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与小偷有关系的一个重要历史人物

李悝(lǐkuī)(前455—前395年),河南濮阳人。中国战国时期的政治人物。法家重要代表人物。曾任魏文侯相,主持变法。经济上推行“尽地力”和“善平籴”的政策,鼓励农民精耕细作,增强产量,国家在丰年以平价购买余粮,荒年以平价售出,以平粮价;主张同时播种多种粮食作物,以防灾荒。政治上实行法治,废除维护贵族特权的世卿世禄制度,奖励有功国家的人,使魏国成为战国初期强国。

他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成《法经》,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现已失传。其“重农”与“法治”结合的思想对商鞅、韩非影响极大。

李悝变法的良苦用心,在于立法明威,事断于法。虽然李悝变法产生的《法经》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刑事法典。但以刑代法,使公法遮蔽私法,刑法覆盖民法,公权网罗私权,千百年来,相演成风,即法即刑,诸法合体,流布广远,渗入华夏,影响后世。冷然回眸,溯及李悝,举此喻世,古事今情,检点形迹,安能不身后负谤?

一部中国法制史,最为精彩的部分当是中国的变法史。

写李悝变法,就是在写中国变法史的开篇,因为,中国的变法以制定成文法为标志,肇始于李悝的刑事法典——《法经》。

历史上因循守旧的君王、大臣比比皆是,其默默无闻的主要因素,便是在守旧保守的历史链条上鲜有作为。人们很难回忆起恪守祖宗之法的孝顺君王和保守大臣的一成不变。本来,先秦各国忙于征战,混沌的战争状况带来无序的法,无序的法等于无法,无法的国度人们却也相当的自由,以至战乱兵祸时“盗贼”四起……

李悝从捕囚“盗贼”入手,制定的《法经》六篇为中国成文法之开端,形成一个巨大的历史切片。以此为据,刑即法,刑即律,刑律无处不在。“不要说触犯统治者的利益会招罪,甚至在统治者看不顺眼时,也会稀里糊涂地致罪”。李悝之前及“战国前的那一点点自由,成了中国人怎么也回忆不起的历史。仿佛自古以来,中国人一直就是如此没有自由的。”。

无论如何,说中国变法的历史,不得不说李悝。

李悝变法的成就在魏国,那时,魏国的日子不好过。韩、赵、魏三家分晋后,魏国所得的领土“三河”之地,土壤肥沃,良田众多,人口密集,六畜兴旺,应为中原最为富庶的地方。

然而,让魏国宗主魏斯头痛的是,魏国所辖的“三河”地区,其中“河东”在今山西黄河以东;“河内”在今河南黄河以北;“河南”在今河南黄河以南。这些地区并未能连成一个管辖的整体,分处于各国之间,犬牙交错。而西面近邻秦国,又对魏国富庶的“三河”地区虎视眈眈,对“三河”粮仓,垂涎欲滴。双方开战后,魏国因国土面积无战略纵深,因此,在军事上稍有不慎,便将陷入万劫不复之境地。

魏斯对此焦头烂额。

可是,魏国的宿敌秦国也不能高枕无忧,对于人才济济的魏国,秦国也并非胜算在握……

公元前425年,一天,一支秦国的军队逼近魏国的辖地——上郡。谁知,对方早有防备,偷袭不成,秦军便采取强攻。很快秦军发现魏国守军的弓箭非比寻常,又长又尖的箭矢如箭雨般倾泻狂扫,大队的秦军瞬间倒地一片,一时,秦军兵败如山倒,慌忙败退。(龙镇语)。

此时,魏军阵列中升起猎猎的战旗,斗大的“李”字赫然醒目,战阵中跃马而出的统帅——李悝闪亮登场了。

原来,作为上郡太守的李悝,上任后勤勉尽职,他一方面奖励农桑,大抓农业生产,提高粮食产量;另一方面却强化军队将士的射箭技术。李悝为了提高将士的射术,竟用射箭比赛的方式来判定官司,“中之者胜,不中之者负。”以此激励上郡将士苦练箭术。由此,神射手之多数不胜数。那偷袭上郡的秦军不明就里,不知彼知已,强攻上郡,焉能不吃大亏!

李悝镇守上郡战功卓著,从此声名鹊起。

魏王拜李悝为相。

李悝走马上任,他以一已之力,扶住了魏国在开国之后立足未稳的摇摆,他把魏国推进金牛古道,走所谓富国强兵、以律治民的路径。

李悝的到来,在魏国僵固的传统意识中锲入一根变法的楔子,使魏国禁锢守成的传统被剧烈的变力强行撕开。他让魏王明白,这千古膏膄之地,无须围城防守。天地有道,在于农耕。只有粮足才能国富,只有国富才能强兵御敌,五谷丰登、依律治国可以消解一成不变的官僚治理及虚假的人君之表。李悝认为“人无远虑必有近忧”,通过变法的长久之计可以破除没有战略纵深的恐惧。

