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定向投资的运作模式主要流程:
(1)委托行在受托行开设同业存款账户,存入同业资金,签订同业存款协议和委托投资协议(抽屉协议),另外再签订一份委托行的投资指令;
(2)受托行按照委托行的指令,以受托行的名义投资于委托行指定的金融资产,包括直接投资信托计划和定向资管计划等,也可以投资于间接金融资产,如信托受益权、存单受益权、票据资产等;委托行记为“应收款项类投资”。
图1:委托定向投资的主流运作模式
对于有些较为激进的受托行,可能将委托行的资金投向受托行自身的融资客户,在并非委托行指定投向的情况下,受托行需要承担投资项目的风险。
对于委托行而言,“委托定向投资”的操作模式不占用信贷额度,计入“应收款项类投资”并不会加大存贷比压力,也不会提升拨备计提的要求,但是由于对外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00%,因此并不会带来资本的节约。
对于受托行而言,如果按委托行指令投资,受托行只发挥通道作用,并收取5‰~8‰的手续费,属于表外业务,不占用资本,也不承担风险;如果将同业资金投向与受托行自身的融资客户,则需要由受托行兜底。
在委托定向投资业务中,可能出现由于抽屉协议的存在,委托行只按照“存放同业”入账,在委托投资发生时并未在“应收款项类投资”反映,从而导致风险资本占用的降低。
在合规的委托定向投资业务中,运作模式如下:
委托行把资金以100%比例保证金的形式存入受托行,作为同业存款,受托行必须给委托行开具存单凭证,委托行再把存单凭证质押给受托行,受托行再以相同额度的自有资金投向委托行指定的金融资产项目。
在合规模式中,受托行以自有资金投资放贷,需要在表内记为信贷资产,同时按照监管要求计提资本和拨备,等效于委托行借用了受托行的信贷额度。
图2:委托定向投资合规的运作模式
委托定向投资:买入返售业务升级版
2014-3-6 8:30:00 来源:环球老虎财经
传说中的“9号文”仍未落地,但危机感强烈的银行人士,早已开始为即将受限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业务寻找新的出口。
据悉,2013年第四季度以来,委托定向投资正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同业业务模式,这一模式主要便是替代原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
基本模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定向投资这一新模式与之前买入返售的违规方式类似,换汤不换药。
该业务的基本模式为:甲方银行(委托行)在乙方银行(受托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存放一笔同业资金,并由乙方银行按照甲方银行指示以乙方银行名义投资于甲方指定的金融资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票据资产/票据收益权、存单收益权、信托受益权、信托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等金融资产项目。而委托定向投资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定向资管或者信托受益权的通道。
这笔资金对接标的基本上仍是以非标债为主。整个模式实质上依旧是帮甲方机构实现资产出表,90%的客户都是银行,主要是一些资金较为充足的农信社、中小银行,券商、财务公司也有做,而受托行更多的是扮演纯通道的角色。
目前,该业务的通道费率行业水平为50-80bps(5‰-8‰)。
据悉,该业务仍有不合规之处,大型国有银行及多数股份制银行并未涉入该业务,但恒丰银行、晋城银行等多家银行正大力发展委托定向投资业务,部分股份制银行也在蓄势待发加入此类业务的竞争之中。
记账不规范
业内人士认为, 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存在的一些不合规之处,在于通过同业存放科目记账方式,实现资产出表;同时用同业存放项下的资金对接非标债投资。
而按照合规性的角度来看,同业存款不能投非标债,因此该业务(委托定向投资)还是有一定的瑕疵的。
在该业务中,委托行把资金以100%比例保证金的形式存入受托行,作为同业存款,按照合规的流程,受托行必须给委托行开具存单凭据,委托行再把存单质押给受托行,受托行再用相同额度的自由资金投向委托行指定的金融资产项目。
在此情况下,该笔业务进入受托行的资产负债表并占用信贷额度,同时按一定的风险加权系数计提资本金和风险减值准备,“等于是委托行借用了受托行的信贷额度”。
但目前业内通行的违规做法是,受托行没有以保证金的形式给委托行开具存贷凭据,而是直接用委托行的同业存款资金通过委托的形式对接委托行指定的金融资产项目。
在合规的思路下,以委托方的角度来看,存出资金时记入存放同业,投资时记入应收账款投资,分别按存放同业和应收账款投资计算风险资产、计提拨备。但在通行的违规做法中,委托方签了委托合同形成的委托投资没有在应收账款投资项下反映出来,不记账,造成委托方没有风险资产占用和拨备的计算,从而资金顺利出表。“委托定向投资”这样的模式实际上是签订两份合同,银行只拿其中一份合同入账,在金融机构这一方反映成存款,但实际上又做了一份委托投资的协议,与这之前买入返售中阴阳两份合同的违规方式类似。
