相关文件出售给投标人,同时由投标人在文件购买登记表上登记。业务人员应及时将文件出售情况向招标人和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如有异常情况,应落实发生的原因及下一步应对措施),文件的出售工作结束后应将文件购买登记表原件等文件妥善保管,以备存档。

第九章 现场考察及标前会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发售截止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公司业务人员应做好相关组织工作,造价人员应做好必要的现场考察和材料调查收集工作。

第三十条 现场考察完成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标前会,会上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统一进行澄清和解答,会后将有关问题解答以补遗书的形式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十章 最高限价(或标底)的编制

第三十一条 除招标人另有要求外,最高限价(或标底)由公司的注册造价师负责编制,交项目经理进行公司内部初审,初审完成后提交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公司内部终审,未经审查的文件不得交出公司。成果文件应加盖公司印章、注册造价师签字,并附编制说明。

第三十二条 最高限价(或标底)必须依据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设计图纸、地质资料和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现行定额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第三十三条 最高限价(或标底)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开标前需要保密的,相关人员应予以严格保密;需要在开标前公示给投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发送给所有投标人。

第十一章 补遗书的编制与发送

第二十八条 出售时,应按照投标邀请书规定的内容查验购买人的相关证书和证件,查验合格后才能将相关文件出售给投标人,同时由投标人在文件购买登记表上登记。业务人员应及时将文件出售情况向招标人和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如有异常情况,应落实发生的原因及下一步应对措施),文件的出售工作结束后应将文件购买登记表原件等文件妥善保管,以备存档。

第九章 现场考察及标前会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发售截止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公司业务人员应做好相关组织工作,造价人员应做好必要的现场考察和材料调查收集工作。

第三十条 现场考察完成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标前会,会上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统一进行澄清和解答,会后将有关问题解答以补遗书的形式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十章 最高限价(或标底)的编制

第三十一条 除招标人另有要求外,最高限价(或标底)由公司的注册造价师负责编制,交项目经理进行公司内部初审,初审完成后提交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公司内部终审,未经审查的文件不得交出公司。成果文件应加盖公司印章、注册造价师签字,并附编制说明。

第三十二条 最高限价(或标底)必须依据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设计图纸、地质资料和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现行定额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第三十三条 最高限价(或标底)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开标前需要保密的,相关人员应予以严格保密;需要在开标前公示给投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发送给所有投标人。

第十一章 补遗书的编制与发送

第三十四条 补遗书是对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应按照公司补遗书的标准格式进行编写。

第三十五条 补遗书编制完成后,应交项目经理进行公司内部初审,初审完成后提交公司主管领导进行进行公司内部终审,以保证补遗书文件的质量。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内部审查完成后,应尽快提交给招标人进行发布前的最终审查。补遗书定稿后,应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补遗书应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并加盖公司印章。补遗书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发送至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申请人。

第十二章 投标文件的接收

第三十八条 接收文件时,首先检查文件的包封是否完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文件不予接收。检查无误后,请投标人依次填写文件递交汇总表、分标段递交登记表,填写并领取文件签收证明和(或)保证金收据,完成文件递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到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应及时整理并清点文件,统计每个合同段递交文件数量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截止时间后送交的文件不予接收。

第四十条 文件接收完成后,应交监督人员和(或)公证人员检查文件密封情况,检查完成后封存。

第十三章 开标

第四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四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

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四十四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结束后仔细检查开标时的各记录表,要求需要签字的各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章 清标(如有)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理应提前与招标人协商确定清标的地点,清标地点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尽量避开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

第四十六条 清标开始前,首先由招标人和我公司选派熟悉招标工作的经济技术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然后由项目经理召集全体参加清标工作的人员召开清标预备会,根据拟定的《清标工作实施方案》,布臵清标工作安排、强调工作纪律、加强保密培训。

第四十七条 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清标期间,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应按规定上交监督人员保管。

第四十八条 清标工作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

(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第四十九条 依据公司《清标报告范本》编写清标报告,交评审委员会。清标报告中写明的问题,应仔细核查,确保报告的内容准确无误。报告中不得存在前后不一致的错误,内容表达应准确、客观。

第十五章 评标

第五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十一条 评标应严格遵循“公平、公证、科学、择优”的原则。在评标期间,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形成评标意见后,清标工作组受评标委员会委托,可协助评标委员会起草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及监督人员应在评标报告(终稿)上签字,评标报告上的专家及监督的签字应齐全。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应将书面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六章 定标、公示及报备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但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定标后,评标结果应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将评标报告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七章 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协议书

第五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件,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不得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

第五十九条 自订立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章 招标资料移交及回访

第六十条 项目经理应将整个招标过程的有关文件资料原件(如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审评审报告、评标报告、各种购买和递交登记表格、澄清文件、来往传真等)进行整理并移交招标人。