李悝的变法从农业入手。

李悝的观察极为细致,他发现方圆百里的土地,因“三河”地区多属平原,除去村落、山丘外,应有六百万亩可耕之地。“如果精耕细作,每亩可增产粮食三斗,反之则减产三斗。总计差额有一百八十万石。……一百八十万石可供十万人一年的口粮。要想民富国强,不用偷也不用抢,把自己脚下的地种好就行了。”

于是,李悝开始制订“尽地力之教”的三策:

其(一)、引导农民同时播种多样的农作物,避免单一的品种遭遇天灾而没有其他作物予以弥补;

其(二)、命令各级官吏巡视监督,务使农民抓紧耕种,及时收割,防灾防盗;

其(三)、要求农民扩大副业,蔬菜瓜果一应俱全。

李悝的农业改革,即农业之法令一旦下达,他便命各级官员积极督促施行,不得懈怠。在今天看来,上述农业改革的法令乃小菜一碟。但在战国时期,各国征战正酣,各路诸侯为了延揽人才,正忙于分土许爵。因而,无暇顾及土地之上的农人。

本来,农人耕种收割,自耕自作,自古有之,何须官员劳神?然李悝的介入,为国家事无巨细地管理百姓,开启了政治无孔不入的先例。

从茹毛饮血时代一路走来的人们,从狩猎到农耕,如无国王,丰收时可以载歌载舞,其乐自得;灾旱时,邻里乡亲还可以互助救济。但国王、诸侯的出现,他们跑马占地,把国窃为己有。于是,在这块土地上祖祖辈辈生成的农人就糊里糊涂地成为魏氏、赵氏、秦氏的臣民。君臣一体,便孕育出“多磕头、少说话”的国民性格。李悝颁布的农业法令,连农人住宅、田基的边角都要求种植桑、果、瓜、菜,李悝法令如此“面面俱到”堪比现代大跃进的“公社食堂”,真的让大小官员们尝到权力无边的滋味。更不用说一国之君的魏王,在享受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快感的同时,别提有多惬意!于是,农人们在获得官员的督促与指导的所谓“帮助”后,他们离自己祖辈的自由就越来越远了。

国王的信息与法令是那样的强烈,使小民们在专制的阳光暴晒下,头晕脑胀,把思考防线拱手相让于君王。从此,君王的统治天经地义。君王收农人们的税,征农人们的儿子为战士,美其名曰:保卫国家。实际上,与其说是保卫国家与农人的田土,不如说保卫君王的宫殿。因为,任何一位入侵者,除了因征战因素暂时破坏外,他们为何要毁坏农人们的庄稼破坏农人们的家园呢?这些农人不都是入侵者的臣民吗?庄稼中的收成不都是入侵者的税收吗?可见,入侵者与先入者的统治,都是一家一姓,一党一派的利益。其实,国家也好,江山也罢,你打不打,它就在那里,原本就是老百姓的,只不过,江山被“打”下来了,就变成私有的了。至于姓魏还是姓秦,与老百姓无关。可国王和他的御用文人偏偏要说有关,因此,收税征兵,理直气壮地成了统治者的私权或称为国家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强力行使,用君王的御笔朱批,成为刀锯鼎镬的法之利器。

史书记载李悝变法在农业上的成果颇丰,但语焉不详,只说五谷丰收。据此可以合理地推测,魏国在相国李悝变法治理下税收丰厚。不过,魏国的国王可能也太抠门了,既然粮食丰收,税收颇丰,为何不让利于民呢?而要发生“盗贼四起”?俗话说“饱暖思淫欲,饥寒起盗心,”在丰收年起盗心,应是国王的心太黑,收税太多的缘故吧。

是否有“盗贼”?是否有真正的“盗贼”并不重要,专制的统治者需要有假想敌。李悝胸有成竹,他缓缓推出的是自己编撰的《法经》,这是中国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也是第一部杂糅实体(盗篇、贼篇)与程序(捕篇、囚篇)的刑事法典。李悝制订的这部《法经》六篇,从打击“盗贼”入手,强调对社会治安的重视以及对国家统治的维护。

李悝《法经》首开中国法制史上成文法之的先河,沈家本在《刑法考》中说“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沈氏认为,李悝《法经》六篇集各国刑法之大成,而为一家之言,实为秦法之根原。

梁启超的评价较之沈氏详细,梁氏评论说:“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之人物,则李悝其首屈一指矣。”梁氏认为,李悝在我国法制史上的位置,其关系之最大者有二:“一曰之后以成文法之基础,我国现行之律,继受明律,明律继受宋律,宋受唐律,唐律继受魏晋律,魏晋律继受汉律,汉律继受秦律,而秦律即李悝之原文也。然则二千年间之法律,无不以李悝所制定者为蓝本。不过因缘时代之需要,而有所损益云尔。《法经》六篇虽亡,实则展转间接,散存于今之《大清律例》者,尚不知凡几。但熟为原文不可识别耳。故后世一切法典之对于《法经》,非徒母子血统的关系,而实一体化身的关系也。二曰集前此成文法惯习法之大成。悝之《法经》,既撰次诸国法而成。然则前所列举之七种法,与夫不见于传记之他种成文法,乃至各国未著竹帛之惯习法,当莫不为《法经》所网罗。盖《法经》者,集局部法以为一般法者也。我国法律之统一,自《法经》始,我国之有《法经》,犹法兰西之有《拿破仑法典》。故诸国法今虽无一遗存,然以其为法经之渊源,则东鳞西爪,藉《法经》之介绍,间接以散见于现行法律中者,殆非绝无矣。