委托定向投资的运作模式主要流程:
(1)委托行在受托行开设同业存款账户,存入同业资金,签订同业存款协议和委托投资协议(抽屉协议),另外再签订一份委托行的投资指令;
(2)受托行按照委托行的指令,以受托行的名义投资于委托行指定的金融资产,包括直接投资信托计划和定向资管计划等,也可以投资于间接金融资产,如信托受益权、存单受益权、票据资产等;委托行记为“应收款项类投资”。
图1:委托定向投资的主流运作模式
对于有些较为激进的受托行,可能将委托行的资金投向受托行自身的融资客户,在并非委托行指定投向的情况下,受托行需要承担投资项目的风险。
对于委托行而言,“委托定向投资”的操作模式不占用信贷额度,计入“应收款项类投资”并不会加大存贷比压力,也不会提升拨备计提的要求,但是由于对外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00%,因此并不会带来资本的节约。
对于受托行而言,如果按委托行指令投资,受托行只发挥通道作用,并收取5‰~8‰的手续费,属于表外业务,不占用资本,也不承担风险;如果将同业资金投向与受托行自身的融资客户,则需要由受托行兜底。
在委托定向投资业务中,可能出现由于抽屉协议的存在,委托行只按照“存放同业”入账,在委托投资发生时并未在“应收款项类投资”反映,从而导致风险资本占用的降低。
在合规的委托定向投资业务中,运作模式如下:
委托行把资金以100%比例保证金的形式存入受托行,作为同业存款,受托行必须给委托行开具存单凭证,委托行再把存单凭证质押给受托行,受托行再以相同额度的自有资金投向委托行指定的金融资产项目。
在合规模式中,受托行以自有资金投资放贷,需要在表内记为信贷资产,同时按照监管要求计提资本和拨备,等效于委托行借用了受托行的信贷额度。
图2:委托定向投资合规的运作模式
委托定向投资:买入返售业务升级版
2014-3-6 8:30:00 来源:环球老虎财经
传说中的“9号文”仍未落地,但危机感强烈的银行人士,早已开始为即将受限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业务寻找新的出口。
据悉,2013年第四季度以来,委托定向投资正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同业业务模式,这一模式主要便是替代原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
基本模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定向投资这一新模式与之前买入返售的违规方式类似,换汤不换药。
该业务的基本模式为:甲方银行(委托行)在乙方银行(受托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存放一笔同业资金,并由乙方银行按照甲方银行指示以乙方银行名义投资于甲方指定的金融资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票据资产/票据收益权、存单收益权、信托受益权、信托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等金融资产项目。而委托定向投资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定向资管或者信托受益权的通道。
这笔资金对接标的基本上仍是以非标债为主。整个模式实质上依旧是帮甲方机构实现资产出表,90%的客户都是银行,主要是一些资金较为充足的农信社、中小银行,券商、财务公司也有做,而受托行更多的是扮演纯通道的角色。
目前,该业务的通道费率行业水平为50-80bps(5‰-8‰)。
据悉,该业务仍有不合规之处,大型国有银行及多数股份制银行并未涉入该业务,但恒丰银行、晋城银行等多家银行正大力发展委托定向投资业务,部分股份制银行也在蓄势待发加入此类业务的竞争之中。
记账不规范
业内人士认为, 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存在的一些不合规之处,在于通过同业存放科目记账方式,实现资产出表;同时用同业存放项下的资金对接非标债投资。
而按照合规性的角度来看,同业存款不能投非标债,因此该业务(委托定向投资)还是有一定的瑕疵的。
在该业务中,委托行把资金以100%比例保证金的形式存入受托行,作为同业存款,按照合规的流程,受托行必须给委托行开具存单凭据,委托行再把存单质押给受托行,受托行再用相同额度的自由资金投向委托行指定的金融资产项目。
在此情况下,该笔业务进入受托行的资产负债表并占用信贷额度,同时按一定的风险加权系数计提资本金和风险减值准备,“等于是委托行借用了受托行的信贷额度”。
但目前业内通行的违规做法是,受托行没有以保证金的形式给委托行开具存贷凭据,而是直接用委托行的同业存款资金通过委托的形式对接委托行指定的金融资产项目。
在合规的思路下,以委托方的角度来看,存出资金时记入存放同业,投资时记入应收账款投资,分别按存放同业和应收账款投资计算风险资产、计提拨备。但在通行的违规做法中,委托方签了委托合同形成的委托投资没有在应收账款投资项下反映出来,不记账,造成委托方没有风险资产占用和拨备的计算,从而资金顺利出表。“委托定向投资”这样的模式实际上是签订两份合同,银行只拿其中一份合同入账,在金融机构这一方反映成存款,但实际上又做了一份委托投资的协议,与这之前买入返售中阴阳两份合同的违规方式类似。