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我公司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范围

凡涉及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

3.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公司内部机构设臵、调整等事项;

7.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等;

8.其他有较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任免;

2.董事会、经理层干部推荐,优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招投标项目;

2.自身能力建设;

3.基本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4.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分管局领导审批制度。

2.原则上,一次性经费开支5万元(含)以上集体研究决定。

3.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招投标法》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决策。依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一)决策范围与规则

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和规则,按照《公司党委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二)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支书记和董事长根据副职或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建议,确定研究议题。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室(单位)提前准备。

3.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4.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主持,议题由公司分管领导或相关部室(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5.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7.形成纪要。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三)管理与监督

1.召开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前应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内容报送纪委的监督。

2.经党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如有较大修改,应及向纪委报告并说明修改执行的理由。

三、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各直属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党委备案。 厂务公开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和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决定,确保职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激发职工的主人翁精神,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厂务公开工作在企业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执行者。公司建

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总经理、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的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为:

1.领导单位按上级单位文件和本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2.研究、决定厂务公开工作制度、措施、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3.督促和检查有关单位的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作出奖惩决定。

4.审批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方案等。

(二)厂务公开监督小组。

公司建立由纪检组长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代表、工会干部为成员的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其职责为:

1.监督和检查厂务公开内容 的真实性、全面性,公开的及时性,程序的合法性。

2.收集、整理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送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3.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将职工意见反馈给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4.对厂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5.接受并调查职工因开展厂务公开工作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厂务公开档案记录的真实性。

(三)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

企业应建立由工会主席任组长,工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有关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其职责为:

1.实施厂务公开内容、制度、措施的计划。

2.按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公布职能部门办事程序、内容。

3.向职工群从解释、解答涉及厂务公开范围和内容的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4.建立厂务公开台帐、档案;完成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整改工作和其他工作。

二、厂务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厂务公开要以关系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除国家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和涉及商业、技术机密的问题以外,都要实行公开。公开要实事求是,并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一)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公开。包括企业发展目标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投资、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企业改制方案等。

根据职代会的五项职权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职工群众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必须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向职工群众公开,并提效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使其更趋完善。

(二)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拨、任用和管理公开。包括各岗位管理人员的任用条件、选拨程序、结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的标准、程序、结果等。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均应建立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明确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必须每年1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标准、程序、结果和各岗位管理人员的任用条件、选拨程序及结果,应在厂务公开栏中公布。如遇上级部门考察企业领导理论联系班子,可结合进行。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公开。包括职工工资、资金分配、住房分配、缴纳各种保险情况、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称评定、奖惩晋级、劳动用工、下岗裁员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开,公开时应将所涉及的政策、条件、标准、办事程序及结果公开。有关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职工再就业等事项也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企业经营状况公开。包括企业盈亏情况、工程招(投)标、大宗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供应、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

工程招(投)标公开应包括:工程项目、标的、招(投)标竞价、招(投)标入选单位资质、工程进度等;大宗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供应公开应包括:原材料采购的名称、规格、数量、市场价、供货单位

竞价等;外协加工件的公开应包括:外协加工件的名称、规格、数量、本厂加工能力情况,社会生产价格、外协单位报价及结算价格等。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企业领导应当每年一次亲自向职工(代表)大会据实作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形成书面材料。职工代表应向职工传达报告内容。对职工或职工代表的审议意见,企业领导应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

报告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按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可列支数;

2.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数;

3.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和金额;

4.企业领导班子各成员列支数;

5.业务招待费支出情况、超支或节约情况,与上年度同期的对比及原因分析;

6.今后的打算和整改措施;

7.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在企业领导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前,企业纪检、工会等部门应当对企业业务招待费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开支是否符合制度,使用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等检查结果。

企业经营状况的其余事项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开。

(五)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和待遇公开。包括领导人员工资、奖励收入、年薪制实施及考核情况,住房、交通、通讯工具的配臵以及费用支出,出国(境)情况以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根据国家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监发[1998]4号),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包括:本人收入、住房、风扇、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粉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企业领导人员应专项或结合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述职,将本人的收入和待遇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三、厂务公开的程序

厂务公开工作应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下属单位应将厂务公开的内容、责任部门、公开办法、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列成明细表,公布于众,便于检查实施情况和职工群众的了解、监督。

厂务公开的具体程序为:

(一)收集初审。根据企业厂务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各项公开内容由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提交厂务公开工

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由厂务公开监督小组督促实施,以保证公开内容的全面、真实和公开形式的规范及公开的时效性。

(二)定时定点公布。各项公开内容均应按前款要求,分别采取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开栏公布或其他形式通报等办法进行公开。

凡涉及职代会五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开,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

各项公开内容在具体公开时都要将所涉及的政策、条件、标准、办事程序及结果等公开,以便职工降价进行民主监督。

(三)征询意见。厂务公开后,厂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听取职工群众的反映和意见。除职代会上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审议以外,还可采取设立意见箱,通过职工代表向群众直接收集等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对职工群众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职工反映较强烈,大多数职工不造成的要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

(四)建立厂务公开档案。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或指定的职能处室应将每次公开的内容、时间、承办部门、人员和职工提出的问题及答复、处理结果,整理成文字材料或以表格形式记录在案,由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会妥善保存备查。列入职工(代表)大会方案的公开内容可随职工(代表)大会资料归档。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企业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臶,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公司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

2.管人与管资产、管人与管事相统一原则;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7.依法办事原则;

8.分类分层管理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下、副矿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 党委(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公司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对搞好企业充满信心,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立志改革开放,依靠广大职工办企业,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经营管理能力强,熟悉本行业务,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具有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基本知识,善于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在下一级任职的经历;

2.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4.身体健康;

5.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九条 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干部任免与聘任

第十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产生各级党组织、纪检成员及其负责人。

第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负责人的产生按有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第十二条 党群部门领导干部按规定权限实行委任制。

第十三条 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度。

1.聘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意愿可以续聘。

2.新聘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评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不胜任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免、聘任,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3.采取领导推荐、人力资源部门推荐、民主推荐、自荐及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4.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会议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5.对新提职或副职提正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公示。

6.党委、董事会、总经理按规定程序任免、聘任(解聘)。

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后备干部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在党委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选拔、培养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勤政廉洁。

2.下属单位后备干部一般在45岁以下,部(矿)后备干部一般在40岁以下。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具备与拟任岗位责任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5.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八条 后备干部与在职干部的比例:正职2:1以上,副职1:1以上。