梁启超对李悝《法经》评价之高,可能也与他自己倾心维新变法的大业有关。观览青史,历代变法者,无论体制内抑或体制外,在法制问题上,起码在形式上亦有一脉相承的感同身受,对于梁氏而言,道义感与同情心俱在。于李悝而言,即令思想性和人文精神的阙如,也能给后世预留一个想象的空间。

李悝其人,生于公元前455年,卒于公元前395年。他于公元前407年制定了魏国《法经》。《法经》已经失传,但因以后商鞅入秦变法,在秦国以李悝《法经》为范本,改法为律,将李悝《法经》六篇移植为《秦律》六篇,故《秦律》视为李悝《法经》原本,从中可窥知《法经》六篇的内容。

李悝《法经》共有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

六、具法。”(见《唐律疏义·进律疏表》)

所谓盗,窃人货物,取非其物者,谓之盗。

所谓贼,无变斩击,杀人害良者,谓之贼。

所谓囚、捕,即劾捕,网囚。用现代语概括之即逮捕羁押也。

所谓具杂,是将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轻微违法者予以重处的规定。

所谓具,则具其加减矣。

对于《法经》的内容,还可从后世的学者论述中有些许的了解。西汉桓谭在《新论》中说:“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其杂律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耳或(割左耳);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三市,太子博戏则笞,笞不止则特笞,不止而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武侯以下守为法矣。”由此看,《法经》、《秦律》之严酷,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者的处置如此之重,堪称严刑峻法。

《法经》的历史意义与立法的特色,见诸文字的不多,在传统有限的评论文章中,受所谓“阶级”观点之限,对李悝的评述无非是指《法经》的锋芒所向,重点打击的是“盗贼”,而这些所谓的“盗贼”,大抵都是受剥削受压迫的农民。

我对这种看上去有些过时的“阶级斗争”的观点却有新的解读。我认为,魏王、李悝打击的重点在“盗贼”,李悝将“盗贼”列为中国第一部成文法的首位,影响后世,使以后的朝代大多效法。实际上,仔细琢磨,所谓“盗贼”,就是反抗者,真正的小偷怎能让统治者看上眼?甚至被抬高到位列刑法第一篇的首位!在《法经》与《秦律》中,所谓的盗贼,原来是盗玉玺者,议论国家大事的人。

“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可见,刑法打击的重点仍然是对统治者最看重的国家权力的标志——玺,怪不得“文革”造反派要去夺公章!在这里,李悝打击的重点除诛杀盗窃玉玺者(实际是泛指谋反者)外,另一重点便是“议国法令者诛”。

这种“议论”,与“盗贼”有何相关?但国家已经是魏王所有,法令既出,这是国王的王事也是私事,岂能让小民议论?小民议论国事,就是逾越自己的思想必须被禁锢的边界,去偷窃国家的“思想”,在统治者看来,小民们甚至知识分子们议论国王的法令,言论的自由与言语的不恭比“盗贼”还要可怕,因而必杀之!这就是国王将国窃去,特别害怕真正的主人——老百姓议论,故采取严刑峻法对付。

专制者的这一招还真的见效,农人们因生活与生产方式较为固定,比之游牧民族、渔业民族的动态性生产方式静态得多,为了“老婆孩子热坑头”与“三分自留地”,农耕民族历来顺受,温顺可欺。

这样,历代的专制者便大行李悝之道,特别是商鞅将李悝之法推向极致后,后世的专制者便承袭有术,甚至很多朝代,都以捕囚“盗贼”为名,将之作为维系专制国家的刑律之部首,扩大打击老百姓的不满,这种传承代代相因,李悝、商鞅之法沿袭下来,即使改朝换代,由秦变为刘汉,再由曹魏改由司马,至隋杨、李唐、赵宋、朱明乃至爱新觉罗氏,都将对“国家”统治有所威胁的人称为“贼”,如“闯贼”、“洪贼”等等,反映在刑律上即与李悝《法经》“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相同。

各朝各代的刑律大多都将这些所谓的“贼”列为刑罚惩处的首要目标,对其给予最严厉的打击。当代的刑律虽然更换名词,将“贼”作狭义定义,但对“大贼”即危害统治的反抗者仍保持高度的警惕,将此类所谓危害或威胁甚至可能威胁统治的行为,直接载入刑法分则,并列为首章,予以重点打击。当然已经改变政权形式的民主国家,并不害怕谁“窃”走国家。