第六十一条 招标工作完成后,项目经理应对招标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回访招标人,听取招标人对招标代理工作的意见,并由招标人出具招标代理履约评价书。

第十九章 招标资料公司存档

第六十二条 项目经理应在项目招标完成后30天内,按公司《业务档案归档流程办法》的规定,将有关文件资料交公司总办存档。

第二十章 违规处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级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质量问题,将根据公司《员工考核评价办法》和《奖励工资分配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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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业务人员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招标代理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代理的所有招标项目。

第二章 招标准备

第四条 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应依据项目批准文件,编写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明确招标方式、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评标办法、招标时间安排及程序等内容,然后送招标人审查,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方案和招标人提供的项目资料,由公司业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文件和公司的《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和《招标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的准确、完整、明确和非歧视性。编写文件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文件内容应有理有据、有特点、有新意,切忌照搬照抄。

第六条 文件编制完成后,应首先送项目经理进行公司内部初审,然后报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公司内部终审,未经审查的文件不得送出公司。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查通过后,方可报招标人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业务人员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加盖

公司业务印章后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八条 文件报备后,业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已审定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如需修改,必须按规定逐级审查同意。

第三章 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才能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招标公告须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我公司名称和地址、招标方式、采购数量、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等事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公告发布前必须经公司各级领导逐级审查,最终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发布。公告发布后,业务人员应及时到发布媒体查看,以确定公告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及时留存有关资料。

第四章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

第十二条 业务人员应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出售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发售的文件应加盖公司业务印章。

第十三条 出售时,应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内容查验购买人的相关证书和证件,查验合格后才能将相关文件出售给投标人,同时由申请人在文件购买登记表上登记。业务人员应及时将文件出售情况向招标人和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如有异常情况,应落实发生的原因及下一步应对措施),文件的出售工作结束后应将文件购买登记表原件等文件妥善保管,以备存档。

第五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接收

第十四条 接收文件时,首先检查文件的包封是否完好,未按资审文件要求密封的文件不予接收。检查无误后,请申请人依次填写文件递交汇总表、分标段递交登记表,填写并领取文件签收证明,完成文件递交手续。

第十五条 到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应及时整理并清点文件,统计每个合同段递交文件数量,汇总后通知招标人。到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关闭接收现场大门,安排会场内按时到达的投标人有序完成文件的递交手续。截止时间后送交的文件不予接收。

第十六条 文件接收完成后,应交监督人员和(或)公证人员检查文件密封情况,检查完成后封存。同时安排专人整理保存相关的登记表,以免丢失。

第六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清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应提前与招标人协商确定清理文件的地点,清理文件的地点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尽量避开接收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

第十八条 资审清理工作开始前,首先由招标人和我公司选派熟悉评审工作的经济技术人员共同组建清理工作组,然后由项目经理召集全体参加清理工作的人员召开资审清理工作动员会议,根据拟定的《资格预审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布臵清理工作安排、强调工作纪律、加强保密培训。

第十九条 清理工作应遵循“全面、客观、准确”的原则,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清理工作期间,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应按规定上交监督人员保管。

第二十条 清理工作组应在评审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审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评审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二)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汇总评审标准、对申请文件的合格性要

求等;

(三)对申请文件响应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资格预审文件的所有偏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依据公司《资格预审清理报告范本》编写清理报告,交评审委员会。清理报告中写明的问题,应仔细核查,确保报告的内容准确无误。报告中不得存在前后不一致的错误,内容表达应准确、客观。

第七章 资格预审评审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按照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评审应严格遵循“公平、公证、科学、择优”的原则。在评审期间,清理工作组协助评审委员会工作,包括提供评审用表格、解答专家提出的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意见后,清理工作组受评审委员会委托,可协助评审委员会起草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及监督人员应在评审报告(终稿)上签字,评审报告上的专家及监督的签字应齐全。

第二十五条 评审完成后,项目经理应将评审报告提交给招标人,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招标文件的发售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如上级主管部门未对资审结果提出疑义,可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并开始发售招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业务人员应按照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出售文件。发售的文件应加盖公司业务印章。

第二十八条 出售时,应按照投标邀请书规定的内容查验购买人的相关证书和证件,查验合格后才能将相关文件出售给投标人,同时由投标人在文件购买登记表上登记。业务人员应及时将文件出售情况向招标人和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如有异常情况,应落实发生的原因及下一步应对措施),文件的出售工作结束后应将文件购买登记表原件等文件妥善保管,以备存档。

第九章 现场考察及标前会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发售截止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公司业务人员应做好相关组织工作,造价人员应做好必要的现场考察和材料调查收集工作。

