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无证照厂商及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我商场销售,保证公司上柜商品的质量和保护顾客的权益。
二、管理范围:凡在本公司所有上柜商品。
三、管理办法
1、凡进场厂商(家)商品上柜,商品部和顾客服务部应做好相应的资格审查及合同文件资料的审查工作。厂商(家)进场以各种方式销售其商品,必须按下列要求提供证件:
1、1国产商品
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免检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明或商标使用授权证明、卫生许可证(食品类及化妆品类),如属代理商则需提供代理授权书。
1、2进口商品
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明或商标使用授权证明、海关关税证或报关单、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化妆品类),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特殊化妆品),如属代理商则需提供代理授权书。
2、各部须对进场厂商(家)资格及相关手续必须严格按公司规定加以审查,各种证照资料必须齐全,否则不得进场上柜。
3、证照资料随合同送总经理审签之前,须经顾客服务部主管审核签字。因对进场厂商(家)资格审查及合同文件资料审查不严,造成无证无照厂商进场,以及相关手续不全商品上柜销售的,一经查出,公司将对该部门主管及有关人员予以扣除当月奖金的处罚。
4、证照资料审查要求。
4.1 审查证照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复印件须加盖公章鲜印。
4.2 证照资料审查通过后,资料复印件统一交总经办存档备
查。
5、厂商(家)专柜新补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6.1 专柜经营合同规定以外的品牌必须提供相应的证照资料
重新签合同或签促销协议。
6.2 凡因对新补货品之相关资料把关不严造成手续不全商品
上柜销售的,经查出,公司将对有关部门主管、班组长予以扣除当月奖金的处罚。
7、商品的标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齐全地标注:
电话机等电信终端产品:须具备邮电部有关批文,并在产品上加贴邮电部进网标志
7.1 一切商品必须使用中文标识标注相关内容,对须提供使
用说明书的必须提供。
7.2 凡国家规定具备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的产品必须在包装
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
7.3 进口商品必须使用中文标识标注相关内容,进口商品说
明书使用外文的,必须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说明,一货一书。
7.4化妆品:严格执行《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
妆品通用标签》。
7.4.1标签必须标注:
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化妆品成分表、保
质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
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标签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进口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需贴“CIQ”标志。
7.4.2标签宜标注:
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必要
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
7.5食品:严格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饮料酒类标签
标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标准》。
7.5.1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
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注(如辅射食品等)、保健字食品应具有国家规定健字批号、婴儿奶粉应标注年龄段、QS标志及QS号(需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的食品)。
7.5.2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食品原产国或地
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包括依法注册登记的进口商、代理商和在华联络商或办事处)。
7.6纺织品和服装类必须标注:
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号型和规格、洗涤方法、
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质量等级、产品标准编号、国家安全类别标识(A、B、C类)、产品使用期限(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按年、月、日顺序标注)。
7.7玩具类必须标注: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安全警示、主要成分或材质、年龄范
围、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方法、组装程序图(拼插和组装玩具)、维护和保养、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安全使用期限。
童车,电玩具,弹射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塑胶玩具
等六种玩具需3C标志。进口玩具需CIQ标志。
7.7 皮革制品类(皮鞋、皮衣、箱包等)
7.7.1皮革制品应标注:
产品号型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份和含量、洗涤方法、产品
质量等级、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保修期限标志
7.7.2每双皮鞋应有下列标志:
商标,鞋号,型号。内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制造厂名,厂址和标识,产品名称(代号),色别,鞋号,型号,产品等级。外包装应有下列标志:制造厂名,商标,产品名称,鞋号,数量,色别,等级,箱号,重量,体积,装箱日期。
7.8 家用电器类必须标注:
中文的品名、厂名、厂址、使用说明书、警示标志等,属实
施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3C”安全认证标志及标志的有效期,国内产品还须有标准号及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除必须具备相应手续外,对纳入国家《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的47种商品,必须经过国家商检部门的检验,出具相关文书,并在商品上加贴CCIB中国商检标志,证明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可靠。
8、各部门在填写商品标价签或制作电脑扫描用价签时,对
于某些国际知名品牌异地组装的商品,应仔细对照商品内外包装及所附使用说明书,并标明主要部件产地和最后组装地,以杜绝产地标注不明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9、在标识管理的日常工作中,须注意商品上使用的条形码
与其文字标注的产地一致。如不一致,则必须提供相应的授权使用证明或授权生产证明(或能提供该企业是境外公司的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制造商代码的证明)。
10、各部门班长须担负起商品产地标注的审核责任,对各种
价签填写及打印进行严格审核,把好产地标注关。凡出现此类错误的,一律严格执行扣分扣奖金的规定。
11、加强价格监控及计量监督工作。
11.1 依据《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例》及《实施细则》,超
市部在审查合同资料时也必须把好商品价格关,签订合同时须要求供应商提供价格清单。已进场销售的商品若需调价,必须书面通知我公司。价格清单和调价通知与合同资料一同存档,价格资料不齐的商品一律不准许上柜销售。
11.2 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各部门
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对销售所用的各种计量器必须按时送检,并将检定合格证妥善保管,定期核查,对未取得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或未由计量测试部门测试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上柜销售,已经上柜销售的应立即撤下,待完备手续后才能上柜销售。
11.3顾客服务部负责组织每月的市场商品价格调查工作,各
部门应高度重视,及时准确地反馈回市场信息,以便更好地搞好价格监控工作。凡不认真执行本项者,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1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
权益保护条例》《产品质量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负有修理、更换、退货及其它责任,特别是列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
13、凡经营“三包”商品的厂家撤柜时,商品各部及财务部
要根据其销售记录,缓结其部分货款,待其所有“三包”商品的“三包期”到期后,方可将余款结清。
14、本管理办法在2005年8月10日的版本上修改,报总经
理审批后颁布执行,修改亦同。
2010年6月18日
商品质量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无证照厂商及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我商场销售,保证公司上柜商品的质量和保护顾客的权益。
二、管理范围:凡在本公司所有上柜商品。
三、管理办法
1、凡进场厂商(家)商品上柜,商品部和顾客服务部应做好相应的资格审查及合同文件资料的审查工作。厂商(家)进场以各种方式销售其商品,必须按下列要求提供证件:
1、1国产商品
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免检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明或商标使用授权证明、卫生许可证(食品类及化妆品类),如属代理商则需提供代理授权书。
1、2进口商品
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明或商标使用授权证明、海关关税证或报关单、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化妆品类),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特殊化妆品),如属代理商则需提供代理授权书。
2、各部须对进场厂商(家)资格及相关手续必须严格按公司规定加以审查,各种证照资料必须齐全,否则不得进场上柜。
3、证照资料随合同送总经理审签之前,须经顾客服务部主管审核签字。因对进场厂商(家)资格审查及合同文件资料审查不严,造成无证无照厂商进场,以及相关手续不全商品上柜销售的,一经查出,公司将对该部门主管及有关人员予以扣除当月奖金的处罚。
4、证照资料审查要求。
4.1 审查证照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复印件须加盖公章鲜印。
4.2 证照资料审查通过后,资料复印件统一交总经办存档备
查。
5、厂商(家)专柜新补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6.1 专柜经营合同规定以外的品牌必须提供相应的证照资料
重新签合同或签促销协议。
6.2 凡因对新补货品之相关资料把关不严造成手续不全商品
上柜销售的,经查出,公司将对有关部门主管、班组长予以扣除当月奖金的处罚。
7、商品的标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齐全地标注:
电话机等电信终端产品:须具备邮电部有关批文,并在产品上加贴邮电部进网标志
7.1 一切商品必须使用中文标识标注相关内容,对须提供使
用说明书的必须提供。
7.2 凡国家规定具备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的产品必须在包装
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
7.3 进口商品必须使用中文标识标注相关内容,进口商品说
明书使用外文的,必须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说明,一货一书。
7.4化妆品:严格执行《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
妆品通用标签》。
7.4.1标签必须标注:
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化妆品成分表、保
质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