如《德国刑法典》就改变这一编写顺序,它将侵略的战争罪行,违反宪政的罪名编入刑法分则的首章,而将危害国家统治的罪名列为刑法分则的第二章:《法国刑法典》的民主化倾向更是一步到位,它让反人类罪、侵犯人身罪位列刑法分则之首,而危害国家利益罪则排名靠后。

诚然,现代刑法的立法技术与法律术语的丰富多变,也为借鉴李悝、商鞅等先秦法家思想提供了方便和条件,如在罪名的定义上,便将古代之“贼”即反抗者推衍至“杀人伤害”(《法经》定贼为斩杀者)、“黑社会组织”、“寻衅滋事”的口袋罪之中;对于“言论之罪”,则将李悝“议国法令者诛”的严酷法令,改为“煽”或“颠”一类的贬词罪名,予以惩处。实际上,“寻衅滋事”也好,“伤害斗殴”也罢,抑或是“煽”或“颠”,在统治者看来,统统都是“贼”。

《法经》的另一大特点便是以律代法,使公法遮蔽私法,让公权网罗私权,开启了政治干预小民的私生活以及农业生产的先例。从《秦律》透视《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很多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关系与民事行为,均被刑罚处置。

如翻墙越城的人,只是轻微的违法行为,最多拘留十五日就够严厉了,甚至在很多地方很多时候也仅仅只是一种民事行为,多数情况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调整。有时翻墙越城者连损害后果都没有,就民法意义而言,损害赔偿都谈不上,在李悝《法经》中却遭受死刑这样最为严酷的杀戮;又如赌博戏事,大多属民间的游乐与娱乐活动,只要不是以营利为常业,多属教育范畴,应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但在《法经》中却被刑罚严厉重处;再如遗拾物问题,本可通过民事法律规范或“礼”制予以调整,但在《法经》内却毫不留情地动用残酷的肉刑对待;为了抑制流通,控制小民的生活,竟不准旅行,不准民间交往,亲友之间的来往受到严格管治,“群相居一日不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

可见民间亲友多人在一起交往相居,三日以上则予诛杀,这种动辄运用刑律处罚小民的形式,实际就是威摄主义刑法的先声,用公权网罗私权,用刑罚覆盖诸法的严厉管治,带来很恶劣的范式效果,使后世的专制统治者纷纷效法。这种残酷镇压百姓的统治方式:其危害性还不仅仅在于它的残忍性,而在于它的恐惧与管治的无孔不入。这种恐惧,千百年来,渗入华夏,让后世的专制统治者乐此不疲地追逐效法。久而久之,使中国人——上至达官显贵,下至平民百姓,都误以为法律就是刑律,刑律就是死刑、游街、示众、刑讯、烤打、纠问、搜家、关押。而从古至今,统治者也乐于这样的理解与宣传。

因此,发轫于李悝的中国第一部成文刑事法典——《法经》,及以《唐律》为表征的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因另僻路径而山头独立。自成系统的中华法系从先秦李悝至清末沈家本,其一以贯通的脉络便是诸法合体,以刑代法,用刑法覆盖诸法,用公权网罗私权,用刑罚造成恐惧,据此以维系万世一系的专制统治。从这个意义上看,制定成文的刑法典只是早晚的事,李悝之法虽有奖励农桑之功效,但禁锢思想诛杀言论自由成之于文,酿成酷严而恶劣的范式效应,首推李悝。以此盖棺,李悝负谤并不冤枉!

李悝(lǐkuī)(前455—前395年),河南濮阳人。中国战国时期的政治人物。法家重要代表人物。曾任魏文侯相,主持变法。经济上推行“尽地力”和“善平籴”的政策,鼓励农民精耕细作,增强产量,国家在丰年以平价购买余粮,荒年以平价售出,以平粮价;主张同时播种多种粮食作物,以防灾荒。政治上实行法治,废除维护贵族特权的世卿世禄制度,奖励有功国家的人,使魏国成为战国初期强国。

他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成《法经》,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现已失传。其“重农”与“法治”结合的思想对商鞅、韩非影响极大。

李悝变法的良苦用心,在于立法明威,事断于法。虽然李悝变法产生的《法经》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刑事法典。但以刑代法,使公法遮蔽私法,刑法覆盖民法,公权网罗私权,千百年来,相演成风,即法即刑,诸法合体,流布广远,渗入华夏,影响后世。冷然回眸,溯及李悝,举此喻世,古事今情,检点形迹,安能不身后负谤?