第三十条 现场考察完成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标前会,会上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统一进行澄清和解答,会后将有关问题解答以补遗书的形式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十章 最高限价(或标底)的编制

第三十一条 除招标人另有要求外,最高限价(或标底)由公司的注册造价师负责编制,交项目经理进行公司内部初审,初审完成后提交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公司内部终审,未经审查的文件不得交出公司。成果文件应加盖公司印章、注册造价师签字,并附编制说明。

第三十二条 最高限价(或标底)必须依据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设计图纸、地质资料和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现行定额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第三十三条 最高限价(或标底)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开标前需要保密的,相关人员应予以严格保密;需要在开标前公示给投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发送给所有投标人。

第十一章 补遗书的编制与发送

第二十八条 出售时,应按照投标邀请书规定的内容查验购买人的相关证书和证件,查验合格后才能将相关文件出售给投标人,同时由投标人在文件购买登记表上登记。业务人员应及时将文件出售情况向招标人和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如有异常情况,应落实发生的原因及下一步应对措施),文件的出售工作结束后应将文件购买登记表原件等文件妥善保管,以备存档。

第九章 现场考察及标前会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发售截止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公司业务人员应做好相关组织工作,造价人员应做好必要的现场考察和材料调查收集工作。

第三十条 现场考察完成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标前会,会上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统一进行澄清和解答,会后将有关问题解答以补遗书的形式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十章 最高限价(或标底)的编制

第三十一条 除招标人另有要求外,最高限价(或标底)由公司的注册造价师负责编制,交项目经理进行公司内部初审,初审完成后提交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公司内部终审,未经审查的文件不得交出公司。成果文件应加盖公司印章、注册造价师签字,并附编制说明。

第三十二条 最高限价(或标底)必须依据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设计图纸、地质资料和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现行定额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第三十三条 最高限价(或标底)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开标前需要保密的,相关人员应予以严格保密;需要在开标前公示给投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发送给所有投标人。

第十一章 补遗书的编制与发送

第三十四条 补遗书是对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应按照公司补遗书的标准格式进行编写。

第三十五条 补遗书编制完成后,应交项目经理进行公司内部初审,初审完成后提交公司主管领导进行进行公司内部终审,以保证补遗书文件的质量。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内部审查完成后,应尽快提交给招标人进行发布前的最终审查。补遗书定稿后,应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补遗书应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并加盖公司印章。补遗书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发送至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申请人。

第十二章 投标文件的接收

第三十八条 接收文件时,首先检查文件的包封是否完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文件不予接收。检查无误后,请投标人依次填写文件递交汇总表、分标段递交登记表,填写并领取文件签收证明和(或)保证金收据,完成文件递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到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应及时整理并清点文件,统计每个合同段递交文件数量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截止时间后送交的文件不予接收。

第四十条 文件接收完成后,应交监督人员和(或)公证人员检查文件密封情况,检查完成后封存。

第十三章 开标

第四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四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

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四十四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结束后仔细检查开标时的各记录表,要求需要签字的各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章 清标(如有)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理应提前与招标人协商确定清标的地点,清标地点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尽量避开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

第四十六条 清标开始前,首先由招标人和我公司选派熟悉招标工作的经济技术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然后由项目经理召集全体参加清标工作的人员召开清标预备会,根据拟定的《清标工作实施方案》,布臵清标工作安排、强调工作纪律、加强保密培训。

第四十七条 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清标期间,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应按规定上交监督人员保管。

第四十八条 清标工作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

(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第四十九条 依据公司《清标报告范本》编写清标报告,交评审委员会。清标报告中写明的问题,应仔细核查,确保报告的内容准确无误。报告中不得存在前后不一致的错误,内容表达应准确、客观。

第十五章 评标

第五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十一条 评标应严格遵循“公平、公证、科学、择优”的原则。在评标期间,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形成评标意见后,清标工作组受评标委员会委托,可协助评标委员会起草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及监督人员应在评标报告(终稿)上签字,评标报告上的专家及监督的签字应齐全。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应将书面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六章 定标、公示及报备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但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定标后,评标结果应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将评标报告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七章 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协议书

第五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件,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不得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

第五十九条 自订立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章 招标资料移交及回访

第六十条 项目经理应将整个招标过程的有关文件资料原件(如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审评审报告、评标报告、各种购买和递交登记表格、澄清文件、来往传真等)进行整理并移交招标人。

第六十一条 招标工作完成后,项目经理应对招标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回访招标人,听取招标人对招标代理工作的意见,并由招标人出具招标代理履约评价书。

第十九章 招标资料公司存档

第六十二条 项目经理应在项目招标完成后30天内,按公司《业务档案归档流程办法》的规定,将有关文件资料交公司总办存档。

第二十章 违规处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级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质量问题,将根据公司《员工考核评价办法》和《奖励工资分配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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