第十九条 后备干部人选的系统推荐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推荐选拔方案,报党委主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2.组织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

3.人力资源部门考察后,提出人选建议;

4.报党委、董事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向上级部门备案,并纳入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订培养计划,落实到岗、到人的培养措施。通过岗位交流、挂职锻炼、设臵助理等方法,培养复合型领导人才。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和教育部门有计划地选送高层次岗位的后备干部到国家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先进企业或国外培训。

第二十二条 对后备干部每年调整一次,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始终保有一支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齐全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五章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

第二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

一。公开选拔、竞聘上岗适用于选拔各单位、各部门的行政领导干部和党群部门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要运用市场机制,面向社会和全公司进行;竞聘上岗在本单位内部进行。

第二十四条 特殊或急需的领导人才,可采取多种方式从社会上招聘。

第二十五条 各下属单位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行在公司或面向社会(含海外)公开招聘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

2.成立竞聘工作办公室,在竞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竞聘工作。

3.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

4.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个人的竞聘人选。

5.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

6.人力资源部门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形成材料报党委。

7.党委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六章 民主推荐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第二十九条 党委、纪检换届,根据上级党委批准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职数,同级党委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两委委员候选人。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三十条 党委、纪检换届,产生两委委员候选人应当经过以下步骤:

1.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党委、纪检组成原则;

2.党委下发关于推荐本单位两委委员的通知,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党委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三十二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七章 考 察

第三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三十四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三十五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人力资源部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进行考察;

3.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调整或任用的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八章 酝酿

第三十八条 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后,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九条 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进行。 职能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九章 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董事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人选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党委、董事会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应当征求委员、董事和行政主管领导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党委、董事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

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董事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党委、董事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聘任或解聘)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董事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四条 副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上级主管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有权直接向下属各单位委派、交流、调动干部,并有权纠正其不正确的任免(聘任或解聘)等事项。

第十章 任 职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是指对拟提拔的党群领导干部提出初步意见、对行政领导干部决定建议

人选后,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明示提拔对象的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第四十七条 公示的对象为拟提拔的领导干部,平级变动、兼职的不进行任前公示。

第四十八条 公示内容为拟提拔干部的自然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籍贯、职称、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经历等。

第四十九条 公示范围:

1.拟提拔为公司机关部室、下属单位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和下属单位正职的,在全公司公示。

2.拟提拔为公司部室及下属单位正职、副职的,在公司公示。

3.拟提拔为公司下属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在本单位、拟任单位及公司公示。

第五十条 需在全公司范围公示的,通过《龙华简报》或公司网站进行;需在局部范围公示的,以“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文件形式公示。

第五十一条 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十二条 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由党委、董事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五十三条 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委任命文件或行政聘任文件行文时间计算。

第十一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提倡专业技术干部与管理干部,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之间的交流,以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

3.同一单位(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4.干部交流可以在公司各个成员单位、部门之间进行。 5.交流的干部接到调令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五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有上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1.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2.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3.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第五十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2.按领导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董事会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五十八条 新任用或新调入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或调入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五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董事会及其人力资源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章 考核与民主测评

第六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财务部门负责提供经营指标和财务数据,并负责对企业依法经营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评价;纪检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违纪情况作出评价;工会负责做好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

第六十一条 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

第六十二条 应当采取以下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1.常考核。每月主管领导对下属完成岗位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门每月有计划地与部分领导干部谈话,听取干部、职工的反映和意见,掌握领导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2.年度考核。每年年终结算和审计结束后进行。采取确认年度目标,自我考核和述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主管领导逐级考核,专业职能部门考核,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方式进行。

3.离任或任期届满考核。被考核者按任期目标责任书内容提出述职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进行民主测评后,根据日常考核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分配、奖惩和职务晋升降免的依据之一。

第六十四条 实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工作制度。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干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评议测评本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六十五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委员会成员由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人力资源、纪检、工会、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机关部室由机关党支部成立相应的评议测评小组,组织对机关部室领导干部的评议测评。

第六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的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干部的年度述职同步。 既要评议领导班子,又要评议每名班子成员。

第六十七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单位主要领导向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和职工代表宣讲目的、意义和要求。

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听取民主评议对象的述职。

3.可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和无记名填写民主评议干部测评表等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4.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委员会对评议意见和测评表进行汇总,对被评议、测评的领导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确定评价档次,向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后报送上级主管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三章 免职、辞职、降职 、退出领导职务

第六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的。

第六十九条 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按下列标准认定:

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2.对所管单位或所管工作连续半年打不开工作局面;所管单位或所管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3.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4.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对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

5.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以权谋私,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特殊照顾,造成严重影响。

7.违反干部人事工作制度,任人唯亲,封官许愿,在用人上造成重大失误和影响。

8.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

9.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

10.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七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3.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其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七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退出领导岗位制度。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工龄满三十年的领导干部,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2.部分达到内退年龄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调研员岗位,协助领导班子工作,不纳入定员编制,保留原职级。

第七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能升能降、薪随岗变制度。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任职什么岗位就享受什么职务的待遇。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由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至发文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及纪委、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1.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2.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3.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4.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5.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6.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7.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委和人力资源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8.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9.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10.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人力资源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2.不如实向党委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3.不按照规定征求纪委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报告纪委意见建议的;

4.不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5.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6.对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7.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2.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3.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4.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5.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6.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7.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委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1.不如实向人力资源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2.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3.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4.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1.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3.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4.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6.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7.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

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和人力资源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委进行调查处理。

纪委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党委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人力资源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党委、纪委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级单位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级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孙家岔龙华矿业有限公司总支委员会和纪检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民主集中制制度

为了加强民主作风建设,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加强团结,集思广益,充分调动和发挥班子成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二、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以及公司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杜绝“一言堂”,用集体智慧解决公司重大问题。全体总支委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原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统一认识,统一步调。

三、总支及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总支、支委会作出的决定,每个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组织落实,任何委员和个人无权改变支委会的集体决定。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

更应注意依靠集体智慧和经验,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施正确的集中,决不能搞个人说了算。

四、加强组织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经常通气交心,沟通思想,统一认识,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坚持党性原则的基础上,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不断增强班子团结。