一部中国法制史,最为精彩的部分当是中国的变法史。

写李悝变法,就是在写中国变法史的开篇,因为,中国的变法以制定成文法为标志,肇始于李悝的刑事法典——《法经》。

历史上因循守旧的君王、大臣比比皆是,其默默无闻的主要因素,便是在守旧保守的历史链条上鲜有作为。人们很难回忆起恪守祖宗之法的孝顺君王和保守大臣的一成不变。本来,先秦各国忙于征战,混沌的战争状况带来无序的法,无序的法等于无法,无法的国度人们却也相当的自由,以至战乱兵祸时“盗贼”四起……

李悝从捕囚“盗贼”入手,制定的《法经》六篇为中国成文法之开端,形成一个巨大的历史切片。以此为据,刑即法,刑即律,刑律无处不在。“不要说触犯统治者的利益会招罪,甚至在统治者看不顺眼时,也会稀里糊涂地致罪”。李悝之前及“战国前的那一点点自由,成了中国人怎么也回忆不起的历史。仿佛自古以来,中国人一直就是如此没有自由的。”。

无论如何,说中国变法的历史,不得不说李悝。

李悝变法的成就在魏国,那时,魏国的日子不好过。韩、赵、魏三家分晋后,魏国所得的领土“三河”之地,土壤肥沃,良田众多,人口密集,六畜兴旺,应为中原最为富庶的地方。

然而,让魏国宗主魏斯头痛的是,魏国所辖的“三河”地区,其中“河东”在今山西黄河以东;“河内”在今河南黄河以北;“河南”在今河南黄河以南。这些地区并未能连成一个管辖的整体,分处于各国之间,犬牙交错。而西面近邻秦国,又对魏国富庶的“三河”地区虎视眈眈,对“三河”粮仓,垂涎欲滴。双方开战后,魏国因国土面积无战略纵深,因此,在军事上稍有不慎,便将陷入万劫不复之境地。

魏斯对此焦头烂额。

可是,魏国的宿敌秦国也不能高枕无忧,对于人才济济的魏国,秦国也并非胜算在握……

公元前425年,一天,一支秦国的军队逼近魏国的辖地——上郡。谁知,对方早有防备,偷袭不成,秦军便采取强攻。很快秦军发现魏国守军的弓箭非比寻常,又长又尖的箭矢如箭雨般倾泻狂扫,大队的秦军瞬间倒地一片,一时,秦军兵败如山倒,慌忙败退。(龙镇语)。

此时,魏军阵列中升起猎猎的战旗,斗大的“李”字赫然醒目,战阵中跃马而出的统帅——李悝闪亮登场了。

原来,作为上郡太守的李悝,上任后勤勉尽职,他一方面奖励农桑,大抓农业生产,提高粮食产量;另一方面却强化军队将士的射箭技术。李悝为了提高将士的射术,竟用射箭比赛的方式来判定官司,“中之者胜,不中之者负。”以此激励上郡将士苦练箭术。由此,神射手之多数不胜数。那偷袭上郡的秦军不明就里,不知彼知已,强攻上郡,焉能不吃大亏!

李悝镇守上郡战功卓著,从此声名鹊起。

魏王拜李悝为相。

李悝走马上任,他以一已之力,扶住了魏国在开国之后立足未稳的摇摆,他把魏国推进金牛古道,走所谓富国强兵、以律治民的路径。

李悝的到来,在魏国僵固的传统意识中锲入一根变法的楔子,使魏国禁锢守成的传统被剧烈的变力强行撕开。他让魏王明白,这千古膏膄之地,无须围城防守。天地有道,在于农耕。只有粮足才能国富,只有国富才能强兵御敌,五谷丰登、依律治国可以消解一成不变的官僚治理及虚假的人君之表。李悝认为“人无远虑必有近忧”,通过变法的长久之计可以破除没有战略纵深的恐惧。

李悝的变法从农业入手。

李悝的观察极为细致,他发现方圆百里的土地,因“三河”地区多属平原,除去村落、山丘外,应有六百万亩可耕之地。“如果精耕细作,每亩可增产粮食三斗,反之则减产三斗。总计差额有一百八十万石。……一百八十万石可供十万人一年的口粮。要想民富国强,不用偷也不用抢,把自己脚下的地种好就行了。”

于是,李悝开始制订“尽地力之教”的三策:

其(一)、引导农民同时播种多样的农作物,避免单一的品种遭遇天灾而没有其他作物予以弥补;

其(二)、命令各级官吏巡视监督,务使农民抓紧耕种,及时收割,防灾防盗;

其(三)、要求农民扩大副业,蔬菜瓜果一应俱全。

李悝的农业改革,即农业之法令一旦下达,他便命各级官员积极督促施行,不得懈怠。在今天看来,上述农业改革的法令乃小菜一碟。但在战国时期,各国征战正酣,各路诸侯为了延揽人才,正忙于分土许爵。因而,无暇顾及土地之上的农人。

本来,农人耕种收割,自耕自作,自古有之,何须官员劳神?然李悝的介入,为国家事无巨细地管理百姓,开启了政治无孔不入的先例。

从茹毛饮血时代一路走来的人们,从狩猎到农耕,如无国王,丰收时可以载歌载舞,其乐自得;灾旱时,邻里乡亲还可以互助救济。但国王、诸侯的出现,他们跑马占地,把国窃为己有。于是,在这块土地上祖祖辈辈生成的农人就糊里糊涂地成为魏氏、赵氏、秦氏的臣民。君臣一体,便孕育出“多磕头、少说话”的国民性格。李悝颁布的农业法令,连农人住宅、田基的边角都要求种植桑、果、瓜、菜,李悝法令如此“面面俱到”堪比现代大跃进的“公社食堂”,真的让大小官员们尝到权力无边的滋味。更不用说一国之君的魏王,在享受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快感的同时,别提有多惬意!于是,农人们在获得官员的督促与指导的所谓“帮助”后,他们离自己祖辈的自由就越来越远了。

