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4]48号
【颁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2004-06-30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4]48号 2004年6月30日)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
依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我会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我会共有59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8项行政许可项目,保留51项行政许可项目。(详见附件)
我会将于近期发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实施规定,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附件一、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
附件一
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
填表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处理意见
1
国有商业银行支行
副行长任职资格备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
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第24条第二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
2
信托投资公司、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副监
事长任职资格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
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处理意见
3
农村信用社(联社)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
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第24条第二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
改为事
后报告
4
商业银行、农村合
作银行、城乡信用
社(联社)、邮政储
蓄机构变更银行卡
名称、修改银行卡
章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18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改为事
后报告
5
商业银行代理开放
式基金的认购、申
购和赎回、注册登
记业务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18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6
外资金融机构自递
交解散或关闭申请
之日起转移或出售
资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
第99条:外资金融机构自递交解散或关闭申请资料之日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批准,不得转移或出售资产。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处理意见
7
政策性银行、商业
银行、农村合作银
行、农村信用社(联
社)外汇资本金或
者营运资金做本外
币币种调整或者营
运资金的增加或者
减少审批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发[1994]198号)第39条: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
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
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职责划分的通知》(银发[1998]315号)明确: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外
汇管理局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质量和风
险监管职能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以上职能移交后,外汇局仍保留对金融机构外汇业
务的监管职责。《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06号)第26条:银行外汇
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的增加或者减少,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
政策性银行、商业
银行、农村信用社
(联社)、农村合作
银行外汇业务主管
负责人和其他外汇
业务人员从业资格
认证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06号)第40条:外汇局对银行的外汇业务
主管负责人和其他外汇业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银发[1998]355号)明确:按照国务
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
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以上职能移交
后,外汇局仍保留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职责。
附件二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
填表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1
国有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设立(含
筹建、开业)、市场
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批准。
2
政策性银行及其分
支机构设立(含筹
建、开业)、市场退
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3
城市商业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设立(含
筹建、开业)、市场
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批准。
部分改变管
理方式(筹
建仍审批,
开业由审批
改为核准)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4
城市信用社及其分
支机构设立(含筹
建、开业)、市场退
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部分改变管
理方式(筹
建仍审批,
开业由审批
改为核准)
5
农村商业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设立(含
筹建、开业)、市场
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
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
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部分改变管
理方式(筹
建仍审批,
开业由审批
改为核准)
6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设立(含
筹建、开业)、市场
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部分改变管
理方式(筹
建仍审批,
开业由审批
改为核准)
7
农村信用社(联社)
及其分支机构设立
(含筹建、开业)、市
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部分改变管
理方式(筹
建仍审批,
开业由审批
改为核准)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8
信托投资公司设
立、市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9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
(含筹建、开业)、市
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部分改变管
理方式(筹
建仍审批,
开业由审批
改为核准)
10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设立(含筹建、筹建
延期、开业)、市场
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部分改变管
理方式(筹
建仍审批,
开业由审批
改为核准)
11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
(含筹建、筹建延
期、开业)、市场退
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1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3
外资金融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设立(含
筹建、延期筹建、设
立、延期开业)、市
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4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
代表机构设立审
批、外国银行关闭
境内分行并在同城
设立代表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5
中资商业银行、农
村合作银行、城乡
信用社(联社)、外
国银行分行、外资
独资银行、合资银
行设立自助银行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16
邮政储蓄网点设立
(含筹建、开业)、市场
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7
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
机构、代表处法定变
更事项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
之日起三个月内。
18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
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
机构法定变更事项的
审批(含境外金融机
构入股、变更营运资
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
之日起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
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
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
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19
城市商业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法定变更
事项的审批(含境
外金融机构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要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
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
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
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
行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20
城市信用社及其分
支机构法定变更事
项的审批(含境外
金融机构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
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
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1
农村商业银行法定
变更事项的审批
(含境外金融机构
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
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
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
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
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22
农村合作银行法定
变更事项的审批
(含境外金融机构
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
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3
农村信用社(联社)
法定变更事项的审
批(含境外金融机
构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
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4
信托投资公司法定
变更事项的审批
(含境外金融机构
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
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5
金融租赁公司法定
变更事项的审批
(含境外金融机构
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
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白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26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法定变更事项的审
批(含境外金融机
构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
之日起三个月内。
27
汽车金融公司法定
变更事项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
之日起三个月内。
28
外资金融机构法定
重要变更事项的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
之日起三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
第21条: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办新的业务品种的,应
当在开办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
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29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
变更名称、变更地址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
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30
邮政储蓄网点变更机
构名称、营业地址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
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31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
关闭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2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
业银行、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股份制商业
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住房储蓄银行、农村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
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城乡
信用社(联社)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第24条第二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33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