六、通过上述方式达到既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切实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打造学习型机关,塑造学习型党员干部队伍,促使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1.坚持学习领导责任制。中心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负责组织协调中心组学习及相关活动,审定学习计划,主持集中学习讨论并作学习总结。中心组副组长由分管副书记担任,协助组长工作,负责审阅学习计划,督促和检查各成员的学习情况以及指导做好具体服务工作。

2.坚持以个人自学为主。中心组成员根据中心组的总体学习计划,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本人情况,制定个人学习计划;自觉选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有关原著,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时加强对企业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相关法律以及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学技术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并把自学情况作为年终述职、自我总结的重要内容。要使用专门统一的笔记本,认真做好读书笔记。

3.坚持搞好集中学习研讨。中心组学习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以集中学习研讨为基本形式,也可组织专题辅导讲座、专题报告会、领导干部论坛、参观考察或观看录像片等活动;要坚持每月1次的集中学习研讨活动,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学习由组长主持,组长若因公外出,可委托副组长主持;每次集中学习研讨要安排好重点发言,指定专人负责学习记录,由办公室负责通知、会场服务等有关事宜,中心组成员一般不得缺席,因公处出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提前向组长或副组长履行请假手续,并采取自学的形式补课。

4.坚持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相结合。要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坚持做到“五个一”,即:每人每年至少撰写1—2篇有一定质量的调研文章或有一定理论深度的体会文章,党委成员结合学习和工作实际为分管单位、部室作1场专题辅导报告,结合分管工作负责联系1—2个分管单位、部室,每年要有1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调研。

5.坚持学习情况通报制度。中心组学习情况可整理后酌情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同时,重要学习活动要形成文字材料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接受学习监督和指导。要坚持每季度通报一次中心组成员参学情况。

6.坚持学习档案制度。要建立中心组及成员学习档案,办公室每年年终要对中心组学习计划安排、考勤考核情况、发言记录及党组成员年度自学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文章、在报刊发表的文章等及时进行收集和归档,以便上级部门检查。

7.坚持搞好学习检查考核。各单位主要领导每年年底对照上级规定的理论学习考核内容,结合年度考核和党员民主评议,认真做好本年度理论学习自查自评工作,并准备好有关材料,以备上级检查考核时查看;组织专人对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主要检查成员参加学习的次数、学习记录及对基本理论掌握的程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检查方式是:查看学习档案、学习笔记、理论文章等,定期对学习笔记进行调阅。

8.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中心组成员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解决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始终保持思想上的敏锐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并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党委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改善党委领导下的董事会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贯彻和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民主决策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陕西省基层党委工作细则》,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公司党委委员为党委会会议出席人员,党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议题。列席人员在会上无表决权。党委会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后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三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在公司的具体贯彻落实以及公司发展方向、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

(二)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宣传、统战、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公司远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事关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

(五)讨论决定公司内部二级管理机构及调整方案。

(六)听取公司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

(七)参与讨论决定公司基本建设的项目和投资规模,参与决定大额采购及维修项目。

(八)研究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对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问题。

(九)审查批准党支部的选举结果,审批党员发展对象。

(十)讨论决定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优秀人才培养政策,推荐骨干干部和先进工作者;确定年度招聘计划;审批干部职工年终考核结果,审批重要奖惩措施和方案。

(十一)讨论批准干部职工薪酬分配和住房、医疗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十二)讨论决定干部职工出国(境)访问、考察、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计划和对象,审定批准国内外交流合作协议。

(十三)讨论决定职代会的议题及公司工作报告。

(十四)讨论决定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离退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讨论审定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党的重要会议的报告、讲话和拟颁发的重要文件。

第四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及党委委员根据分管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重要议题经书记、董事长协商同意后列入;所有议题经党群工作部汇总后报书记审查确定。凡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调研,充分酝酿,认真准备,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提出一个或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会议应按书记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条 党委会会议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或书记、董事长如有一人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问题;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

第六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汇报性说明,凡经部门协调过的事项不得临时改变意见;听取议题说明后,全体人员要集中精力审议;经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领导;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第七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成员都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要作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党委会议对有关事项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的,应逐个表决。表决视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同意与不同意的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可随机处臵,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对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照集体决定执行。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工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后可先送有关的党委委员审阅,最后由党委书记审定签发。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党群工作部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2011年3月起试行。 党员公开承诺制度

一、提出承诺内容的原则

在全公司党员中推行承诺制,覆盖面大,党员情况各异,因此,在提出承诺内容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符合现代特点,体现先进性的原则。党员承诺内容的提出,要对照《党章》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特别是以我公司

创建“文明和谐”矿区,“平安矿区”为目标,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真正体现先进性。

2.坚持实事求是,因人因事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能做到什么就承诺什么,有多大能力就承诺多大的事项。提出的承诺内容必须符合党员自身实际和岗位实际,既防止过高过泛,又防治标准偏低,保证承诺的事项都能兑现。

3.坚持可操作性的原则。党员承诺的事项一定要具体实在,便于操作,每项承诺都要落实到具体事,明确量化并提出时限要求,努力使公司各项工作目标具体化为广大党员的实际行动。

4.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党员承诺必须高于一般要求,经过努力可以兑现,防止把承诺等同于一般性的工作和纪律要求。

二、党员承诺的主要内容

党员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做好本职工作和自律两个方面。不同岗位党员根据本人特点,提出符合岗位实际、切实可行的承诺。

1.党员领导干部承诺的主要内容:

重点在选人用人、重大决策、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解决影响公司发展稳定和广大员工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强拒腐防变能力,保持清正廉洁等方面选择具体承诺事项。

2.行政部门党员承诺的主要内容:

重点在转变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维护员工利益、分清是非、明辨荣辱,廉洁自律和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等方面作出承诺。

3.每个党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一件或多件承诺事项,不要求面面俱到,不搞“一刀切”。要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承诺事项,切实增强承诺制的实际成效。

三、实施党员承诺制的方法步骤

1.每年初做出承诺。每年年初,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一次公开承诺。每个党员每年至少要做出一次承诺,也可以根据兑现情况多次做出承诺。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公开承诺大会,及时公布党员的承诺。

2.年内检查督促。各党支部要在每个季度对党员承诺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年末将党员承诺落实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并将督查结果报公司党委,对于兑现落实不及时、不努力的,要及时督促。

3.兑现考评。每年末,对承诺兑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落实情况较差或只承诺不兑现的,要给予批评教育。