国王的信息与法令是那样的强烈,使小民们在专制的阳光暴晒下,头晕脑胀,把思考防线拱手相让于君王。从此,君王的统治天经地义。君王收农人们的税,征农人们的儿子为战士,美其名曰:保卫国家。实际上,与其说是保卫国家与农人的田土,不如说保卫君王的宫殿。因为,任何一位入侵者,除了因征战因素暂时破坏外,他们为何要毁坏农人们的庄稼破坏农人们的家园呢?这些农人不都是入侵者的臣民吗?庄稼中的收成不都是入侵者的税收吗?可见,入侵者与先入者的统治,都是一家一姓,一党一派的利益。其实,国家也好,江山也罢,你打不打,它就在那里,原本就是老百姓的,只不过,江山被“打”下来了,就变成私有的了。至于姓魏还是姓秦,与老百姓无关。可国王和他的御用文人偏偏要说有关,因此,收税征兵,理直气壮地成了统治者的私权或称为国家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强力行使,用君王的御笔朱批,成为刀锯鼎镬的法之利器。

史书记载李悝变法在农业上的成果颇丰,但语焉不详,只说五谷丰收。据此可以合理地推测,魏国在相国李悝变法治理下税收丰厚。不过,魏国的国王可能也太抠门了,既然粮食丰收,税收颇丰,为何不让利于民呢?而要发生“盗贼四起”?俗话说“饱暖思淫欲,饥寒起盗心,”在丰收年起盗心,应是国王的心太黑,收税太多的缘故吧。

是否有“盗贼”?是否有真正的“盗贼”并不重要,专制的统治者需要有假想敌。李悝胸有成竹,他缓缓推出的是自己编撰的《法经》,这是中国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也是第一部杂糅实体(盗篇、贼篇)与程序(捕篇、囚篇)的刑事法典。李悝制订的这部《法经》六篇,从打击“盗贼”入手,强调对社会治安的重视以及对国家统治的维护。

李悝《法经》首开中国法制史上成文法之的先河,沈家本在《刑法考》中说“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沈氏认为,李悝《法经》六篇集各国刑法之大成,而为一家之言,实为秦法之根原。

梁启超的评价较之沈氏详细,梁氏评论说:“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之人物,则李悝其首屈一指矣。”梁氏认为,李悝在我国法制史上的位置,其关系之最大者有二:“一曰之后以成文法之基础,我国现行之律,继受明律,明律继受宋律,宋受唐律,唐律继受魏晋律,魏晋律继受汉律,汉律继受秦律,而秦律即李悝之原文也。然则二千年间之法律,无不以李悝所制定者为蓝本。不过因缘时代之需要,而有所损益云尔。《法经》六篇虽亡,实则展转间接,散存于今之《大清律例》者,尚不知凡几。但熟为原文不可识别耳。故后世一切法典之对于《法经》,非徒母子血统的关系,而实一体化身的关系也。二曰集前此成文法惯习法之大成。悝之《法经》,既撰次诸国法而成。然则前所列举之七种法,与夫不见于传记之他种成文法,乃至各国未著竹帛之惯习法,当莫不为《法经》所网罗。盖《法经》者,集局部法以为一般法者也。我国法律之统一,自《法经》始,我国之有《法经》,犹法兰西之有《拿破仑法典》。故诸国法今虽无一遗存,然以其为法经之渊源,则东鳞西爪,藉《法经》之介绍,间接以散见于现行法律中者,殆非绝无矣。

梁启超对李悝《法经》评价之高,可能也与他自己倾心维新变法的大业有关。观览青史,历代变法者,无论体制内抑或体制外,在法制问题上,起码在形式上亦有一脉相承的感同身受,对于梁氏而言,道义感与同情心俱在。于李悝而言,即令思想性和人文精神的阙如,也能给后世预留一个想象的空间。

李悝其人,生于公元前455年,卒于公元前395年。他于公元前407年制定了魏国《法经》。《法经》已经失传,但因以后商鞅入秦变法,在秦国以李悝《法经》为范本,改法为律,将李悝《法经》六篇移植为《秦律》六篇,故《秦律》视为李悝《法经》原本,从中可窥知《法经》六篇的内容。

李悝《法经》共有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

六、具法。”(见《唐律疏义·进律疏表》)