业银行、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股份制商业
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住房储蓄银行、农村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
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城市
信用社(联社)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
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第24条第二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
34
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
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5
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
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36
境外中资银行类机
构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7
境外中资银行类机
构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8
国有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境外
机构聘任外籍高级
管理人员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9
外资金融机构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33条: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七)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40
外资金融机构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33条: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七)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41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
机构总代表任职资
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33条: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七)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4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新业务品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
围。第18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
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
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保留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43
农村商业银行、农
村合作银行、农村
信用社(联社)外汇
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
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
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
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7号)第27条:金融机构经营
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
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银发[1998]355号)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
外汇管理局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质量和风
险监管职能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44
外资金融机构停业
后申请复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39条:外资金融机
构……在清理期限内,已恢复清偿能力、需要复业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复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
109条: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复业的,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45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
人民币业务的地域
范围和扩大服务对
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19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
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39条:外资金
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或扩大服务对象范围,……,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46
外国银行分行动用
生息资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
65条:……,未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外国银行分行不得动用以定期存
款形式持有的生息资产……。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47
被清算的外资金融
机构提取生息资产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
102条:被清算机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清算组申请提取以定期存款形式持有的生息
资产,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进行审批……。
48
外资金融机构由总
行或联行转入信贷
资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
70条:外资金融机构由总行或联行转入信贷资产应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审批。
49
商业银行对外从事
股权投资审批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1990年4月13日)第三条:设立或者收
购境外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银发
[2001]257号)第五条:商业银行设立或收购境外机构……应事前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50
外国银行分行行长
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33条: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七)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下放
51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
机构首席代表任职
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33条: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七)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下放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4]48号
【颁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2004-06-30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4]48号 2004年6月30日)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
依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我会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我会共有59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8项行政许可项目,保留51项行政许可项目。(详见附件)
我会将于近期发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实施规定,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附件一、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
附件一
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
填表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处理意见
1
国有商业银行支行
副行长任职资格备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
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第24条第二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
2
信托投资公司、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副监
事长任职资格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
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处理意见
3
农村信用社(联社)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
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第24条第二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
改为事
后报告
4
商业银行、农村合
作银行、城乡信用
社(联社)、邮政储
蓄机构变更银行卡
名称、修改银行卡
章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18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改为事
后报告
5
商业银行代理开放
式基金的认购、申
购和赎回、注册登
记业务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18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6
外资金融机构自递
交解散或关闭申请
之日起转移或出售
资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
第99条:外资金融机构自递交解散或关闭申请资料之日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批准,不得转移或出售资产。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处理意见
7
政策性银行、商业
银行、农村合作银
行、农村信用社(联
社)外汇资本金或
者营运资金做本外
币币种调整或者营
运资金的增加或者
减少审批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发[1994]198号)第39条: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
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
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职责划分的通知》(银发[1998]315号)明确: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外
汇管理局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质量和风
险监管职能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以上职能移交后,外汇局仍保留对金融机构外汇业
务的监管职责。《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06号)第26条:银行外汇
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的增加或者减少,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
政策性银行、商业
银行、农村信用社
(联社)、农村合作
银行外汇业务主管
负责人和其他外汇
业务人员从业资格
认证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06号)第40条:外汇局对银行的外汇业务
主管负责人和其他外汇业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银发[1998]355号)明确:按照国务
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
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以上职能移交
后,外汇局仍保留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职责。
附件二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
填表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1
国有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设立(含
筹建、开业)、市场
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批准。
2
政策性银行及其分
支机构设立(含筹
建、开业)、市场退
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3
城市商业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设立(含
筹建、开业)、市场
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批准。
部分改变管
理方式(筹
建仍审批,
开业由审批
改为核准)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4
城市信用社及其分
支机构设立(含筹
建、开业)、市场退
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部分改变管
理方式(筹
建仍审批,
开业由审批
改为核准)
5
农村商业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设立(含
筹建、开业)、市场
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
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
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部分改变管
理方式(筹
建仍审批,
开业由审批
改为核准)
6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设立(含
筹建、开业)、市场
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部分改变管
理方式(筹
建仍审批,
开业由审批
改为核准)
7
农村信用社(联社)
及其分支机构设立
(含筹建、开业)、市
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部分改变管
理方式(筹
建仍审批,
开业由审批
改为核准)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8
信托投资公司设
立、市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9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
(含筹建、开业)、市
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部分改变管