四、做出承诺的主要程序

1.组织专题学习讨论。每年,党支部要组织党员进行集中学习,认真学习《党章》及其他相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承诺的自觉性,讨论明确承诺的事项。

2.提出承诺事项。由党员个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承诺的事项。提出承诺前,每名党员都要结合学习讨论,广泛征求支部和群众的意见,注意发现自己在以往工作中的不足,听取群众对自己的愿望和要求,根据群众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承诺事项;也可采取党员同群众商量、支部引导帮助的办法提出。

3.审核承诺内容。党员承诺事项提出后,党支部要召开支部会议,逐人逐条进行审核把关;也可通过召开党员大会、群众讨论会等,再由党支部审核。重点审核党员提出的承诺是否体现先进性,是否切合党员本人实际,是否具体可行。

4.反馈审核意见。党支部要将审核结果向党员本人反馈,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要求重新确定承诺事项。党支部还可以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帮助党员提出承诺事项,经党员本人同意后,正式确定下来。

5.公开承诺。党员承诺事项正式确定下来后,党支部要召开公开承诺大会,每名党员公开做出承诺。可采取板报、专栏等适当的形式,将党员的承诺事项公布于大众。

6.登记备案。对党员承诺的事项,各党支部要逐一登记备案,并上报公司党委。

五、几点具体要求

1.建立兑现承诺的监督督促机制。党支部要及时督促党员兑现承诺,可通过建立党员承诺台帐、实行承诺兑现销号制度等措施,形成兑现承诺的监督机制,时刻提醒、督促党员努力实现承诺。

2.建立党员落实承诺的支持机制。凡是党员承诺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所在支部和部室都要积极提供方便,帮助党员落实兑现承诺。

3.建立党员承诺长效机制。公司党委将推行党员承诺制作为考核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党员承诺执行情况作为年度民主评议党员的一项重要依据,贯穿到今后日常工作中去,长期坚持,长抓不懈。

4.建立党员承诺落实机制。各支部要将推行党员承诺制同党建工作和日常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矿区”,“优质服务”等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领导和工作责任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防止流于形式,确保把推行党员承诺制工作落到实处,不断取得实效。

5.为及时反映党员承诺制落实、进展情况,交流经验、督促工作,请各支部积极提供开展党员承诺工作的动态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支部建设,健全党组织生活,严格党员教育管理,使党员在正常的组织生活中接受党的教育和监督,进一步做到从严治党,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党委各党支部。

第三条 “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第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集团公司、神南公司和公司党委主要决议、指示,其主要内容: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支部工作的计划;

(二)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在党员内部进行思想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五)支部换届选举;

(六)神南公司单位布臵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支部委员会议

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其主要内容:

(一)结合本支部党员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开展党员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提出贯彻党委布臵的工作、党委决定、决议的具体措施;

(三)对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发展和预备党员的考察、转正工作适时研究讨论;

(四)对工会、共青团工作进行研究指导。

第六条 党小组会

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支部近期任务,根据党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主要内容:

(一)传达中央和省、市、集团公司、神南公司的指示、决定、报告、文件,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党的章程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

(二)听取党员汇报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检查党员执行支部交办的任务完成情况;

(三)分析职工思想状况,讨论、教育和培养积极分子,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等;

(四)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着重解决党员的思想作风上的问题。

第七条 党课

每季一次,由支部组织;半年一次党课,由党委组织。其主要内容:

系统讲解党的章程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煤炭市场形势分析与教育。

第八条 具体要求

(一)党的组织生活每个党员应积极参加,不得无故缺席,支部或党小组做好考勤记录。

(二)“三会一课”要做好记录。支部对党小组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和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并签署意见。

(三)机关党课由公司党委提出教育内容,经党委领导同意后,负责党课的安排、通知及组织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年度民主测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根据年初党建总体安排,现制定公司主要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目标,围绕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探索建立基层党组织对重大事务提出提案、对日常工作进行质询、对领导班子及成员定期评议的党员意愿表达机制,把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落实到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试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相统一,二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三是坚持鼓励探索实践与健全完善制度并重,四是坚持分类指导,积极稳妥。

二、主要任务

重点围绕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扩大基层党内民主。

(一)建立党员“决策提案”制度,保证党员建议权。党员“决策提案”制度,即党员在党内生活和日常工作中,就党员和群众关注的事项,热点难点问题以提案的形式把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及时、如实和全面地向党组织反映,党组织分类梳理后作为决策参考议题,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理的制度。提案可由1名党员提议不少于3名党员附议的方式书面提出。党委应在收到提案的10日内,对提案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明确专人办理,办理结果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提案人。公司设立“重大决策专家委员会”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建立党员询问质询制度,保证党员知情权。党员对党委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问题,可向党组织提出询问,由党委派工作人员作出解释或答复,党组织不解释、答复或询问人对解释、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党组织提出质询。询问质询内容应属公司党委已作出决定或正在实施的事项,包括党组织重大活动、发展党员的程序、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年度工作计划情况;季度工作开展情况;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评选情况;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政务公开未尽事宜和干部群众关心的其他公共事务。

1.党员询问质询会的时间 党员询问质询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重大的、敏感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事情可随时召开。

2.党员询问质询程序为:拟定质询议题→确定质询代表→召开质询会议→形成决议→通报情况→建档。质询由党委负责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质询人对党委答复不满意的,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上级党组织应对质询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书面答复。经质询和答复证明需要纠正的问题,党委应及时整改。对质询中发现的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党员询问质询会的组织

(1)会前准备。在党员询问质询会召开五天前,要进行党务、政务公开;会前一周,“重大决策专家委员会”要深入到党员干部职工中深入征询意见、建议;在党员询问质询会召开的一天前,对征询的意见进行梳理,并反馈给党委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

(2)召开会议。会议党委书记主持,具体分三步进行:一是由会议工作人员清点到会人数(参加会议的党员必须占应到会党员总数的80%以上),宣布会议纪律;二是党委书记对公司近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重大议题进行通报,就党员反馈来意见进行答复;三是党员提出质询和建议,党委书记要当场答复,若当场答复不了的,要承诺答复的时间和形式。

4.督查落实。党员询问质询会后要及时召开“两会”即:“重大决策专家委员会”会议和“党委会”认真梳理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落实解决措施。涉及党务、政务重大事项的,要及时提交党员大会、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并在一个月内予以反馈。把党员询问质询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五个好”机关党组织评先和干部考核内容。上级党组织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我公司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范围