所谓盗,窃人货物,取非其物者,谓之盗。

所谓贼,无变斩击,杀人害良者,谓之贼。

所谓囚、捕,即劾捕,网囚。用现代语概括之即逮捕羁押也。

所谓具杂,是将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轻微违法者予以重处的规定。

所谓具,则具其加减矣。

对于《法经》的内容,还可从后世的学者论述中有些许的了解。西汉桓谭在《新论》中说:“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其杂律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耳或(割左耳);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三市,太子博戏则笞,笞不止则特笞,不止而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武侯以下守为法矣。”由此看,《法经》、《秦律》之严酷,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者的处置如此之重,堪称严刑峻法。

《法经》的历史意义与立法的特色,见诸文字的不多,在传统有限的评论文章中,受所谓“阶级”观点之限,对李悝的评述无非是指《法经》的锋芒所向,重点打击的是“盗贼”,而这些所谓的“盗贼”,大抵都是受剥削受压迫的农民。

我对这种看上去有些过时的“阶级斗争”的观点却有新的解读。我认为,魏王、李悝打击的重点在“盗贼”,李悝将“盗贼”列为中国第一部成文法的首位,影响后世,使以后的朝代大多效法。实际上,仔细琢磨,所谓“盗贼”,就是反抗者,真正的小偷怎能让统治者看上眼?甚至被抬高到位列刑法第一篇的首位!在《法经》与《秦律》中,所谓的盗贼,原来是盗玉玺者,议论国家大事的人。

“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可见,刑法打击的重点仍然是对统治者最看重的国家权力的标志——玺,怪不得“文革”造反派要去夺公章!在这里,李悝打击的重点除诛杀盗窃玉玺者(实际是泛指谋反者)外,另一重点便是“议国法令者诛”。

这种“议论”,与“盗贼”有何相关?但国家已经是魏王所有,法令既出,这是国王的王事也是私事,岂能让小民议论?小民议论国事,就是逾越自己的思想必须被禁锢的边界,去偷窃国家的“思想”,在统治者看来,小民们甚至知识分子们议论国王的法令,言论的自由与言语的不恭比“盗贼”还要可怕,因而必杀之!这就是国王将国窃去,特别害怕真正的主人——老百姓议论,故采取严刑峻法对付。

专制者的这一招还真的见效,农人们因生活与生产方式较为固定,比之游牧民族、渔业民族的动态性生产方式静态得多,为了“老婆孩子热坑头”与“三分自留地”,农耕民族历来顺受,温顺可欺。

这样,历代的专制者便大行李悝之道,特别是商鞅将李悝之法推向极致后,后世的专制者便承袭有术,甚至很多朝代,都以捕囚“盗贼”为名,将之作为维系专制国家的刑律之部首,扩大打击老百姓的不满,这种传承代代相因,李悝、商鞅之法沿袭下来,即使改朝换代,由秦变为刘汉,再由曹魏改由司马,至隋杨、李唐、赵宋、朱明乃至爱新觉罗氏,都将对“国家”统治有所威胁的人称为“贼”,如“闯贼”、“洪贼”等等,反映在刑律上即与李悝《法经》“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相同。

各朝各代的刑律大多都将这些所谓的“贼”列为刑罚惩处的首要目标,对其给予最严厉的打击。当代的刑律虽然更换名词,将“贼”作狭义定义,但对“大贼”即危害统治的反抗者仍保持高度的警惕,将此类所谓危害或威胁甚至可能威胁统治的行为,直接载入刑法分则,并列为首章,予以重点打击。当然已经改变政权形式的民主国家,并不害怕谁“窃”走国家。

如《德国刑法典》就改变这一编写顺序,它将侵略的战争罪行,违反宪政的罪名编入刑法分则的首章,而将危害国家统治的罪名列为刑法分则的第二章:《法国刑法典》的民主化倾向更是一步到位,它让反人类罪、侵犯人身罪位列刑法分则之首,而危害国家利益罪则排名靠后。

诚然,现代刑法的立法技术与法律术语的丰富多变,也为借鉴李悝、商鞅等先秦法家思想提供了方便和条件,如在罪名的定义上,便将古代之“贼”即反抗者推衍至“杀人伤害”(《法经》定贼为斩杀者)、“黑社会组织”、“寻衅滋事”的口袋罪之中;对于“言论之罪”,则将李悝“议国法令者诛”的严酷法令,改为“煽”或“颠”一类的贬词罪名,予以惩处。实际上,“寻衅滋事”也好,“伤害斗殴”也罢,抑或是“煽”或“颠”,在统治者看来,统统都是“贼”。

《法经》的另一大特点便是以律代法,使公法遮蔽私法,让公权网罗私权,开启了政治干预小民的私生活以及农业生产的先例。从《秦律》透视《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很多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关系与民事行为,均被刑罚处置。

如翻墙越城的人,只是轻微的违法行为,最多拘留十五日就够严厉了,甚至在很多地方很多时候也仅仅只是一种民事行为,多数情况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调整。有时翻墙越城者连损害后果都没有,就民法意义而言,损害赔偿都谈不上,在李悝《法经》中却遭受死刑这样最为严酷的杀戮;又如赌博戏事,大多属民间的游乐与娱乐活动,只要不是以营利为常业,多属教育范畴,应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但在《法经》中却被刑罚严厉重处;再如遗拾物问题,本可通过民事法律规范或“礼”制予以调整,但在《法经》内却毫不留情地动用残酷的肉刑对待;为了抑制流通,控制小民的生活,竟不准旅行,不准民间交往,亲友之间的来往受到严格管治,“群相居一日不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