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标签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进口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需贴“CIQ”标志。
7.4.2标签宜标注:
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必要
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
7.5食品:严格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饮料酒类标签
标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标准》。
7.5.1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
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注(如辅射食品等)、保健字食品应具有国家规定健字批号、婴儿奶粉应标注年龄段、QS标志及QS号(需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的食品)。
7.5.2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食品原产国或地
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包括依法注册登记的进口商、代理商和在华联络商或办事处)。
7.6纺织品和服装类必须标注:
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号型和规格、洗涤方法、
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质量等级、产品标准编号、国家安全类别标识(A、B、C类)、产品使用期限(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按年、月、日顺序标注)。
7.7玩具类必须标注: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安全警示、主要成分或材质、年龄范
围、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方法、组装程序图(拼插和组装玩具)、维护和保养、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安全使用期限。
童车,电玩具,弹射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塑胶玩具
等六种玩具需3C标志。进口玩具需CIQ标志。
7.7 皮革制品类(皮鞋、皮衣、箱包等)
7.7.1皮革制品应标注:
产品号型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份和含量、洗涤方法、产品
质量等级、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保修期限标志
7.7.2每双皮鞋应有下列标志:
商标,鞋号,型号。内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制造厂名,厂址和标识,产品名称(代号),色别,鞋号,型号,产品等级。外包装应有下列标志:制造厂名,商标,产品名称,鞋号,数量,色别,等级,箱号,重量,体积,装箱日期。
7.8 家用电器类必须标注:
中文的品名、厂名、厂址、使用说明书、警示标志等,属实
施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3C”安全认证标志及标志的有效期,国内产品还须有标准号及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除必须具备相应手续外,对纳入国家《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的47种商品,必须经过国家商检部门的检验,出具相关文书,并在商品上加贴CCIB中国商检标志,证明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可靠。
8、各部门在填写商品标价签或制作电脑扫描用价签时,对
于某些国际知名品牌异地组装的商品,应仔细对照商品内外包装及所附使用说明书,并标明主要部件产地和最后组装地,以杜绝产地标注不明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9、在标识管理的日常工作中,须注意商品上使用的条形码
与其文字标注的产地一致。如不一致,则必须提供相应的授权使用证明或授权生产证明(或能提供该企业是境外公司的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制造商代码的证明)。
10、各部门班长须担负起商品产地标注的审核责任,对各种
价签填写及打印进行严格审核,把好产地标注关。凡出现此类错误的,一律严格执行扣分扣奖金的规定。
11、加强价格监控及计量监督工作。
11.1 依据《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例》及《实施细则》,超
市部在审查合同资料时也必须把好商品价格关,签订合同时须要求供应商提供价格清单。已进场销售的商品若需调价,必须书面通知我公司。价格清单和调价通知与合同资料一同存档,价格资料不齐的商品一律不准许上柜销售。
11.2 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各部门
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对销售所用的各种计量器必须按时送检,并将检定合格证妥善保管,定期核查,对未取得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或未由计量测试部门测试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上柜销售,已经上柜销售的应立即撤下,待完备手续后才能上柜销售。
11.3顾客服务部负责组织每月的市场商品价格调查工作,各
部门应高度重视,及时准确地反馈回市场信息,以便更好地搞好价格监控工作。凡不认真执行本项者,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1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
权益保护条例》《产品质量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负有修理、更换、退货及其它责任,特别是列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
13、凡经营“三包”商品的厂家撤柜时,商品各部及财务部
要根据其销售记录,缓结其部分货款,待其所有“三包”商品的“三包期”到期后,方可将余款结清。
14、本管理办法在2005年8月10日的版本上修改,报总经
理审批后颁布执行,修改亦同。
20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