凡涉及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

3.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公司内部机构设臵、调整等事项;

7.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等;

8.其他有较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任免;

2.董事会、经理层干部推荐,优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招投标项目;

2.自身能力建设;

3.基本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4.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分管局领导审批制度。

2.原则上,一次性经费开支5万元(含)以上集体研究决定。

3.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招投标法》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决策。依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一)决策范围与规则

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和规则,按照《公司党委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二)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支书记和董事长根据副职或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建议,确定研究议题。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室(单位)提前准备。

3.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4.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主持,议题由公司分管领导或相关部室(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5.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7.形成纪要。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三)管理与监督

1.召开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前应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内容报送纪委的监督。

2.经党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如有较大修改,应及向纪委报告并说明修改执行的理由。

三、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各直属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党委备案。 厂务公开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和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决定,确保职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激发职工的主人翁精神,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厂务公开工作在企业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执行者。公司建

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总经理、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的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为:

1.领导单位按上级单位文件和本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2.研究、决定厂务公开工作制度、措施、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3.督促和检查有关单位的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作出奖惩决定。

4.审批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方案等。

(二)厂务公开监督小组。

公司建立由纪检组长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代表、工会干部为成员的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其职责为:

1.监督和检查厂务公开内容 的真实性、全面性,公开的及时性,程序的合法性。

2.收集、整理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送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3.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将职工意见反馈给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4.对厂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5.接受并调查职工因开展厂务公开工作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厂务公开档案记录的真实性。

(三)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

企业应建立由工会主席任组长,工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有关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其职责为:

1.实施厂务公开内容、制度、措施的计划。

2.按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公布职能部门办事程序、内容。

3.向职工群从解释、解答涉及厂务公开范围和内容的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4.建立厂务公开台帐、档案;完成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整改工作和其他工作。

二、厂务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厂务公开要以关系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除国家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和涉及商业、技术机密的问题以外,都要实行公开。公开要实事求是,并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一)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公开。包括企业发展目标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投资、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企业改制方案等。

根据职代会的五项职权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职工群众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必须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向职工群众公开,并提效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使其更趋完善。

(二)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拨、任用和管理公开。包括各岗位管理人员的任用条件、选拨程序、结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的标准、程序、结果等。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均应建立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明确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必须每年1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标准、程序、结果和各岗位管理人员的任用条件、选拨程序及结果,应在厂务公开栏中公布。如遇上级部门考察企业领导理论联系班子,可结合进行。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公开。包括职工工资、资金分配、住房分配、缴纳各种保险情况、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称评定、奖惩晋级、劳动用工、下岗裁员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开,公开时应将所涉及的政策、条件、标准、办事程序及结果公开。有关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职工再就业等事项也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企业经营状况公开。包括企业盈亏情况、工程招(投)标、大宗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供应、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

工程招(投)标公开应包括:工程项目、标的、招(投)标竞价、招(投)标入选单位资质、工程进度等;大宗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供应公开应包括:原材料采购的名称、规格、数量、市场价、供货单位

竞价等;外协加工件的公开应包括:外协加工件的名称、规格、数量、本厂加工能力情况,社会生产价格、外协单位报价及结算价格等。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企业领导应当每年一次亲自向职工(代表)大会据实作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形成书面材料。职工代表应向职工传达报告内容。对职工或职工代表的审议意见,企业领导应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

报告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按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可列支数;

2.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数;

3.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和金额;

4.企业领导班子各成员列支数;

5.业务招待费支出情况、超支或节约情况,与上年度同期的对比及原因分析;

6.今后的打算和整改措施;

7.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在企业领导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前,企业纪检、工会等部门应当对企业业务招待费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开支是否符合制度,使用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等检查结果。

企业经营状况的其余事项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开。

(五)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和待遇公开。包括领导人员工资、奖励收入、年薪制实施及考核情况,住房、交通、通讯工具的配臵以及费用支出,出国(境)情况以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根据国家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监发[1998]4号),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包括:本人收入、住房、风扇、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粉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企业领导人员应专项或结合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述职,将本人的收入和待遇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三、厂务公开的程序

厂务公开工作应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下属单位应将厂务公开的内容、责任部门、公开办法、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列成明细表,公布于众,便于检查实施情况和职工群众的了解、监督。

厂务公开的具体程序为:

(一)收集初审。根据企业厂务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各项公开内容由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提交厂务公开工

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由厂务公开监督小组督促实施,以保证公开内容的全面、真实和公开形式的规范及公开的时效性。

(二)定时定点公布。各项公开内容均应按前款要求,分别采取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开栏公布或其他形式通报等办法进行公开。

凡涉及职代会五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开,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

各项公开内容在具体公开时都要将所涉及的政策、条件、标准、办事程序及结果等公开,以便职工降价进行民主监督。

(三)征询意见。厂务公开后,厂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听取职工群众的反映和意见。除职代会上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审议以外,还可采取设立意见箱,通过职工代表向群众直接收集等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对职工群众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职工反映较强烈,大多数职工不造成的要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

(四)建立厂务公开档案。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或指定的职能处室应将每次公开的内容、时间、承办部门、人员和职工提出的问题及答复、处理结果,整理成文字材料或以表格形式记录在案,由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会妥善保存备查。列入职工(代表)大会方案的公开内容可随职工(代表)大会资料归档。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企业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臶,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公司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

2.管人与管资产、管人与管事相统一原则;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7.依法办事原则;

8.分类分层管理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下、副矿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 党委(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公司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对搞好企业充满信心,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立志改革开放,依靠广大职工办企业,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经营管理能力强,熟悉本行业务,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具有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基本知识,善于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在下一级任职的经历;

2.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4.身体健康;

5.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九条 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干部任免与聘任

第十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产生各级党组织、纪检成员及其负责人。

第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负责人的产生按有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第十二条 党群部门领导干部按规定权限实行委任制。

第十三条 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度。

1.聘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意愿可以续聘。

2.新聘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评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不胜任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免、聘任,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3.采取领导推荐、人力资源部门推荐、民主推荐、自荐及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4.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会议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5.对新提职或副职提正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公示。

6.党委、董事会、总经理按规定程序任免、聘任(解聘)。

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后备干部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在党委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选拔、培养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勤政廉洁。

2.下属单位后备干部一般在45岁以下,部(矿)后备干部一般在40岁以下。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具备与拟任岗位责任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5.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八条 后备干部与在职干部的比例:正职2:1以上,副职1:1以上。