可见民间亲友多人在一起交往相居,三日以上则予诛杀,这种动辄运用刑律处罚小民的形式,实际就是威摄主义刑法的先声,用公权网罗私权,用刑罚覆盖诸法的严厉管治,带来很恶劣的范式效果,使后世的专制统治者纷纷效法。这种残酷镇压百姓的统治方式:其危害性还不仅仅在于它的残忍性,而在于它的恐惧与管治的无孔不入。这种恐惧,千百年来,渗入华夏,让后世的专制统治者乐此不疲地追逐效法。久而久之,使中国人——上至达官显贵,下至平民百姓,都误以为法律就是刑律,刑律就是死刑、游街、示众、刑讯、烤打、纠问、搜家、关押。而从古至今,统治者也乐于这样的理解与宣传。

因此,发轫于李悝的中国第一部成文刑事法典——《法经》,及以《唐律》为表征的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因另僻路径而山头独立。自成系统的中华法系从先秦李悝至清末沈家本,其一以贯通的脉络便是诸法合体,以刑代法,用刑法覆盖诸法,用公权网罗私权,用刑罚造成恐惧,据此以维系万世一系的专制统治。从这个意义上看,制定成文的刑法典只是早晚的事,李悝之法虽有奖励农桑之功效,但禁锢思想诛杀言论自由成之于文,酿成酷严而恶劣的范式效应,首推李悝。以此盖棺,李悝负谤并不冤枉!


相关文章

  • 中美谈判知识产权 美代表称中国人盗版就是小偷
  • 2013年01月16日 10:18 来源:凤凰卫视 作者:凤凰卫视 分享到:更多 122人参与8条评论 核心提示:吴仪和美国人第一次在谈判桌上面对面,就遇到了来自贸易副代表沃夫的挑衅,沃夫说,中国人盗版.就是小偷. 凤凰卫视1月15日< ...查看


  • [优秀作文]人物描写
  • 良心 夕阳西下金色的阳光洒在街道上一个大约70岁的老大爷在马路上慢悠悠的骑着自行车,时而哼着小曲,头也跟着摇摆,自行车的车筐里有一小盒子,老大爷看一看小盒子,面带笑容. 突然,从旁边的胡同出现一男子,一把把老大爷推下车,把车框里的小盒子抢走 ...查看


  • 原谅是一种做人的境界
  • 初秋的早晨,已经没有了夏日的炎热,再加上一直下雨,空气中已经有了丝丝凉意. 服装店老板娘素素忙完了几个生意,正在整理空出来的衣架,在男装部,忽然发现架上有了一个空出来的衣架,心想刚刚卖掉的全是女装,男装根本没人买,怎么会有空衣架呢?不会又是 ...查看


  • 善良是生命开出的一朵花
  • 艾森豪威尔是美国第34任总统,也是美国历史上唯一拥有"五星上将"荣誉称号的总统. 1944年,第二次世界大战进入全面反攻阶段.一天,作为盟军远征军总司令的艾森豪威尔要从法国某地返回总部,参加一个十分重要的军事会议. 那天 ...查看


  • 盟军敢死队2
  • 盟军敢死队2 热键表 动作 / 选择 热键 选择角色 鼠标右键 贝雷 1 阻击手 2 司机 4 司机 5 间谍 6 娜塔莎 7 小偷 8 Whiskey 9 Wilson 9 取消所有选定 0 同时选取不同角色 Ctrl + 鼠标右键 / ...查看


  • 消防安全意识
  • 消防安全意识 第一条:消防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第二条: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新<消防法>颁布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查看


  • 三年级人教版 童话写作
  • 童话作文指导 一.本次习作写什么呢? 小朋友,这次习作要求写什么呢?这个在我们的课本里写得十分清楚,翻开书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 我们已经读过不少童话故事.这次习作就来编童话故事.请你任选几种动物作为主人公,编一个故事.先想象一下它们之间可 ...查看


  • [欣赏是一道绝美的风景]阅读附答案
  • 欣赏是一道绝美的风景顾晓蕊⑴初春的一天,我沿着河堤散步,两岸的花儿开了,粉粉白白的煞是好看.忽然被一块石头绊住,我低头看去,石缝里绽出一朵小花.在无人注目的角落,它随风摇曳,清淡出尘,我不由想起一张熟悉的面孔.⑵她是我的高中同学胡梦蝶,名字 ...查看


  • 细节的取舍
  • 细节的取舍 描写细节,往往会带来一个问题,就是杂乱无章.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文章,形容词一大堆,细节画面一连串,但却就是不能给读者造成深刻印象.大多数时候,读者干脆跳过去不看. 这样的段落,不光是浪费了的时间,更有可能使读者感到繁乱头疼,失去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