理方式(筹
建仍审批,
开业由审批
改为核准)
10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设立(含筹建、筹建
延期、开业)、市场
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部分改变管
理方式(筹
建仍审批,
开业由审批
改为核准)
11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
(含筹建、筹建延
期、开业)、市场退
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1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3
外资金融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设立(含
筹建、延期筹建、设
立、延期开业)、市
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4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
代表机构设立审
批、外国银行关闭
境内分行并在同城
设立代表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5
中资商业银行、农
村合作银行、城乡
信用社(联社)、外
国银行分行、外资
独资银行、合资银
行设立自助银行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16
邮政储蓄网点设立
(含筹建、开业)、市场
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
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7
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
机构、代表处法定变
更事项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
之日起三个月内。
18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
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
机构法定变更事项的
审批(含境外金融机
构入股、变更营运资
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
之日起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
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
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
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19
城市商业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法定变更
事项的审批(含境
外金融机构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要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
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
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
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
行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20
城市信用社及其分
支机构法定变更事
项的审批(含境外
金融机构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
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
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1
农村商业银行法定
变更事项的审批
(含境外金融机构
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
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
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
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
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22
农村合作银行法定
变更事项的审批
(含境外金融机构
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
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3
农村信用社(联社)
法定变更事项的审
批(含境外金融机
构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
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4
信托投资公司法定
变更事项的审批
(含境外金融机构
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
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5
金融租赁公司法定
变更事项的审批
(含境外金融机构
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
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白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26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法定变更事项的审
批(含境外金融机
构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
之日起三个月内。
27
汽车金融公司法定
变更事项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
之日起三个月内。
28
外资金融机构法定
重要变更事项的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
之日起三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
第21条: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办新的业务品种的,应
当在开办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
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29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
变更名称、变更地址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
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30
邮政储蓄网点变更机
构名称、营业地址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
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31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
关闭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2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
业银行、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股份制商业
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住房储蓄银行、农村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
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城乡
信用社(联社)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第24条第二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33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
业银行、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股份制商业
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住房储蓄银行、农村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
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城市
信用社(联社)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
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第24条第二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
34
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
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5
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
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36
境外中资银行类机
构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7
境外中资银行类机
构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8
国有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境外
机构聘任外籍高级
管理人员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9
外资金融机构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33条: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七)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40
外资金融机构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33条: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七)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41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
机构总代表任职资
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33条: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七)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4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新业务品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
围。第18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
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
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保留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43
农村商业银行、农
村合作银行、农村
信用社(联社)外汇
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
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
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
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7号)第27条:金融机构经营
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
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银发[1998]355号)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
外汇管理局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质量和风
险监管职能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44
外资金融机构停业
后申请复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39条:外资金融机
构……在清理期限内,已恢复清偿能力、需要复业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复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
109条: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复业的,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45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
人民币业务的地域
范围和扩大服务对
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19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
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39条:外资金
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或扩大服务对象范围,……,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46
外国银行分行动用
生息资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
65条:……,未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外国银行分行不得动用以定期存
款形式持有的生息资产……。
(续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47
被清算的外资金融
机构提取生息资产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
102条:被清算机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清算组申请提取以定期存款形式持有的生息
资产,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进行审批……。
48
外资金融机构由总
行或联行转入信贷
资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
70条:外资金融机构由总行或联行转入信贷资产应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审批。
49
商业银行对外从事
股权投资审批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1990年4月13日)第三条:设立或者收
购境外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银发
[2001]257号)第五条:商业银行设立或收购境外机构……应事前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50
外国银行分行行长
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33条: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七)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下放
51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
机构首席代表任职
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33条: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七)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