第十九条 后备干部人选的系统推荐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推荐选拔方案,报党委主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2.组织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

3.人力资源部门考察后,提出人选建议;

4.报党委、董事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向上级部门备案,并纳入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订培养计划,落实到岗、到人的培养措施。通过岗位交流、挂职锻炼、设臵助理等方法,培养复合型领导人才。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和教育部门有计划地选送高层次岗位的后备干部到国家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先进企业或国外培训。

第二十二条 对后备干部每年调整一次,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始终保有一支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齐全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五章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

第二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

一。公开选拔、竞聘上岗适用于选拔各单位、各部门的行政领导干部和党群部门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要运用市场机制,面向社会和全公司进行;竞聘上岗在本单位内部进行。

第二十四条 特殊或急需的领导人才,可采取多种方式从社会上招聘。

第二十五条 各下属单位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行在公司或面向社会(含海外)公开招聘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

2.成立竞聘工作办公室,在竞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竞聘工作。

3.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

4.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个人的竞聘人选。

5.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

6.人力资源部门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形成材料报党委。

7.党委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六章 民主推荐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第二十九条 党委、纪检换届,根据上级党委批准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职数,同级党委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两委委员候选人。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三十条 党委、纪检换届,产生两委委员候选人应当经过以下步骤:

1.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党委、纪检组成原则;

2.党委下发关于推荐本单位两委委员的通知,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党委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三十二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七章 考 察

第三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三十四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三十五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人力资源部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进行考察;

3.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调整或任用的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八章 酝酿

第三十八条 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后,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九条 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进行。 职能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九章 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董事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人选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党委、董事会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应当征求委员、董事和行政主管领导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党委、董事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

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董事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党委、董事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聘任或解聘)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董事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四条 副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上级主管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有权直接向下属各单位委派、交流、调动干部,并有权纠正其不正确的任免(聘任或解聘)等事项。

第十章 任 职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是指对拟提拔的党群领导干部提出初步意见、对行政领导干部决定建议

人选后,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明示提拔对象的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第四十七条 公示的对象为拟提拔的领导干部,平级变动、兼职的不进行任前公示。

第四十八条 公示内容为拟提拔干部的自然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籍贯、职称、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经历等。

第四十九条 公示范围:

1.拟提拔为公司机关部室、下属单位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和下属单位正职的,在全公司公示。

2.拟提拔为公司部室及下属单位正职、副职的,在公司公示。

3.拟提拔为公司下属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在本单位、拟任单位及公司公示。

第五十条 需在全公司范围公示的,通过《龙华简报》或公司网站进行;需在局部范围公示的,以“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文件形式公示。

第五十一条 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十二条 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由党委、董事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五十三条 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委任命文件或行政聘任文件行文时间计算。

第十一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提倡专业技术干部与管理干部,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之间的交流,以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

3.同一单位(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4.干部交流可以在公司各个成员单位、部门之间进行。 5.交流的干部接到调令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五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有上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1.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2.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3.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第五十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2.按领导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董事会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五十八条 新任用或新调入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或调入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五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董事会及其人力资源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章 考核与民主测评

第六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财务部门负责提供经营指标和财务数据,并负责对企业依法经营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评价;纪检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违纪情况作出评价;工会负责做好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

第六十一条 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

第六十二条 应当采取以下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1.常考核。每月主管领导对下属完成岗位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门每月有计划地与部分领导干部谈话,听取干部、职工的反映和意见,掌握领导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2.年度考核。每年年终结算和审计结束后进行。采取确认年度目标,自我考核和述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主管领导逐级考核,专业职能部门考核,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方式进行。

3.离任或任期届满考核。被考核者按任期目标责任书内容提出述职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进行民主测评后,根据日常考核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分配、奖惩和职务晋升降免的依据之一。

第六十四条 实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工作制度。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干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评议测评本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六十五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委员会成员由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人力资源、纪检、工会、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机关部室由机关党支部成立相应的评议测评小组,组织对机关部室领导干部的评议测评。

第六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的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干部的年度述职同步。 既要评议领导班子,又要评议每名班子成员。

第六十七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单位主要领导向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和职工代表宣讲目的、意义和要求。

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听取民主评议对象的述职。

3.可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和无记名填写民主评议干部测评表等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4.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委员会对评议意见和测评表进行汇总,对被评议、测评的领导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确定评价档次,向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后报送上级主管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三章 免职、辞职、降职 、退出领导职务

第六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的。

第六十九条 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按下列标准认定:

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2.对所管单位或所管工作连续半年打不开工作局面;所管单位或所管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3.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4.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对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

5.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以权谋私,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特殊照顾,造成严重影响。

7.违反干部人事工作制度,任人唯亲,封官许愿,在用人上造成重大失误和影响。

8.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

9.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

10.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七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3.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其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七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退出领导岗位制度。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工龄满三十年的领导干部,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2.部分达到内退年龄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调研员岗位,协助领导班子工作,不纳入定员编制,保留原职级。

第七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能升能降、薪随岗变制度。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任职什么岗位就享受什么职务的待遇。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由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至发文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及纪委、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1.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2.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3.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4.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5.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6.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7.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委和人力资源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8.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9.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10.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人力资源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2.不如实向党委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3.不按照规定征求纪委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报告纪委意见建议的;

4.不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5.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6.对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7.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2.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3.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4.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5.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6.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7.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委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1.不如实向人力资源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2.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3.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4.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1.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3.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4.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6.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7.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

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和人力资源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委进行调查处理。

纪委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党委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人力资源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党委、纪委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级单位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级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孙家岔龙华矿业有限公司总支委员会和纪检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民主集中制制度

为了加强民主作风建设,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加强团结,集思广益,充分调动和发挥班子成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二、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以及公司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杜绝“一言堂”,用集体智慧解决公司重大问题。全体总支委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原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统一认识,统一步调。

三、总支及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总支、支委会作出的决定,每个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组织落实,任何委员和个人无权改变支委会的集体决定。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

更应注意依靠集体智慧和经验,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施正确的集中,决不能搞个人说了算。

四、加强组织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经常通气交心,沟通思想,统一认识,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坚持党性原则的基础上,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不断增强班子团结。

六、通过上述方式达到既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切实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打造学习型机关,塑造学习型党员干部队伍,促使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1.坚持学习领导责任制。中心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负责组织协调中心组学习及相关活动,审定学习计划,主持集中学习讨论并作学习总结。中心组副组长由分管副书记担任,协助组长工作,负责审阅学习计划,督促和检查各成员的学习情况以及指导做好具体服务工作。

2.坚持以个人自学为主。中心组成员根据中心组的总体学习计划,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本人情况,制定个人学习计划;自觉选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有关原著,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时加强对企业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相关法律以及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学技术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并把自学情况作为年终述职、自我总结的重要内容。要使用专门统一的笔记本,认真做好读书笔记。

3.坚持搞好集中学习研讨。中心组学习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以集中学习研讨为基本形式,也可组织专题辅导讲座、专题报告会、领导干部论坛、参观考察或观看录像片等活动;要坚持每月1次的集中学习研讨活动,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学习由组长主持,组长若因公外出,可委托副组长主持;每次集中学习研讨要安排好重点发言,指定专人负责学习记录,由办公室负责通知、会场服务等有关事宜,中心组成员一般不得缺席,因公处出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提前向组长或副组长履行请假手续,并采取自学的形式补课。

4.坚持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相结合。要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坚持做到“五个一”,即:每人每年至少撰写1—2篇有一定质量的调研文章或有一定理论深度的体会文章,党委成员结合学习和工作实际为分管单位、部室作1场专题辅导报告,结合分管工作负责联系1—2个分管单位、部室,每年要有1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调研。

5.坚持学习情况通报制度。中心组学习情况可整理后酌情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同时,重要学习活动要形成文字材料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接受学习监督和指导。要坚持每季度通报一次中心组成员参学情况。

6.坚持学习档案制度。要建立中心组及成员学习档案,办公室每年年终要对中心组学习计划安排、考勤考核情况、发言记录及党组成员年度自学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文章、在报刊发表的文章等及时进行收集和归档,以便上级部门检查。

7.坚持搞好学习检查考核。各单位主要领导每年年底对照上级规定的理论学习考核内容,结合年度考核和党员民主评议,认真做好本年度理论学习自查自评工作,并准备好有关材料,以备上级检查考核时查看;组织专人对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主要检查成员参加学习的次数、学习记录及对基本理论掌握的程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检查方式是:查看学习档案、学习笔记、理论文章等,定期对学习笔记进行调阅。

8.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中心组成员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解决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始终保持思想上的敏锐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并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党委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改善党委领导下的董事会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贯彻和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民主决策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陕西省基层党委工作细则》,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公司党委委员为党委会会议出席人员,党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议题。列席人员在会上无表决权。党委会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后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三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在公司的具体贯彻落实以及公司发展方向、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

(二)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宣传、统战、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公司远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事关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

(五)讨论决定公司内部二级管理机构及调整方案。

(六)听取公司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

(七)参与讨论决定公司基本建设的项目和投资规模,参与决定大额采购及维修项目。

(八)研究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对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问题。

(九)审查批准党支部的选举结果,审批党员发展对象。

(十)讨论决定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优秀人才培养政策,推荐骨干干部和先进工作者;确定年度招聘计划;审批干部职工年终考核结果,审批重要奖惩措施和方案。

(十一)讨论批准干部职工薪酬分配和住房、医疗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十二)讨论决定干部职工出国(境)访问、考察、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计划和对象,审定批准国内外交流合作协议。

(十三)讨论决定职代会的议题及公司工作报告。

(十四)讨论决定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离退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讨论审定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党的重要会议的报告、讲话和拟颁发的重要文件。

第四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及党委委员根据分管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重要议题经书记、董事长协商同意后列入;所有议题经党群工作部汇总后报书记审查确定。凡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调研,充分酝酿,认真准备,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提出一个或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会议应按书记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条 党委会会议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或书记、董事长如有一人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问题;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

第六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汇报性说明,凡经部门协调过的事项不得临时改变意见;听取议题说明后,全体人员要集中精力审议;经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领导;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第七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成员都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要作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党委会议对有关事项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的,应逐个表决。表决视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同意与不同意的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可随机处臵,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对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照集体决定执行。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工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后可先送有关的党委委员审阅,最后由党委书记审定签发。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党群工作部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2011年3月起试行。 党员公开承诺制度

一、提出承诺内容的原则

在全公司党员中推行承诺制,覆盖面大,党员情况各异,因此,在提出承诺内容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符合现代特点,体现先进性的原则。党员承诺内容的提出,要对照《党章》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特别是以我公司

创建“文明和谐”矿区,“平安矿区”为目标,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真正体现先进性。

2.坚持实事求是,因人因事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能做到什么就承诺什么,有多大能力就承诺多大的事项。提出的承诺内容必须符合党员自身实际和岗位实际,既防止过高过泛,又防治标准偏低,保证承诺的事项都能兑现。

3.坚持可操作性的原则。党员承诺的事项一定要具体实在,便于操作,每项承诺都要落实到具体事,明确量化并提出时限要求,努力使公司各项工作目标具体化为广大党员的实际行动。

4.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党员承诺必须高于一般要求,经过努力可以兑现,防止把承诺等同于一般性的工作和纪律要求。

二、党员承诺的主要内容

党员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做好本职工作和自律两个方面。不同岗位党员根据本人特点,提出符合岗位实际、切实可行的承诺。

1.党员领导干部承诺的主要内容:

重点在选人用人、重大决策、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解决影响公司发展稳定和广大员工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强拒腐防变能力,保持清正廉洁等方面选择具体承诺事项。

2.行政部门党员承诺的主要内容:

重点在转变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维护员工利益、分清是非、明辨荣辱,廉洁自律和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等方面作出承诺。

3.每个党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一件或多件承诺事项,不要求面面俱到,不搞“一刀切”。要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承诺事项,切实增强承诺制的实际成效。

三、实施党员承诺制的方法步骤

1.每年初做出承诺。每年年初,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一次公开承诺。每个党员每年至少要做出一次承诺,也可以根据兑现情况多次做出承诺。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公开承诺大会,及时公布党员的承诺。

2.年内检查督促。各党支部要在每个季度对党员承诺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年末将党员承诺落实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并将督查结果报公司党委,对于兑现落实不及时、不努力的,要及时督促。

3.兑现考评。每年末,对承诺兑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落实情况较差或只承诺不兑现的,要给予批评教育。

四、做出承诺的主要程序

1.组织专题学习讨论。每年,党支部要组织党员进行集中学习,认真学习《党章》及其他相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承诺的自觉性,讨论明确承诺的事项。

2.提出承诺事项。由党员个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承诺的事项。提出承诺前,每名党员都要结合学习讨论,广泛征求支部和群众的意见,注意发现自己在以往工作中的不足,听取群众对自己的愿望和要求,根据群众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承诺事项;也可采取党员同群众商量、支部引导帮助的办法提出。

3.审核承诺内容。党员承诺事项提出后,党支部要召开支部会议,逐人逐条进行审核把关;也可通过召开党员大会、群众讨论会等,再由党支部审核。重点审核党员提出的承诺是否体现先进性,是否切合党员本人实际,是否具体可行。

4.反馈审核意见。党支部要将审核结果向党员本人反馈,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要求重新确定承诺事项。党支部还可以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帮助党员提出承诺事项,经党员本人同意后,正式确定下来。

5.公开承诺。党员承诺事项正式确定下来后,党支部要召开公开承诺大会,每名党员公开做出承诺。可采取板报、专栏等适当的形式,将党员的承诺事项公布于大众。

6.登记备案。对党员承诺的事项,各党支部要逐一登记备案,并上报公司党委。

五、几点具体要求

1.建立兑现承诺的监督督促机制。党支部要及时督促党员兑现承诺,可通过建立党员承诺台帐、实行承诺兑现销号制度等措施,形成兑现承诺的监督机制,时刻提醒、督促党员努力实现承诺。

2.建立党员落实承诺的支持机制。凡是党员承诺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所在支部和部室都要积极提供方便,帮助党员落实兑现承诺。

3.建立党员承诺长效机制。公司党委将推行党员承诺制作为考核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党员承诺执行情况作为年度民主评议党员的一项重要依据,贯穿到今后日常工作中去,长期坚持,长抓不懈。

4.建立党员承诺落实机制。各支部要将推行党员承诺制同党建工作和日常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矿区”,“优质服务”等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领导和工作责任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防止流于形式,确保把推行党员承诺制工作落到实处,不断取得实效。

5.为及时反映党员承诺制落实、进展情况,交流经验、督促工作,请各支部积极提供开展党员承诺工作的动态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支部建设,健全党组织生活,严格党员教育管理,使党员在正常的组织生活中接受党的教育和监督,进一步做到从严治党,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党委各党支部。

第三条 “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第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集团公司、神南公司和公司党委主要决议、指示,其主要内容: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支部工作的计划;

(二)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在党员内部进行思想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五)支部换届选举;

(六)神南公司单位布臵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支部委员会议

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其主要内容:

(一)结合本支部党员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开展党员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提出贯彻党委布臵的工作、党委决定、决议的具体措施;

(三)对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发展和预备党员的考察、转正工作适时研究讨论;

(四)对工会、共青团工作进行研究指导。

第六条 党小组会

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支部近期任务,根据党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主要内容:

(一)传达中央和省、市、集团公司、神南公司的指示、决定、报告、文件,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党的章程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

(二)听取党员汇报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检查党员执行支部交办的任务完成情况;

(三)分析职工思想状况,讨论、教育和培养积极分子,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等;

(四)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着重解决党员的思想作风上的问题。

第七条 党课

每季一次,由支部组织;半年一次党课,由党委组织。其主要内容:

系统讲解党的章程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煤炭市场形势分析与教育。

第八条 具体要求

(一)党的组织生活每个党员应积极参加,不得无故缺席,支部或党小组做好考勤记录。

(二)“三会一课”要做好记录。支部对党小组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和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并签署意见。

(三)机关党课由公司党委提出教育内容,经党委领导同意后,负责党课的安排、通知及组织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年度民主测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根据年初党建总体安排,现制定公司主要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目标,围绕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探索建立基层党组织对重大事务提出提案、对日常工作进行质询、对领导班子及成员定期评议的党员意愿表达机制,把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落实到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试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相统一,二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三是坚持鼓励探索实践与健全完善制度并重,四是坚持分类指导,积极稳妥。

二、主要任务

重点围绕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扩大基层党内民主。

(一)建立党员“决策提案”制度,保证党员建议权。党员“决策提案”制度,即党员在党内生活和日常工作中,就党员和群众关注的事项,热点难点问题以提案的形式把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及时、如实和全面地向党组织反映,党组织分类梳理后作为决策参考议题,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理的制度。提案可由1名党员提议不少于3名党员附议的方式书面提出。党委应在收到提案的10日内,对提案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明确专人办理,办理结果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提案人。公司设立“重大决策专家委员会”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建立党员询问质询制度,保证党员知情权。党员对党委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问题,可向党组织提出询问,由党委派工作人员作出解释或答复,党组织不解释、答复或询问人对解释、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党组织提出质询。询问质询内容应属公司党委已作出决定或正在实施的事项,包括党组织重大活动、发展党员的程序、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年度工作计划情况;季度工作开展情况;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评选情况;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政务公开未尽事宜和干部群众关心的其他公共事务。

1.党员询问质询会的时间 党员询问质询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重大的、敏感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事情可随时召开。

2.党员询问质询程序为:拟定质询议题→确定质询代表→召开质询会议→形成决议→通报情况→建档。质询由党委负责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质询人对党委答复不满意的,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上级党组织应对质询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书面答复。经质询和答复证明需要纠正的问题,党委应及时整改。对质询中发现的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党员询问质询会的组织

(1)会前准备。在党员询问质询会召开五天前,要进行党务、政务公开;会前一周,“重大决策专家委员会”要深入到党员干部职工中深入征询意见、建议;在党员询问质询会召开的一天前,对征询的意见进行梳理,并反馈给党委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

(2)召开会议。会议党委书记主持,具体分三步进行:一是由会议工作人员清点到会人数(参加会议的党员必须占应到会党员总数的80%以上),宣布会议纪律;二是党委书记对公司近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重大议题进行通报,就党员反馈来意见进行答复;三是党员提出质询和建议,党委书记要当场答复,若当场答复不了的,要承诺答复的时间和形式。

4.督查落实。党员询问质询会后要及时召开“两会”即:“重大决策专家委员会”会议和“党委会”认真梳理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落实解决措施。涉及党务、政务重大事项的,要及时提交党员大会、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并在一个月内予以反馈。把党员询问质询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五个好”机关党组织评先和干部考核内容。上级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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